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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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在2024年度检查工作中,金昌市瑜伽运动协会等8家社会组织(见附件)存在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市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超期未换届并在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问题,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度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社会组织类别 |
1 | 金昌市瑜伽运动协会 | 51620300MJW356987K | 社会团体 |
2 | 金昌市篮球运动协会 | 51620300MJW356047C | 社会团体 |
3 | 金昌市田径运动协会 | 51620300MJY372278W | 社会团体 |
4 | 金昌市排球运动协会 | 51620300MJW356039H | 社会团体 |
5 | 金昌市足球运动协会 | 51620300MJW35691XG | 社会团体 |
6 | 金昌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 51620300MJW3567171 | 社会团体 |
7 | 金昌市步行街商业联合会 | 51620300MJW356936B | 社会团体 |
8 | 金昌市微妮老年曲艺团 | 52620300MJW360046J | 民办非企业 |
金昌市民政局
2025年11月24日
各市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属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我局依法组织实施了2024年度市属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现将年检结果通报如下:
应参加2024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共111家:社会团体9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0家。其中: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91家,年检结果为“合格”的86家,“基本合格”的5家,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20家(名单见附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对未参加2024年度检查的20家和“基本合格”的5家社会组织限期整改,对逾期仍不整改的社会组织,我局将依法依程序做出相应处理。
附件:1.2024年度社会团体检查结论
2.2024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结论
3.未参加2024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名单
4.2024年度注销社会组织名单
金昌市民政局
2025年9月1日
附件1
2024年度社会团体检查结论
序号 | 社会团体名称 | 年检结论 |
1 | 金昌市心理援助协会 | 合格 |
2 | 金昌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 合格 |
3 | 金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 | 合格 |
4 | 金昌市乒乓球运动协会 | 合格 |
5 | 金昌市跆拳道运动协会 | 合格 |
6 | 金昌市羽毛球运动协会 | 合格 |
7 | 金昌市广场舞运动协会 | 合格 |
8 | 金昌市民间文艺家协会 | 合格 |
9 | 金昌市社会心理学会 | 合格 |
10 | 金昌市轮滑运动协会 | 合格 |
11 | 金昌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 合格 |
12 | 金昌市老年空竹协会 | 合格 |
13 | 金昌市信鸽运动协会 | 合格 |
14 | 金昌市健美运动协会 | 合格 |
15 | 金昌市田径运动协会 | 合格 |
16 | 金昌市金川集团公司体育协会 | 合格 |
17 | 金昌市象棋协会 | 合格 |
18 | 金昌市微马跑步运动协会 | 合格 |
19 | 金昌市女企业家协会 | 合格 |
20 | 金昌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协会 | 合格 |
21 | 金昌市青年创业创新协会 | 合格 |
22 | 金昌市民勤商会 | 合格 |
23 | 金昌市空竹运动协会 | 合格 |
24 | 金昌市摄影家协会 | 合格 |
25 | 金昌市老年人体育运动协会 | 合格 |
26 | 金昌市游泳运动协会 | 合格 |
27 | 金昌市建筑业联合会 | 合格 |
28 | 金昌市药学会 | 合格 |
29 | 金昌市护理学会 | 合格 |
30 | 金昌市自行车运动协会 | 合格 |
31 | 金昌市收藏家协会 | 合格 |
32 | 金昌市老年合唱协会 | 合格 |
33 | 金昌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 | 合格 |
34 | 金昌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 合格 |
35 | 金昌市武术运动协会 | 合格 |
36 | 金昌市台球运动协会 | 合格 |
37 | 金昌市女法官协会 | 合格 |
38 | 金昌市围棋协会 | 合格 |
39 | 金昌市青年联合会 | 合格 |
40 | 金昌市道教协会 | 合格 |
41 | 金昌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 合格 |
42 | 金昌市美术家协会 | 合格 |
43 | 金昌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 合格 |
44 | 金昌市街舞运动协会 | 合格 |
45 | 金昌市足球运动协会 | 合格 |
46 | 金昌市毽球运动协会 | 合格 |
47 | 金昌市酒业协会 | 合格 |
48 | 金昌市温州商会 | 合格 |
49 | 金昌市书法家协会 | 合格 |
50 | 金昌市新闻工作者协会 | 合格 |
51 | 金昌市保险行业协会 | 合格 |
52 | 金昌市银行业协会 | 合格 |
53 | 金昌市舞蹈家协会 | 合格 |
54 | 金昌市老年人军乐协会 | 合格 |
55 | 金昌市江苏商会 | 合格 |
56 | 金昌市集邮协会 | 合格 |
57 | 金昌市法官协会 | 合格 |
58 | 金昌市基督教协会 | 合格 |
59 | 金昌市音乐家协会 | 合格 |
60 | 金昌市佛教协会 | 合格 |
61 | 金昌市戏曲家协会 | 合格 |
62 | 金昌市作家协会 | 合格 |
63 | 金昌市心理咨询师协会 | 合格 |
64 | 金昌市青年企业家协会 | 合格 |
65 | 金昌市律师协会 | 合格 |
66 | 金昌市伊斯兰教协会 | 合格 |
67 | 金昌市健身气功协会 | 合格 |
68 | 金昌市反邪教协会 | 合格 |
69 | 金昌市国际标准舞学会 | 合格 |
70 | 金昌市老年京剧协会 | 合格 |
71 | 金昌市老年人音乐协会 | 合格 |
72 | 金昌市篮球运动协会 | 基本合格 |
73 | 金昌市中医学会 | 基本合格 |
74 | 金昌市医学会 | 基本合格 |
75 | 金昌市国学道德根文化研究会 | 基本合格 |
附件2
2024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结论
序号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 年检结论 |
1 | 金昌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 合格 |
2 | 金昌市新时代恒爱同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合格 |
3 | 金昌市社会组织综合服务中心 | 合格 |
4 | 金昌市翼阳轮滑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 合格 |
5 | 金昌蓝天救援队 | 合格 |
6 | 金昌市青少年乒乓球俱乐部 | 合格 |
7 | 金昌市威扬青少年武术俱乐部 | 合格 |
8 | 金昌市启舜青少年足球俱乐部 | 合格 |
9 | 金昌市广爱社工服务中心 | 合格 |
10 | 金昌市捷安特青少年运动俱乐部 | 合格 |
11 | 金昌市天象武术馆 | 合格 |
12 | 金昌市天和老年艺术团 | 合格 |
13 | 金昌市老年公寓 | 合格 |
14 | 金昌市蓝梦青少年游泳俱乐部 | 合格 |
15 | 金昌市大漠飞天书画院 | 合格 |
16 | 金昌市星晨篮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 基本合格 |
附件3
未参加2024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名单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金昌市排球运动协会 | 51620300MJW356039H |
2 | 金昌市学生联合会 | 51620300MJW3562239 |
3 | 金昌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 51620300MJW3567171 |
4 | 金昌市志愿服务联合会 | 51620300MJW356207K |
5 | 金昌市步行街商业联合会 | 51620300MJW356936B |
6 | 金昌市安全生产协会 | 51620300MJ0B341543 |
7 | 金昌市草产业协会 | 51620300MJY5420466 |
8 | 金昌市网络文化协会 | 51620300MJY2079692 |
9 | 金昌市老年人民乐协会 | 51620300MJY155978M |
10 | 金昌市瑜伽运动协会 | 51620300MJW356987K |
11 | 金昌市文明礼仪形象设计协会 | 51620300MJW356856P |
12 | 金昌市私营企业协会 | 516203007623972273 |
13 | 金昌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 51620300720280258P |
14 | 金昌市物流行业协会 | 51620300MJW3560632 |
15 | 金昌市蓝波湾公益协会 | 51620300357825339P |
16 | 金昌市绿客协会 | 51620300576284034K |
17 | 金昌市微妮老年曲艺团 | 52620300MJW360046J |
18 | 金昌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 | 52620300MJY944643L |
19 | 金昌市羽之韵青少年羽毛球俱乐部 | 52620300MJW3600890 |
20 | 金昌市聚文社 | 526203007677241780 |
附件4
2024年度注销社会组织名单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业务主管单位 |
1 | 金昌市康复辅具服务中心 | 金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
2 | 金昌市出租汽车协会 | 金昌市交通运输局 |
3 | 金昌市肢残人协会 | 金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
4 | 金昌市金融学会 | 中国人民银行金昌分行 |
5 | 金昌市西野四驱俱乐部 | 金昌市体育局 |
6 | 金昌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 金昌市商务局 |
8月1日至2025年8月25日9时,金昌市共接收捐款189252.18元,其中,向榆中县山洪灾区捐款115959.3元(爱心企业89000元,爱心人士26959.3元),慈善数字公益节捐款1292.88元(爱心企业500元,爱心人士792.88元),其他困难救助捐款72000元。现公示如下: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下列6家社会组织准予注销登记,已注销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同时作废,现予以公告。
金昌市民政局
2025年8月11日
近日,民政部公布《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实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的登记管理机关法定监管职责,也是社会团体履行法定义务、接受监督管理并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条例》施行以来,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条例》规定,按年度组织广大社会团体开展年度检查并作出相应结论。经过多年实践,年度检查已成为评价社会团体规范运行水平和发展质量的重要载体,相应作出的“合格”年检结论也成为各级社会团体申报政府购买服务、获得税收优惠、参评荣誉表彰等扶持发展的基本条件。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决策部署,提升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总体安排和《条例》相关规定,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民政部制定了部门规章《办法》,现予发布。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1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象范围。明确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年检。同时,结合实际情况,为减轻负担,规定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依法登记成立不满6个月的社会团体,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二)材料要求。明确社会团体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同时,强调社会团体要履行主体责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三)程序要求。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并统筹年检的实效性,《办法》明确了年检工作的四个主要环节:一是1月3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公告或者通知;二是3月31日前,社会团体根据年检公告或者通知准备年度工作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三是5月31日前,社会团体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四是登记管理机关结合相关单位意见进行审查,原则上于9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基于工作实际,《办法》明确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于5月31日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并明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年检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便制度衔接。
(四)年检审查。为确保年检工作质量,《办法》明确了有关审查要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调查核实、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等工作措施;也可以要求社会团体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
(五)年检结论。《办法》延续当前既定方式,规定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类别,并分别明确了三种结论适用的情形。同时规定,年检结论作出后,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团体最近两个年检年度内存在有关违法情形且需要调整年检结论的,可以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六)结论应用。为加强年检结论运用、做好年检工作的后半篇文章,《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应当要求社会团体进行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将年检结论通报相关部门,并可以对不同年检结论的社会团体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七)处罚情形。《办法》提炼总结年检工作多年实践经验,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形与年检工作相结合,细化为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以及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三种情形,从而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团体年检有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八)工作衔接。对于国际性社会团体和外国商会,《办法》规定其年检工作参照执行。对于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办法》规定按照慈善组织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同时,考虑到全国东中西部情况有较大差距,《办法》规定,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本地区社会团体年检实施细则,为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具体工作预留空间。
三、相关重点事项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办法》明确,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同步推进党建工作,服务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同时要求,社会团体报送年检材料时同步报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
(二)统一审查标准。审查标准直接决定了社会团体的年检结论,也是最基本的年检制度设计。《办法》立足登记管理职责,围绕社会团体履行登记手续、机构设置、业务活动、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关键环节划定监管红线,设置了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10种情形;在此基础上,明确社会团体存在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情形的,年检结论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同时明确,社会团体存在基本合格情形,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及时改正的,年检结论可以确定为“合格”。
(三)完善综合监管。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需要发挥部门合力并强化结果运用。《办法》在年检审查方面,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年检结论运用方面,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将年检结论通报相关部门;在工作衔接方面,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存在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形的,依法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通过上述规定,构建年检工作中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综合监管体制,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与高质量发展。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
(2025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8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相应结论的制度。
第三条 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同步推进党建工作,服务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检。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依法登记成立不满6个月的社会团体,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五条 社会团体年检内容包括:
(一)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和章程核准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负责人等人员变动情况;
(五)机构设置以及变动情况;
(六)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社会团体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社会团体提交年检材料时,同步提交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
社会团体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第七条 社会团体年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1月3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公告或者通知;
(二)3月31日前,社会团体根据年检公告或者通知准备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
(三)5月31日前,社会团体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四)登记管理机关结合相关单位意见进行审查,原则上于9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布。
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于5月31日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年检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社会团体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调查核实、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等工作措施,也可以要求社会团体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第十条 年检中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及时改正的,年检结论可以确定为“合格”。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
(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四)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
(五)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六)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
(七)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八)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三)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的;
(四)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第十三条 年检结论作出后,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团体最近两个年检年度内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且需要调整年检结论的,可以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应当要求社会团体进行整改。
社会团体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将年检结论通报相关单位。
对不同年检结论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年检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一)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的;
(三)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存在其他违反条例规定情形、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存在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形的,依法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本地区社会团体年检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年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认定或者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