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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甘发改价格〔2025〕14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财政局、民政司法和社保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减轻群众丧葬不合理负担,促进全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
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减轻群众丧葬不合理负担,促进全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甘肃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企业共同合作经营的殡葬服务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政策,各级财政、民政、市场监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执收主体为事业单位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并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殡葬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殡葬服务单位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条 殡葬服务价格的制定与管理,应当有利于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保持殡葬服务价格水平合理稳定,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引导群众文明治丧,节约资源和殡葬费用,体现公益、节地、生态、环保、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殡葬用品价格等。
第二章 定价程序
第六条 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竞争条件和投资经营主体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事业单位开展的殡葬服务,其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殡葬用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提供的其他服务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企业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符合规定的其他殡葬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个体工商户提供符合规定的殡葬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事业单位和企业共同合作经营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殡葬服务,由同级民政部门认定其机构性质,按照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规定;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殡葬用品价格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殡葬服务价格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分别报市(州)、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第三章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
第十一条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服务。
第十二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以成本为基础,考虑群众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财政补贴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执行。
第十三条 各地对享受甘肃省惠民殡葬政策的服务对象免除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对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无名尸体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应制定具体的减免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减免范围。
第四章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
第十四条 殡葬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自愿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存放(超过72小时)、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服务。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以成本为基础,考虑市场供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合理营利的原则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执行。
第五章 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
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的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以成本为基础,考虑群众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按非营利的原则从严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性公墓的墓位费、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和企业经营性公墓的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以成本为基础,考虑市场供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合理营利的原则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执行。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公墓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八条 公墓墓位费构成包括:
(一)成本
1.墓穴占地费:指墓穴占地的征地费用或购买费用等。
2.墓穴建造费:指建造墓穴的各种材料费、人工费等。
3.公共设施费:指墓区规划设计、办公场所、大门、道路、绿化、消防、供水、供电设施等发生的费用,公共设施费按每个墓穴占地面积分摊计算。
4.其他费用:指公墓建设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等。
(二)利润:经营性公墓合理利润按行业平均成本利润率或者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墓墓位计算公式如下:
公墓墓位费=成本×(1+利润率)/(1-税率)
第十九条 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主要指墓区管理的办公费用、维护管理人员工资、公共设施折旧、墓区维修养护、清洁卫生等费用。
第二十条 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按年计算,公墓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殡葬用品价格
第二十一条 殡葬用品主要包括:骨灰盒、寿衣、纸棺材、花圈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殡葬用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以成本为基础,考虑市场供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合理营利的原则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执行。
第七章 殡葬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制定和提高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殡葬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不同定价形式分类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监制单位等,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要向群众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的明细清单,供群众自愿选择,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或季节等因素违反公平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限制或采取增加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群众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
第二十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殡葬服务、公墓墓位和丧葬用品时,应区分高、中、低档,以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需求,特别要保障低收入群众的需求。有条件的殡葬服务单位应设立群众免费休息场所和低价位的告别厅堂。
第二十七条 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应与群众签定服务协议,在协议书中明确服务项目、丧葬用品名称与收费(价格)标准、付费方式、责任义务等内容,严格按照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提供合格的服务和商品。
第二十八条 公墓墓位和骨灰存放格位不得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
第二十九条 殡葬服务单位收费时应按规定向用户提供财政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合法票据。
第三十条 公墓经营者对墓区建设应实行统一规划,滚动开发;做好年度建设计划和总体规划的衔接,均衡合理分摊公共成本;按公墓墓位费构成规定建立成本台账,按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成本核算,如实提供核定价格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民政、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及时受理群众对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的投诉或举报;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收费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依法公开曝光,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印发的《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16〕6号)同时废止。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价格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安排部署,根据我省价格监测工作需要,省发展改革委对2018年执行的《甘肃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减了部分监测报表,调整了部分监测品种和监测点设定,使其更符合当前监测工作实际。现将《甘肃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2025年版)》(以下简称《报告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健全全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是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控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新旧报告制度的衔接落实工作。按照《报告制度》相关要求,认真落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时完成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备案登记,并严格按要求填报《甘肃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登记表》,于3月20日前由市州统一汇总后通过甘肃省价格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上报。《报告制度》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2018年执行的《甘肃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每周蔬菜零售价格监测 | ||||||
序号 | 品种 | 规格、等级 | 计量单位 | 上期价格 | 本期价格 | 价格浮动率 |
1 | 豆腐 | 新鲜 散装 | 元/500克 | 3.3 | 3.1 | -6.06% |
2 | 大白菜 | 新鲜一级 | 元/500克 | 1.7 | 1.33 | -21.76% |
3 | 油菜 | 新鲜一级 | 元/500克 | 4.4 | 4 | -9.09% |
4 | 西芹 | 新鲜一级 | 元/500克 | 3.5 | 3.4 | -2.86% |
5 | 胡萝卜 | 新鲜一级 | 元/500克 | 2.9 | 2.86 | -1.38% |
6 | 白萝卜 | 新鲜一级 | 元/500克 | 1.7 | 1.66 | -2.35% |
7 | 长茄子 | 新鲜一级 | 元/500克 | 6.2 | 5.33 | -14.03% |
8 | 菠菜 | 新鲜一级 | 元/500克 | 5 | 5.16 | 3.20% |
9 | 圆白菜 (包心菜、洋白菜、卷心菜) | 新鲜一级 | 元/500克 | 2 | 1.93 | -3.50% |
10 | 西红柿 | 新鲜一级 | 元/500克 | 4.5 | 3.66 | -18.67% |
11 | 土豆 | 新鲜一级 | 元/500克 | 1.6 | 1.66 | 3.75% |
12 | 菜花 | 新鲜一级 | 元/500克 | 5 | 4.83 | -3.40% |
13 | 黄瓜 | 新鲜一级 | 元/500克 | 5 | 4 | -20.00% |
14 | 青椒(柿子椒 ) | 新鲜一级 | 元/500克 | 8.5 | 6.66 | -21.65% |
15 | 尖椒 | 新鲜一级 | 元/500克 | 6 | 4.16 | -30.67% |
16 | 青笋(莴笋) | 新鲜一级 | 元/500克 | 3.7 | 3.66 | -1.08% |
17 | 蒜苔 | 新鲜一级 | 元/500克 | 8 | 8 | 0.00% |
18 | 韭菜 | 新鲜一级 | 元/500克 | 5.2 | 4.5 | -13.46% |
19 | 豆角(扁豆、四季豆) | 新鲜一级 | 元/500克 | 10.5 | 8 | -23.81% |
20 | 洋葱 | 新鲜一级 | 元/500克 | 2.3 | 2.33 | 1.30% |
21 | 大葱 | 新鲜一级 | 元/500克 | 5 | 4 | -20.00% |
22 | 大蒜(蒜头) | 新鲜一级 | 元/500克 | 9.5 | 9 | -5.26% |
23 | 生姜 | 新鲜一级 | 元/500克 | 9 | 9.33 | 3.67% |
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部署,自2025年1月17日零时起,我省汽、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上调340元和325元。调整后的各牌号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见附表。
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组织好成品油调运工作,确保市场稳定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15价格监管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甘肃省成品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pdf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部署,自2024年11月7日零时起,我省汽、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下调145元和140元。调整后的各牌号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见附表。
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组织好成品油调运工作,确保市场稳定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15价格监管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附件:甘肃省成品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