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
11月12日,《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市行政中心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条例》制定情况和贯彻落实举措回答记者提问。
该《条例》是我市制定的第八部地方性法规,经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的具体举措,旨在破解物业服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推动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基层治理现代化。
《条例》共八章七十三条,涵盖业主组织、物业服务、物业维护等内容,标志着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迈入法治化新阶段。针对物业服务管理突出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回应,《条例》厘清各方职责,强化业主自治,确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完善物业维修维护机制,明确七种紧急情形可直接使用维修资金,并设置相应法律责任。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大力度宣传《条例》,明确业主与物业权利义务;开展专题培训,编制答疑手册,开通咨询电话;协调部门协同发力,推动执法下沉,厘清设施维护责任,建立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一、制定的必要性
物业管理服务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是社会基层治理中重要的一部分,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金昌市物业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促进了全市物业管理水平提升。为继续施行物业管理行政措施,衔接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制定物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工作需要,2024年9月,我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以《金昌市物业管理办法》为基础,起草了《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县、区政府及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等部门的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10月24日,在市政府网站、金昌日报进行了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8日,召开了专家论证会。11月25日,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12月5日,召开了立法听证会。立法工作开展以来,收集归纳反馈意见建议56条,采纳39条,未采纳17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12月25日,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5年2月7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借鉴了其他地区已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结合我市近年来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和需求而制定。
三、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八章七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共7条)。主要对本次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做了规定,明确了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及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共3条)。主要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及物业管理委员会(共14条)。主要明确了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运作程序。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共13条)。主要明确了前期物业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物业用房的配置等。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共17条)。主要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物业服务费的使用范围,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机制等。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维修、养护(14条)。主要明确了将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纳入法定建设程序;明确了物业使用人以及供电、供热、供水、供气、通讯等专业运营单位的责任和权力等,维修资金的缴存和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共3条)。主要明确了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共2条)。主要对条例草案涉及的相关用语含义进行了解释。
2月14日,《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审查座谈会召开。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国祥参加。
会议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起草过程的合法性进行了充分审议。会议认为,条例草案起草过程合法规范、总体框架基本合理、内容和文字总体可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切合我市实际,建议提请主任会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初审。同时,会议根据调研和审查情况,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
赵国祥指出,维护法治统一和地方性法规“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是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要坚持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立足金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关注和回应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愿,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各方行为。要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调动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共同研究解决立法中的重要问题,让立法过程同时成为普法宣传、增强法治观念、讲好立法故事的过程,努力让每一部法律都满载民意、贴近民生、顺应民心。
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2025年1月1日起,我市第一部涉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近年来,我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大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力有效有序推进,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解决县、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差异较大,垃圾分类与处理设施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我市制定《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管理体制、工作要求、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解决了目前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缺少法律法规约束的问题,填补了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法律空白。条例提出,要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并保障资金支持到位;同时,县区政府以及发改、教育、工信、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各部门也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划建设、源头建立和分类管理工作。通过落实以上措施,以资金保障、规划引领、部门协同,共同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立足于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现状,在吸取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明确采用四分法对生活垃圾进行了细化分类,具体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同时明确由城市管理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在分类投放环节,条例重点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确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明确职责。在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环节,条例针对市民关注的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等问题,对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明确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方式,规定了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严格规范收运和转运行为,生活垃圾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混装混运,并设置了罚则。
12月27日,《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市行政中心召开,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就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作说明并回答记者提问。
《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部门规章,同时参考借鉴了其他省、市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制定,自2023年12月提请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先后进行了两次审议,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的多次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于2024年8月20日审议通过,由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即将于2025年1月1日实施。《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制定,对于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各个环节,建立完善职责明确、监督有力、相互协调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打造美丽宜居的生态之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七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促进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类标准、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职责以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等。同时,条例还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根据垃圾分类分步推进的实际情况设置了罚则。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 年8 月20 日金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 年9 月26 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金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的部门主管本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
(二)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犬吠扰民等养犬行为;
(三)查处占道售犬、流动售犬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负责建设、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五)负责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浪犬的捕捉和弃养犬的收留,对犬只尸体实施无害化处理;
(六)查处严格管理区内繁殖、饲养、经营禁养犬的行为;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受理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
三、删除第八条第三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安部门受理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删除第九条第二项,将第一项修改为:“负责犬只免疫和产地检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核发《动物免疫证》和动物检疫证明,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
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禁养犬的名录和大中型犬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犬只饲养人、管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具有固定养犬场所证明;
(三)犬只《动物免疫证》。”
六、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
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携带犬只进行免疫和登记;
(二)不得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五)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
(六)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七)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动物免疫证》和动物检疫证明;
(八)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删除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将第二项改为第一项,修改为:“医院、候车(机)厅等公共场所,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将第二款修改为:“除前款规定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办公、经营或者管理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规划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犬只饲养人、管理人放弃饲养的,应当将犬只依法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个人饲养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弃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十、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除第一款。
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第一款修改为:“进入市场交易犬龄三个月以上的犬只,应当具备有效的犬只免疫、检疫证明。”
十二、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处以每只五百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处以三百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三、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本条例中的犬只饲养人、管理人是指饲养、管理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五、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十六、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按照”修改为“依照”。
(二)删除第四条中的“和年审”。
(三)删除第六条第五款中的“社区工作委员会”。
(四)在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伤人”后加“等”。
(五)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社区”,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
(六)删除第十六条中的“并植入电子标识”,删除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中的“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的“电子标识植入”和第十项中的“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七)删除第十八条中的“确需饲养犬只的”和“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八)删除第二十七条中的“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和“应当为犬只佩戴粪兜,或者携带清洁用具”。
(九)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商场”。
(十)删除第三十八条中的“商住楼内”和“诊疗”。
(十一)将条例中的“养犬人”修改为“犬只饲养人、管理人”。
(十二)将条例中的“城管”修改为“城市管理”。
本决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