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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金昌市幼儿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金昌市幼儿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教育局的具体指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履行保教管理职能,深化教育改革,增强服务功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保教水平,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节约型、创新型、廉洁型幼儿园。
第三条金昌市幼儿园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四条幼儿园要切实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起草幼儿园制度、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研究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确定幼儿园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并组织实施。推进幼儿园综合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第六条宏观管理幼儿园保教工作,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支持幼儿园发展。
第七条积极筹措教育经费,管理使用好各项教育资金。加强教育内部稽核,改善办园条件。
第八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师教育培训,落实教师待遇,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九条加强教研教改、教育宣传、贫困家庭幼儿资助和免学杂费等工作。
第十条承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行政决策
第十一条幼儿园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凡涉及事业发展规划、重大基建项目安排、重要人事调整、评先选优、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改革、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重要事宜,由支委会和园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各处室提请幼儿园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提请前经过调查研究,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五条各处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幼儿园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幼儿园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依法治教
第十六条幼儿园各领导、各处室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管理权力。
第十七条幼儿园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中央、省、市有关法规、决定、命令。
第十八严格依法治教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和容错纠错制,做到依法治教。
第五章 园务公开
第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规、制度和幼儿园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金昌市教育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屏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条支委会、园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和制定的规章制度,除需要保密的外,应以幼儿园名义及时公布。各处室不得自行制定和发布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综合办和保教室负责微信公众号信息的发布和更新。坚持“谁签发,谁负责”的原则,凡发布的信息、通知、公告等,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发布,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发布信息。
第六章 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加强内部监督,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及时修改或撤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办园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不断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幼儿园园长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要推行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度。
第七章 廉政建设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及各处室要从严治教。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同时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凡公务接待要按照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审批后接待。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办园成本,建设节约型幼儿园。
第三十条幼儿园全体干部职工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权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实行支委会、园委会和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支委会由党支部书记、支委委员组成,相关议题处室负责人列席。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讨论向市教育局党组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二)讨论决定幼儿园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讨论决定规章、制度、办法、意见等草案。(四)研究幼儿园“三重一大”事务。(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六)研究人事任免工作。
第三十三条园委会由园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讨论向市教育局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二)讨论决定幼儿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讨论决定规章、制度、办法、意见等草案。(四)听取处室重要工作汇报。(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提请园委会和支委会的议题,由幼儿园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党支部书记和园长审定,相关处室须按议题准备书面材料,并于会前一天送交办公室。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除园领导交办和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园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三十六条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下发幼儿园的公文,由幼儿园办公室统一登记后呈送园长审批,再按分工批转分管领导阅处,并根据需要转承办处室阅处。对园长审批的文件若有异议,由分管领导向园长陈述原因后,由园长根据情况进行转批。对紧急事宜可由办公室先转承办处室阅处,由处室提出办理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和园长审定。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需市政府、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市上其他部门研究解决的重要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要先报告市教育局,幼儿园不得越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以幼儿园名义下发的文件,一般应经幼儿园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园长签发。党务工作相关文件,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支部书记签发。
第十章 纪律作风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条幼儿园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幼儿园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幼儿园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幼儿园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幼儿园发表的讲话或文章,或个人发表涉及幼儿园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幼儿园同意。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领导同志要坚持深入教学一线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一章 值班制度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值班工作实行日常值班及节假日值班。
第四十四条日常值班由安保人员负责。节假日值班由带班领导、2名教师(白天)和安保人员(24小时)值班,节假日值班实行循环轮班制。
第四十五条幼儿园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值班工作,值班期间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必须24小时坚守岗位。园主要领导为总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分组带班,其他人员做好具体值班工作。
第四十六条严格落实值班工作责任制,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得随意找他人顶替,不得将值班电话设置呼叫转移。因故确需他人顶班的,需向带班领导及时报告,由带班领导审批,值班责任由原定值班人员承担,坚决杜绝安排非幼儿园工作人员顶替值班。对值班期间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值班人员必须在15分钟内分别汇报带班领导和园长。对因瞒报、迟报、漏报延误处置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各领导和各处室对值班工作要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值班工作各项规定及节假日值班有关要求。各处室在节假日期间要保管好贵重物品,关闭电源等,确保财产安全。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带班领导、值班人员要加强对园内楼院的巡查,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并签名确认,接班人员必须按时办理交接班手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程由幼儿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是条本规程自2021年1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