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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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市政府领导
市长
王琳玺
市委副书记、市长
王琳玺,男,汉族,1971年12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
副市长
  • 马国开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马国开,男,汉族,1975年3月生,在职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 肖进银
    副市长
    肖进银,男,汉族,1972年11月生,大学学历,农学学士,九三社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九三学社金昌市委员会主任委员。
  • 宋磊
    副市长
    宋磊,男,汉族,1982年10月生,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张恒山
    副市长
    张恒山,男,汉族,1973年6月生,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张继平
    副市长
    张继平,男,汉族,1978年10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吴双峰
    副市长
    吴双峰,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王文华
    副市长
    王文华,男,汉族,1977年6月生,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 董丽杰
    副市长
    董丽杰,女,汉族,1973年6月出生,民进会员,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现任金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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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月行动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第十二批)

为贯彻落实10月23日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精神,全面排查风险隐患,集中整治各类问题,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月行动,持续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一批重点案件。现将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月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食品小作坊未保持许可条件案

2025年10月31日,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食品小作坊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能保持开办食品小作坊的许可条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开办食品小作坊未能保持许可条件的违法事实。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处理。

合规提示:《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二)生产场所应当清洁卫生;

(三)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上、下水通畅,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洗涤以及必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四)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食品原料、成品及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不洁物品;

(五)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墙壁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房顶应无灰尘;生产场所内的厕所应为水冲式;

(六)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金昌市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月行动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第十一批)

为贯彻落实10月23日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精神,全面排查风险隐患,集中整治各类问题,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月行动,持续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一批重点案件。现将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月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饺子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虾皮案

2025年11月10日,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饺子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制作酸汤水饺的食品原料“精选虾皮”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虾皮的违法事实。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处理。

合规提示:《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金昌市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月行动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第十批)

为贯彻落实10月23日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精神,全面排查风险隐患,集中整治各类问题,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月行动,持续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一批重点案件。现将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月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永昌县某食品配送运营中心外卖平台代理机构未严格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相关资质案

2025年11月12日,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昌县某食品配送运营中心外卖平台代理机构进行线下现场执法检查,平台入网食品经营者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加工并销售“肘子肉”、“青椒肘花”等菜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处理。

合规提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 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金昌市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月行动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第九批)

为贯彻落实10月23日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精神,全面排查风险隐患,集中整治各类问题,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月行动,持续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一批重点案件。现将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月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金昌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食品酿皮未按规定进行标识案

2025年10月29日,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金昌市开发区的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该企业生产的酿皮包装外无标识信息。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违法事实。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处理。

合规提示:《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包装食品,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净含量(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内容。

金昌市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月行动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第八批)

为贯彻落实10月23日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精神,深入排查风险隐患,集中整治突出问题,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月行动,持续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金昌市某冷库仓储企业未严格审查承租方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案

2025年11月13日,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昌市某冷库仓储企业出租的食品冷库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对13家承租方的食品经营许可及备案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调查。

合规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甘肃省食品仓储管理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仓储企业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留存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详细记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金昌市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月行动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七批)

为贯彻落实10月23日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精神,全面排查风险隐患,集中整治各类问题,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月行动,持续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一批重点案件。现将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月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永昌县某有限公司外卖平台代理机构未严格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相关资质案

2025年11月10日,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昌县某有限公司外卖平台代理机构进行线下现场执法检查,平台入网食品经营者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加工并销售“藤椒无骨鸡爪”、“青椒皮蛋”、“风味鱼皮”等菜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处理。

合规提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 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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