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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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金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并适时更新。
一、公开原则
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开主体
金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三、公开内容
金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是指金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金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领导及分工情况;直属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金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金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或金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制定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等;
(三)金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金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要工作动态、通知公告等;
(五)金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预算、决算等信息;
(六)金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历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七)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金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官方网站(http://www.jcs.gov.cn/col/col40242/index.html)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申请者应当填写《金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官方网站下载。
(三)申请答复期限。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受理机构地址、联系方式
金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是金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金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西路15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传真:0935—5846985
邮编:737100
六、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七、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