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300013909010R/2025-48173 主题分类 金政办发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25〕30号 制发机构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5-05-09 发布日期 2025-05-16
标        题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金昌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昌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5〕36号)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确保涉企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职权

(一)依法确认行政检查主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不具备法定资格的组织不得实施行政检查。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确认各自监管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委托机关要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县(区)政府

(二)依法清理行政检查事项。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基础上,全面梳理论证行政检查事项,制定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清单应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依据、实施层级、检查频次、检查内容等基本要素。县、区政府统筹组织开展各自辖区内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梳理。清单经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县(区)政府

(三)落实行政检查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实施行政检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国家行政执法证件,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各行政执法部门于2025年5月20日前全面完成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通过甘肃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向社会统一公布并动态调整。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县(区)政府

(四)健全完善行政检查标准。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于2025年10底前细化完善本行政执法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和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对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检查标准、制度未予明确的事项,应当按照本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予以明确。行政检查标准、制度应于实施后30日内报市司法局备案。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相关主管部门要开展评估论证,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提请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县、区政府参照市级要求同步组织完善区域内涉企行政检查标准和分级分类检查制度。

牵头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县(区)政府

二、统筹推进涉企行政检查

(五)加强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监管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依据、主体、对象范围、频次、方式以及可以跨部门联合检查的内容,于每年2月底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15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同一领域不同层级的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由市级主管部门统筹行政检查计划,明确由一级实施或多级联合开展检查,避免层级间重复检查。

牵头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县(区)政府

(六)合理选择行政检查方式。行政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有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推行远程监控、移动监控等以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检查,提升动态监测、提早预警、抓源治小、闭环治理能力。对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能够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但应制作非现场检查笔录或记录。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牵头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责任单位:县(区)政府

(七)严控行政检查频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行政执法领域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日常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确定本级涉企检查频次上限。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

牵头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县(区)政府

(八)统筹开展联合检查和抽查。推行“综合查一次”检查,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 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原则上应当跨部门联合检查。对检查内容相似、较为简单、专业性不强的简单事项,探索试行“一表通查”,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逐步扩大跨部门综合监管范围,动态更新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2025年,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抽查事项覆盖达到70%以上,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任务占比达到60%以上,并逐年持续提升。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县(区)政府

(九)严格控制专项检查。对某一领域的突出问题,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部署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检查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全覆盖、无差别检查。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要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并向社会公布。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牵头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县(区)政府

三、严格涉企行政检查程序

(十)制定行政检查方案。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制定行政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规范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或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并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范围,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施现场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牵头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责任单位:县(区)政府

(十一)全面推行“扫码入企”。行政执法人员入企检查前,须通过“甘肃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进行登记,生成包含行政检查相关信息的“检查码”;检查时主动亮码,接受企业的监督和评价;检查结束后,将行政检查的过程、结果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监督信息系统。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托“扫码入企”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检查强制登记制度,实现凡检查必登记、凡入企必亮码,无依据不检查、无登记不检查。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县(区)政府

(十二)及时反馈行政检查结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整改,并实行“一次告知、全程跟踪、及时复核”,督促企业做好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和闭环管理;需要进一步立案调查的,应严格立案审核,及时依法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针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企业进行指导、教育,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牵头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责任单位:县(区)政府

(十三)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动态调整完善减轻、从轻和免予行政处罚“两轻一免”清单,鼓励建立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责任单位:县(区)政府

(十四)优化案件移送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对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接收。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

牵头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县(区)政府

四、强化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

(十五)落实监督责任。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市规范涉企检查各项要求,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指导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切实转变行政执法人员“卸责式检查”的错误观念,创新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方式,推广“监督+服务”模式,实现常态化监督。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县(区)政府

(十六)强化社会监督。县、区政府和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要畅通涉企行政执法诉求反映渠道,积极推广并运用好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线索“一键举报”平台,全方位办理“执法扰企”等方面问题线索。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用好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督促指导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充分发挥作用,建立与发改、工信、工商联等部门单位沟通会商机制,推动各渠道反馈的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企业评价等情况与涉企行政检查各环节关联印证,检验涉企执法规范情况,实现协同高效闭环管控。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工商联、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县(区)政府

(十七)严肃责任追究。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县(区)政府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强化宣传引导,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规范细化本行政执法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大力推进工作落实。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既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不断提升涉企行政执法质效,共同营造更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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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金昌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 |《金昌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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