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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12278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13289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13289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招标投标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的通报
(第一批)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发展局、相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通过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现对招标投标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第一批)予以通报。 案例1 2025年6月,甘肃盛泰华轮建设有限公司、甘肃通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盛世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福泽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华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五家投标人在“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南校区3#、4#教学实训楼装配式自走车库建设项目”(合同金额15779422.07元)投标中,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串通投标一案涉案五家投标人各处罚款78898元;对涉案五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各处罚款3945元。 案例2 2025年6月,甘肃盛泰华轮建设有限公司、甘肃通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盛世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投标人在“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南校区3#、4#教学实训楼装配式自走车库建设项目”(合同金额15779422.07元)投标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弄虚作假一案涉案三家投标人各处罚款78898元;对涉案3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各处罚款3945元。 案例3 2025年8月,甘肃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路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甘肃研修中心业务用房功能恢复性改造项目”(合同金额33507972.2元)资格预审时,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2025年12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甘肃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路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处罚款167539.9元,对2家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各处罚款8377元。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单位要以案为鉴,严守法律底线。各地住建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加强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例总结,开展典型违法案例曝光,强化警示震慑,进一步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稳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29日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行业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查处的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投标人围标串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投标人通过操控多家企业集中投标、统一报价、协同控价等方式实施围串标,恶意操控评标基准价与中标结果。
案例1:安徽省某灌区项目多家企业围标案
2024年4月,安徽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组织20家企业对安徽省某灌区项目实施围标,通过集中控价、拉低整体报价的方式干预评标基准价,最终该项目由关联企业中标,中标价8040万元。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后,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24年5月,周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2026年2月,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20家涉事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款964.8万元。安徽省水利厅同步对全部涉事企业扣减信用分值。
案例2:跨省团伙操控多家企业资质围串标牟利案
自2020年起,刘某飞、李某军等人通过合作联营模式,取得8家企业在湘赣两地的经营权,组建涵盖水利、公路领域的运营团队。该团伙长期利用挂靠、管控的企业资质,在湖南、江西等地参与水利、公路工程项目投标,实施围标串标,通过收取保证金利息、资质使用费、出场费等方式非法牟利200余万元。该案共涉及水利、公路领域项目191个,涉案总金额30亿余元。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扣押、追缴赃款300余万元,相关涉案企业及人员后续均被依法追责。
二、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投标人通过伪造证书、虚构业绩、篡改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和中标结果。
案例3:云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业绩骗取中标案
2023年2月23日,云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云南省临沧市某水库工程项目。经查,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工程业绩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关于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相关规定。2023年7月,临沧市水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涉事企业罚款20.1万元,对相关负责人罚款1万元。
案例4:两家企业伪造资质材料骗取西藏河道治理项目中标案
2025年8月,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西藏自治区林周县某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经林周县水利局查实,两家企业在投标文件中伪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等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林周县水利局依法取消两家企业中标资格,分别处以19.2万元罚款,并限制两家企业3年内参与林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项目投标。
三、评标专家及招标人代表“靠标吃标”、不公正履职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背离独立、公正、客观评审原则,接受利益输送,发表倾向性评审意见、操控评分结果,串通投标人干预中标结果。
案例5:内蒙古乌海市招标人代表马某违规评标、收受好处费案
2022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某河槽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总经理李某某,邀请水利领域专家马某以招标人代表身份参与项目评标。开标前,李某某提前告知马某优先关注标书页数较多的投标单位。评标过程中,马某利用招标人代表身份发表倾向性言论,暗示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打高分。该公司中标后,马某收受其感谢费1万元。2025年9月,马某被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2025年11月,马某被乌海市水务局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6:安徽省评标专家王某串通投标、收受贿赂案
2024年5月,某河道管理局退休人员王某,利用其安徽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身份,在某县高标准农田水利配套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串通投标人,违规为特定投标人抬高评分、干预评标结果,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先后收受招标人代表及投标人贿赂共计10.6万元。案发后,王某退回全部违法所得。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王某提起公诉。2025年12月,王某被所在单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26年1月,王某因犯串通投标罪被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四、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中标企业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只收取管理费用、不履行施工管理主体责任。
案例7: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转包水利工程案
2021年,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安徽某河道治理工程后,未按规定自行履约施工,将整体工程项目转包给自然人叶某施工,按工程结算总价3%收取管理费,相关税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2025年11月,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9万元、罚款10.4万元,对项目经理罚款0.5万元。
案例8:齐齐哈尔两家企业违法分包山洪沟治理工程案
2024年3月,齐齐哈尔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中标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两项山洪沟治理工程,中标合同金额分别为862.0万元、846.7万元。经查,两家中标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水务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两家企业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分别处以合同金额0.65%的罚款,罚款金额分别为5.6万元、5.5万元。
五、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利用职务职权、岗位影响,违规干预、插手水利项目招投标流程,为特定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9: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水利局李某违规插手干预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案
2021年,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水利局工作人员李某,违规插手干预辖区水毁堤防修复工程、山洪沟治理工程、中小河流防洪工程等多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其利用职务便利,为管理服务对象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在工程承发包环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施工企业现金共计42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开支。此外,李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12月,李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10:安徽省某县农水局曹某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串通投标案
2023年12月,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杜某某,为谋求某河道改造提升与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中标,勾结时任某县农水局工作人员曹某。曹某违规向杜某某泄露该项目评标专家组信息、初步设计报告、工程概算等招标投标资料。杜某某将上述资料提供给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于编制投标文件。最终,由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州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1.9亿元价格中标。2024年4月,曹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4年5月被依法逮捕。2025年3月,曹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串通投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各类水利行业招标投标主体要深刻汲取典型案例教训,以案为鉴,牢固树立法治思维,筑牢诚信底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紧盯重点从业群体,聚焦突出问题,严格查办案件,健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为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现选取4类4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典型违法案例予以通报。
案件类型一: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024年7月,湖北鄂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某工程(合同金额18150.00万元)投标中,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个人业绩,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2024年12月,江苏省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湖北鄂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90.75万元和4.54万元。
案件类型二:招标人规避招标
贵阳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某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合同金额3434.17万元)招标中,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未在法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未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存在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2025年12月,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综合执法局对贵阳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罚款25.76万元。
案件类型三:中标人转包
2023年3月,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某工程(合同金额2667.37万元)施工中,将工程转包给个人,存在转包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2025年9月,湖北省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罚款21.34万元和1.71万元。
案件类型四:中标人违法分包
2022年4月,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工程施工中,其分包的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等费用(合同金额9090.09万元),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2025年5月,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45.45万元和2.27万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深刻吸取典型违法案例的教训,切实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抵制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守行业自律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5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中国营商环境发展报告(2026)》(以下简称《报告》),全景呈现我国改进提升营商环境取得的显著成效,并围绕关键环节,以翔实数据介绍2025年营商环境建设的积极进展。
《报告》指出,各地组织开展评标专家动态清理,在2024年集中清退3.4万名专家的基础上,2025年又清退5000余名专家,各地已查实的违法专家已全部清理出库。
规范专家评标行为
2025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要求招标人压实主体责任。对于投标人,可以设定异常投标核查标准;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对委托事项执行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对于评标专家,应加强对评标报告的审查,及时纠正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还要求,招标人应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廉洁性负责,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对定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报告》指出,招标投标规范治理有力有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组织各地深入排查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专家乱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一批顽瘴痼疾逐步得到解决。同时,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投标犯罪的代表性案例,组织各地公开曝光案件1100余件,形成有力震慑。
一位央企招投标工作人员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现在对评标专家的管理非常严格。比如,评标当天手机要全天关机,评标期间不能走出评标场地。”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表示:“招标投标领域的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直接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让优质企业错失机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招标投标领域的利益输送,最终都会转化为国家资本的流失和民生成本的增加。”
“AI+招标投标”应用拓展
当前,“人工智能+招标投标”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智能评标、围串标识别和招标文件合规检测,有助于压缩违法操作空间。
《报告》指出,在招标环节,运用AI检测招标文件,可自动识别排斥限制竞争的不合理要求。截至2025年年底,已累计检测招标文件6.2万份,发现并纠正各类违规行为3.6万次,有力保障了投标企业公平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在投标环节,运用AI排查投标企业特征信息雷同、异常投标行为、专家异常打分倾向等隐蔽问题,能够穿透式发现违法串通行为。《报告》显示,截至2025年年底,已在2.9万个项目中发现5090条传统监管手段难以发现的问题线索,有力支持监督部门提升监管效能。
在评标环节,运用AI分析招标需求与投标文件的响应度,开展辅助评标,或在生成评标结果后由专家复核确认,推动评标方式由“人评”逐步向“智评为主、人评为辅”转变。
《报告》显示,2025年,智能评标模型已在772个项目中付诸实践,有效提升评审效率、降低人为干扰、保障公正评标。
李锦表示:“深化整治招投标问题,就是要清除市场‘毒瘤’,破除权力寻租空间,营造公平竞争、透明规范的市场环境,让各类资源按市场规律高效配置,为高质量发展扫清障碍。”
来源:中国经营报、公共采购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