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金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市政府领导
市长
王琳玺
市委副书记、市长
王琳玺,男,汉族,1971年12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
副市长
  • 马国开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马国开,男,汉族,1975年3月生,在职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 肖进银
    副市长
    肖进银,男,汉族,1972年11月生,大学学历,农学学士,九三社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九三学社金昌市委员会主任委员。
  • 宋磊
    副市长
    宋磊,男,汉族,1982年10月生,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张恒山
    副市长
    张恒山,男,汉族,1973年6月生,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张继平
    副市长
    张继平,男,汉族,1978年10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吴双峰
    副市长
    吴双峰,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王文华
    副市长
    王文华,男,汉族,1977年6月生,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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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委文件起草审核办理工作的通知

公文是各级党委、政府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重要工具。为切实加强市委文件审核办理工作,提高文件起草质量,规范运行程序,提升办理时效,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范地方党委政策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委文件起草审核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把关

(一)严格履行文件起草责任。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文件(包括市委办公室文件,下同)稿起草任务,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主持起草工作,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委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务实管用的具体措施,确保情况明、底数清、数据准、措施实,从源头上提高文件质量。由部门单位代拟的市委政策性文件,除部署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外,文件篇幅一般不超过10页、字数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者具体任务的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综合报告一般不超过5000字,专项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对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文件中阐述形势背景、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组织领导等内容应当控制在全文篇幅的1/5以内。根据上位文件制定的配套性文件,重复率不得超过60%。

(二)严格履行征求意见责任。市委文件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在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呈请市委领导签发前,起草单位必须组织征求意见;县区和各部门单位对分送其征求意见的市委文件稿,要从全局工作出发,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按时反馈,对涉及本地、本行业领域相关工作事项的政治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三)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责任。市委文件稿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事项的,起草单位必须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供书面审查意见并提交市委办公室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核通过后,方可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呈请市委领导签发。

(四)严格履行审核责任。以市委或者市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稿,市委办公室承担审核责任;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或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稿,谁主办由谁承担主要审核责任,坚决杜绝“只签字不把关”现象。

对于报请市委或市委办公室审核、会签、印发的文件代拟稿,如发现政治表述不规范、擅自突破政策规定、有关情况失实、引用数据不准、文种使用不当、照搬照抄上下一般粗、错字别字漏字等问题严重的,一律作退文处理,市委办公室将记录在案;错情严重和屡次出现错情的,适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于市委文件稿正式印发后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影响,以及报送省委备案审查后发函提醒或要求纠正的,逐级倒查责任,依纪依规问责。属于起草环节的问题,起草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属于征求意见反馈环节的问题,负责意见反馈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合法性审查环节的问题,市司法局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审核环节的问题,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二、规范审签程序。拟以市委、市政府或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的,由政府工作部门起草的文件稿,先送市政府办公室核稿会签后,再转市委办公室按程序办文;由市委部门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群团组织起草的代拟文件稿,先送市委办公室核稿,转市政府办公室会签后,再由市委办公室按程序办文。

三、提升办理时效。部门单位代拟的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市委文件稿,须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提交市委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核,未前置审核或者前置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请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稿,由起草单位负责,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完善工作和会签程序,送市委办公室审核、呈签,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印发。部门单位代拟的以市委、市委办公室名义向上级党委、政府或者工作部门上报的文件稿,须在要求报送时限的5个工作日前送市委办公室进行审核、签发工作。特殊情况下,对急件、特急件,加快文件稿送审和核稿速度,保证按时限制发。

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文件会议活动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22年9月28日)

永昌县、金川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金昌军分区、武警金昌支队,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属在金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持续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文件、会议、督查调研等公务活动,推进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党内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制发

1.严格审核把关。严格落实文件起草拟制、审核把关、征求意见、合法合规审查等各环节责任,坚决杜绝“只起草、不负责”“只签字、不把关”等问题。文件起草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依法依规起草文稿,做到观点明确、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格式规范、体例适当,把好公文质量的第一道关口。收到征求意见文稿的单位要根据职能,对涉及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等方面内容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建议,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在要求期限内反馈,防止文件“带病”上会。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研究决策的文件稿,须充分讨论修改、形成统一意见。文件稿各环节审核人要严格审核把关,切实履行公文处理职责,把好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格式关等关口,从源头上杜绝文件稿错情发生。对于文件稿政治表述不规范、擅自突破政策规定、有关情况失实、引用数据不准等错情严重、质量较差的一律作退文处理,并记录错情,适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于文件正式印发后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逐级倒查各环节责任,对相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2.严肃行文规则。严格执行“市委文件九不发”规定,属于市委、市政府各自职责范围的工作,一般不实行党政联合发文;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市直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得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除有明确要求外,不再层层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确需制发的配套文件,一般参照上级机关发文形式,不得随意升格。部门单位和议事协调机构不得随意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坚决杜绝文件简单照抄照搬、上下一般粗,内容冗长繁琐、虚泛空洞等问题,综合性报告控制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控制在3000字以内,部署某领域重要工作的文件控制在6000字以内、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控制在4000字以内。

二、规范文件运转

3.严格日常管理。各部门单位要自觉履行文件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文件、电报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健全本机关文件管理制度,从严从细从紧加强文件管理。中央、省委文件和市委密级文件必须由机要人员接收、管理,文件交接和签收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涉密文件、电报、档案、资料等的收拆、印发、传阅、清退、归档、保管、销毁等,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规定,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和使用范围,不得私自翻印、复制、抄录、摘记、拍摄、保存和传播。不得将密件带出工作场所,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没有公开和不准引用的涉密文电、材料。严禁通过互联网、普通传真机传输涉密文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中央、省委文件和市委密级文件。对疏于管理、造成文件丢失、泄密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严格收文处理。严格按程序报送公文,不得报送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存在报告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一文多事、多头主送的公文;不得报送公文格式要素使用不规范、不齐全,印刷装订有瑕疵、报送不及时、成文日期与印发日期、报送日期间隔过长的公文。

三、规范会议办理

5.严格会议审批。市委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承办的全市性会议,由承办单位拟定会议方案,经市委秘书长审核后报市委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及中央和省属在金单位承办的全市性会议,由承办单位拟定会议方案,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向市委办公室报备。研究部署市级层面工作、且参会人员在30人以上的会议需归口经四大班子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并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市直部门和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不得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工作性会议。未经批准的会议,一律不予召开。

6.严格会议规格。不属于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分管领导召集的会议,一般可由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其它相关部门(含县区)由分管负责人参加。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除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外,原则上不要求县区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一般性会议原则上只安排分管负责人参会,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开到县区级。各部门召集的会议,不得要求县区党委政府负责人参加。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召集的会议,原则上只召集与会议主题相关的单位参会,与会议主题无关人员不安排参会,坚决杜绝陪会现象。

7.严控会议规模。切实改进会风,提倡召开实效性强的会议,坚决防止同一事项议而不决,反复开会。提倡多开解决具体问题的推进会、协调会或现场办公会,杜绝以会议落实会议现象。严格控制参会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参会对象,减少陪同、听会人员。除党代会、市委全会、两会外,其它全市性会议一般不超过150人。除法定会议、涉及研究部署全局性重大事项的会议外,其它会议时间均不得超过半天,专题会议控制在1小时以内,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除有特殊规定或者内容涉密外,需要传达的各类会议精神以书面传达为主,会议讨论原则上只提问题和建议。精简会议议程,同一会议一般只安排一位主讲人,尽量减少会议交流发言、典型发言和表态发言,简化会议程序,压缩会议时间。

8.严肃会议纪律。严格落实请假制度,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和主办单位书面报告请假原因。服从会务安排,按时限要求反馈参会人员,参会人员确定后,无故不得随意更改。会议期间,领导干部要带头守纪律、讲规矩,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大声喧哗、接打电话,不得长时间滞留会场外,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不得无故擅自提前离会。参加涉密会议的,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严禁将手机带入会场,严禁拍摄、录音等。会场布置要严谨细致,根据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党徽、国徽、政协会徽及其它会议背景标识。会议材料要严格按统一格式排版印制。

四、规范督查调研

9.严格审批报备。严格落实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未纳入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督查检查考核计划的事项不得开展。除生态环保、安全生产、上级检查和处置突发事件外,市直部门针对乡镇(村)、街道(社区)和企业开展的督查、检查、指导和调研一律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批不得前往。市直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同一部门开展的多项督查检查考核应当尽可能整合成1项,涉及多部门的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联合进行。除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事项,市直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县区和基层党委、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自行确定全域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确需组织开展的,应当自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向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报备。

10.严肃督查检查。改进督查方式,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目标导向,通过“飞行督查”“四不两直”“督帮一体”等方式,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又查认识、查责任、查作风。按照“谁牵头、谁组织、谁落实”的原则,有序组织实施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工作结束后形成有整体情况、问题分析、合理建议的工作报告。市直部门到企业督查、检查、指导和调研要做到“提前审批、控制次数”,联合执法要“一次抽查、全面体检”“进一家门、查多项事”,不得以督查、检查、巡查、督察、督导、考核等名义开展日常调研指导工作,不得简单将有无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填表报数、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刚安排就督查、刚部署就考核、刚发文件就要结果,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11.严控陪同人员。市委书记、市长到基层调研,除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外,陪同的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得超过3人,县(区)、乡镇(街道)分别确定1名负责同志陪同;其他市级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陪同的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得超过2人,县(区)、乡镇(街道)分别确定1名分管负责同志陪同;调研企事业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时,其在异地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

五、其他规范事项

12.严肃信息报告。严格遵守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纪律,认真执行《甘肃省党委信息工作规则》,按照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值班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八个必报”和“两个不能替代”要求,严格落实“30分钟内电话首报,1小时内书面报告”时限要求,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问题发生。按规矩、按程序、按层级报告信息和请示汇报工作,不得越级请示报告,防止造成“信息倒流”。

13.严肃请假纪律。县区及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及各项工作制度,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报备制度,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外出。外出期间要安排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各项工作,并确定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

14.严肃来人报告。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范来金领导干部和重要来宾报告工作,属于报告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和重要来宾来金开展活动,由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附来金领导干部和重要来宾基本情况。遇紧急情况不能以书面形式报告的,要及时通过电话报告。需市级领导陪同接待的,应同时上报接待建议方案,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分别报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15.严肃着装要求。参加党代会、两会等重要会议和其它重大活动,按要求着正装,军警等有制式服装人员按规定着装,民族、宗教代表(委员)可着民族、宗教服装,女士着装庄重得体。参加市委全会、市委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夏、秋季着白色衬衫、深色裤子,冬、春季着深色外套、深色裤子,军警等有制式服装人员按规定着装,女士着装庄重得体。其他各类会议夏、秋季着浅色衬衫,冬、春季着深色外套。机关工作人员(含公益性岗位和临聘人员)进入办公场所,着装应端庄、稳重、得体、大方、干练,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礼仪要求。

市委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要联合市纪委监委机关对以上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抄送纪检、组织等相关部门。

附件:1.会议申报审批单

2.请(休)假审批表

3.市直部门前往乡镇(村)、街道(社区)和企业督查、检查、指导和调研审批单

4.材料印制格式


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附件1

会议申报审批单

会议名称

会议类别

会议主题及

会议议程

建议出席领导

县区是否参加

参加人员

乡镇、街道

是否参加

参加人员

企业是否参加

参加人员

会议天数

参会人数

参会代表

工作人员

参会单位

会议地点

秘书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请(休)假审批表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是否外出

事    由

起止时间

外出地点和拟乘

交通工具

外出期间主持工作领导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市委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市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市委主要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3

市直部门前往乡镇(村)、街道(社区)和

企业督查、检查、指导和调研审批单

申请单位:                              主要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乡镇(村)街道(社区)和企业名称

事由依据

时  间

其他参加单位

方式及范围

秘书长签字

注:督促检查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上级检查或处置突发事件不在审批之列;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申

请单位留存,一份报市委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627室备案。

申请单位联系人:                                手机:

附件4

材料印制格式

(空1行)

标题(方正小标宋简体二号字)

(空1行)

(单位全称)(楷体_GB2312三号字)

(年 月 日)(楷体_GB2312三号字)

(空1行)

正文(仿宋_GB2312三号字)

一级标题(黑体三号字)

二级标题(楷体_GB2312三号字)

三级标题(仿宋_GB2312加粗三号字)

………………………

其他设置:

页边距:上30毫米,下30毫米,左右27毫米;页眉15毫米、页脚22毫米。

行间距:28磅。

字间距:紧缩0.1毫米。

页  码:插入在外侧,数字格式为“— 1 —”,字体为宋体四号字。

纸  张:A3纸合封印制。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金昌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九届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金昌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或者经其批准、同意由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就人事、财务、监察、审计、表彰、应急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规范以及技术操作标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维护法治统一;

(三)权力和责任相一致;

(四)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考核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等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当明确内设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承担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清理等工作。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涉及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法律服务,应当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所需资金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加强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应用管理,及时录入意见征集、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公开发布等信息,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规范性文件实体审查与平台审查深度融合,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包括: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附件1),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内容的,现行文件已有规定且仍然适用的,或者内容相近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证明事项等内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环节;    

(三)违法减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六)影响或者危害公众健康,可能产生健康安全隐患的内容;

(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决定”“通知”“规范”“细则”“通告”“公告”“意见”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符合机关公文处理的规范和要求。一般以条文或者段落形式表述。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发文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牵头制定机关可以会同其他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不得授权所属部门或者下属机构行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有效期一般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名称冠以“暂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者批准后,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附件2),制定机关负责统一发布。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有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制定机关代码,由制定机关名称的汉语拼音首字母大写组成,如金昌市政府代码为JCSZF;第二部分为年份加规范性文件流水号,如〔2022〕1号。完整的登记号如:JCSZF〔2022〕1号。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途径主动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

未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  起草与审核


第十七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实施部门、机构负责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负责起草。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制定机关,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联合起草时,应当明确一个制定机关牵头,其他制定机关配合。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参与或者委托相关领域专家、研究机构、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

对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措施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形成起草说明。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机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报刊、电视或者广播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在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或者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合法性审核之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制定涉及公共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制定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权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对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征求各方意见、内部合法性审核、集体研究审议后报送本级政府,政府相关负责人审批后转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决定由起草部门直接报送文件材料到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起草部门送审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一)提请审核的报告及政府相关负责人的批示意见;

(二)填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受理表》(附件3);

(三)草案文本(含电子文本);

(四)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条款和重大分歧的说明; 

(五)制定依据,主要指起草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六)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七)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附件4);

(八)起草部门审议通过文件的会议纪要;

(九)需要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健康影响评估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审查意见或者报告。

司法行政部门认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退回起草部门。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合法性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三)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四)具体规定是否合理合规,符合本地实际情况;

(五)起草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对分歧意见是否协调处理妥当;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予以回复。逾期不回复意见的,视为无修改意见。

相关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会商协调,经会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审核意见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对影响广泛、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咨询委员会成员协助开展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合法性审核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核时间,确保审核质量。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时间从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算。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要求起草部门予以协助或者在一定期限内补正相关材料。补正材料和修改期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后,起草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与审议程序,参照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程序执行。


第四章  备案与清理


第三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签发后,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编号管理。

部门规范性文件签发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编号管理,并将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材料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具体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承办。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具体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受理。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第三十三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含电子文本):

(一)正式文本17份;

(二)起草说明14份;

(三)制定依据14份;

(四)其他相关材料。

备案所需备案报告19份(上级人民政府5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4份),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交。

第三十四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正式文本3份;

(二)备案报告1份(附件5);

(三)起草说明1份;

(四)制定依据1份;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日。

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制定机关于30日内进行纠正,并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纠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请本级政府予以撤销:

(一)制定主体不合法;

(二)超越法定职权;

(三)内容违反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被撤销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无效。

第三十七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有权向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本级政府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上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各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向本级政府通报结果。

第三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归档管理。规范性文件保管期限一般为5年。

第四十条 标注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的具体工作由规范性文件起草或者实施部门承担。

第四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问卷调查或者座谈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

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3年清理一次;有特殊情形的即时清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

第四十三条 对制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规范性文件,需修订的,由制定机关及时修订,重新发布;需废止的,经制定机关审议后发布废止公告。

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期满,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报请本级政府审议后重新公布。未经重新公布的,该规范性文件届满自动失效。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彰奖励,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备案审查职责;

(三)是否按照要求落实备案审查意见;

(四)是否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询问情况、调阅资料、督查系统、开展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二)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施行情况进行评估;

(三)其他方式。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二)不按规定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目录的;

(三)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书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统一登记号为:JCSZF〔2022〕8号,有效期五年。原《金昌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金政发〔2017〕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3.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受理表

4.关于对《XXX》的审查意见

5.备案报告


附件:附件1-5.doc

文件下载:金政办发〔2022〕84号《金昌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pdf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从源头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面建立我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金昌、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我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主体、范围、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二、实施措施

(一)识别审核对象。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文种,名称可以用“办法”“规定”“实施细则”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二)明确审核范围。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省上公布的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拟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清单、公文种类、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公布。县、区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种类,列明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并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三)确定审核主体。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具体负责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本级政府部门起草、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法规科室或承担相应职责的科室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县、区政府所属部门应确定本部门专门的审核机构或者指定专门的审核人员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召集乡镇(街道)外聘法律顾问联合审核。

(四)规范审核程序。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严格审核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和审核时限等要求。各级审核机构要按照规范高效、职责明确的原则,建立审核环节清晰、纠错监督到位的内部合法性审核程序,确保审核结果合法合规。各级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起草、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

(五)完备送审材料。送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纸质版和非涉密文件电子版);2.起草说明;3.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4.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材料;5.本单位法规科室和法律顾问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6.市场监管部门就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市场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7.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送审材料中提供的依据、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应当现行有效。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负责对上报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制定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后转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核。相关材料不完备的,退回起草单位补充。

(六)严格审核时限。除应急、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的情形外,审核机构自接收审核材料之日起,每稿审核时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复杂疑难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别复杂疑难的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规范性文件审核后,审核机构必须及时作出合法、不合法或应当修改的结论,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时报送制定机关,抄送起草单位。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向审核机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起草部门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七)厘清审核内容。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审核内容包括: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2.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3.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4.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5.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6.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7.是否违规设定证明事项;8.是否按规定标注规范性文件解释权、生效期和有效期;9.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强化审核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文件会签、参加审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变相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各级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机制

(九)完善创新审核方式。各级审核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文件内容的复杂程度、社会公众接受程度及文件实施的稳定性风险评估等因素,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公共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疑难法律问题、内容专业知识性强的情形,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由具备从业资质的第三方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对审核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文件时,要在充分听取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代表以及律师协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完善市场监管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立重点行业协审专家库,充分调动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领域专家等专业群体参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十)建立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各级政府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建设标准、统一格式、文本等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化、精细化、数据化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统一规划和要求,统筹规划合法性审核信息化建设方案,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的互联互通。要建立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整合,切实提高审核实效。

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级政府要支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各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确定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加强与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沟通,严格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十二)注重能力建设。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专兼职工作人员能力建设,统筹规划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审核人员队伍与审核工作任务相匹配。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合法性审核工作定期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指导,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三)强化指导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将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本级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依法依纪问责。各级政府对所属部门的审核工作要加强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本地区、本部门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全市合法性审核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及时跟踪了解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要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上报市政府。


附件:金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市直部门审核机构、分管领导和审核人员登记表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        


附件


金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市直部门审核机构、分管领导和审核人员登记表


序号

部门(单位) 名称

审核机构(科室)

分管

领导

审核

人员

1

市发改委

改革和法规财金科

赵志龙

李  义

2

市教育局

办公室

亢生宏

陆忠强

3

市科技局

办公室

丁守钊

丁红霞

4

市工信局

办公室

石培忠

潘  璐

5

市公安局

法制支队

李  毅

朱应鹏

6

市民政局

办公室

路善龄

赵付昌

7

市司法局

规范性文件管理科

方  

陈科兰

8

市财政局

综合科

王宗旭

柳晓伟

9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科

王鸣和

贺万朝

10

市自然资源局

法规综合科

安文辉

郭述茂

11

市生态环境局

规划发展与法制宣传教育科

王  虎

赵永礼

12

市住建局

办公室

高  伟

金兆鑫

13

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法规科

尹发武

韩建鹏

14

市水务局

水政科

黄锐军

李旭艳

15

市农业农村局

质量安全监管科

邵树茂

杨秀霞     

16

市商务局

办公室

王小宁

范子霖

17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王兴成

徐兴虎

18

市卫健委

法制监督科

宋永胜

何立霞

19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公室

刘福元

王万虎

20

市应急管理局

法规科

赵玉泉

魏宇杰

21

市审计局

法规审理科

张  岩

俞  伟

22

市国资委

办公室

张保胥

石晓娟

23

市林业和草原局

办公室

祁  元

陆晓婷

24

市市场监管局

法规科

杨有明

易  健

25

市体育局

市体育总会

张德旺

郭玉新

26

市统计局

综合法规科

胡小金

蔺  彧

27

市金融办

综合科

潘有斌

王兴德

28

市医保局

办公室

文惠华

郭  懿

29

市粮食和物质储备局

办公室

乔文龙

亢彦卿

30

市防震减灾局

办公室

沈红雁

周明辉

31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综合科

李鹏荣

韩  冬

32

市气象局

办公室

李万荣

王雪莲

33

市公积金中心

办公室

丁伟年

李  超

34

市招商局

办公室

薛忠来

邓万才

关于规范性文件标注有效期的公告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除政府规章外,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自2015年9月1日起,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之前所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再标注。

《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2015年7月16日


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含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就人事、财务、监察、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法制统一;


  (二)权力和责任相一致;


  (三)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下一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本级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七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


  (五)议事协调机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属自身职权范围内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不再作重复规定。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内容,由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发改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二章 起草与审核


  第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实施部门、机构负责起草。涉及社会管理重要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或者法制机构负责起草。必要时,有关专家、研究机构可以参与起草。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机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或者由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联合起草。


  涉及社会管理重要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机构应当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通知”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或段落形式表述。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符合机关公文处理的规范和要求。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不得授权所属部门或者下属机构行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不得超过2年,“暂行”的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因特殊情况不需要标注有效期或者确需超过最长有效期限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同意;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同意。


  第十六条 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初审,征求各方意见并经起草部门有关会议集体审议后,形成草案,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在报送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一)提请审核的报告和草案文本;


  (二)起草说明;


  (三)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修改,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三)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四)具体规定是否符合本地实际情况;


  (五)起草的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六)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予以回复。逾期不回复意见的,视为无修改意见。


  相关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会商和协调,经会商和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审核意见中载明。


  第二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研究处理,并向其反馈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修改后,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成熟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


  第二十二条 送审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不予同意、暂缓制定或者补充修改的审核意见,书面告知起草部门: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二)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起草规范要求的;


  (四)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起草部门协商一致的。


  第二十三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四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核修改。草案内容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提交本部门有关会议集体审议。


  第二十五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的,部门法制机构在审核草案过程中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的,部门法制机构应当提出不予同意、暂缓制定或补充修改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经集体审议通过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八条 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规范性文件而无法按正常程序运行的,草案经审核通过后,可直接提请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或者签署。


第三章 监督与备案


  第二十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签发后,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编号管理。


  部门规范性文件签发后,由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材料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统一登记、编号管理。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的媒体公开发布。未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具体事项按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应当向备案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发文机构在印制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同时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供备案所需数量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及相关材料,由法制机构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之前,将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各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之前,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请人。


  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由其上一级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处理;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违法不当情形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发出修改或者纠正的意见书,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修改或者废止,逾期不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政府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工作机构的联系,建立备案工作协作制度,定期通报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 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归档管理。规范性文件保管期限一般为5年。


第四章 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2年清理一次;有特殊情形的即时清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标注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实行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问卷调查或者座谈等方式,评估规范性文件的下列情况:


  (一)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公正、效率与便民;


  (三)权责统一;


  (四)实施成本和效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制定机关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下列情形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规范性文件,并建议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


  (三)未经其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或者未采纳其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的。


  第四十二条 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提请本级政府对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并建议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规范性文件不报送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第四十三条 对有违法不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纠正,制定机关逾期未纠正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该规范性文件,并建议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被撤销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无效。


  第四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审核、备案及审查,有失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令第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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