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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13289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13289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13289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学校稳步、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甘肃省金昌市第一中学;简称:金昌市一中。学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延安西路110号;邮政编码:737100。
第三条 学校隶属于金昌市教育局,为全日制公办高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总支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办学规模:教学班44个左右,学生2000名左右,教职工180名左右。
办学宗旨与办学目标
第六条 办学宗旨: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基,办人民满意学校。
第七条 办学理念:为人、为学、为明天。
办学思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校训:厚德笃学。
校风:励志、敬业、求实、创新。
教风:爱生、严谨、博学、善诱。
学风:尊师、诚信、勤奋、求精。
领导作风:廉洁高效、求真创新、率先垂范、扎实服务。
学校精神:无私奉献、艰苦创业、自律自强、与时俱进。
教师观:学习、引导、服务、促进。
学生观:自主、能动、合作、发展。
校旗:

校徽:

校歌:《深情相望的地方》。
校庆:每5年、10年举行庆祝活动。
第八条 办学目标:
近期目标——建设具有由内而外、蓬勃向上的精神素养,具有能被外界感知的厚德情怀,具有可以感染每一位学子笃学激情的品质高中,实现办学有品质、内涵有品位、发展有品牌的品质学校目标。
远期目标——创建教育理念新、师资力量强、课程结构优、管理服务精、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明、社会声誉好的高品质示范性高中。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财务后勤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岗位竞聘合同制,岗位责任制,绩效工资制,考核奖惩制。
第十一条 校长行使下列权力:
1.决策权。校长对学校的办学目标、办学特色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做出决定。
2.人事权。从学校的实际和需要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与岗位。
3.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它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经权。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领导联签审批制度。校长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并在法纪允许范围内筹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
5.学校章程、教代会等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推进素质教育,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3.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自觉接受上级领导,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4.带头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并把它转化为办学治校的教育行为,使之转变为广大师生的自觉行动。加强学校德育、教学、科研和后勤精细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水平。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各类培训进修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6.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施、校园环境等建设。
7.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8.廉洁从政,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顾全大局。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编制标准设置副校长和各处室主任,各处室主任由校长提名,征求教师代表意见,党总支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金昌市教育局党委考察、任命。副校长和各处室主任对校长负责,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某方面的工作,各处室主任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设党政综合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教研处等管理职能部门。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内外协调、人事劳资和信息管理;负责党总支日常事务、学校宣传、信访和精神文明建设。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业务、课程设置、课程开发、体育与健康、艺术教育、图书、实验、网络等管理工作。政教处负责学生德育、卫生、法制安全、综合治理、社会实践、社区服务、住宿管理等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和校产安全。教研处负责教育教学科研、教师业务培养、专业成长、研究性学习、学生竞赛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加强对学校的思想政治领导。除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各项任务外,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师生员工及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及在事关学校改革发展重大活动中发挥其政治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
学校党总支的职责:
1.坚持党要管党和党管干部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和干部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发挥群团力量的作用。
3.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
4.积极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5.支持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的指挥和管理。
6.监督学校的行政行为,规范办学行为。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主要包括: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重大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罚规定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3.学校重大决策由校长等提议,办公室拟订草案,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或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下发教职工讨论,学校吸纳意见建议,最后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付诸实施。
4.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5.学校工会委员会在党总支领导下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中小学德育工作实施纲要》和国家《德育大纲》等纲领性文件开展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注重德育工作的“时代性、开放性、实践性、渗透性和主体性”,追求德育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途径:发挥学校育人主导作用,构建“社会、学校、家庭”三结合的德育一体化教育网络。
第十九条 学校依照《国旗法》规定举行升旗仪式。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政教处具体负责德育工作的开展与实施,下设年级部。年级部书记组织开展本年级德育工作。行政班每班设置班主任,协调各科任老师,联系家长,落实各项教育计划。学校给予班主任一定津贴。教学班设指导教师,落实教学班教学与管理职责。建立“团委——团支部——团员,政教处——自管会——学生”的学生自我教育管理网络。学校实行“导师制”,全体人员增强育人意识,注重人生规划,关心学生成长,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金昌市第一中学德育课程方案》,开展德育主题活动,加强综合实践活动,力求德育课程的系统化,有效实施德育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学生成长记录袋,认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照各学科课程标准、考试大纲,根据教材和学生实际实施教学。认真执行《金昌一中教学常规》等,落实新课程有关教学制度。精讲重导、精练重效、自主互动,促进学生自主合作、质疑探究,提高课堂教学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由“分管领导、教研处、学科室、备课组”的教育科研管理网络。学科室、备课组定期开展教研活动,落实教学、教研计划,完成教学、教研任务。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的要求开展新课程改革,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和校本课程。严格执行《金昌一中课程设置方案》,选修课程的选择权、使用权和调整权归学科室,但必须符合我省课程改革和高考的要求,同时需经学校课程委员会审批。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 面向全体学生,执行各科学生《学习常规》,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规范考试,认真组织学业水平检测考试、模块考试、期中期末、月考等教学质量监测和部分学科的考察考核,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质量分析和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坚持“科研兴校,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倡导教师开展校本教研,构建三级教研网络体系,研究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促进成果转化。适时适当开发校本课程供选修Ⅱ使用,有计划开展教学创优活动和第二课堂活动,积极营建学习型学校,推进教育手段现代化,有效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八条 努力构建高品位的校园文化氛围,创建绿色学校、文明校园和书香校园。
第二十九条 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艺术工作条例》,加强校园体育、校园艺术、心理健康教育,创设良好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十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与健康档案管理。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定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五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全面、超前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自筹为辅。坚持统筹计划,量力而行,确保重点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三十四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费和发放补助。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津贴和补贴,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第三十五条 全面落实校产管理制度。强化校产管理,及时做好校产清理核查和登记工作,做好校舍和设施的维护及管理。
第六章 教师与学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教师必须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倡导换位思考,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第三十八条 教师要做到:学生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教师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学校提供必要的途径和方便。支持教师参加进修和其它方面的培训。
第四十一条 教师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遵守《金昌市一中教师礼仪规范》,不讲教学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活动,不擅自向学生收费和推荐教辅资料。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在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的前提下,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进行工作考核,按照考核决定对教师聘任和解聘。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学科研、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教师,以及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教书育人成绩低劣和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处罚。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如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教代会、党总支和工会提出申诉,学校应负责解释和解决。对解释和解决不服的,可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请求,学校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退休教职工的管理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必须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向举止文明、勤奋学习、自主管理、健康向上的方向努力,争做“学习、生活、活动”的主人,提高体能、智能、心能,争创“文明集体”。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各级团组织要积极做好对青年学生的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认真搞好自身建设,积极开展社团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课程,取得相应学分(成绩),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每年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和在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各类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第七章 学校安全与卫生
第五十二条 加强食堂膳食卫生管理,安排好师生膳食工作。
第五十三条 搞好校园绿化建设。确保校园公物无损坏,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等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
第五十四条 学校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
第五十五条 抓好每天的校园清扫、保洁工作和每周二下午卫生大扫除制度的落实。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预防近视、传染病、常见病和食物中毒工作。建立师生健康档案,监测师生体质健康。
第五十六条 学校治安室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五十七条 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学校内部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方可生效。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机关审批备案,并发布公告。
第六十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呈报金昌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属金昌市第一中学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