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金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市政府领导
市长
王琳玺
市委副书记、市长
王琳玺,男,汉族,1971年12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
副市长
  • 马国开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马国开,男,汉族,1975年3月生,在职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 肖进银
    副市长
    肖进银,男,汉族,1972年11月生,大学学历,农学学士,九三社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九三学社金昌市委员会主任委员。
  • 宋磊
    副市长
    宋磊,男,汉族,1982年10月生,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张恒山
    副市长
    张恒山,男,汉族,1973年6月生,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张继平
    副市长
    张继平,男,汉族,1978年10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吴双峰
    副市长
    吴双峰,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王文华
    副市长
    王文华,男,汉族,1977年6月生,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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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国家发改委发布《营商环境报告(2025)》 招标投标改革纵深推进 政府采购更加多元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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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商环境发展报告(2025)》(以下简称《报告》)按照企业从设立到退出的全生命周期,分5个部分展示2024年全国层面营商环境各领域进展成效。“进入市场”部分,主要介绍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以及提升企业登记注册、不动产登记、项目审批服务、电水网接入便利度等方面情况。“要素保障”部分,主要介绍保障经营主体获取资金、劳动、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情况。“经营环境”部分,主要介绍深化公平竞争治理、完善招标采购机制、强化信用体系建设、改进监管执法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税费支持政策、优化电子支付体系、深化通关模式改革等方面情况。“纠纷化解”部分,主要介绍完善诉讼服务体系、健全多元解纷机制、优化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情况。“企业退出”部分,重点介绍健全企业破产机制、优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等方面情况

《报告》突出中国特色,展示我国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提升行政效能和水平的创新实践具体介企业开办、企业信息变更、破产信息核查、企业注销等领域“一件事”实施效果

《报告》紧扣企业关切,以经营主体获得感为导向,聚焦破除准入壁垒、保障公平竞争、规范监管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等突出关切,介绍2024相关领域出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取得的实际成效,11个政策专栏、16个地方案例生动呈现改革实施效果。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聚焦经营主体关心关切,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各项重点领域改革,指导地方改进提升营商环境,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

报告》中涉及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内容为:

(二)完善招标采购机制,交易秩序持续规范 

招标投标改革纵深推进。创新完善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集中推出优化交易流程、提高公开透明度、规范 市场秩序等一系列举措。《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出 台,招标投标政策措施先审查、后出台,从源头上减少各类不合 理限制和交易壁垒。《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发 布,强化对评标专家的全周期管理。组织开展全国评标专家集中 清理,提高专家队伍整体素质。远程异地评标和专家库共享技术 标准编制试行,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推广应用,优质专 家资源实现跨区域共享共用。建成移动数字证书(CA)互认网络, 加快推动数字证书全国互认。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推动 中央企业采购活动朝着规范化智慧化方向快速发展。2024年,全 国发布招标计划公告14.02万件,提前公示招标文件3.9万件,招 标投标透明度持续增强,为公平高效交易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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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更加多元透明。《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印发实施,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政府 采购秩序更加规范,建立健全促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功能体系。推动全国政府采购数据共享共用,中国政府采购网提 供全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一站式查询服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 购信息查询使用便利度。发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 法,建立分级分类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对名录登记信息、采购文 件、采购方式与程序、评审活动、采购结果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聚焦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等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清理,更好保障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政策落地落实。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 购门槛,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授 予中小企业合同总金额约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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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府采购 || 八种采购方式——定义适用范围及评审方法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无需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评审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原则


  • 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 评分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 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二、竞争性谈判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
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③项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补充:第④项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二)评审方法
先通过谈判明确采购需求,然后供应商根据成本和预期利润竞争报价。
比照最低评标价法,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三、竞争性磋商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评审方法
先通过磋商明确采购需求,然后供应商根据成本和预期利润竞争报价。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四、询价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二)评审方法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比照最低评标价法,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五、单一来源采购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补充:
第①项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二)评审方法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单一来源采购中没有“评审”的概念。协商小组成员可以不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产生,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自行确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框架协议采购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六、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
适用情形
①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③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④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二)评审方法
1.价格优先法
价格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质量优先法
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货物项目质量因素包括采购标的的技术水平、产品配置、售后服务等,服务项目质量因素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服务经验等。
质量因素中的可量化指标应当划分等次,作为评分项;质量因素中的其他指标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
七、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
适用情形
①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宜淘汰供应商的,或者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且不宜淘汰供应商的;
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而接纳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以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二)评审方法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不存在评审的环节。
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
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八、合作创新采购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①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②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③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评审方法
1.订购阶段
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满足研发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开展评审,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可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研发方案部分和其他部分采取两阶段评审,先评审研发方案部分,对研发方案得分达到规定名次的,再综合评审其他部分,按照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成交候选人。
采购人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研发供应商数量和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研发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研发供应商。研发供应商数量最多不得超过三家。
订购评审因素主要包括供应商研发方案,供应商提出的研发成本补偿金额和首购产品金额的报价,研发完成时间,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方案等。其中,供应商研发方案的分值占学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2.首购阶段
只有一家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的,不存在评审环节,采购人直接确定其为首购产品。
有两家以上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的,采购人应当组织谈判小组评审,根据研发合同约定的评审标准确定一家研发供应商的创新产品为首购产品。
首购评审综合考虑创新产品的功能、性能、价格、售后服务方案等,按照性价比最优原则确定首购产品。此时研发供应商对首购产品金额的报价不得高于研发谈判文件规定的首购费用。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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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明确:对国有企业、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领域系统整治
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27日全文公布。
在2025年主要工作中,报告提出,要一刻不停惩治腐败,始终利剑高悬,保持强大攻势,对不收手不收敛的决不手软、坚决查处。聚焦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严惩以商养官、以官护商、官商一体等问题;
着重抓好金融、国有企业、能源、消防、烟草、医药、高校、体育、开发区、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系统整治,持续深化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治理;
出台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证据指引,着力破解发现、取证、定性难题,让新型不“新”、隐性难“隐”;
坚持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一起查,严肃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问题;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
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健全重点案件督办制度,加强反腐败与反洗钱协作配合,健全追逃防逃追赃机制。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

(2025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25年1月6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纪委委员131人,列席247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全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

  全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总结2024年纪检监察工作,部署2025年任务,审议通过了李希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工作报告。

  全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一致认为,讲话充分肯定过去一年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从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战略高度,以高远的历史眼光深刻把握反腐败斗争基本规律,深刻分析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旗帜鲜明澄清错误认识、廓清思想迷雾,对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提出明确要求,对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作出战略部署,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寄予殷切期望。讲话高瞻远瞩、思想深邃、直面问题、振聋发聩,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前进方向、提供重要遵循。一致表示,将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坚定信心、敢于斗争,坚决扛起监督责任、推动落实主体责任,聚焦“国之大者”强化政治监督,坚定不移正风肃纪,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执着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真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

  全会指出,2024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凝心聚力、攻坚克难,中国式现代化迈出新的坚实步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持续深入强化政治监督、正风肃纪反腐,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巩固拓展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成果,推动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中央纪委常委会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作为贯穿全年的主题主线,带动全系统深学细悟党的创新理论,坚定纪检监察工作正确方向。健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机制,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重大部署谋深做实政治监督,推动党中央大政方针落地见效。在党纪学习教育中努力走好“第一方阵”,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紧扣“六项纪律”逐条学习、深入研讨,引领全系统学深一层、熟知善用,推动全党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持续狠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重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常态长效治理确保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走深走实。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化拓展金融、国企、能源、烟草、医药、体育、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反腐,严肃查处政商勾连腐败,深入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深化以案促改促治,有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以超常规举措惩治“蝇贪蚁腐”,坚决维护群众利益,巩固党的执政根基。深化政治巡视,对68家部门单位开展常规巡视,首次对金融领域开展联动巡视、对地级市提级巡视,做实边巡边查、立行立改,巡视巡察综合监督作用进一步彰显。完善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和法规制度体系,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监察法修改工作,全面推进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促进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正风肃纪反腐效能。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实事求是分析了纪检监察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要求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全会强调,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对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形势的准确判断、对任务的科学部署上来,深刻把握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坚定打赢反腐败这场攻坚战的必胜信心;深刻把握当前反腐败斗争仍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坚定打赢反腐败这场持久战的如磐恒心;深刻把握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方针方略,坚定打赢反腐败这场总体战的坚强决心。

  全会提出,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做好今年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持续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

  第一,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重大部署强化政治监督,着力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坚决维护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实现改革总目标和“七个聚焦”、13个分领域目标进展情况,细化实化监督内容,推动各级党组织聚力改革、狠抓落实。

  第二,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着力推动形成遵规守纪、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在抓实党纪学习教育上巩固深化,突出重点内容、重点对象,推进纪律教育方式创新,引导党员干部把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严格执行纪律上巩固深化,对违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刚性、严肃性。在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上巩固深化,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发挥层层设防作用。

  第三,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着力推动正风反腐一体深化。以“同查”严惩风腐交织问题,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严到底纠治“四风”,聚焦顶风违纪、隐形变异、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加重基层负担等问题,强化监督、深化治理;一刻不停惩治腐败,严查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着重抓好金融、国企、能源、消防、烟草、医药、高校、体育、开发区、工程建设和招投标等领域系统整治,着力破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发现、取证、定性难题,严肃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问题,坚决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以“同治”铲除风腐共性根源,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等情况的及时预警监督,推动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协同联动的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机制,完善对重点行贿人联合惩戒机制,制定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讲好中国反腐败故事。以“查”、“治”贯通阻断风腐演变,制定关于推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的意见,以大数据信息化赋能正风反腐。

  第四,持续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好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持续发力惩治“蝇贪蚁腐”,聚焦县以下这一关键环节、薄弱环节持续抓下去。深化“校园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医保基金管理、养老服务等方面突出问题治理,扎实推进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指导各地选择民生痛点难点因地制宜开展整治,让群众可感可及。

  第五,坚守政治巡视定位,着力推动巡视更加精准发现问题、有效解决问题。做实政治巡视,深入查找影响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矛盾、落实改革部署中的重大偏差。科学统筹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和巡视“回头看”,灵活开展提级巡视。建立健全中央单位内部巡视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机制,深入推进对村巡察工作。进一步压实整改主体责任,完善整改督促机制,增强整改针对性、实效性。

  第六,深化落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任务,着力推动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战略部署,深化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驻机构改革,完成向中管企业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推动有关派驻机构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部属高校和国务院国资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中央企业“再派出”。协助党中央制定党委(党组)对下级“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工作办法,起草反跨境腐败法。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专责监督为主干、基层监督为支撑、各类监督贯通协调为保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第七,强化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着力推动严的基调一贯到底。以“两个责任”抓纲带目,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同向发力,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管党治党责任格局。督促各级党组织用系统思维、科学方法推进管党治党,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第八,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年”行动,着力推动纪检监察铁军建设再上新台阶。加强政治建设,敬畏信仰、敬畏组织,始终不渝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始终不渝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不渝心怀“国之大者”,自觉把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大局中谋划推进。加强能力建设,敬畏责任、敬畏使命,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守实事求是生命线,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正确把握政策策略,准确定性量纪执法,实施加强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优化干部选育管用机制。加强作风建设,敬畏权力、敬畏人民,发扬斗争精神、担当精神、法治精神,在重大政治原则和大是大非问题上敢于交锋、勇于亮剑,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加强廉洁建设,敬畏纪律、敬畏法律,以严管强约束,以严惩强震慑,以厚爱暖人心,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全会号召,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凝心聚力、奋发进取,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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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重要性与实施策略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代理机构发挥着关键的桥梁作用。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对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对其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表现、服务质量、合规程度等方面的综合考量。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可以有效识别代理机构的诚信状况,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信用评价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促进公平竞争。良好的信用评价结果能够为守信的代理机构赢得更多的业务机会,而失信的机构则会受到市场的排斥,从而营造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励代理机构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和诚信意识。
其次,保障交易质量。信用评价可以促使代理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交易过程的规范性和专业性,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质量和效率。
再者,加强市场监管。监管部门能够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集中于信用状况较差的机构,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时,应遵循以下策略:
一是明确评价标准。制定详细、具体、可操作的评价指标,涵盖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业务能力、内部管理、信用记录等多个方面。
二是多渠道收集信息。通过日常监管、投诉举报、第三方评估等多种途径,全面、准确地获取代理机构的信用相关信息。
三是动态评价与定期更新。根据代理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和市场反馈,实时调整信用评价结果,确保评价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是强化结果运用。将信用评价结果与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承接、表彰奖励等挂钩,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总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科学实施信用评价,能够促进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的整体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来源:静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招标投标负面清单大汇总
我国负面清单制度起源于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后逐渐扩展到包括外商投资准入监管在内的多个方面,并且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2015年以来,国家层面发布了不少负面清单,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于2016年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于2018年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于2020年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于2022年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截至目前,招标投标领域没有全国层面的负面清单出台,部分地方发布了招标投标负面清单。这些负面清单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等四类群体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负面行为。

以下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负面行为清单: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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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5〕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

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精神,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

(一)优化制度规则设计。积极对接国家政策,及时修订完善我省招标投标有关制度规则。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制定涉及招标投标的法规政策,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性条件。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原则,开展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二)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有关示范文本基础上,制定出台全省性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探索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督促招标人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及变更有关信息。(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修订《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机制,规范代理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招标代理行为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法严肃处理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招标采购机制创新。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标采购行为,推动国有企业招标采购进入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形成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和供应链管理需要的招标采购管理机制,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加强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支持科技创新、应急抢险、以工代赈、村庄建设、造林种草等领域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全面停收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差异化收取投标保证金。不断完善调整电子招投标系统功能,保障辅助评标功能更加顺畅、完善。(省政府国资委、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交易竞争择优机制

(五)提高评标质量。在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评标中,规范运用最低投标价法。在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项目评标中,突出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应用综合评标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探索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人应提前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和定标方案,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的原则,细化择优要素,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低价投标。(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修订《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完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推动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完善专家管理信用评价,加快实现评标履职行为与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挂钩。定期开展专家清理,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营商环境建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七)加快推广数智技术应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以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信息共享、设施联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对照全国统一标准规范,修订完善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纵深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加快实现招标投标领域移动数字证书(CA)全国互认,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与招标投标交易编码关联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持续加强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推进整合共享和规范化运行,提升交易监管和服务能力。按照政府主导、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原则,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原则建设运营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专业交易工具,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协同监督监管

(九)强化多层次立体化监管。落实甘肃省招标投标领域联动监督工作机制,完善协商会商、线索发现、转办反馈、信息共享、联动处置、联合惩戒机制,形成监管工作合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创新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方式,完善电子监督平台功能,通过全流程数字智能见证系统,全量记录服务、交易、监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确保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有交易行为动态留痕、数据真实、流程可溯、责任可究,为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市场主体质疑、异议及投诉提供支撑,提升监管效能。(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

(十一)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持续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招标代理机构充当腐败中介等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适时修订《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畅通投诉受理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遏制恶意投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组织实施

(十二)压实行业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议事协调机制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制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等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分领域制定监管事项清单,按权限监督管理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交易见证和现场管理职责,配合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信用体系。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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