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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到户。2025年10月,全市累计为16651户27181人困难群众发放救助资金1.16亿元。其中:
1.保障城乡低保对象8165户13585人,共发放低保金8564.44万元(其中:金川区为2997户4709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3021.44万元;永昌县为5168户8876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5543万元)。累计新增低保对象1023户1804人,累计退出低保对象601户1374人。
2.供养城乡特困人员951户1001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39户242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712户759人),共发放供养金1245.73万元(其中:金川区为260户278人特困人员发放供养金373.58万元,永昌县为691户723人特困人员发放供养金872.15万元)。
3.共为临时救助对象7535户12595人发放救助金1774.74万元(其中:永昌县为2372户4058人发放救助金561.59万元;金川区为5163户8537人发放救助金1213.15万元)。
4.各级民政部门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的同时,加大低收入群体动态监测预警力度,对老弱病残孕等重点群体开展摸排,对摸排出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启动低保边缘人口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全市现有低保边缘人口1519户2449人。
金昌市民政局
2026年1月8日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到户。2025年9月,全市累计为11604户19338人困难群众发放救助资金7175.57万元。其中:
1.保障城乡低保对象7938户13296人,共发放低保金6374.96万元(其中:金川区为2801户4417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2208.86万元;永昌县为5137户8879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4166.1万元)。累计新增低保对象659户1183人,累计退出低保对象464户1065人。
2.供养城乡特困人员935户983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49户252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686户731人),共发放供养金926.12万元(其中:金川区为256户274人特困人员发放供养金273.99万元,永昌县为679户709人特困人员发放供养金652.13万元)。
3.共为临时救助对象3590户6743人发放救助金953.08万元(其中:永昌县为1565户2803人发放救助金361.19万元;金川区为2025户3940人发放救助金591.89万元)。
4.各级民政部门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的同时,加大低收入群体动态监测预警力度,对老弱病残孕等重点群体开展摸排,对摸排出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启动低保边缘人口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全市现有低保边缘人口1685户2890人。
金昌市民政局
2025年10月17日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到户。2025年8月,全市累计为11604户19338人困难群众发放救助资金7175.57万元。其中:
1.保障城乡低保对象7861户13185人,共发放低保金5653.29万元(其中:金川区为2736户4308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1946.18万元;永昌县为5125户8877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3707.11万元)。累计新增低保对象548户997人,累计退出低保对象430户973人。
2.供养城乡特困人员931户980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51户254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680户726人),共发放供养金816.46万元(其中:金川区为252户270人特困人员发放供养金236.45万元,永昌县为679户710人特困人员发放供养金580.01万元)。
3.共为临时救助对象2812户5137人发放救助金705.82万元(其中:永昌县为1456户2581人发放救助金331.07万元;金川区为1356户2556人发放救助金374.75万元)。
4.各级民政部门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的同时,加大低收入群体动态监测预警力度,对老弱病残孕等重点群体开展摸排,对摸排出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启动低保边缘人口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全市现有低保边缘人口1685户2890人。
金昌市民政局
2025年9月8日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到户。2025年7月,全市累计为11265户18673人困难群众发放救助资金6243.32万元。其中:
1.保障城乡低保对象7838户13180人,共发放低保金4918.85万元(其中:金川区为2729户4302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1670.59万元;永昌县为5109户8878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3248.26万元)。累计新增低保对象472户855人,累计退出低保对象376户860人。
2.供养城乡特困人员930户979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51户254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679户725人),共发放供养金712.79万元(其中:金川区为254户272人特困人员发放供养金202.96万元,永昌县为676户707人特困人员发放供养金509.83万元)。
3.共为临时救助对象2497户4514人发放救助金611.68万元(其中:永昌县为1369户2438人发放救助金309万元;金川区为1128户2076人发放救助金302.68万元)。
4.各级民政部门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的同时,加大低收入群体动态监测预警力度,对老弱病残孕等重点群体开展摸排,对摸排出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启动低保边缘人口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全市现有低保边缘人口1699户2923人。
金昌市民政局
2025年8月8日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到户。2025年6月,全市累计为11000户18232人困难群众发放救助资金5381.1476万元。其中:
1.保障城乡低保对象7839户13205人,共发放低保金4219.37万元(其中:金川区为2716户4287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1431.40万元;永昌县为5123户8918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2787.97万元)。累计新增低保对象395户703人,累计退出低保对象298户687。
2.供养城乡特困人员915户963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49户252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666户711人),共发放供养金610.91万元(其中:金川区为242户259人特困人员发放供养金170.65万元,永昌县为673户704人特困人员发放供养金440.26万元)。
3.共为临时救助对象2246户4064人发放救助金550.86万元(其中:永昌县为1248户2232人发放救助金284.42万元;金川区为998户1832人发放救助金266.44万元)。
4.各级民政部门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的同时,加大低收入群体动态监测预警力度,对老弱病残孕等重点群体开展摸排,对摸排出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启动低保边缘人口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全市现有低保边缘人口1829户3258人。
金昌市民政局
2025年7月4日
各市(州)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总工会,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群政法和社会工作部、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城乡发展局、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乡村振兴局)、应急管理局,甘肃矿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我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省民政厅等11部门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
甘肃省总工会
2025年7月21日
甘肃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24〕57号)、《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3〕9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负责因地制宜、适度合理;精准认定、动态管理、及时高效、应认尽认。
(二)坚持与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法定赡(扶、抚)养相结合,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
(三)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医保、残联、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第四条 全省各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且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当地规定,具体比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在60%--90%之间取值确定;
(四)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刚性支出包括:
(一)基本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以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为原则进行测算,具体计算方法:〔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0.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1)〕×12个月。
(二)医疗刚性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异地就医期间患者本人及1名陪护(同)家庭成员必须且实际支出的交通费、异地住宿费纳入医疗刚性支出范围。交通费不超过居住地至就医地高铁(动车)二等座或硬卧价格,每12个月认定往返上限为两次;住宿费区分省内、省外就医两档标准定额认定,省内上限为100元/人/天,省外上限为150元/人/天,认定天数上限为60天/年。异地交通费、异地住宿费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刚性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基本职业技能培训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学生异地就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纳入教育刚性支出范围。交通费不超过居住地至就学地高铁(动车)二等座或硬卧学生票优惠价格,每12个月认定往返上限为两次,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异地康复治疗和配备辅具器械期间患者本人及1名陪护(同)家庭成员必须且实际支出的交通费、异地住宿费纳入残疾康复刚性支出范围。交通费不超过居住地至就医地高铁(动车)二等座或硬卧价格,每12个月认定往返上限为两次;住宿费区分省内、省外就医两档标准定额认定,省内上限为100元/人/天,省外上限为150元/人/天,认定天数上限为60天/年。异地交通费、异地住宿费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五)其他刚性支出。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包含但不限于因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营养费,学龄前儿童和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的照护费,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在校住宿费等在计算刚性支出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比例计入。
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上述单项刚性支出条件的,支出项可以按实际支出累加。
第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内和审核期间已经得到的各级政府及各类机构、社会力量、慈善力量等的专项救助、捐助、减免、赔偿等(不含实物),在核定计算刚性支出时应在刚性支出总数中进行扣除,以实际个人负担支出计算。
第八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36(月)”的计算数额。
(二)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出租类不动产等。
特殊类型:家庭已拥有1套(栋、院)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不作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对城镇有1套(栋)居住用房(人均面积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同时拥有一套(院)农村老宅住房的,不认定为居住用房超出标准。
(三)无1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当年购买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确定;非当年购买的,可参照商业保险车损险当年度保额价值予以折旧确定;没有购车票据的,车辆现值可参考二手车市场评估价格、互联网二手车买卖平台评估价格或商业保险车损险当年度保额价值予以确定;大型农机具购置价格中不包含农机具购置补贴。
(四)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收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已经计算在内,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家庭财产标准。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家庭财产范围界定、收入范围界定、收入核算办法等按照城乡低保相关政策执行。但城乡低保政策中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相关刚性支出的政策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收入核算时不适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家庭;
(二)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或隐瞒家庭经济状况的家庭;
(三)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四)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的家庭;
(五)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后,仍存在自费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等工作流程按照城乡低保审核确认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为自审批日期起12个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专项救助或者帮扶。
第十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有效期满后,家庭基本生活和刚性支出情况得到改善,不再符合条件的,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自然免除。期间因家庭情况变化,符合其他救助类型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做好档案及信息系统动态调整工作。
有效期满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由个人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供养、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特困供养、低保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经审核退出特困供养、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对象,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七条 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过程中遇到的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且无法查找的、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特殊情况,经申请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复杂、难以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并落实备案制度。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对象信息交换和相关业务协同机制,有序推进在经常居住地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从事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核、确认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予以确认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的;
(三)不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
(四)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在认定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完善社会救助领域容错纠错机制,对因社会救助对象提供虚假情况、核查手段有限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并能够及时纠正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予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档案管理、各类行政文书参照城乡低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单独标示,并纳入动态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甘民发〔2022〕181号)中“支出型困难人口”在本办法施行后统一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原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民发〔2022〕9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