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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市政府领导
市长
王琳玺
市委副书记、市长
王琳玺,男,汉族,1971年12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
副市长
  • 马国开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马国开,男,汉族,1975年3月生,在职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 肖进银
    副市长
    肖进银,男,汉族,1972年11月生,大学学历,农学学士,九三社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九三学社金昌市委员会主任委员。
  • 宋磊
    副市长
    宋磊,男,汉族,1982年10月生,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张恒山
    副市长
    张恒山,男,汉族,1973年6月生,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张继平
    副市长
    张继平,男,汉族,1978年10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吴双峰
    副市长
    吴双峰,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王文华
    副市长
    王文华,男,汉族,1977年6月生,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 董丽杰
    副市长人选
    董丽杰,女,汉族,1973年6月出生,民进会员,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现任金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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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部分高校新增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函

甘发改价格〔2025〕665号


省教育厅:

兰州城市学院、陇东学院、兰州财经大学新增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2024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复,兰州城市学院、陇东学院、兰州财经大学新增全日制专业型硕士授权点,其中:兰州城市学院为教育、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专业;陇东学院为材料与化工、土木水利、生物与医药专业;兰州财经大学为数字经济、社会工作、国际中文教育、翻译、电子信息、美术与书法专业。学制3年,从2025年秋季学期招生。

二、收费标准。以上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

三、收费管理。请你厅督促兰州城市学院、陇东学院、兰州财经大学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及时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上述学校收取的学费,应通过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上缴财政专户,上缴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高等学校学费”(103042757)子科目。收费单位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省级价格、财政部门监督。

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25年秋季新生开学起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1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治理价格无序竞争 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依法依规治理企业无序竞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治理价格无序竞争 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公告》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是以价格机制的正常发挥为前提的,价格机制的正常发挥又是以价格良性竞争为条件的。当前,我国部分产业出现无序竞争现象,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对行业发展、产品创新、质量安全等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正在组织实施化解重点产业结构性矛盾的政策措施,推动落后低效产能退出,扩大中高端产能供给。同时,需要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发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治理价格无序竞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公告》。

《公告》在保护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前提下,按照事前引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思路,采取调研评估行业平均成本、加强价格监管、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等措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二、调研评估行业平均成本可以发挥什么作用?

答:《公告》提出,对价格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可以调研评估行业平均成本。开展此项工作可以发挥三方面作用:一是为经营者合理定价提供参考。经营者可以结合自身成本和行业平均成本,优化定价策略,合理制定价格,规范价格行为。这不影响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不正当价格行为涉及的“低于成本”是指低于经营者自身成本。二是引导经营者改进生产经营管理。经营者可以了解全行业状况,进一步优化生产经营,推进提质升级,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三是评估行业竞争状况。通过对比行业平均成本和市场价格,可以更加准确地监测、评估行业竞争状况,为宏观调控提供参考。

同时,《公告》强调行业协会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规定,促进行业自律,引导经营者共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三、对价格无序竞争的经营者,将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答:国家支持和鼓励正常的市场竞争,对价格无序竞争的经营者,《公告》提出三方面监管措施。一是提醒告诫。对涉嫌价格无序竞争的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要求其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守价格竞争底线。二是监管执法。对提醒告诫后仍未规范价格行为的经营者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价格监督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予以查处。三是失信惩戒。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公告》对规范经营者招标投标行为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现行法律法规围绕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的价格竞争,对经营者招标投标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针对部分行业领域低价低质中标问题,《公告》要求经营者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觉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成本指的是经营者自身成本,经营者投标报价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但高于自身成本的,不属于应当否决的投标。

五、如何抓好《公告》落实?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将指导各地按照《公告》提出的基本思路和重点举措,依法依规治理企业无序竞争。一是开展政策宣贯。围绕治理价格无序竞争,深入开展政策宣贯,提示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二是推动行业自律。强化事前引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重点企业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要求,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三是强化市场监测。密切监测市场价格运行情况和行业竞争状况,及时发现价格无序竞争问题线索。四是加强监管执法。落实好《公告》提出的监管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关于召开金昌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及《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等有关规定,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拟于近期组织召开金昌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主要事项

金昌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听证会人员构成及产生方式

(一)人员构成

1.听证人5名。

2.听证会参加人共34名。其中:消费者16名;经营者及利益相关方4名;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社会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各1名;党委、政府部门10名。

3.听证会旁听人3名。

4.新闻媒体1名。

(二)产生方式

1.听证人由市级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2.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从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中选取产生;若自愿报名人数不足,委托社区推荐补足。经营者、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由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产生。

3.旁听人由社会自愿报名,按报名先后顺序选取产生;自愿报名人员不足的,不再补足。

4.新闻媒体由市交通运输局邀请。

三、报名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熟悉出租车运价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议事和语言表达能力。

3.具有较强责任感和公平、公正的态度,能够代表驾驶员和市民真实客观地反映意见。

4.如实提供并同意公开个人姓名、职业等必要信息(下次公告中,需进行公布)。

5.能按时全程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

四、报名方式及时间

有意成为本次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员、旁听人员可在2025109日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市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科报名(新华路73号金昌市交通运输局105室,联系电话:0935-8212785)。

特此公告。

 

 

 金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昌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1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25〕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市场体系改革、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决策部署,加强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提升天然气管道运输效率,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定价权限和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内各级天然气管道(不含企业内部自用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原则上不再下放定价权限。已经纳入国家统一定价的跨省天然气管道系统省内段及配套支线,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再重复定价。
 二、合理确定定价模式
  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应当实行统一定价模式,由“一线一价”、“一企一价”向分区定价或全省统一价格过渡,实现与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有效衔接,助力形成“全国一张网”。过渡期内可采取制定标杆价格等方式,引导管道经营企业优胜劣汰、资源整合,提升管网运行效率。
  三、科学核定价格水平
  (一)统一定价方法和原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严格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考虑输气量(周转量)确定管道运输价格。标杆价格可根据省内管道经营企业平均价格水平确定,也可参照成本管理较好的管道经营企业价格水平确定。实行分区定价的,根据当地天然气市场结构、管道分布情况等划分价区。新建管道运输价格原则上参照标杆价格、所在价区价格或全省统一价格执行。
  (二)合理设置定价参数。天然气管道资产折旧年限原则上按40年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核定,保障管道安全稳定运行。准许收益率结合管道建设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高于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4个百分点。核定管道输气量(周转量)应设置最低负荷率要求,具体水平统筹考虑促进提升管道利用效率、企业实际运输负荷、管道运行阶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其他定价参数可参考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三)明确价格监管周期。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定期校核、动态调整,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监管周期内相关资产、成本、输气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提前校核。
  四、优化管道规划和投资管理
  各省要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建设运营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审批,确保管道建设经济合理、运行便捷高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省内天然气管道规划。要加强系统谋划,在服从国家相关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和市场供需情况,优化全省天然气管道规划布局,减少运输层级,缩短运输路径,避免重复建设。加强管道及配套场站等投资项目审核把关,严格控制增设不必要中间环节以及经济性较差、不利于资源有效利用的项目。项目核准文件中应明确项目投产后执行的管道运输价格政策。强化投资主体条件审核,优先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存量管道经营企业投资建设新管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促进集中整合经营。在符合政府规划和管网系统安全运行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具备条件的城镇燃气企业和大用户就近接入国家及省内干线、支干线等管道下载天然气。
  五、压减供气环节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评估省内供气环节及各环节加价情况,综合施策推动压缩供气环节,减少层层加价,降低下游用气成本。鼓励上游供气企业与城镇燃气企业、大用户开展直购直销。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不提供必要管道运输服务的“背靠背”分输站等供气环节,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清理取消;暂时难以取消的,可按照仅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从严核定服务价格。通过多条省内管道接续供气的,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制定管道运输价格累加上限,促进优化运输路径,减轻用户负担。
  六、规范市场秩序
  省内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管道运输价格政策,不得以代输费和管道租赁费等名义,刻意规避政府定价;不得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强制服务等变相提高管道运输价格。天然气干线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企业不得利用管网垄断优势,强制实行统购统销并加价收费。要认真落实管网设施公平接入和使用要求,规范输气服务、合同履约、信息报送和公开等行为。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相关企业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七、强化组织实施
  各省要对省内天然气管道数量、投资主体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形成应纳入政府定价的省内天然气管道清单,并持续更新。对管道规划投资和价格管理情况开展系统评估,对照有关要求及时优化完善。尽快制定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价格机制改革过渡期和过渡方式,稳妥有序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5年7月28日


2025年4月份全市重要商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情况分析

市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

(2025年5月)

据对全市28种重要商品每周市场价格的动态监测分析,4月末与3月末相比,11种商品价格上涨,6种下降,11种持平。据对全市13种农业生产资料每半月市场价格的动态监测分析,4月末较3月末相比,3种商品价格上涨,4种下降,6种持平。

一、有色金属和贵金属:铜镍总体下降、黄金继续上涨

4月末铜(1#)、镍(1#)和黄金价格,较3月末分别下降4.13%、2.95%、上涨10.78%。

4月各周环比(较前一周)分析。铜价格先降后回升、总体下降,第一周下降7.76%,第二周上涨0.27%,第三周上涨1.02%,第四周上涨2.61%,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下降4.13%。镍价格先降后跌涨波动、总体下降,第一周下降6.20%,第二周下降0.16%,第三周上涨4.21%,第四周下降0.55%,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下降2.95%。黄金价格继续稳中上涨,第一周上涨0.56%,第二周上涨5.13%,第三周上涨3.50%,第四周上涨1.24%,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上涨10.78%。

二、新能源电池:价格稳定无变化

4月末镍钴锰酸锂电池(18650)、磷酸铁锂电池(LFP71173)价格,较3月末均持平。各周环比(较前一周)分析,价格均稳定无变化。

三、化工产品:纯碱阶段上涨,烧碱月末较大下降,硫酸月初较大上涨

4月末纯碱、硝酸(60%稀酸)、硝酸(98%浓酸)、烧碱(32%浓度)、盐酸、硫酸(92.5%浓度)、硫酸(98%浓度)价格,较3月末分别上涨6.06%、1.65%、持平、下降13.16%、持平、上涨13.21%、上涨12.73%。

各周环比(较前一周)分析。纯碱价格涨平交替、总体上涨,第一周上涨3.03%,第二周持平,第三周上涨2.94%,第四周持平,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上涨6.06%。硝酸(60%稀酸)、硝酸(98%浓酸)价格稳中略涨,第一周分别上涨0.83%、持平,第二周均持平,第三周分别上涨0.82%、持平,第四周均持平,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分别上涨1.65%、持平。烧碱(32%浓度)价格由稳定转大降,第一周、第二周、第三周均持平,第四周下降13.16%,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下降13.16%。盐酸价格继续保持稳定低价。硫酸(92.5%浓度)、硫酸(98%浓度)价格先大涨后稳定,第一周分别上涨13.21%、12.73%,第二周、第三周、第四周均持平,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分别上涨13.21%、12.73%。

四、建材产品:钢材、水泥价格基本稳定

4月末螺纹钢(Ф12)、线材(普线6.5)、普通硅酸盐水泥(425#批发)价格,较3月末分别上涨0.30%、0.29%和持平。

4月各周环比(较前一周)分析。螺纹钢(Ф12)、线材(普线6.5)价格稳中略降,第一周分别略涨0.30%、0.29%,第二周、第三周、第四周均持平,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分别上涨0.30%、0.29%。普通硅酸盐水泥(425#,散装)价格保持稳定,各周均无变化,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持平。

五、民用煤炭:稳定无变化

4月末块煤零售价格,较3月末持平。各周环比(较前一周)均稳定无变化,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持平。

六、肉蛋奶:猪肉、牛肉上涨,鸡蛋下降,牛羊奶稳定

4月末鲜猪肉、鲜牛肉、鲜羊肉、鸡蛋平均零售价格,较3月末分别上涨5.22%、2.05%、持平、下降3.31%;纯牛奶(居佳利乐枕)、纯牛奶(居佳百利包)、元生绵羊奶价格,较3月末总体均持平。

4月各周环比(较前一周)分析。鲜猪肉价格先涨后稳、总体上涨,第一周上涨5.22%,第二周、第三周、第四周均持平,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上涨5.22%。鲜牛肉价格跌涨波动、总体略涨,第一周下降1.02%,第二周上涨3.10%,第三周上涨0.33%,第四周下降0.33%,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上涨2.05%。鲜羊肉价格保持稳定,各周均无变化,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持平。鸡蛋价格跌涨波动、总体略降,第一周持平,第二周下降11.70%,第三周上涨7.50%,第四周上涨1.86%,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下降3.31%。纯牛奶(居佳利乐枕、纯牛奶(居佳百利包)、元生绵羊奶价格保持稳定,各周均无变化,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持平。

七、成品粮油:总体稳定

4月末面粉(特一粉)、粳米和桶装菜籽油(5升)平均零售价格,较3月末总体稳定。

八、原粮收购:小麦、玉米均有上涨

4月末小麦、玉米平均收购价格,较3月末分别上涨5.08%、5.66%。

各周环比(较前一周)分析。小麦价格连续上涨,第一周上涨3.39%,第二周上涨0.41%,第三周上涨0.41%,第四周上涨0.81%,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上涨5.08%。玉米价格涨平波动,第一周上涨3.77%,第二周持平,第三周上涨1.82%,第四周持平,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上涨5.66%。

九、农业生产资料:化肥2稳2涨1降,棚膜地膜均降,农药1涨1降4稳

4月末碳酸氢铵、尿素、磷酸二铵、过磷酸钙、三元复合肥价格,较3月末分别持平、上涨2.08%、上涨0.50%、持平、下降1.02%;高压聚乙烯棚膜、高压聚乙烯地膜价格,较3月末分别下降0.88%和1.45%;阿维菌索、草柑膦异丙胺、乙草胺价格,较3月末均持平;吡虫啉、代森锰锌、多菌灵价格,较3月末分别下降1.32%、持平、上涨1.08%。

4月半月环比(较前半月)分析。碳酸氢铵、尿素、磷酸二铵、过磷酸钙、三元复合肥价格有稳有涨有跌,上半月分别持平、上涨1.56%、上涨0.50%、持平、下降2.03%,下半月分别持平、上涨0.51%、持平、持平、上涨1.04%,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分别持平、上涨2.08%、上涨0.50%、持平、下降1.02%。高压聚乙烯棚膜、高压聚乙烯地膜价格涨跌波动、总体略降,上半月分别下降1.06%、2.42%,下半月分别上涨0.18%、0.99%,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分别下降0.89%、1.45%。阿维菌索、草柑膦异丙胺、乙草胺价格保持稳定,上半月、下半月分别均持平,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均持平。吡虫啉、代森锰锌、多菌灵价格有跌有稳有涨,上半月分别下降1.32%、持平、上涨1.08%,下半月均持平,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分别下降1.32%、持平、上涨1.08%。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发改价格〔2025〕14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财政局、民政司法和社保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减轻群众丧葬不合理负担,促进全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      

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减轻群众丧葬不合理负担,促进全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甘肃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企业共同合作经营的殡葬服务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政策,各级财政、民政、市场监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执收主体为事业单位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并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殡葬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殡葬服务单位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条 殡葬服务价格的制定与管理,应当有利于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保持殡葬服务价格水平合理稳定,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引导群众文明治丧,节约资源和殡葬费用,体现公益、节地、生态、环保、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殡葬用品价格等。

第二章 定价程序

第六条 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竞争条件和投资经营主体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事业单位开展的殡葬服务,其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殡葬用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提供的其他服务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企业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符合规定的其他殡葬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个体工商户提供符合规定的殡葬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事业单位和企业共同合作经营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殡葬服务,由同级民政部门认定其机构性质,按照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规定;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殡葬用品价格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殡葬服务价格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分别报市(州)、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第三章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

第十一条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服务。

第十二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以成本为基础,考虑群众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财政补贴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执行。

第十三条 各地对享受甘肃省惠民殡葬政策的服务对象免除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对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无名尸体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应制定具体的减免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减免范围。

第四章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

第十四条 殡葬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自愿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存放(超过72小时)、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服务。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以成本为基础,考虑市场供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合理营利的原则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执行。

第五章 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

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的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以成本为基础,考虑群众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按非营利的原则从严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性公墓的墓位费、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和企业经营性公墓的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以成本为基础,考虑市场供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合理营利的原则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执行。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公墓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八条 公墓墓位费构成包括:

(一)成本

1.墓穴占地费:指墓穴占地的征地费用或购买费用等。

2.墓穴建造费:指建造墓穴的各种材料费、人工费等。

3.公共设施费:指墓区规划设计、办公场所、大门、道路、绿化、消防、供水、供电设施等发生的费用,公共设施费按每个墓穴占地面积分摊计算。

4.其他费用:指公墓建设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等。

(二)利润:经营性公墓合理利润按行业平均成本利润率或者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墓墓位计算公式如下:

公墓墓位费=成本×(1+利润率)/(1-税率)

第十九条 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主要指墓区管理的办公费用、维护管理人员工资、公共设施折旧、墓区维修养护、清洁卫生等费用。

第二十条 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按年计算,公墓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殡葬用品价格

第二十一条 殡葬用品主要包括:骨灰盒、寿衣、纸棺材、花圈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殡葬用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以成本为基础,考虑市场供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合理营利的原则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执行。

第七章 殡葬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制定和提高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殡葬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不同定价形式分类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监制单位等,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要向群众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的明细清单,供群众自愿选择,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或季节等因素违反公平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限制或采取增加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群众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

第二十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殡葬服务、公墓墓位和丧葬用品时,应区分高、中、低档,以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需求,特别要保障低收入群众的需求。有条件的殡葬服务单位应设立群众免费休息场所和低价位的告别厅堂。

第二十七条 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应与群众签定服务协议,在协议书中明确服务项目、丧葬用品名称与收费(价格)标准、付费方式、责任义务等内容,严格按照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提供合格的服务和商品。

第二十八条 公墓墓位和骨灰存放格位不得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

第二十九条 殡葬服务单位收费时应按规定向用户提供财政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合法票据。

第三十条 公墓经营者对墓区建设应实行统一规划,滚动开发;做好年度建设计划和总体规划的衔接,均衡合理分摊公共成本;按公墓墓位费构成规定建立成本台账,按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成本核算,如实提供核定价格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民政、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及时受理群众对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的投诉或举报;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收费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依法公开曝光,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印发的《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政府定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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