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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13289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13289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13289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近日,市公安局金川分局龙首新区派出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川分局、市烟草专卖局、金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公安局金川分局金川交警大队等五部门,聚焦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等辖区校园及周边区域,开展全方位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行动前,各部门建立“信息互通、联合执法、隐患共治”联动机制,围绕食品安全、烟草管控、市容秩序、交通疏导、治安消防五大领域精准发力。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检查校园周边餐饮店、超市,严查“三无”食品及过期变质食品;烟草专卖局专项排查向未成年人售烟行为,督促商户张贴禁售标识;城管部门清理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及乱停乱放;交警部门在上下学高峰时段疏导交通,严查车辆乱停、不礼让行人等违法行为;派出所民警对周边商铺、网吧、旅馆等场所的消防设施、监控设备、应急通道进行全面排查,严查违规售卖管制刀具、危险玩具及接纳未成年人等问题。
此次联合行动共排查各类经营场所30余家,整治交通、消防、食品安全等隐患12处,其中现场整改8处,限期整改4处,有效净化了校园及周边环境。
为加强我市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营造尊崇军人职业、尊重退役军人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起草了《金昌市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4月30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至金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
电 话:0935-5846981
邮 箱:327311900@qq.com
邮寄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西路15号
金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3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落实深度节水控水要求,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水务局修订了《金昌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企业和公众可在2026年4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金昌市金川区昌华巷6号金昌市水务局305室,邮政编码:737100。信封注明“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1751803924@qq.com。
附件:《金昌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金昌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提升全民节约用水文明素养,增强水资源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 督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节水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公众 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水土资源协同高效利用,引导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有效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 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 价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考核评价的依 据;建立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和协调解决节约用水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节水有关工作,引导村(居)民节水。
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 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制定、实施用水总量 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 保护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市、县(区)住建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节水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草、机关事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鼓励和支持节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推进节水科学技术创新和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引导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加强节水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用水单位建设、改造数字化平台,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水效智能化管控、管网漏损监测等,提高用水效率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节水宣传教育,组织节水实践活动,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科学普及节水知识和技能,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节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水意识,促进形成自觉节水的社会共识和良好风尚。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节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机关、学校、商场、公园、医院、文化体育场(馆)、公路服务区、车站、机场等公共机构、场所应当设置节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水知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制止破坏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和浪费水的行为,向负有水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条 全市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省级下达的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县(区)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甘肃省节约用水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行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
节水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组织修改。
第十二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将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和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第十三条 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水利工程项目以及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和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节水评价。
第十四条 依法需要制定地方用水定额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级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严格执行《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23版)》及《甘肃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用水定额、强制性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编制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核定用水计划、审批取水许可、开展节水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标等确定可用水量,明确农业、工业、生活及河道外生态用水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管理单位、灌区农业用水、年用水量在 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全部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管理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下达用水计划。计划用水单位年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管理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其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十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市、县(区)两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予以公布,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农业农村、住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录的用水单位的节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年度用水、节水情况。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除下列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
(一)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
(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
(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应当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市、县(区)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实行严格控制。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地下水监测工作协同和数据共享机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实行计量收费。
同一供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 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计量。
用水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计量准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工业、生活和服务业取水许可水量达到5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户,调水工程及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结果实时传输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完善分类水价、分档水价等定价制度,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水。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应当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农业水价应当依法统筹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对具备条件的农业灌溉用水,推进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再生水的水价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实行累退等价格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节水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统计方法。
用水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供水应急方案,发生水资源供给严重紧缺的突发情况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工业、农业生产等其他用水户采取限量供水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水效标识管理。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列入水效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验证管理,并将检查结果通报本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区)应当根据水资源的供给能力确定城镇规模和建设项目。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产业项目。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供水管网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支持和推动老旧供水管网设施改造。
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用水管网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供水、用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加强对供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管理、维修和保养,降低漏损率。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标准的漏水损失,不得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定价成本。
第二十七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确定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的节水情况,健全节水管理制度,落实节水措施,确保用水效率达标。
第二十八条 列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程,组织开展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用水单位应当保证节水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市、县(区)住建、水务、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节水作为推广绿色建筑的重要内容,推动降低建筑运行水耗。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只需推进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加强灌区骨干工程改造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效衔接,应用推广智能灌溉控制系统,完善农田节水灌体系。
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农业节水资金投入,因地制宜推广微灌、管道输水灌溉、喷灌、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技术,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建设、管理和维护农业节水灌溉设施,鼓励农民建立健全用水者协会,参与灌区管理,构建政府扶持、农民参与的农业供用水管理体制。
新建农田灌溉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已建成的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限期进行更新改造。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设施,拦蓄雨雪水,增加农业灌溉有效水源。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节水灌溉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扩大低耗水、高效益耐旱作物种植比例,选育推广耐旱农作物新品种。支持耐旱农作物新品种以及土壤保墒、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因地制宜发展旱作农业。
第三十三条 养殖业应当推行节水型畜禽养殖方式,推广节水型饲喂设备、机械干清粪等技术和工艺。
第三十四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或者产值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矿泉水、纯净水等产品的企业,损耗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采矿企业应当根据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科学制定可行的水资源保护和矿坑(井)水综合利用方案,优化井田开采接续布局,合理选择保水开采工艺和治理工艺,最大程度减轻开采对水资源的扰动影响,有效保护地下水。
采矿企业应当配套建设矿坑(井)水综合利用设施,在采矿作业中优先使用矿坑(井)水。具备利用条件的矿坑(井)水,应当优先用于周边工业生产、国土绿化、生态补水等。矿坑(井)水经充分利用后仍需排放的,其水质应当满足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集聚区在规划布局时,应当统筹供排水、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动工业集聚区内企业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
鼓励已经建成的工业集聚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第三十六条 园林绿化应当优先选种节水耐旱型植被,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采用喷灌、微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方式。鼓励建设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加强雨水收集利用。
城乡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和车辆冲洗等市政用水,冷却、洗涤等企业生产用水,景观、湿地等生态环境用水,有条件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减少使用自来水、地下水。
第三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率先使用国家推广或者通过节水认证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对在用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应当及时更新为节水器具。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耗水服务业的管理。宾馆、餐饮、洗浴、游泳场馆、医院、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应当安装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洗车业应当循环用水,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工艺,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城乡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倡导节水型生活方式。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在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采取雨污分流、渗透路面、地表水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鼓励宾馆、住宅小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建设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
工业生产、园林绿化灌溉、景观水道和湖泊补给、道路保洁、车辆冲洗、公共厕所冲洗、建筑施工、消防以及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节水建设、改造、示范项目和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给予扶持。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入机制,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节约用水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金融、社会资本投入节水产业。鼓励金融机构对节水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将生产生活节水、非常规水源开发利 用、节水产品研究开发、节水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创新项目纳入重 点支持领域和科技发展规划,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水权交易规则,鼓励区域间、行业间、取用水户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并逐步将水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 主管部门应当培育、扶持发展节水服务产业,支持节水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节水咨询、设计、检测、计量、技术改造、运行管理、产品认证等服务,引导和推动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节水管理合同,提供节水服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建、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八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节水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市、县(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节水成效、水价标准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落实奖补政策。
用水单位或者个人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在定额内节约的水量,可以按规定进行交易并获得收益。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和普及,定期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学校、商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水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原《金昌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21〕55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推动全社会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水,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水务局修订了《金昌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制度》《金昌市地下水监管制度》《金昌市机井管理制度》《金昌市地下水水位分析运用制度》《金昌市地下水节水奖励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企业和公众可在2026年4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金昌市金川区昌华巷6号金昌市水务局305室,邮政编码:737100。信封注明“五项制度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1751803924@qq.com。
附件:《金昌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制度》《金昌市地下水监管制度》《金昌市机井管理制度》《金昌市地下水水位分析运用制度》《金昌市地下水节水奖励办法》
金昌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加强水资源调度管理,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工作的通知》《金昌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金昌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含湖泊,下同)及水库和调水工程开展水资源调度,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水资源调度,是指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
第三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保护生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开展水资源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以及水力发电等需要。
第四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按照时间和空间用水需求,根据河流开发利用程度、工程情况,将用水总量、断面水量(水位、流量)等作为调度控制要素。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严格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地下水实行取水总量控制与水位控制制度。
第六条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水资源调度工作。
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县区水务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管理范围内水资源调度工作。
县区水务局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各灌区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第七条 市县区水务局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的要求,明确调度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并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明确水资源调度实施责任人。
第三章 调度内容
第八条 地表水调度内容:
1.水库、渠首、干支渠道等控制性工程联合调度情况,包括汛前蓄水、汛期防洪、枯水期保供、应急调度等;
2.水量分配方案及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3.管控断面生态流量(水量)保障情况;
4.其他需要调度的情况。
第九条 地表水采用年调度、月调度、日调度、实时调度为周期的调度方式:
(一)年调度
市、县区水务局根据江河来水、水库蓄水变化、用水过程等情况,对地表水资源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全年监督、动态调整的方式进行调度。
(二)月调度
市、县区水务局督促用水单位根据核定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将年计划用水总量分解至每月,报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备案,按月调度执行。
(三)日调度
市、县区水务局对水库出库流量、主要干支渠过流量实行日调度、日记录。
(四)实时调度
市、县区水务局根据实时雨情、水情、工情及用水需求等情况,按照调度管理权限下达实时调度指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
第十条 地下水调度内容:
1.地下水取用量压减任务落实情况;
2.地下水位管控目标落实情况;
3.超采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4.上级督察、会商、约谈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5.其他需要调度的情况。
第十一条 地下水采用年、季、月、实时调度为周期的调度方式:
(一)年调度
县区水务局组织基层水管单位逐井对机井年度取用水量和用电量进行统计分析,对下年度超采治理提出科学管控目标。
(二)季调度
市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问题整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改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调度会议,全面总结本季度地下水管控情况,研判分析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季度重点管控任务。
(三)月调度
1.县区水务局组织基层水管单位每月对机井取用水量和用电量进行统计分析调度,通过“水电双控”分析发现地下水取用异常情况,严厉打击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
2.市水务局每月对县(区)地下水压减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度,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县(区)政府。
(四)实时调度
市水务局对照地下水管控平台取用水数据,对地下水机井取用水情况进行实时调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县区水务局,由县区水务局组织开展核查,并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
年、季、月、实时调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调度单位制定问题清单,督促整改。问题清单及整改情况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对问题清单落实情况跟踪督导。
第四章 调度管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区管理的用水单位或用水户按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向灌区管理单位报送区域(单位)年度用水计划;
灌区管理单位对区域(单位)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初审后报县区水务局复核;
县区水务局审核汇总各灌区、管理范围内用水单位年度用水计划,向市水务局报送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向县区水务局报送下一年度单位年度用水计划;
县区水务局根据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用水定额,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重点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三条 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水量分配方案、用水计划建议及用水单位用水台账确定的可供本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四条 市水务局根据本年度用水计划编制水库调度计划,皇城水库、西大河水库、金川峡水库、韩家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调度计划严格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资源调度、计划用水监督工作,以及重点用水单位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水务局、灌区管理单位负责所辖管理范围内计划用水监督工作,以及所管理的用水单位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县区水务局、灌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取用水户计划用水档案,以及用水统计台账和所辖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实行计划用水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区水务局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水资源调度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置违规取水、超计划用水、浪费水、污染水和下泄生态水量不足等发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月实际用水量超过月计划用水量10%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示。
用水单位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其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将数据实时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用水单位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用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其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核定用水量。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水务局按照管理权限核减其年计划用水总量:
(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三)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第二十一条 用水单位应当建立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按时向所属水务部门上报用水季、年报及年度用水总结。
县区水务局应当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年度水资源管理及用水情况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 水资源调度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未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或者年度调度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或者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的;
(三)不执行或者擅自调整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指令要求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五)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水资源调度管理规定的行为。
根据《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金昌市地下水监督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地下水取水监管,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定期调度、半年评估、年终考核”的工作机制 ,将地下水管理纳入乡镇、部门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年度地下水管理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压减农业用水、节约生活用水、增加生态用水、保证工业用水,促进内陆河生态安全屏障建设。
第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五条 编制工业、农业、市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 取用水管理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加大海绵城市建设力度、调整种植结构、推广节水农业、加强工业节水、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等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第八条 市水务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地下水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水务局负责年度取用水计划的监督管理。灌区管理单位负责对取用水单位的取用水计划进行审核上报,并做好取用水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二)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
(三)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
(四)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五)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
第十条 实行地下水水位控制管理。以县区为单位,在一定区域内地下水水位年下降1米以上且持续下降达3年以上的,暂停该区域新增取水,并严格控制旧井更新。
第十一条 在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内,必须从严控制取水量,通过采取综合节水措施、淘汰旧井、有计划地核减取水量等措施,逐步减少取水总量,促进地下水采补和水位动态平衡。
第十二条 地下水取用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取用水单位根据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许可量,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灌区管理单位提交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申请表,申请表中水源类型、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应与取水许可证一致。
(二)灌区管理单位依据用水定额和用水户上年度用水记录,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原则,对取用水单位报送的取用水计划申请表进行审核,并报县区水务局审批。
(三)县区水务局对用水计划申请表进行审批,并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灌区管理单位按照批准的取用水计划负责地下水取水管理。
第十三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关于甘肃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2024〕19号)的规定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县区水务局对取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执行情况,地下水取用水管理情况,近计划预警、超计划限用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水务局按照全市机井总数1%—10%的比例随机抽取地下水机井开展监督检查;县区水务局按照各自区域内机井总数5%—10%的比例随机抽取地下水机井开展监督检查;灌区管理单位对本区域内全部地下水机井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县区水务局每年年初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照检查方案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销号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市水务局可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直接或责成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责任单位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监管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责任人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责任人包括检查发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
第十九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书面检讨;
(二)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调离岗位;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责任追究:
(一)弄虚作假、隐瞒水资源管理重大问题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一个部门在一年内多次被责任追究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及取用水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水资源管理问题分类
2.责任追究分类标准(直接责任单位)
3.责任人责任追究分类标准(直接责任人)
4.责任人责任追究分类标准(领导责任人)
水资源管理问题分类 | |||||
序号 | 问题描述 | 问题等级 | 问题依据 | ||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
1 | 对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已达到或超过水量分配指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区域取用水量,以及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或地方政府批准的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指标,仍违规批准新增取水 | √ | 《条例》第七条: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指标。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地下水取水量,不得超过可开采量指标。 | ||
2 | 对区域内取水单位和个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等违规行为,未实施监督检查,或发现此类问题未依法处置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 《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
3 | 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在线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在线监测数据存在明显异常,或未按要求上传至有关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等行为,未按规定实施监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 ||
4 | 对于取水单位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安装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未定期校核等情况,未按规定实施监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利用闸坝等水工建筑物系数或者泵站开机时间、电表度数计算水量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率定。 | ||
5 |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水数据资料的行为,未按规定实施监管 | √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退)水量:(一)未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二)取(退)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退)水数据资料的。 | ||
6 | 未细化分解年度地下水超采区管理控制指标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六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甘政发〔2016〕2号)。 | ||
7 | 未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完成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年度目标任务 | √ | |||
8 | 本行政区域出现新增地下水超采区、或超采区范围扩大的情况 | √ | |||
9 | 对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水量、水位控制指标落实监管不力 | √ | |||
10 | 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应封闭的自备水井监管不到位 | √ | |||
11 | 对存在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情形监管不力 | √ | |||
责任追究分类标准
(直接责任单位)
备注:1.问题项数是指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数目,可累加计算;2.“√”为根据问题等级及问题项数(N)所对应采取的责任追究方式;3.对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单个问题等级,责任追究方式以单个问题等级的数量确定;对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多个问题等级,责任追究方式以多个问题等级数量折算为一般问题等级数量确定,折算公式为:1个严重问题=2个较重问题=4个一般问题;4.通报批评的范围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问题等级和责任单位的性质确定。
责任人责任追究分类标准(直接责任人)
对直接责任人的 责任追究方式 对直接责任单位 的责任追究方式 | 书面检讨 | 约谈 | 通报批评 | 建议调离岗位 |
责令整改 | √ | 〇 | ||
约谈 | √ | 〇 | ||
通报批评 | √ | 〇 |
备注:“√”为应采取的责任追究方式,“〇”为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可选择的责任追究方式,下同。
责任人责任追究分类标准(领导责任人)
对领导责任人的 责任追究方式 对直接责任人的 责任追究方式 | 书面检讨 | 约谈 | 通报批评 | 建议调离岗位 |
书面检讨 | √ | |||
约谈 | √ | 〇 | ||
通报批评 | √ | 〇 | ||
建议调离岗位 | √ | 〇 |
金昌市机井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机井管理,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县区水务局统一负责辖区内地下水机井及计量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机井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为机井运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所属机井建设、运行管理、取水计量、污染防控、数据报送、报废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 机井管理
第四条 申请新打机井或旧井更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区水务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或旧井更新申请,经市水务局和石羊河流域水资源利用中心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审批。
第五条 申请人在接到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后,6个月内应当施工。逾期未施工的,应当重新审批。凿井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当到石羊河流域水资源利用中心进行登记。
第六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 国家标准的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设施接入水行政主管部门动态实时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七条 旧井更新后,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封井或者回填情况告知县区水务局;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关闭城乡自来水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封闭沙漠边缘区的灌溉机井,减少用水量,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第九条 市县区水务局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井登记造册,建立机井用水户基础信息档案台账,取水许可量、机井坐标等信息必须严格按照省水利厅批复登记造册,不得随意更改相关数据,每年12月底由县区水务局组织进行完善更新,次年1月15日前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水务局要根据各种作物、不同季节需水要求,制定科学用水计划,合理调配水量,做到适时适量灌溉,严防超计划用水。加强机井日常管理,无证机井、有证无井机井按要求一律关闭;抗旱应急机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区水务局建立地下水联动排查、联合核查、联手处罚、联结问责、联通宣传“五联”机制,严厉打击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
联动排查机制:县区水务局、各乡镇、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实行网格化管控,从用水量、用电量方面开展双向排查,杜绝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
联合核查机制:发现地下水违法违规行为后,县区水务局2小时内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一同核实、一同取证、一同处置,24小时内确定机井属性及非法违规取用水量。
联手处罚机制:属水行政执法案件的,由县区水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按规定进行水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县区水务局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问题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审查办理。
联结问责机制:即相关乡镇、相关责任单位在责任区域内出现的违规取用地下水问题未及时发现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联通宣传机制:即各相关部门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广泛开展水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群众保护地下水资源的自觉性。
第十二条 机井监督检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制定地下水机井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开展地下水机井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三)进行问题认定并提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建议;
(四)印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情况复核;
(五)落实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机井管理监督检查通过飞检、检查、考核、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市水务局按照机井总数1%—10%的比例开展监督检查,县区水务局按照机井总数5%—10%的比例开展监督检查,灌区管理单位达到全覆盖。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与检查项目有关的相关场所,取用水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及取用水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地下水管理条例》《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金昌市地下水水位管控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将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做好地下水水位的分析运用,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全省地下水超采管控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
第三条 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本行业地下水监测部门优化地下水监测站网布局,客观准确反映全市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及时掌握本行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监测站网情况和代表站选用情况,加强数据信息互通。
第四条 市水务局每月15日前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单位收集地下水监测井上月监测数据,建立地下水位监测数据档案,统一信息发布。
第五条 市水务局通过水位变化情况通报、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等方式,向相关单位提供地下水取用水量和水位变化数据。
第六条 市县区水务局推进水资源管理平台建设,集成数据采集查询、实时监控、智能分析、预警预测等功能,实现多源数据融合,共建共享。
第七条 县区水务局负责地下水取水计量与数据收集。逐井建立地下水取水机井、计量设施、取水量档案,逐月逐井统计取水量归档。每月向市水务局报送各灌区、乡镇地下水取用统计报表。建立数据统计审核机制,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市水务局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水资源利用中心地下水水位通报,每月对上月地下水位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向县区水务局通报水位变化情况(抄送县区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呈报市委、市政府),并采取提醒、会商、约谈等方式进行督促。
第九条 县区水务局每季度期满后5日内向市水务局报送地下水位管控情况报告。市水务局根据县区报告、地下水位变化和督查情况,对县区地下水位管控成效进行评估,编制金昌市地下水位季度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反馈县区政府,呈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县区和乡镇进行提醒通报。提醒随水位变化情况通报印发,并适时组织技术会商。会商由市水务局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和出现会商情形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基层水管单位参加会商。会商前邀请水文地质专家进行技术分析,并参加会商。
1.监测井月水位同比变幅下降超1米或近三年滑动累计水位变幅下降超2米的。
2.超采区月水位同比变幅下降超0.5米或近三年滑动累计水位变幅下降超1米的。
第十一条 根据地下水管控出现问题情形,进行分级约谈。
省水利厅全省超采区水位变化情况通报连续两个季度“水位同比变幅”下降均超1米并被省水利厅约谈的,由市水务局对相关县区水务局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管副市长对相关县区政府进行约谈:
1.水利部全国地下水超采区水位变化情况通报“近三年滑动累计水位变幅”下降超1米并被分管副省长约谈的。
2.超开采总量管控指标取用地下水的。
3.超定额下达用水计划的。
4.对上级督察、会商、约谈、调度反馈问题整改不力或逾期未完成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长对相关县区政府进行约谈:
1.水利部全国地下水超采区水位变化情况通报“近三年滑动累计水位变幅”下降超2米并被省长约谈的。
2.省水利厅全省超采区水位变化情况通报连续两个季度“水位同比变幅”下降均超1米被省水利厅连续约谈3次的。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要建立“超采即扣减”的财政约束机制,依据水利部、省水利厅地下水超采区水位变化情况通报,对“近三年滑动累计水位变幅”下降超2米的县区,暂停安排除基本民生外的涉水专项资金,相关县区要进一步压减“三公”经费,腾出财力用于地下水超采治理;对连续五年“近三年滑动累计水位变幅”下降超2米的县区,扣减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地下水治理工程。
第十五条 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纳入县区水资源刚性约束考核,按照水利部及省水利厅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赋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金昌市地下水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少地下水用水量,充分调动节约用水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2026年起在金昌市严重超采区范围内取用地下水,且取水用途为农业用水的,以机井为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 实施水源置换减少的用水量;
(二) 灌溉面积减少部分减少的用水量;
(三) 被征地减少的用水量;
(四) 轮作休耕减少的用水量;
(五) 存在改变取水用途行为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以机井为单位按年度予以奖励:
(一)2026年:以2026年每眼机井计划用水量为基础水量,用水周期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为止,2026年每眼机井计划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的差值(扣除不纳入奖励范围的用水量后大于零的)给予对应水价2倍奖励。
奖励资金=(计划用水量-实际用水量-不纳入奖励范围的用水量)*水价*2。
(二)2027年:以2027年每眼机井计划用水量为基础水量,用水周期自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止,2027年每眼机井计划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的差值(扣除不纳入奖励范围的用水量后大于零的)给予对应水价3倍奖励。
奖励资金=(计划用水量-实际用水量-不纳入奖励范围的用水量)*水价*3。
(二)以乡镇为单位,超额完成年度压减任务的,按超额完成任务量的百分比实施分类奖励。
1.0≤任务完成率<5%的奖励5万元;
2.5≤任务完成率<10%的奖励10万元;
3.10%≤任务完成率<15%的奖励15万元;
4.任务完成率≥15%的奖励20万元。
注:任务完成率=(年度实际压减量-年度压减任务)/年度压减任务
年度实际压减量=计划用水量-实际用水量-不纳入奖励范围的用水量
第六条 奖励资金的发放:
1.机井归属单位法人的,奖励资金发放至单位对公账户;
2.机井归属个人或多个自然人共有的,发放至机井权属人账户,由共有人协商分配;
3.乡镇奖励资金发放至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地下水管控、水量监测、取水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发放。
第三章 评奖流程
第八条 地下水管控奖励按年度开展,由取用水单位或个人于每年1月5日前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奖励申请,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1月20日前完成奖励名单审核并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第九条 奖励名单确定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奖励:
(一)公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县(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奖励名单汇总后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二)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审定奖励名单。
(三)公布: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奖励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四)发放:奖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发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奖金后退回国库,且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申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水量核算、认定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金昌市地下水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少地下水用水量,充分调动节约用水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2026年起在金昌市严重超采区范围内取用地下水,且取水用途为农业用水的,以机井为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 实施水源置换减少的用水量;
(二) 灌溉面积减少部分减少的用水量;
(三) 被征地减少的用水量;
(四) 轮作休耕减少的用水量;
(五) 存在改变取水用途行为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以机井为单位按年度予以奖励:
(一)2026年:以2026年每眼机井计划用水量为基础水量,用水周期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为止,2026年每眼机井计划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的差值(扣除不纳入奖励范围的用水量后大于零的)给予对应水价2倍奖励。
奖励资金=(计划用水量-实际用水量-不纳入奖励范围的用水量)*水价*2。
(二)2027年:以2027年每眼机井计划用水量为基础水量,用水周期自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止,2027年每眼机井计划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的差值(扣除不纳入奖励范围的用水量后大于零的)给予对应水价3倍奖励。
奖励资金=(计划用水量-实际用水量-不纳入奖励范围的用水量)*水价*3。
(二)以乡镇为单位,超额完成年度压减任务的,按超额完成任务量的百分比实施分类奖励。
1.0≤任务完成率<5%的奖励5万元;
2.5≤任务完成率<10%的奖励10万元;
3.10%≤任务完成率<15%的奖励15万元;
4.任务完成率≥15%的奖励20万元。
注:任务完成率=(年度实际压减量-年度压减任务)/年度压减任务
年度实际压减量=计划用水量-实际用水量-不纳入奖励范围的用水量
第六条 奖励资金的发放:
1.机井归属单位法人的,奖励资金发放至单位对公账户;
2.机井归属个人或多个自然人共有的,发放至机井权属人账户,由共有人协商分配;
3.乡镇奖励资金发放至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地下水管控、水量监测、取水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发放。
第三章 评奖流程
第八条 地下水管控奖励按年度开展,由取用水单位或个人于每年1月5日前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奖励申请,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1月20日前完成奖励名单审核并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第九条 奖励名单确定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奖励:
(一)公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县(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奖励名单汇总后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二)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审定奖励名单。
(三)公布: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奖励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四)发放:奖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发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奖金后退回国库,且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申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水量核算、认定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打造全国重要的文化传承创新基地行动方案》《甘肃省打造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优秀旅游目的地行动方案》和《金昌市促进经济稳中有进推动全面转型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大力开拓旅游市场,提振文旅消费,推动我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金昌市文广旅局组织起草了《金昌市促进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请将意见建议以传真、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金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3月9日-2026年4月9日
联系人:卢秀娟
电话:0935-8368228
邮箱:756089367@qq.com
通信地址:金昌市传媒大厦533室
为了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有效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提升公民健康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金昌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
现就该文件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4日至2026年4月4日。欢迎社会各界、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提出的意见建议请注明具体修改内容及理由。我们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作为完善《金昌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的重要参考。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建议邮寄至: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金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邮政编码:73710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incsawb@163.com。
三、通过办公电话(0935-8610226)反馈相关意见。
金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