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金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6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12278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13289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13289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市政府领导
市长
王琳玺
市委副书记、市长
王琳玺,男,汉族,1971年12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
副市长
  • 郝爱龙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郝爱龙,男,汉族,1976年7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 肖进银
    副市长
    肖进银,男,汉族,1972年11月生,大学学历,农学学士,九三社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九三学社金昌市委员会主任委员。
  • 张恒山
    副市长
    张恒山,男,汉族,1973年6月生,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王文华
    副市长
    王文华,男,汉族,1977年6月生,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 董丽杰
    副市长
    董丽杰,女,汉族,1973年6月出生,民进会员,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
  • 展之春
    副市长
    展之春,女,汉族,1982年8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理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 李辉
    副市长
    李辉,男,汉族,1987年3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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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经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工作,并组织制定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4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以下简称“示范市(县)”〕创建质量,规范示范市(县)创建管理,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示范市(县)创建工作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和组织管理。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安排,负责辖区内示范市(县)创建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示范市创建对象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辖区和具备卫生管理职能的经济开发区(以下统称“市”)。

  示范县创建对象为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以下统称“县”)。

  第四条 示范市(县)创建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地方自愿、政府主导、实事求是、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示范市(县)创建每3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申报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发布申报工作通知,组织动员各地申报。

  第七条 市、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市(县)创建工作的具体实施。创建对象依据《基本要求》进行自评,自评达到标准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中医药主管部门按层级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示范市(县)创建单位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送推荐材料;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复核合格的,确定为示范市(县)创建单位。

第三章 创 建

  第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指导各地开展创建工作,并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强化日常监测和指导。

  第十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综合运用评估、监测等方式,推动辖区内示范市(县)创建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提高创建质量,规范创建活动。

  第十一条 示范市(县)创建单位应当依据《建设标准》开展创建工作,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并按年度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有关数据、信息和总结报告等材料。

第四章 命 名

  第十二条 创建周期结束前6个月内,依照《建设标准》组织开展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分为省级评估验收和国家评估验收。

  第十三条 省级评估验收。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通过材料审查、数据评估、现场踏查等方式组织实施,省级评估验收结果经公示后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十四条 国家评估验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结合日常监测等掌握的情况,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复核,综合形成国家评估验收结果,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命名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并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推迟评估验收,并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备。推迟验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复 审

  第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已命名的示范市(县)持续开展指标监测,在后续周期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合格的保留命名,仍不合格的撤销命名。

  第十八条 已命名的示范市(县)应当注重总结创建工作,优化完善工作模式,巩固拓展创建成果。

  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挖掘推广各地创建工作典型做法经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立经验推广工作机制,通过多种形式扩大示范效应,发挥示范市(县)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九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示范市(县)给予政策支持,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持续深化创建成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示范市(县)创建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开展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得脱离地方中医药发展实际,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增加基层负担,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

  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取消创建资格或撤销命名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示范市(县)验收评估过程中,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各项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参加审核评估人员需签订工作责任书、回避声明等。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依法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示范市(县)创建单位在创建过程中或命名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创建资格或撤销命名,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通报。

  提供虚假数据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到期无故不参加评估验收或复审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示范市(县)创建工作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廉洁纪律要求,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同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公开接收群众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已命名地区行政区划发生重大调整的,示范项目资格自行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托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信息平台搭建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示范市(县)相关数据提取、信息报送、日常监测和评估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建设标准》结合创建周期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发〔2022〕1号)同时废止。


甘肃推进10个省级中西医协同“旗舰”科室建设

近日,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省级中西医协同“旗舰”科室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确定兰州大学第一医院肝病科、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甘肃医院中西医结合肿瘤防治中心、甘肃省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等10个省级中西医协同“旗舰”科室建设项目。同步就项目规范有序推进作出全面安排,推动中西医协同诊疗服务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各项目所在医院需高度重视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提升中西医协同诊疗能力的重要抓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强化保障支撑。各项目单位要严格依据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结合科室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年度任务、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规范资金使用计划,并定期向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报告进展。

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建立常态化监管和定期调度机制,实时掌握项目进展,协调解决建设难题。对成效显著、示范突出的单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项目;对推进不力、弄虚作假或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将视情调整或取消资格。

对此,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已召开省级中西医协同“旗舰”科室建设项目工作推进会(视频会),与各项目科室签订管理责任书。会议要求以高度责任感打造精品样本,聚焦内涵建设,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发展经验;同时健全监管机制,筑牢资金安全防线。

(信息来源: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卫基层发〔2025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现就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特色科室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落实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发展防治康管全链条服务,按照坚持定位、适应需求、合理布局、错位发展的原则,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疗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等业务及医技科室建设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辖区居民健康需求、人口老龄化、区域医疗卫生资源布局等因素,重点加强若干临床科室建设,形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基层优势和特色的科室,便利群众就近就医,更好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高品质健康服务需求。2030年,达到服务能力推荐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建成1个特色科室。鼓励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建设特色科室。

二、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科室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立足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等,优先发展儿科、妇科、康复医学科、精神(心理)科、五官(口腔)科等重点科室,科室名称应当与诊疗科目相匹配。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疼痛、安宁疗护、血液透析、体重管理等专病专科服务能力和老年人群多病共防共治能力,专病专科名称应当真实、准确、规范、简洁、清晰地反映诊疗范围。

(二)配齐科室人员。特色科室医护技团队年龄、职称、学历等结构合理,原则上应至少配备2名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特色科室应按要求配备有一定数量的能胜任相应专业的护士及必要的其他人员。鼓励二级以上医院退休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务人员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要执业地点提供服务。

(三)规范科室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和服务动线,综合考虑服务人群、病种等因素,合理布局特色科室,配备与开展的诊疗服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建立健全特色科室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职责、疾病诊疗规范、技术操作和服务规程等。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和医学人文素养培育,不断提升患者满意度。与上级医疗机构合作开展特色科室建设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

(四)提升服务能力。特色科室应重点结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中的基本病种开展服务,原则上单个特色科室应连续三年年诊疗量不少于3000人次(10万人口以下县可酌减)或占机构总诊疗量比例不低于10%,开展住院服务的,入院人数占机构总入院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色科室服务要从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延伸拓展,实现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健康管理等系统连续服务。

(五)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患者安全管理制度、医院感染防控制度等,定期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鼓励运用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手段,加强特色科室合理用药监测、院内感染防控、不良事件上报等管理,重点监控院感发生率、并发症发生率、不良事件上报率等。各地要将基层医疗质量管理纳入当地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

(六)落实医联体帮扶责任。发挥城市二、三级医院技术优势,依托医学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优势专科等,健全培育、轮训、对口帮扶等工作机制,加强基层特色科室建设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培养基层医药护技骨干人才,提高基层特色科室临床适宜技术应用能力和服务水平。压实城市医疗集团、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责任,落实人员长期派驻要求,加强临床带教、人员培训,通过设置专家工作站、名医工作室、专科共建、联合门诊、联合病房等,支持基层特色科室建设。

三、强化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七)强化政策保障。各地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作为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务实举措,作为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的重要内容,统筹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多种资源支持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合理配置设备,强化人员配备及培养培训,重点向基础薄弱地区倾斜。对已经建成的特色科室,各地要结合实际予以支持。适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治的病种,实行统筹区内同病同付,引导群众优先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八)加强组织实施。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发展改革、财政、医保等部门加强政策和工作协同,压实市县两级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基层特色科室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合理确定特色科室建设数量与布局。

    (九)做好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各地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的进展成效和典型经验,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影响力和认可度,打造基层特色科室服务品牌。加强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和交流互鉴,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基层特色科室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51211


关于印发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的通知

国卫医政发〔20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军队有关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组织制定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以下简称《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下同)、军队各级卫生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下同)要高度重视《准则》落实工作,切实承担起落实《准则》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机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具体办法,确保针对性强、操作性好,务求实效

二、扎实开展学习贯彻

《准则》适用于全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机构中管理人员、科研教学人员、工勤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执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做好《准则》的学习培训,加强对新入职人员、在职人员、进修人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和临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等教育引导,做到全部覆盖、全员知晓。同时,将《准则》培训纳入岗前教育、业务培训、入职晋升前培训等,经常性对医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

三、严肃查处失德行为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畅通反馈渠道、及时处置问题。要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完善落实《准则》的机构内制度规范,及时发现处理违反《准则》要求的行为。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监督举报方式,对群众反映的违反《准则》的有关问题线索,要认真核查并及时反馈。对违反《准则》的医务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强化刚性约束要求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各级卫生部门要将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准则》有关情况作为医院评审、医院巡查等重要内容。要将医务人员贯彻执行《准则》情况作为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严重违反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附件: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2025年7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

广大医务工作者是人民健康的守护者,是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新时代新征程对医务人员提出新的更高职业操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道德行为,弘扬崇高职业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医务人员明大德、遵医德、守公德、严私德,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把个人的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的卫生健康事业之中,切实担负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人民健康的神圣使命。

二、爱国遵纪守法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恪守宪法原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尊重公序良俗,依法履行医务人员职责,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弘扬崇高精神

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践行大医精诚、仁心仁术的传统医德医风。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加强人文关怀,时刻尊重、关心、爱护患者,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对待患者,不分年龄、性别、地域、民族、国籍、经济情况,都应一视同仁,尽职尽责救治患者。

四、主动担当作为

听从号令、不惧艰险,勇担符合公众利益的社会责任,尽职尽责完成指令性医疗任务。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性活动。规范开展与岗位、专业领域相适应的科学、准确的公众健康教育。

五、爱岗敬业钻研

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专业理念和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六、恪守伦理规范

遵守医学伦理要求,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为患者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七、坚持作风正派

举止端庄、语言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自觉维护行业形象。认真履行医务人员职责,践行医疗服务承诺,以公平、公正的原则使用医疗资源。

八、共建和谐关系

不断提高人文素养,加强与患者沟通,维护良好诊疗秩序,维护医患信任关系,共建和谐医患关系。密切同行同事间协同合作,互学互尊,健康和善,包容理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维护正常良好的师生关系。

九、坚守诚信原则

为人正直,诚实守信,坚持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和规范收费。坚守学术良知,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言行一致,对个人言行负责。

十、践行廉洁自律

筑牢思想防线,坚守廉洁底线,弘扬清风正气。净化朋友圈”“社交圈,不搞团团伙伙、请托办事、利益输送。主动接受监督。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监测操作手册(2025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综医政函〔2025〕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持续提高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监测工作精细化水平,我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最新政策文件要求,对《国家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4版)》进行修订,形成了《国家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监测操作手册(2025版)》(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医政司 权伟、段华鹏

  联系电话:010-59957797

  附件:国家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监测操作手册(2025版).pdf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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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医药管理局来金昌市开展 包抓联走访企业活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干部包抓联企业工作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包抓联工作持续深入开展,3月5日至7日,省中医药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振华带队到金昌市金川区,走访甘肃永麟工贸公司、金昌镍都大厦有限公司、八冶金芝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市同真堂药业有限公司、金昌市食品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包抓联企业,实地了解企业情况,积极助企纾困解难。期间省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还到全市各中医院进行了调研,市卫健委分管负责同志陪同。

在走访企业过程中,调研组一行查看了企业营销、运储与质检部门,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市场销售等情况,认真倾听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围绕拓宽销售渠道、企业文化建设、宣传推介等方面进行深度探讨。针对企业反映回款周期长等问题,积极邀请金昌市中医院、金川区中医院、金昌市康复中心医院、永昌县中医院等负责同志参加座谈,面对面开诚布公了解双方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会上各医院均表示将进一步加快回款进度,加大购进药品份额,支持当地中医药企业持续健康向好发展。并向企业提供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和渠道,指导企业立足地域、资源、产品优势,积极参与药博会等展会、推介会,提升企业产品知名度,扩大企业影响力,有效拓宽企业产品的销售范围。下一步,市卫健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将持续强化服务意识,积极配合省中医药管理局针对企业存在的困难问题,积极向相关部门沟通并协调解决,积极做好惠企政策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助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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