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新增保障措施
新版《医师法》草案新增“保障措施”一整章节,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基层医生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对于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精神卫生等专业,新草案也提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适当津贴。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02
修订准入资格
原《执业医师法》中,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新草案删去了此内容,若最终实施,中专学历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依据。但由于目前仍有大批中等医学院校在读学生,草案给出了五年“过渡期”。第五十九条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后五年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同时,《医师法》草案对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医学生及医学毕业生相关临床行为做出新增规定,明确应当在执业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活动。
03
开放多点执业
《医师法》草案新增规定:医师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执业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应当以其中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备案等手续。此前,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六条,医师的注册向批准该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但之后并没有出台两个以上执业地点的管理规定,因此依据当时的管理规范,医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地点合法执业。
04
不得过度医疗
原《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此次《医师法》草案新增:
一、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二、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05
新增医师义务
新草案第三十一条对医师法定报告义务进行了明确,相比原版本增加了两条:发现可能与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目前,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