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金川高级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订依据】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辨识信息】    学校中文全称为金昌市金川高级中学,英文全称为Jin chang shi jin chuan gao ji zhong xue;中文简称为金川高级中学,英文简称:jin chuan gao ji zhong xue。住所地址为:金昌市金川区北京路龙川里龙盘巷4号,邮政编码为737100。

第三条【学校性质、开办资金】    金昌市金川高级中学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隶属金昌市教育局管理,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同时接受社会捐助。学校开办资金是举办单位授予的可以自行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是登记时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财产,以人民币表示,单位万元,范畴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实有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其他资金,用于事业单位发展的专用资金,已经转化为货币形式的专用技术、专利技术、商标等产权。开办资金登记数额以当年资产负债表反应数额为依据,由举办部门确认,当年开办资金比证书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招生对象、办学规模】    学校按照金昌市高中阶段招生办法招生。办学规模为高一、高二、高三,三个年级。

第五条【登记机关】    中共金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金昌市金川高级中学法定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章   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实施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高中学历教育及相关社会服务。

第三章  理念文化

第七条【办学目标、办学理念】

办学目标:质量优先、办全省一流教育,追求卓越、创全国名优学校

办学理念:尊重人,发展人,完善人

第八条【学校办学思路、办学愿景】

办学思路:依法治校,民主理校,科研兴校,质量强校,争创名校

办学愿景:立龙首之巅,承金川精神,育一流英才,创卓越高中!

第九条【学校校训、校风、教风、学风】

校   训:求真达诚

校   风:明志、图强、求实、奋进

教   风:博学、严谨、敬业、创新

学   风:诚实 、勤奋、善思、进取

第十条【学校管理理念、机制】

管理理念: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

管理机制:以人为本,德才并重。人尽其才,绩效第一。

第十一条【学校发展目标】   

校风纯正,管理科学,特色鲜明,持续发展,为镍都学生提供更优质的高中教育。

第十二条【学生培养目标】

博于问学,明于睿思,笃于务实,志于成人。

第十三条【教师发展目标、教学思想】

教师发展目标:德艺双馨,贡献突出,创新发展。

教师教学思想:因材施教,因人论法。以学为本,因学论教。

第十四条【学校育人理念、学校精神】

育人理念:做人做事,以爱育爱;成人成才,以人育人。

学校精神:仁爱、尽责、奋斗、引领

第十五条【校园生活要求】      安全健康活泼,团结刻苦自信。    

第十六条【校园文化与特色】    学校致力创办教师快乐发展、学生健康成长的教育,让学校全体师生都能感觉到满足和幸福,使师生工作和学习团队都成为学习型和合作型共同体。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让金川高级中学充当金昌市优质教育的引领者,把学校建设成为管理规范、质量一流、品牌卓越、学生向往、家长信任、社会推崇的陇原名校。

第十七条【学校标识】   学校校旗为    ,校刊为《育人经纬》,校徽为    。

第十八条  【学校发展规划制定】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组织机构】    学校设一个管理层,由党总支书记、校长、副校长、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内设机构】    学校设党政综合办公室(团委)、教务处、政教处、教研室、总务处5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设负责人按照组织程序任命。

第二十一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团委)具体负责校务的协调、财务、劳资人事、档案、文印、对外联络、安排行政会议、每周工作及检查会议决议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校长反映师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学校党务、工会、宣传、综合治理、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团委具体负责青年思想建设、团员发展及管理、青年文娱活动和志愿服务、协调学生社团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学籍、体育和健康教育、功能教室、油印室等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常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研室具体负责学校教研、教学研究、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常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教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安全、学生管理、班主任队伍建设、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的基建、后勤、维修等工作。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六条【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党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根据相关规定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总支积极发挥其政治核心及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领导学校党、工、团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监督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

(四)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完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问题讨论决策,党总支书记参与学校重大工作的研究、政策制定与实施;在重大问题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意见一致后提交各级会议研究。

(五)根据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学校发展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强化党组织监督机制,充分履行和发挥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六)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七)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八)指导各党支部加强队伍建设,指导各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按照积极慎重地原则,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吸收在第一线的优秀分子入党。

(九)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尊重民主党派,并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开展正常活动。

第二十九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同时根据“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党建、安全、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支持并主动接受工会对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监督,实施民主管理。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定期召开教代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岗位设置、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职称评聘、考核、奖惩的办法等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    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有计划地对家庭教育进行指导。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三重一大”问题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酝酿提议、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党总支会议作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明确校长办公会议议题、议程。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书记、副校长、综合办主任参加,对学校教育教学、人事分配、资源安排等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审议或作出相关决策。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行政会议制度】    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参加,根据学校工作计划、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布置学校行政日常工作;定期听取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接受校长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各组织在分管行政与蹲级、蹲组领导的引领下协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加强实践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二条【课程体系建设】    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组织、协调与落实年级内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的常规管理,并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十四条【班级授课制】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着重抓好教学设计、集体备课、课堂授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等环节。

第四十五条【课堂教学改革】    通过示范课引路、评优课激励、研讨课提高、常态课指导和讲座的形式,让教师们从理性的高度认识课改、参与课改、研究课改,明确课改要求,并灵活运用课改理念,积极主动地改造我们的传统课堂,积极探索适合本学科的课堂改革策略,打造更加高效精彩的课堂。通过“教”的文化使教师成为课程的开发者和创新者,建立自己的教育思想,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通过“学”的文化,强调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选择性,从而促进学生和谐发展,打造“智慧”校园。

第四十六条【体育工作】    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四十七条【卫生工作】    持续抓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第四十八条【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职教师,建立甘肃省标准化A级心理咨询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四十九条【信息技术管理】    学校大力提倡电脑、网络、电视、录像等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运用,建立校园网和教学资源库,大力推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的互动方式的变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

第五十条【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第五十一条【班级管理】    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班主任要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激发群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五十二条【社团管理】    学校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

第五十三条【法律顾问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五十四条【监督管理】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和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学生义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籍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五十八条【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九条【学生奖惩】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六十条【学生资助】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七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六十一条【教师队伍】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六十二条【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师德建设】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五条【教职工考核、表彰、处分】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学校要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学校经费来源以金昌市财政局拨款为主,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助。学校要依法做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学校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并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举办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长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三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七十四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七十五条    保持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场所卫生、整洁,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严禁流动商贩进人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八十条    章程需要修改时,由学校班子会议研究提出,并听取党总支和教代会意见、建议。经金昌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中共金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中共金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十一条    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导致决策失误,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报金昌市教育局批准后生效。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金昌市金川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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