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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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6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12278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13289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13289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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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份全省主要商品价格变动情况

一、主要副食品价格

(一)粮油

7月份粮油价格环比基本平稳;同比略有下降

7月份,我省小麦平均收购价环比下降0.83%、玉米平均收购价环比持平;同比,小麦持平、玉米下降1.74%。面粉、粳米、菜籽油平均零售价环比均持平;同比分别下降0.47%、1.74%、0.89%。

(二)肉禽蛋

7月份肉禽蛋类价格环比以降为主;同比猪肉下降其余均上涨

7月份,我省鲜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鸡蛋平均零售价环比,1涨4降,其中:猪肉1.93%,牛肉、羊肉、鸡肉、鸡蛋分别下降0.53%、0.53%、0.70%、5.40%;同比,4涨1降,猪肉下降17.20%,其余分别上涨6.22%、10.25%、2.52%、32.74%。

(三)蔬菜

7月份蔬菜零售价格环比、同比均有所下降

7月份,我省重点监测的18种主销蔬菜平均零售价格环比,8涨9降1平,涨幅最大的为菠菜,上涨18.24%,降幅最大的为尖椒,下降19.73%;同比,8涨10降,涨幅最大的为菜花,上涨19.28%,降幅最大的为青笋,下降30.12%。

18种主销蔬菜平均零售价格每500克为2.82元,环比、同比均持平。

二、主要生产资料价格

(一)黑色金属

7月份黑色金属价格环比均下降;同比硅铁上涨,其余下降

7月份,我省圆钢、螺纹钢、线材、硅铁出厂价格环比分别下降6.07%、5.16%、5.16%、0.43%;同比硅铁上涨6.94%,其余分别下降3.28%、2.34%、2.87%。

(二)有色金属

7月份有色金属价格环比有涨有跌;同比以涨为主

7月份,我省五种有色金属铜、铝、镍、铅、锌出厂价环比2涨3降,铜、铅分别上涨0.03%、5.90%,铝、镍、锌分别下降0.69%、1.68%、3.73%;同比4涨1降,铜、铝、镍、锌分别上涨31.94%、11.32%、5.41%、9.05%,铅下降6.36%。

(三)煤炭、水泥、砂石

7月份煤炭价格环比同比均上涨,砂石价格下降

7月份,我省动力煤(混煤5000大卡)、块煤(中块5000大卡)、水泥、机制砂(细砂)、河砂(细砂)平均出厂价环比2涨2降1平,动力煤、块煤分别上涨3.26%、2.46%,机制砂、河砂分别下降1.54%、0.16%,水泥持平;同比2涨3降,动力煤、块煤上涨分别7.19%、0.95%,水泥、机制砂、河砂分别下降27.78%、4.90%、1.72%。

(四)农业生产资料

7月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环比以涨为主;同比以降为主

7月份,我省尿素、磷酸二铵、棚膜、地膜平均销售价格环比3涨1降,其中尿素、磷酸二铵、地膜分别上涨0.49%、0.64%、0.10%,棚膜下降0.07%;同比磷酸二铵上涨10.72%,尿素、棚膜、地膜分别下降5.50%、1.15%、5.18%。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发改价格〔2026〕43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甘肃矿区发展改革委,东风场区工商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现就甘肃电网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用电价格分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三类。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二、工商业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

(一)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线损电量继续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代理采购,按照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国家核定的省内上网环节线损率2.31%分时段计算线损费用,实际执行中产生的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二)输配电价。甘肃电网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标准,具体见附件。工商业用电输配电价分为单一制和两部制两类,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用电容量在100-315千伏安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执行周期最少为3个月;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三)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现货市场运营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上网环节线损代理采购损益、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发电侧容量电费、水电差价结算费用、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费用、跨省跨区电力应急应用及需求响应费用等。

(四)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12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6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2分钱。

三、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继续免收需(容)量电费,如若国家政策调整,我省同步执行。

四、发电企业(含公用电厂、全额上网分布式新能源、集中式新能源)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输配电价按照工商业电价执行,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免收需(容)量电费。

五、送省外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照外送上网价格和国家核定的送省外上网环节线损率1.01%计算回收线损费用,实际执行中产生的损益,统一在省内进行清算。

六、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输配电价政策,落实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加强政策解读宣讲,主动靠前服务,积极指导用户根据自身负荷特性优化用电习惯、合理报装容量,降低用电成本;要加强工商业电价监测分析,及时防范应对电价异常波动,确保全省工商业到户电价平稳运行;要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分别将有关数据材料和执行情况报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中如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第四监管周期甘肃电网输配电价表.xlsx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

甘发改价格〔2026〕184号


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建立合理的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等要求,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

(一)专业分类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划分的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

(二)适用范围

本次学费标准调整仅针对执行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的公办普通高校本科专业,不包含校企和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职业本科和其他类型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三)具体标准

哲学4700元/生・学年、经济学4800元/生・学年、法学4700元/生・学年、教育学4700元/生・学年、文学4700 元/生・学年、历史学4600元/生・学年、理学5200元/生・学年、工学5600元/生・学年、农学5300元/生・学年、医学5800 元/生・学年、管理学4600元/生・学年、艺术学8100元/生・学年。

学分制学费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收取,学分制收费计算方式按照我省现行规定执行,学分制学费折算为学年学费,原则上不得高于以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建立浮动调整机制

为调动公办普通高校内生发展动力,激发办学活力,鼓励学校争优创先,建立学费标准与专业质量挂钩浮动机制,其中:“双一流”高校整校全专业上浮不超过 10%;进入国家一流学科建设行列的专业上浮不超过20%;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对应本科专业上浮不超过15%;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分别上浮不超过10%、8%。各项上浮就高不累计,具体上浮专业及比例需由高校在实施1个月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备后执行。公办普通高校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学费标准适度下浮。

三、强化政策保障措施

(一)精准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要全面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贷尽贷。畅通“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落实国家和省上各项学生资助政策,严格执行奖助学金评审制度,及时足额发放奖助学金。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动态调整勤工助学岗位薪酬,并及时足额发放资金。同时,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降低学生必要生活支出。

(二)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细化收退费办法和支出管理。落实预算绩效全口径、全过程管理,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同时,确保学费优先用于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学科平台、重点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着力提升教学质量和学科水平。

(三)严格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妥善做好政策过渡衔接工作。持续加强教育收费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学费按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确保资金规范使用。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

(四)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通过校园网、官方App、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向学生和社会公众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学生奖助政策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保障家长和学生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关问题和疑问做好解释工作,确保学费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健全学费收支报送制度。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于每年7月30日前,形成上年度学费收支情况报告,报告包括学校上一年度学费收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政策执行情况等内容,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加强收费政策和标准评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标准、财政拨款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估,适时优化收费政策,动态调整收费标准。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强化部门联合监管。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收支情况专项检查。对擅自提高学费标准、不落实收费公示要求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公办高校收费秩序、规范收费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五、其他事项

从2026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专业新招录的学生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标准执行;已入学的在校学生,仍继续执行原学费标准,保留学籍复学的学生,按当年注册学籍时的学费政策(即老生老政策)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甘肃省学分制收费标准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2026年4月8日     

关于公布2026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涉企)目录清单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金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2026版)
金昌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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