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199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 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健康、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
第五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
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业务主管单位应登记其全称。
第八条 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九条 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
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
第二十一条 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
第二十二条 变更登记公告的内容除变更事项外,还应包括名称、登记证号、变更时间。
第二十三条 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注销时间。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
(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 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应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应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民政厅
举报电话:0931-8790219 0931-8790217 0931-8929894
举报邮箱:mztrsc1610@163.com
兰州市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举报电话(邮箱)
1.兰州市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1-8882936
举报邮箱:lzmzdf@126.com
2.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1-8261271
举报邮箱:782435323@qq.com
3.兰州市七里河区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1-2653808
举报邮箱:472719889@qq.com
4.兰州市安宁区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1-7668074
举报邮箱:444021273@qq.com
5.兰州市西固区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1-7543009
举报邮箱:969428524@qq.com
6.兰州市红古区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1-6254069
举报邮箱:892177935@qq.com
7.兰州市榆中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1-5235576
举报邮箱:378682771@qq.com
8.兰州市永登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1-6412965
举报邮箱:504391280@qq.com
9.兰州市皋兰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1-5726220
举报邮箱:1748310148@qq.com
嘉峪关市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举报电话(邮箱)
1.嘉峪关市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7-6322358
金昌市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举报电话(邮箱)
1.金昌市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5-8331520 0935-8231078
举报邮箱:429814729@qq.com
2.金昌市金川区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5-8221304
举报邮箱:913850127@qq.com
3.金昌市永昌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5-7522346
举报邮箱:416819883@qq.com
白银市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举报电话(邮箱)
1.白银市民政局
举报电话:0943-8236203
举报邮箱:byscango@qq.com
2.白银市白银区民政局
举报电话:0943-8281662
举报邮箱:119231689@qq.com
3.白银市平川区民政局
举报电话:0943-6622949
举报邮箱:285005936@qq.com
4.白银市靖远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43-6251831 0943-6129950
举报邮箱:1428204293@qq.com
5.白银市会宁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43-3221956 0943-3221959
举报邮箱:1139526258@qq.com
6.白银市景泰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43—5523601
举报邮箱:925383566@qq.com
天水市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举报电话(邮箱)
1.天水市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8-8215455 0938-8213074
举报邮箱:tssmgj@163.com
2.秦州区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8-8552239 0938-8552211
举报邮箱:317667040@qq.com
3.麦积区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8-2617058
举报邮箱:mjqmjzz2617058@163.com
4.秦安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8-6521487
举报邮箱:qaxmzjbgs@163.com
5.清水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8-7151521
举报邮箱:qsmz2020@163.com
6.甘谷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8-5636058
举报邮箱:2378634284@qq.com
7.武山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8-3410045 0938-3462550
举报邮箱:601729850@qq.com
8.张川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8-7881140
举报邮箱:zjcxmzj2021@163.com
酒泉市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举报电话(邮箱)
1.酒泉市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7-2614331
举报邮箱:3221598384@qq.com
2.酒泉市肃州区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7-5995011
举报邮箱:3220249721@qq.com
3.酒泉市金塔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7-4421329
举报邮箱:305548262@qq.com
4.酒泉市玉门市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7-3332889 0937-3332895
举报邮箱:dajifeifa@126.com
5.酒泉市瓜州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7-5522252 0937-5582252
举报邮箱:1649670167@qq.com
6.酒泉市敦煌市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7-5929035 0937-8822226
举报邮箱:330529491@qq.com
7.酒泉市肃北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7-8128992
举报邮箱:1421736011@qq.com
8.酒泉市阿克塞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7-8322391 17393736410
举报邮箱:2246605003@qq.com
张掖市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举报电话(邮箱)
1.张掖市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6-8297302
举报邮箱:429034765@qq.com
2.张掖市甘州区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6-8215598 0936-8231391
举报邮箱:1961018222@qq.com
3.张掖市临泽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6-5526132 0936-5583088
举报邮箱:2274397100@qq.com
4.张掖市高台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6_6621085
举报邮箱:gsgtmzj@163.com
5.张掖市山丹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6-5997871 0936−2789809
举报邮箱:2198128210@qq.com
6.张掖市民乐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6-4421349
举报邮箱:277697338@qq.com
7.张掖市肃南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6-6121570 0936-6121532
举报邮箱:543873559@qq.com
武威市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举报电话(邮箱)
1.武威市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5-2212853
举报邮箱:wwmzsg@163.com
2.武威市凉州区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5-2214148 0935-6151236
举报邮箱:lzmz2214148@163.com
3.武威市民勤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5-4122182
举报邮箱:mqxmzj050@163.com
4.武威市古浪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5-5121734
举报邮箱:glmz5121734@163.com
5.武威市天祝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5-3121215
举报邮箱:tzxmzjbgs@163.com
定西市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举报电话(邮箱)
1.定西市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2-8226511 0932-8212634
举报邮箱:dxsshzzglj@163.com
2.定西市安定区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2-8212134
举报邮箱:adqmzj@163.com
3.定西市通渭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2-5552583,
举报邮箱:twxmzjbgs@126.com
4.定西市陇西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2-6610118
举报邮箱:lxxmzj001@126.com
5.定西市渭源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2-4132279
举报邮箱:dxswyxmzj@163.com
6.定西市临洮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2-5961600 0932-5961613
举报邮箱:ltxmzj600@163.com
7.定西市漳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2-4862110
举报邮箱:zxmzj2010@163.com
8.定西市岷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2-7722050 0932-5942208
举报邮箱:gsmxmzj@126.com
陇南市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举报电话(邮箱)
1.陇南市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9-8883698
举报邮箱:lnsshzz@126.com
2.陇南市武都区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9-8212342
举报邮箱:821073477@qq.com
3.陇南市文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9-5522042
举报邮箱:289183198@qq.com
4.陇南市康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9—5121051
举报邮箱:1349189195@qq.com
5.陇南市宕昌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 0939—6124286
举报邮箱: 948598981@qq.com
6.陇南市西和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9-6621021
举报邮箱:415289482@qq.com
7.陇南市礼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9-4422941
举报邮箱:136669054@qq.com
8.陇南市成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9-3213793
举报邮箱:gszd2025@163.com
9.陇南市徽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9-7521203
举报邮箱:2297512337@qq.com
10.陇南市两当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9-7121112
举报邮箱:397640324@qq.com
平凉市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举报电话(邮箱)
1.平凉市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3-8210579
举报邮箱:3425519@qq.com
2.平凉市崆峒区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3-8265883
举报邮箱:228694443@qq.com
3.平凉市泾川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3-5915612
举报邮箱:453549332@qq.com
4.平凉市灵台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3-3621238
举报邮箱:wy78563@163.com
5.平凉市崇信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3-6121800
举报邮箱:CXXMZJ@126.com
6.平凉市华亭市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3-7721805
举报邮箱:64327441.qq.com
7.平凉市庄浪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3-6827722
举报邮箱:764704336@qq.com
8.平凉市静宁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3-2536923
举报邮箱:375326732@qq.com
庆阳市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举报电话(邮箱)
1.庆阳市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4-8614668
举报邮箱:qysmzjsgj@163.com
2.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4-8214751
举报邮箱:1143807379@qq.com
3.庆阳市庆城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4-3228809
举报邮箱:2642491635@qq.com
4.庆阳市环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4-4421401
举报邮箱:727613446@qq.com
5.庆阳市华池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4-5226026
举报邮箱:172536572@qq.com
6.庆阳市合水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4-5521519
举报邮箱:296624561@qq.com
7.庆阳市正宁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4-6126902
举报邮箱:718456403@qq.com
8.庆阳市宁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4-6606569
举报邮箱:243366499@qq.com
9.庆阳市镇原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4-7130359
举报邮箱:404384601@qq.com
临夏州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举报电话及邮箱
1.临夏州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0-6221713 18810730237
举报邮箱:lxzmzjsgk@163.com
2. 临夏州积石山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0-7721662
举报邮箱:jssxmzj7721662@163.com
3.临夏州康乐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0~4421011
举报邮箱:klxmzj@126.com
4. 临夏州永靖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0-8832286
举报邮箱:yjxmzj32286@163.com
5.临夏州临夏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0-3222196 0930-3223519
举报邮箱:lxxmzj@163.com
6.临夏州临夏市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0-6321016
举报邮箱:lxsmzj@163.com
7.临夏州东乡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0-7121766
举报邮箱:dxxmzj766@163.com
8.临夏州广河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0-5622030
举报邮箱:ghxmzj5622030@163.com
9.临夏州和政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30-5521025
举报邮箱:237512516@qq.com
甘南州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举报电话(邮箱)
1.甘南州民政局
举报电话:0941-8215896
举报邮箱:1058632554@qq.com
2.甘南州合作市民政局
举报电话:0941-8232790
举报邮箱:948110527@qq.com
3.甘南州碌曲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41-6621182
举报邮箱:1225407572@qq.com
4.甘南州玛曲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41-6121053
举报邮箱:1315341345@qq.com
5.甘南州舟曲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41-5122153
举报邮箱:1070358876@qq.com
6.甘南州卓尼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41-3621576
举报邮箱:729346056@qq.com
7.甘南州迭部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41-5622044
举报邮箱:849249361@qq.com
8.甘南州夏河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41-7129651
举报邮箱:164373794@QQ.COM
9.甘南州临潭县民政局
举报电话:0941–3121655
举报邮箱:1964990584@QQ.com
兰州新区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举报电话(邮箱)
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举报电话:0931-8259932 0931-8259930
举报邮箱:lzxqjzk@163.com
甘肃矿区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举报电话(邮箱)
举报电话:0937-6761257 0937-6761263
举报邮箱:gskqhydj@126.com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的意见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为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党建引领,既注重积极培育发展又注重严格监督管理,健全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完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自律自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和发展环境,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转型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一)理顺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加快构建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有效协同的党建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管行业也要管党建”工作机制,落实各部门齐抓共管工作责任。进一步理顺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隶属关系,建立健全全面覆盖、顺畅运行的党组织体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门的工作指导。
(二)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提高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质量,健全党组织发挥作用机制。开展行业协会商会党建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夯实党建工作基础。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引领发展的政治责任,把本行业本领域的从业人员凝聚服务好;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效防范化解涉意识形态领域风险。
(三)加强换届规范和负责人队伍建设。依规依法依章程严格规范换届,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有效参与重要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决策,建立健全理事会按期换届和负责人到龄督促提醒机制,规范和细化换届流程,加强换届乱象整治,加大对换届违规行为纠治和惩戒力度。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要突出政治标准,强化政治把关,做好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提名、审核、公示、监督、退出等制度。推动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定期述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负责人名誉职务设置。加强对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以及不胜任、不称职等不适宜担任负责人的及时调整。
(四)持续加大监督执纪力度。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内设纪检组织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结合实际健全纪检工作机制。加强纪检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建立和完善问题线索处置制度,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违规违纪行为。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反腐倡廉制度,深化整治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三、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
(五)巩固拓展脱钩改革成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社会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综合监管的管理体制。对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按要求逐步推动机构分开、职能分离、财务独立、人事自主,加强日常指导和管理监督,实现依法自主规范运行和健康有序发展。
(六)持续深化登记制度改革。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办法,建立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在设立登记时同步明确行业管理部门。规范不同层级行业协会商会吸纳会员的范围和条件。探索行业协会商会简易注销程序,完善退出制度。
(七)探索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分类监管,根据分类情况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管理。对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党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具有一定强制性或者垄断性,以及日常问题较多、违规风险较高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资产财务、涉外交流与合作、意识形态、重要业务活动等重点事项的监管。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等级评估制度。
(八)压实部门管理服务责任。明确直接登记和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确定主要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通过交流座谈、走访调研、听取意见等方式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工作联系,按职能落实业务指导、行业监管、党建工作等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梳理涉及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服务事项,重点排查脱钩后出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举措。未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继续由业务主管单位加强管理服务。
(九)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鼓励支持新闻媒体、人民群众、会员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督。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
(十)推动提升依法自治能力。加强联合性、综合性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发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制度,完善以章程为统领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设立和严格管理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以及涉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全面加强资产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准确。行业协会商会要落实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明确重大资产事项范围。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内部决策和管理,引导资产管理活动围绕主责主业开展。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综合监管工作,完善权属清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监督严格的资产管理模式。
(十二)从严管理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合法、必要、规范、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设立企业;不得设立与会员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得超出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企业,不得利用所设立企业实施妨碍市场秩序的行为;所设立企业一般不得再设立新的企业,不得利用行业协会商会名义对外经营,获得的利润应当用于符合行业协会商会宗旨的事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以及上述负责人亲属不得在所设立企业任职或者领取报酬和各种名目的补贴。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企业管理办法,严格设立程序,完善监管措施,加强风险管控。
四、调整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
(十三)优化结构布局。按照协同高效的原则,优化整合业务交叉重叠、机构规模过小、领域划分过细、功能作用较弱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加快运转失灵、扰乱秩序、行业萎缩、宗旨任务已完成的行业协会商会退出;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契合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发展定位、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支持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绿色低碳产业等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商会。
(十四)合理调控规模。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加大整合力度。对地方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情况,加强宏观调控和引导。对市地级和县级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简化退出程序,通过有序竞争控制总体规模。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较为集中的领域以及部分地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后稳步推开。
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功能作用
(十五)规范行业发展。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自律约束机制,自觉抵制“内卷式”竞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升行业诚信建设水平,更好维护行业发展秩序。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会员,通过通报、暂停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方式进行惩戒。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化解信访矛盾中的作用,探索在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专业调解组织。
(十六)拓展服务功能。行业协会商会要引导会员和从业人员学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和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法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等服务,及时反映会员和行业合理诉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依法开展行业统计,加强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研究制定并实施高质量的团体标准,推动行业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积极参与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等研究制定,更好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打造品牌性公共服务平台,助力先进产业集群发展。主动参与乡村全面振兴、社会治理、志愿服务、公益慈善、食品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
(十七)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参与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国际标准、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内标准、认证认可与国际互认。参加或者推动建立国际经贸对话机制,服务搭建国际供采对接平台。引导和推动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以及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
六、优化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环境
(十八)优化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养评价体系、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加大行业协会商会人才培养培训力度。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和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按程序转移或者委托给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向行业协会商会征集人民建议的制度化渠道。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共享相关信息数据。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树立“一盘棋”思想,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良好氛围。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来源:新华社
经调查,在2024年度检查工作中,金昌市瑜伽运动协会等8家社会组织(见附件)存在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市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超期未换届并在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问题,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度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
金昌市民政局
2025年11月24日
附件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社会组织类别 |
1 | 金昌市瑜伽运动协会 | 51620300MJW356987K | 社会团体 |
2 | 金昌市篮球运动协会 | 51620300MJW356047C | 社会团体 |
3 | 金昌市田径运动协会 | 51620300MJY372278W | 社会团体 |
4 | 金昌市排球运动协会 | 51620300MJW356039H | 社会团体 |
5 | 金昌市足球运动协会 | 51620300MJW35691XG | 社会团体 |
6 | 金昌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 51620300MJW3567171 | 社会团体 |
7 | 金昌市步行街商业联合会 | 51620300MJW356936B | 社会团体 |
8 | 金昌市微妮老年曲艺团 | 52620300MJW360046J | 民办非企业 |
各市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属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我局依法组织实施了2024年度市属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现将年检结果通报如下:
应参加2024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共111家:社会团体9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0家。其中: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91家,年检结果为“合格”的86家,“基本合格”的5家,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20家(名单见附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对未参加2024年度检查的20家和“基本合格”的5家社会组织限期整改,对逾期仍不整改的社会组织,我局将依法依程序做出相应处理。
附件:1.2024年度社会团体检查结论
2.2024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结论
3.未参加2024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名单
4.2024年度注销社会组织名单
金昌市民政局
2025年9月1日
附件1
2024年度社会团体检查结论
序号 | 社会团体名称 | 年检结论 |
1 | 金昌市心理援助协会 | 合格 |
2 | 金昌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 合格 |
3 | 金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 | 合格 |
4 | 金昌市乒乓球运动协会 | 合格 |
5 | 金昌市跆拳道运动协会 | 合格 |
6 | 金昌市羽毛球运动协会 | 合格 |
7 | 金昌市广场舞运动协会 | 合格 |
8 | 金昌市民间文艺家协会 | 合格 |
9 | 金昌市社会心理学会 | 合格 |
10 | 金昌市轮滑运动协会 | 合格 |
11 | 金昌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 合格 |
12 | 金昌市老年空竹协会 | 合格 |
13 | 金昌市信鸽运动协会 | 合格 |
14 | 金昌市健美运动协会 | 合格 |
15 | 金昌市田径运动协会 | 合格 |
16 | 金昌市金川集团公司体育协会 | 合格 |
17 | 金昌市象棋协会 | 合格 |
18 | 金昌市微马跑步运动协会 | 合格 |
19 | 金昌市女企业家协会 | 合格 |
20 | 金昌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协会 | 合格 |
21 | 金昌市青年创业创新协会 | 合格 |
22 | 金昌市民勤商会 | 合格 |
23 | 金昌市空竹运动协会 | 合格 |
24 | 金昌市摄影家协会 | 合格 |
25 | 金昌市老年人体育运动协会 | 合格 |
26 | 金昌市游泳运动协会 | 合格 |
27 | 金昌市建筑业联合会 | 合格 |
28 | 金昌市药学会 | 合格 |
29 | 金昌市护理学会 | 合格 |
30 | 金昌市自行车运动协会 | 合格 |
31 | 金昌市收藏家协会 | 合格 |
32 | 金昌市老年合唱协会 | 合格 |
33 | 金昌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 | 合格 |
34 | 金昌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 合格 |
35 | 金昌市武术运动协会 | 合格 |
36 | 金昌市台球运动协会 | 合格 |
37 | 金昌市女法官协会 | 合格 |
38 | 金昌市围棋协会 | 合格 |
39 | 金昌市青年联合会 | 合格 |
40 | 金昌市道教协会 | 合格 |
41 | 金昌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 合格 |
42 | 金昌市美术家协会 | 合格 |
43 | 金昌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 合格 |
44 | 金昌市街舞运动协会 | 合格 |
45 | 金昌市足球运动协会 | 合格 |
46 | 金昌市毽球运动协会 | 合格 |
47 | 金昌市酒业协会 | 合格 |
48 | 金昌市温州商会 | 合格 |
49 | 金昌市书法家协会 | 合格 |
50 | 金昌市新闻工作者协会 | 合格 |
51 | 金昌市保险行业协会 | 合格 |
52 | 金昌市银行业协会 | 合格 |
53 | 金昌市舞蹈家协会 | 合格 |
54 | 金昌市老年人军乐协会 | 合格 |
55 | 金昌市江苏商会 | 合格 |
56 | 金昌市集邮协会 | 合格 |
57 | 金昌市法官协会 | 合格 |
58 | 金昌市基督教协会 | 合格 |
59 | 金昌市音乐家协会 | 合格 |
60 | 金昌市佛教协会 | 合格 |
61 | 金昌市戏曲家协会 | 合格 |
62 | 金昌市作家协会 | 合格 |
63 | 金昌市心理咨询师协会 | 合格 |
64 | 金昌市青年企业家协会 | 合格 |
65 | 金昌市律师协会 | 合格 |
66 | 金昌市伊斯兰教协会 | 合格 |
67 | 金昌市健身气功协会 | 合格 |
68 | 金昌市反邪教协会 | 合格 |
69 | 金昌市国际标准舞学会 | 合格 |
70 | 金昌市老年京剧协会 | 合格 |
71 | 金昌市老年人音乐协会 | 合格 |
72 | 金昌市篮球运动协会 | 基本合格 |
73 | 金昌市中医学会 | 基本合格 |
74 | 金昌市医学会 | 基本合格 |
75 | 金昌市国学道德根文化研究会 | 基本合格 |
附件2
2024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结论
序号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 年检结论 |
1 | 金昌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 合格 |
2 | 金昌市新时代恒爱同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合格 |
3 | 金昌市社会组织综合服务中心 | 合格 |
4 | 金昌市翼阳轮滑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 合格 |
5 | 金昌蓝天救援队 | 合格 |
6 | 金昌市青少年乒乓球俱乐部 | 合格 |
7 | 金昌市威扬青少年武术俱乐部 | 合格 |
8 | 金昌市启舜青少年足球俱乐部 | 合格 |
9 | 金昌市广爱社工服务中心 | 合格 |
10 | 金昌市捷安特青少年运动俱乐部 | 合格 |
11 | 金昌市天象武术馆 | 合格 |
12 | 金昌市天和老年艺术团 | 合格 |
13 | 金昌市老年公寓 | 合格 |
14 | 金昌市蓝梦青少年游泳俱乐部 | 合格 |
15 | 金昌市大漠飞天书画院 | 合格 |
16 | 金昌市星晨篮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 基本合格 |
附件3
未参加2024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名单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金昌市排球运动协会 | 51620300MJW356039H |
2 | 金昌市学生联合会 | 51620300MJW3562239 |
3 | 金昌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 51620300MJW3567171 |
4 | 金昌市志愿服务联合会 | 51620300MJW356207K |
5 | 金昌市步行街商业联合会 | 51620300MJW356936B |
6 | 金昌市安全生产协会 | 51620300MJ0B341543 |
7 | 金昌市草产业协会 | 51620300MJY5420466 |
8 | 金昌市网络文化协会 | 51620300MJY2079692 |
9 | 金昌市老年人民乐协会 | 51620300MJY155978M |
10 | 金昌市瑜伽运动协会 | 51620300MJW356987K |
11 | 金昌市文明礼仪形象设计协会 | 51620300MJW356856P |
12 | 金昌市私营企业协会 | 516203007623972273 |
13 | 金昌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 51620300720280258P |
14 | 金昌市物流行业协会 | 51620300MJW3560632 |
15 | 金昌市蓝波湾公益协会 | 51620300357825339P |
16 | 金昌市绿客协会 | 51620300576284034K |
17 | 金昌市微妮老年曲艺团 | 52620300MJW360046J |
18 | 金昌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 | 52620300MJY944643L |
19 | 金昌市羽之韵青少年羽毛球俱乐部 | 52620300MJW3600890 |
20 | 金昌市聚文社 | 526203007677241780 |
附件4
2024年度注销社会组织名单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业务主管单位 |
1 | 金昌市康复辅具服务中心 | 金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
2 | 金昌市出租汽车协会 | 金昌市交通运输局 |
3 | 金昌市肢残人协会 | 金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
4 | 金昌市金融学会 | 中国人民银行金昌分行 |
5 | 金昌市西野四驱俱乐部 | 金昌市体育局 |
6 | 金昌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 金昌市商务局 |
8月1日至2025年8月25日9时,金昌市共接收捐款189252.18元,其中,向榆中县山洪灾区捐款115959.3元(爱心企业89000元,爱心人士26959.3元),慈善数字公益节捐款1292.88元(爱心企业500元,爱心人士792.88元),其他困难救助捐款72000元。现公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