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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为贯彻落实10月23日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精神,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月行动,持续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一批重点案件。现将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月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金昌市永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昌县某医药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5年10月27日,金昌市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昌县某医药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医疗器械陈列架上发现“晕车型穴位压力刺激贴”14盒,生产日期:2022/09/26,有效期至:2025/09/25,该医疗器械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处理。
合规提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从事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措施。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放置到不合格品区进行隔离,按照相关制度采取销毁、退货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国药监械管〔2024〕20号)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2日对甘肃德生堂医药科技集团金昌有限公司六十九店申请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2025年10月27日对甘肃新贵一族眼镜有限公司,甘肃康盛同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结果符合规定,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0935—8213277
通信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大道146号
邮编:737100
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企业名单
序号 | 申报事项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仓库地址 | 法定 代表人 | 质量 管理人 | 经营范围 | 现场检查结果 | 备 注 |
1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 | 甘肃德生堂医药科技集团金昌有限公司六十九店 |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大市场2号商业楼门面房1、2号商铺 | 无 | 龙岩 | 孙香兰 | 07-04;07-10;08-01;14-01;14-10;16-06-02;18-06;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诊断试剂不需低温冷藏运输贮存) | 符合标准 | |
2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 | 甘肃新贵一族眼镜有限公司 |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步行街中段时代广场B1楼13-15号 | 无 | 刘旺民 | 刘涛 | 16-06 | 符合标准 |
为进一步加强药械化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近日,金昌市市场监管局召开了2025年第三季度药械化安全风险会商会。
会商会上,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就本辖区药械化领域的日常监管、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进行了汇报,市市场监管局分析研判了三季度监管形势任务和风险点,研究制定下一阶段风险防控措施。
会议强调,一要高度重视风险会商,要抓实风险研判和防控工作,全面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二要强化部门协作沟通,强化与公安、卫健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提升综合监管效能。三要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以案件查办为抓手,严打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保障公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
局机关相关科室、经开区分局、县(区)局分管负责人,县(区)局药械化监管股室负责人及县局各市场监管所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永昌县某中西医结合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5年7月18日,永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昌县某中西医结合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过期药品,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永昌县某大药房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11月1日,永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永昌县某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4月21日,永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永昌县某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金川区某连锁药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5年4月3日,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川区某连锁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明确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定性为劣药,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专区专管、定期巡检,设置醒目的“不合格品区”,物理隔离并明确标识,保证药品生产(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2.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从事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措施。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放置到不合格品区进行隔离,按照相关制度采取销毁、退货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为进一步强化药械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排查化解风险隐患,切实提升风险管控水平。8月4日,金昌市市场监管局召开了2025年第二季度药械化安全风险会商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杰善参加会议。
会商会上,县、区市场监管局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及经营使用环节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了发言,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了2025年上半年药械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了下半年的重点工作。
会议强调,要牢固树立风险管控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风险隐患和短板弱项,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扎实做好药械化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一是强化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切实保障产品质量。二是深化专项整治,开展“清源”行动,严查重点产品、重点区域。三是推进智慧监管,应用药品可追溯系统、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实现风险动态预警。四是加强部门协同,与公安、卫健、医保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局机关相关科室,经开区分局,县、区局分管负责人及药械化监管工作人员,以及药械化经营使用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