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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25〕57号
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01修订背景
02修订主要内容
(一)调整规章名称。规章名称由《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调整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民间组织”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将“非法民间组织”变更为“非法社会组织”,表述更为准确。
(二)明确打击对象。主要包括“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三种情形。另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排除在非法社会组织之外。
(三)厘清责任分工。确定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增加了提级管辖规定,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明确了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范围,即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开展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四)规范执法程序。主要包括:规定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权利;规范了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工作流程,增加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询问检查等相关规定;增加了当事人权利保障规定,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听取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细化了取缔决定作出程序,增加了法制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取缔决定效力、取缔文书格式要求等相关内容;明确了公告方式,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报纸或者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也可以在被取缔组织的活动场所张贴公告。
(五)完善执法措施。原《暂行办法》规定的非法社会组织处置方式仅有取缔一种,但在执法实践中,各地创新发展了“劝散”等执法方式。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在保持严厉打击整治基本原则的同时,《办法》对不予取缔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即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劝诫、教育后主动及时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为“劝散”等执法方式留下了实施空间。同时规定了衔接条款,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月14日,全市民政会议在市行政中心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民政会议精神,总结成绩、分析形势、部署任务,进一步推动全市民政工作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迈上新台阶。
市委书记王方太作出批示,市委副书记、市长王琳玺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市长宋磊主持会议。
王方太在批示中指出,过去一年,全市民政系统坚决扛起民政政治担当,积极主动服务中心大局,切实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持续争先进位创优,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各项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新的一年,全市民政系统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党的建设,厚植民生情怀,强化责任担当,以高质量发展为首要任务,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围绕省委赋予金昌聚力打造“五城”的使命任务,持续深化民政领域改革创新,大力推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儿童权益保障、强化殡葬服务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及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巩固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成果,切实抓好“结对帮扶·爱心金昌”工程建设,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救助帮扶、矛盾化解、乡村振兴、结对关爱、社会服务等工作,用心用情用力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不断推动民政事业取得新成绩、实现新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金昌实践贡献更大力量。
会议强调,要强化政治引领,把牢新时代民政工作正确方向,深刻把握民政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全局性,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要扎实履职尽责,奋力开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养老服务要彰显“温度”,持续扩大养老服务供给,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高智慧化养老水平,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社会救助要彰显“精度”,持续强化兜底保障作用,抓好“小切口”改革,构建新型救助格局,让更多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社会福利要彰显“厚度”,持续促进儿童福利事业全面发展,提升残疾人服务保障水平,纵深推进“结对帮扶·爱心金昌”工程建设。社会服务要彰显“力度”,持续深入推进婚俗改革,深化殡葬改革和服务创新,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精准回应基本民生需求。基层治理要彰显“深度”,持续规范行政区划管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推动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治理提质增效。要坚持强基固本,在思想上、作风上勇于自我革命,夯实基层基础,深化改革创新,发扬严实作风,守牢底线红线,持续提升民政工作整体水平。
2024年12月31日,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异地商会一般是指某行政区域(登记地)之外的特定行政区域(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和组织,在登记地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主要以推动两地经济交流合作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近年来,我国异地商会在服务经济发展、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登记管理制度仍不完善、党组织建设仍有不足、自身管理运行亟需规范、作用发挥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异地商会依法登记和规范管理,引导异地商会发挥积极作用,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民政部会同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工商联制定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异地商会登记体系。《通知》要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开展异地商会成立登记,坚持成熟一个、登记一个,不搞成建制登记。在异地商会成立登记时同步落实党建相关政策要求。推动各地按照“一地一会”、“地域相适”原则,明确异地商会登记层级和原籍地行政区域层级,建立健全层级清晰、结构合理、定位准确、功能互补的异地商会登记体系。
(二)严格异地商会登记审查。《通知》要求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明确审查职责,加强审查协同,对异地商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严格审查,对成立必要性和运作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在要件审查方面,对发起人资格、负责人人选、名称、会员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健全异地商会内部治理。《通知》推动异地商会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体系,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要求完善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推进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要求异地商会合理设置会员代表、理事人数规模和负责人数量,规范负责人、监事的选任。引导异地商会围绕人、财、物、事等方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四)加强异地商会管理服务。《通知》明确了工商联作为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对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工商联的异地商会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推动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加强信息共享。加强对异地商会的引导教育、政策培训,促进异地商会自主运行、规范运营。
(五)发挥异地商会特色优势。《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引导异地商会充分发挥政治引导、政策宣传、经济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诚信自律、社会治理等作用,注重选树异地商会中的先进典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工作,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等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异地商会积极作用,根据社会组织相关法规政策,现就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异地商会登记体系
(一)严格依法登记。成立异地商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进行登记,坚持成熟一个、登记一个,不得一次大批量、成建制成立登记。要同步落实社会组织党建相关政策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直接登记和脱钩的异地商会可由工商联作为其行业管理部门,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载明。
(二)健全登记体系。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等,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异地商会登记工作的统筹指导,充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实际,按照“一地一会”、“地域相适”原则,明确异地商会登记层级和原籍地行政区域层级,建立健全层级清晰、结构合理、定位准确、功能互补的异地商会登记体系,为形成本地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和作用发挥的合力打好基础。
二、严格异地商会登记审查
(三)落实审查职责。民政部门要会同社会工作、工商联等部门完善审查条件和程序,明确审查职责,加强审查协同,严格异地商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等审查,加强成立必要性和运作可行性把关;对异地商会初始会员数量、结构和经济规模占比、现有工作基础、预期功能作用等方面要进行充分论证,同时征求原籍地工商联等单位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四)严格要件审查。异地商会的发起企业应当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良好,在活动地域、行业领域具有相应影响力和代表性。选任负责人应当坚持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按照讲政治、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标准推荐负责人人选。异地商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且不违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会员。
三、健全异地商会内部治理
(五)完善治理机制。异地商会应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体系。按照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规定要求,完善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推进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促进异地商会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融合。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合理设置会员代表、理事人数规模和负责人数量,明确理事和负责人任职条件和退出机制。异地商会章程规定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策的事项,不得由个人或由会长(理事长)办公会等代为决策。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监事)根据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秘书长可实行聘任制。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负责人、监事长(监事)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且相互之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六)健全内部制度。异地商会应当围绕人、财、物、事等方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积极推行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和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加强负责人履职监督。完善重大业务活动、投资活动等决策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权责等,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健全异地商会调解工作机制,预防化解会员矛盾纠纷。完善从业人员聘用制度,提升服务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加强廉洁和诚信建设,建设清廉商会,打造信用商会。
四、加强异地商会管理服务
(七)落实管理职责。对于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异地商会,工商联要积极履行管理、指导、引导和服务职责,按照政治引领好、队伍建设好、服务发展好、自律规范好的标准推动异地商会建设,加强重大事项管理,指导督促及时换届,推进失序异地商会整治和失能异地商会清理。对于直接登记和已脱钩且由工商联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异地商会,工商联要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对于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工商联的异地商会,工商联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登记审查、抽查检查、等级评估、执法监督等职责,完善异地商会退出机制。民政部门与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应建立工作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协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对异地商会的综合监管工作。
(八)加强服务引导。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等要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对异地商会法治意识、合规意识和治理意识的引导教育,定期组织法规政策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办会、依规管会、依章治会能力。引导异地商会加强能力建设,打造品牌商会和品牌项目,塑造中国特色商会文化。支持异地商会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法规政策、产业规划、标准技术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运用数智化技术提升服务水平。引导异地商会妥善处理好会长支持办会与异地商会独立运作的关系,促进异地商会自主运行、规范运营。异地商会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五、发挥异地商会特色优势
(九)发挥功能作用。各级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要引导异地商会充分发挥政治引导、政策宣传、经济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诚信自律、社会治理等作用,更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指导异地商会加强和改进会员管理服务,提升商会吸引力、凝聚力和代表性,在会员中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会员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支持异地商会积极参与和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实施,在登记地与原籍地交流合作中发挥作用,提升两地经贸交流、人员交往、信息交互质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异地商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参与两地光彩事业和“万企兴万村”等行动,带领会员履行先富带后富、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
(十)选树推广典型。各级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要注重选树异地商会中的先进典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工作。要总结有益经验,宣传可推广、可复制的好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形成异地商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省级民政部门可会同同级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相关部门依法制定本地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办法。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全国工商联
2024年12月31日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隐蔽性强、扩散范围广、资金转移快、打击难度大等特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以“捐赠返现”、“捐赠返利”、“配捐”、“投流”、“公益理财”等名义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慈善事业的形象。为进一步加大慈善领域反诈宣教力度,提高社会公众识别防范相关骗术的意识和能力,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司现联合发布风险提示如下:
一、以“捐赠返现”、“捐赠返利”、“配捐”、“投流”、“公益理财”等名义实施诈骗的具体案例
案例一:北京某女士接到陌生电话,称添加客服微信后可赠送小家电,该女士随即添加客服微信,后被拉入刷单微信群,诈骗分子冒充客服、群友伪造返现成功的截图,使其信以为真,随后该女士向对方提供的5家慈善组织账户转账5元至800元不等,且都能正常收到返现。该女士在利益驱使下逐步加大刷单金额,最终被骗69余万元。
案例二: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国家机关名义,声称拥有所谓的巨额资金并计划通过某慈善组织进行捐赠,要求在捐赠完成后以回流或返点形式返还一定比例的现金给指定的“居间人”或利益相关方。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冒用某基金会网站样式、网站内容,通过虚构国家政策文件、制作假冒网站、制作假冒手机APP应用程序、假冒基金会负责人名义进行网络宣讲、假冒客服进行欺骗诱导等方式,以“激励”、“返现”、“实时到账”等诱惑,在网络上欺骗不明真相的群众申购所谓的“扶贫项目”,以公益之名进行网络欺诈活动。
案例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大病患者急于获得资助或捐赠的心理,以掌握某基金会“配捐”项目、“投流”项目或“公益理财”项目的名义,辅之给予高额回报的承诺,进行诈骗活动。部分患者前期获得的所谓小额收益,实质上是让患者之间互相转款形成的。受骗人的本金大多通过网贷、借款等方式获得,少则损失几万元,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后期不断加大投入才发现已无法提现。
二、风险识别防范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慈善捐赠的核心本质在于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任何声称通过捐赠可以获利的,承诺大额捐赠并要求预付费用的,社会公众都要提高警惕,避免因“天上掉馅饼”的诱惑而上当受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社会公众在向某组织捐赠前,可以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cszg.mca.gov.cn)查询该组织是否是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等信息。面对一些“捐款”链接时,应当加强对相关银行账号等信息的核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三)慈善组织在接受大额捐赠前,应当核实捐赠人的身份、捐赠来源及资金的合法性。通过官方渠道验证捐赠人的背景及资信情况,确保捐赠的真实性。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慈善组织发现被其他组织或个人冒用本组织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的,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调查,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澄清。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
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司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