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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31号令)《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本省辖区内举办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简约、廉洁的原则。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作为办赛主体,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体育赛事活动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全过程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第四条 甘肃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全省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和规范。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当地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建立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共同做好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责,赛前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落实体育赛事活动各项安全措施。参赛方(参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体育职业道德,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第六条 省体育局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的体育赛事活动主要包括:
(一)国家体育总局、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及综合性运动会;
(二)省体育局主办、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及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
(三)由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级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主导并联合省体育局共同主办、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四)受邀参与的其他体育赛事活动。
第七条 省体育局直属单位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的体育赛事活动主要包括:
(一)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和省体育局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二)省体育局直属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三)市(州)体育主管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并联合省体育局直属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及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第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第二章 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
第九条 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市(州)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按外事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由市(州)体育主管部门提前30日报省体育局,并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申办意见,省体育局协助申办。
参加国际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 申办全国性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或承办其他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办赛主体应在赛事活动举办前30日向省体育局报备,并抄送省级体育协会。
第十一条 申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现行的申办办法执行,报省体育局审核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申办由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主办的单项体育赛事活动,符合条件的办赛主体均可参与申办,须经省体育局业务处(室)、省体育总会秘书处审核,报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二条 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审批等工作由省体育局相关业务处(室)按职能分工负责。具备承接赛事活动审核工作条件的省体育局直属单位和单项运动协会,经省体育局授权后可开展相关赛事活动的审核工作。未经省体育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省体育局(含内设机构)、省体育总会作为赛事活动的参与单位。
需要省体育局审批的体育赛事活动,申办者应在赛事活动举办2个月前提出申请。省体育局承办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须报请省政府批准的,应当自收到请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报送;无须报请省政府批准的,应当自收到请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省辖区内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甘肃境内开展临时体育赛事活动报批办事指南》有关规定,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境内开展临时体育赛事活动的,应经省体育局批准,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十四条 除第九、十、十一条所规定的体育赛事活动外,省体育局对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必须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简化审批环节,减少会签部门,不断优化服务。积极协调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体育、公安、应急、卫生等多部门对商业性和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办赛主体应按照属地原则和办赛规模,应当提前30日向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备案信息开展监管和提供协调服务。举办参赛人数5000人及以上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向省体育局备案;举办参赛人数在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向市(州)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举办参赛人数在2000人及以下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向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备案,推动赛事活动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赛事活动名称、组织机构、参赛对象及比赛场地等基本情况;
(二)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基本情况,以及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三)经费来源和预算说明;
(四)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舆情应对方案和包含“熔断”机制的应急处置预案;
(五)安全承诺函。
第十七条 省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甘肃”“甘肃省”“全省”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举办地域、赛事活动项目内容相符;
(二)与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冒用其他组织或个人定期举办赛事活动的名称;
(五)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七)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规范使用“一带一路”“丝绸之路”“国际友好城市”等含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
(九)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第十八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国家体育总局等七部门公布。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潜水、航空运动、登山、攀岩、滑雪登山和汽车、摩托车等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方式,协商不一致的,须向相关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单位应当向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
(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
(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五)赛事活动组织方案、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舆情应对方案、包含“熔断”机制的应急处置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和负责人姓名;
(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参赛条件等基本信息;
(三)实地核查情况;
(四)批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者取消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开始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者取消手续。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新的许可决定或者撤销原许可决定。
第二十三条 负责审查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地方体育部门建立健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评估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加强业务指导,进行人员培训,全程跟踪指导,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确保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四章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
第二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发挥党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政治引领作用。
第二十六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其中担任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长原则上应具备国家级及以上资质;
(三)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四)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防疫、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五)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要求其提供符合参加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六)搏击类体育运动项目及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体育赛事活动必须配备具有合格资质的裁判员及救护人员,通过合理设置参赛条件、竞赛安排、救护措施等确保安全;
(七)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举行前30日,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活动基本信息;
(八)保障参赛各方人员的信息安全,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
(九)对妨碍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
(十一)审核体育赛事活动中的广告和宣传内容;
(十二)做好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地方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第二十八条 建立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须进行赛前风险研判,明确启动“熔断”机制的条件和情形,制定含有“熔断”机制的风险防范应急处置预案。
遇有下列直接或可能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相关联突发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中止比赛:
(一)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体育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五)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
办赛主体在无法判定是否启动“熔断”机制时,应当立即向同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涉及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办赛主体在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中止赛事活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立即中止。
启动“熔断”机制后,办赛主体和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
第二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教练员、裁判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志愿者、医护人员、观众等)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体育道德、竞赛规程和赛场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第三十一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为社会力量合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指导和服务:
(一)根据职责和章程开展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二)按照项目分类组建赛事活动项目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编制公布办赛指南、参赛指引,向赛事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
第三十二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共设施和综合运用金融产业政策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承办体育赛事活动。
省体育局经过评估可将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体育赛事活动列入《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方式给予支持。凡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的体育赛事活动,须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体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有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发展规划和体育发展实际,统筹规划所辖区域内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
第三十四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属地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应急工作机制,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单项体育协会推动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体育赛事活动服务可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高于全国性协会的相关收费标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或在线政务服务系统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信息管理服务平台。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于赛前30日登录赛事活动举办地体育赛事活动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填报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及时填报变更或取消信息。
第三十七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协会可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进行评估,对组织规范、运行良好、保障到位、整体水平高的体育赛事活动,及时向社会推介。
第三十八条 鼓励志愿者、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志愿服务。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依法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
第六章 体育赛事活动监管
第三十九条 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全面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
第四十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功能,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对所辖区域内的赛事活动实施现场检查和动态监管。
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以下情形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出具监管通知书,要求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和问题:
(一)未经确认许可,擅自将体育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列入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支持方、指导方的;
(二)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
(三)存在造成参赛人员、观众或其他人员发生伤亡事故风险的;
(四)存在造成重大社会舆情或群体性事件风险的;
(五)违背公序良俗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中发现对国家形象、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情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管理权限内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体育主管部门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和涉及安全问题的应当责令整改或者启动“熔断”机制。
第四十四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会员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办、承办、协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水平。
第四十五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赛风赛纪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建立体育领域信用制度体系,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将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列入失信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每年进行公布。
第四十七条 体育协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体育类社会组织有违规行为的,由其业务主管单位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在其年检中出具不合格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 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甘肃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4月28日甘肃省体育局印发的《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3月9日至11日,经过两天的激烈角逐,甘肃省全民健身运动会暨“我要上全运”甘肃省羽毛球选拔赛在酒泉市体育馆落下帷幕。金川集团公司代表我市参加了混合团体四个组别中的三项比赛,在教练和队员的齐心努力下,不畏困难、顽强拼搏,将平日刻苦训练的成果发挥得淋漓尽致。最终,分别夺得A组C组冠军,B组第五名,四人获优秀运动员称号并同时获得道德风采奖,为金昌再添荣誉。
本次赛事由甘肃省体育局、甘肃省体育总会主办,酒泉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甘肃省羽毛球运动协会承办。设置四个组别12个项目的比赛,共有来自全省12个市州的200余名运动员及裁判员、工作人员等共计300余人参加。
3月8日是“亚足联女足日”。为让更多女孩积极参与到足球运动中来,尽享足球运动的快乐与魅力,当日,2025年“亚足联女足日”女孩足球节活动(金昌站)在市第六小学启动。
此次活动由亚足联和中国足协主办,甘肃省足协、市体育局和市教育局承办,市足协和市第六小学协办。活动在激昂慷慨的国歌声中拉开帷幕,随后,女孩代表进行发言,相关负责人宣布活动启动。来自市第六小学四、五年级全体女生共计350人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女孩们在足球场上尽情挥洒汗水,近距离感受足球的魅力,现场气氛热烈非凡。
市第六小学体育组组长姚会文告诉记者,此次活动能激发该校更多的女孩参与到足球运动中来,也能够进一步宣传推广女足精神,培养女足小姑娘的协调性和团队精神,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男孩女孩都能参加到足球运动中来,强健体魄,锻炼心志。
为全面展示金昌市体育后备人才在冬训期间的训练成果,检验体能提升、技能掌握、心理素质增强等方面的进步情况,提升金昌市体育训练水平和竞技实力,为参加2025年甘肃省各项目锦标赛和2026年甘肃省第十六届运动会夯实基础。2月28日,以“以体强基促专项 冬训淬炼显成效”为主题的2025年“奔跑吧·少年”金昌市体育技能训练冬令营成果展示活动,在金昌市体育馆盛大启幕。市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潘有斌,市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鹏,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金昌市业余体校相关人员出席启动仪式。
启动仪式由市业余体校校长杨刚主持,市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鹏致词,市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潘有斌宣布活动开始。本次活动展示项包含有篮球、排球、摔跤、跆拳道、拳击、武术、足球、田径、铅球、跳高、射击、乒乓球、羽毛球13项,参加本次展示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共计300人。 活动期间,运动员们你追我赶、奋勇争先,拼素质、拼耐力、拼斗志,展现了良好的竞技水平和精神状态。运动员们在训练场上奋力奔跑,不断突破自我,挥洒汗水、不负韶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
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规范发展体育市场;
公开、公平、公正;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
(二)经营机构名称;
(三)经营场所地址;
(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
(六)许可期限。
第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不超过五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
第十三条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一)经营终止;
(二)许可证到期。
第十五条 已经许可、注销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吊销许可证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九条 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目录公布后的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许可。
第三十二条 具体实施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始终与时代浪潮同频共振、与民族复兴同向同行。过去一年,我国体育事业成绩斐然,向党和人民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2025年,全国体育战线将聚焦2035年建成体育强国的战略目标,进一步全面深化体育改革,以体育高质量发展助力国家发展、时代进步、人民幸福,努力将体育建设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标志性事业。
新的一年,总局系统要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完善体育改革方案,持续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实践发展。发挥体育强国指标体系引领作用,坚持统筹兼顾、协同配合、科学评价,进一步完善由国家共性指标、地方特色指标以及项目发展指标组成的指标体系,开展试点工作。高质量编制“十五五”体育发展规划,加快推动“十四五”体育规划落实。
新的一年,总局系统要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高质量完成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改革方案,持续组织实施好“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升行动和“国球两进”等活动,加强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对接。启动《全民健身计划(2026-2030年)》研制工作。健全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加强对体育社会组织的政策引导、服务、监督。不断丰富完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体系。积极推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鼓励各地建设“百姓健身房”“科学健身指导中心”“运动健康中心”等科学健身指导新载体、新平台。加快体教融合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加大体教融合发展模式创新幅度,加深体教融合关键资源共享程度,不断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为培养具有健全品格和强健体魄的新时代高素质人才作出新的贡献。
新的一年,总局系统要改革完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定完成竞技体育改革方案。全面启动洛杉矶奥运会备战工作,总的要求是目标明确、高点定位、居安思危、难点攻关、机制多元、勇闯新路,坚决巩固奥运强国的战略地位,向竞技强国迈进。合理规划运动项目区域布局。实施好《633项目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实施方案》,形成全国抓青训和后备人才培养的合力。制定出台新的体校管理办法,加大体校建设力度, 探索多元化体校建设发展路径。全力抓好米兰冬奥会备战工作,做好亚冬会、世运会和十五运筹办举办工作。
新的一年,总局系统要推动“三大球”振兴发展。继续巩固足球领域以案促改促治成果,实质性推动职业联赛管办分离改革,扎实推动全国足球发展重点城市和西部地区体教融合足球青训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配合国务院推进足球改革发展工作专班组织召开全国足球工作会议。进一步完善《中国篮球改革发展行动纲要》《中国排球改革发展行动纲要》,适时召开全国篮球、排球工作会议。落实好“三大球”人才培养工作部署,研制教练员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统筹建立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管理人员“走出去”工作机制。狠抓国家队建设,切实提高国家队水平。
新的一年,总局系统要统筹推进体育教育、科技、人才、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围绕体育强国、教育强国建设任务,系统化推进体育教育综合改革。持续建设“干净的反兴奋剂生态体系”,加快推进《反兴奋剂条例》和违规责任追究等相关办法的修订工作。增强体育科技创新水平,完成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优化调整,进一步完善体育科普工作体系,为奥运备战和全民健身提供更高水平服务。抓好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落实和高水平后备人才培养,持续完善运动员保障工作政策体系。深入挖掘中华体育精神内涵,持续加强体育正能量传播。巩固完善体育舆情治理体系,坚决抵制畸形“饭圈文化”侵扰,优化体育发展舆论环境。加快推进体育仲裁中心组建运行。积极开展体育对外交往,参与国际体育治理,加大国际组织任职人员培养监管力度,加强港澳台体育工作。
新的一年,总局系统要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抓好已出台政策文件落实,大力发展冰雪经济。启动研制赛事经济发展政策文件,支持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赛事品牌,会同相关部委研制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体育器械高质量发展、冰雪旅游提升计划、金融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等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体育产业政策体系。持续开展“体育赛事进景区、进街区、进商圈”“跟着赛事去旅行”活动,办好中国户外运动产业大会,在部分省区市开展重点赛事拉动消费的监测试点工作,提升体育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加大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力度,确保彩票工作安全稳定。保持清醒头脑,防止赛事盲目发展、国内无序竞争、内卷日趋严重的倾向,进一步统筹好在国内举办的高水平国际赛事,着力防控风险隐患。
新的一年,总局系统要深化体育安全风险预防体制改革。各级体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意识,落实责任,切实提高体育领域安全工作水平。在做好高危项目、体育场馆安全监管的同时,持续巩固马拉松、山地越野跑等群众赛事专项整顿规范成果,不断健全完善办赛、参赛安全标准,建立户外运动安全分级管控体系,引导群众科学认识身心状况、理性评估运动能力、有效防范参赛风险。新的一年,总局系统要持续强化党的建设,切实加强党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持续推进思想道德和作风建设,加强优秀运动队和优秀运动员教育管理,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不动摇,持续纠治不良风气,常态化、长效化巩固中央机动巡视整改成效,为体育事业改革发展打造蓬勃向上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