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10月23日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精神,全面排查风险隐患,集中整治各类问题,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月行动,持续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一批重点案件。现将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月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食品小作坊未保持许可条件案
2025年10月31日,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食品小作坊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能保持开办食品小作坊的许可条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开办食品小作坊未能保持许可条件的违法事实。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处理。
合规提示:《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二)生产场所应当清洁卫生;
(三)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上、下水通畅,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洗涤以及必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四)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食品原料、成品及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不洁物品;
(五)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墙壁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房顶应无灰尘;生产场所内的厕所应为水冲式;
(六)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