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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12月,开展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9批次,合格率为100%.其中:方便食品9批次,合格率100%。
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发布,标志着我国召回管理正式进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新阶段。2007年我国消费品召回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性立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发布,2016年正式实施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确定了实施召回管理的2大类20种消费品。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将缺陷消费品召回的实施范围扩展至所有普通消费品。
尽管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经实施多年,但许多消费者可能仍不太清楚什么是召回、哪些消费品需要召回,缺陷消费品与不合格消费品有什么区别。今天,就带大家来一探究竟!
(一)什么是消费品缺陷?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只有同时具备安全性、普遍性、生产者(产品)原因三要素才符合《规定》所称缺陷。
安全性——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普遍性——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
生产者(产品)原因——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导致的。
如下图这款扫把及拖把把杆因设计原因产生了锐边伤害,可能构成缺陷。
(二)什么是召回?
召回是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
召回不一定是“退换货”,凡是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措施都可以。
(三)缺陷消费品与不合格消费品有什么区别?
缺陷消费品与不合格消费品有严格的区别。不合格消费品是指产品未能符合(达到)标准的规定要求,缺陷消费品是指产品未能满足预期的使用安全要求。不合格消费品不一定是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合格消费品也可能存在缺陷。
(四)消费品被召回就说明是劣质产品么?
缺陷召回往往是厂家精心设计制造出一个产品时,没有认知到会有安全问题,投放市场以后才发现,便主动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是一个技术革新的过程;劣质产品一般是主观的,厂家为了追求更高利润,选择降低成本,减少投入,从而生产劣质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概念是完全不一样的。召回的产品是有缺陷的产品,不是假冒伪劣产品,所以广大消费者要理性看待这个问题。
(五)哪些产品不属于《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监管的范围?
首先,应当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因此,工业生产用设备不是《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监管的范围。
其次,现有法律法规明确有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消费品,不是市场监管部门消费品召回的范围,包括:民用航空器,船舶,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包括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烟草等。
最后,虽然明确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产品,但对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已明确有专门召回程序的产品,不应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召回,而应依照相关的专门召回程序进行。例如,汽车产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应分别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等进行召回。
(六)生产者如果拒绝实施召回,有哪些后果?
生产者拒绝召回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责令召回。生产者经责令召回仍不实施召回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除此之外,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也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对生产者来说,实施消费品召回制度不仅能减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还能推动自身改进产品质量,展示社会责任、提升企业信誉和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对消费者而言,实施消费品召回制度不仅能有效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能提高产品体验和满意度,增加对市场的信任感,促进形成更加健康放心的消费环境。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与生产企业间的配合,降低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作用,全面提升辖区机动车检测站工作质效与服务水平,强化机动车安全源头管控,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近日,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深入辖区机动车检测站开展监督检查。
检查期间,执法人员紧盯核心环节,重点核查检测设备有效期及检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随机抽查车辆检测报告规范度及检测项目完整性等情况,严厉查处擅自缩减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等违规行为。同时,督促企业强化工作人员培训管理,规范业务流程,确保检测站规范经营、长效发展。
此次检查有效压实了机动车检测站主体责任,强化了服务意识,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筑牢车辆源头管控防线,全力守护道路交通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
11月,开展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32批次,合格率为100%.其中:饮料4批次,合格率100%;餐饮食品4批次,合格率100%;食用农产品9批次,合格率100%;方便食品5批次,合格率100%;乳制品10批次,合格率100%。
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已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按要求,自2025年12月1日起,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销售。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1.生产、销售无3C认证或使用旧版3C认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的行为;
2.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装置、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行为;
3.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的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二、问题线索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广大市民群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935-8217103;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935-7112365;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935-7522571)。也可登录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举报。
三、线索征集说明
1.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线索征集,对举报人信息我们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对问题线索将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2.为使反映线索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鼓励实名举报,详细提供问题线索相关事实、证据材料及联系方式,内容要真实、客观、具体。
为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昌市质量技术检测所组织开展了全市燃油加油机、(CNG)加气机周期强制检定工作,为民生计量“保驾护航”。
检定人员严格依据JJG 443-2023《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JJG 996-2012《压缩天然气加气机》检定规程,对每台设备的示值误差、重复性、防作弊功能等关键指标进行严格检测,确保加油机误差控制在±0.3%、加气机误差控制在±1.0%法定范围内。对检定合格的加油机、加气机在醒目位置粘贴检定合格标识及有效期限,方便消费者直观识别、放心消费;对检定中发现的微小偏差设备,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加油站、加气站完成调试校准。
面对检定任务量大、站点分布广等因素,检定人员发扬连续作战精神,科学统筹、合理规划路线和检定时间,圆满完成全市38家加油站、6辆移动加油车在用的415条加油枪和6家(CNG)加气站在用的36条加气枪的周期强制检定工作。同时,检定人员向加油(气)站工作人员宣传了相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工作人员自觉遵守计量法规,保证铅封及记录完整,对加油(气)机严格实行周期管理,确保量值溯源可查,进一步增强经营者的计量法律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
下一步,金昌市质量技术检测所将持续强化民生领域计量检定工作,切实筑牢民生计量安全防线,让群众加油(气)更放心、消费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