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
(2026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12278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13289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13289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和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落实,消除制度冲突和障碍,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逻辑统一、规则协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部署要求和省人大、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九届市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继续有效政府规章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25件;决定废止政府规章1件;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对继续有效的文件,有效期5年,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列入修改目录的文件应在10月底前完成修改,在修改完成前暂时保留,其中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的内容不再执行。
因机构改革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部门名称变更、职责调整的,由机构改革后承接相应职责的部门继续履行文件规定的相关职责,确保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附件:1.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3.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2025年5月7日十四届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任振鹤
2025年5月10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016年6月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202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修正的《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政办发〔2025〕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丝绸之路信息港建设的意见》(甘政办发〔2019〕9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8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19号)宣布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精神,省政府对照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对省政府制定的相关配套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最新精神或者不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涵盖或替代,以及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的48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提出清理意见,谁执行谁负责清理”原则,对照省政府近年来宣布失效、废止的文件目录,对本地本部门制定的政府规章和相关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应废尽废、应改尽改,保持政策的一致性。要做好文件宣布失效、废止后的政策衔接,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工作“空档”。
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
(共48件)
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39号)
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80号)
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95号)
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5〕98号)
5.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6〕24号)
6.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16〕35号)
7.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涉税信息共享及跟踪分析机制》的通知(甘政发〔2016〕64号)
8.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7〕14号)
9.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8〕21号)
10.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50号)
1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9〕26号)
1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批复(甘政函〔2014〕84号)
1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甘政函〔2017〕137号)
1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20号)
15.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44号)
16.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148号)
17.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49号)
18.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56号)
19.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174号)
2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175号)
21.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178号)
2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落实“宽带中国”战略加快推进宽带网络建设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80号)
2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94号)
2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号)
25.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11号)
26.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7号)
27.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00号)
28.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农业现代化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26号)
29.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67号)
3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3号)
31.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4号)
3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65号)
3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67号)
3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75号)
35.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202号)
36.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27号)
37.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70号)
38.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建设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重点任务落实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84号)
39.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87号)
4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43号)
41.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80号)
4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43号)
4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13〕74号)
4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甘政办发电〔2013〕83号)
45.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14〕104号)
46.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18〕6号)
47.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部署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20〕17号)
48.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21〕9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司法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对涉及本次清理工作的2部政府规章、4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政策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清理,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决定废止政策文件2件,修订政策文件1件。同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政府以往制定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凡不符合《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五年”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涉企政策文件立即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本级本部门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清理各项工作,保持政策文件一致性,加强相关废止、修订文件制定及衔接工作,防止出现政策“空挡”和行政管理“真空”。
附件:1.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政策文件目录
3.决定修订的政策文件目录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
附件1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号 | 废止依据 |
1 | 《金昌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 金政办发〔2020〕23号 |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出台财税优惠政策招商引资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精神,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7月15日印发《关于废止招商引资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金政办函〔2024〕37号),对该政策文件予以废止 |
2 | 《金昌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金政办发〔2019〕39号 |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出台财税优惠政策招商引资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精神,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7月15日印发《关于废止招商引资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金政办函〔2024〕37号),对该政策文件予以废止 |
附件2
决定废止的政策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号 | 废止依据 |
1 | 《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电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2〕58号 | 文件违规在财政补贴方面给予特定企业优惠 |
2 | 《金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金昌市风光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金发改〔2022〕163号 | 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
附件3
决定修订的政策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号 | 修订依据 |
中共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细则的通知 | 金开党发〔2023〕67号 | 上级政策修订 |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6日十四届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任振鹤
2023年12月31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
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省政府对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甘肃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甘肃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4月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
二、甘肃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7年9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
三、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2007年9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
四、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五、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
六、甘肃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若干规定(2017年10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