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金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市政府领导
市长
王琳玺
市委副书记、市长
王琳玺,男,汉族,1971年12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
副市长
  • 马国开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马国开,男,汉族,1975年3月生,在职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 肖进银
    副市长
    肖进银,男,汉族,1972年11月生,大学学历,农学学士,九三社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九三学社金昌市委员会主任委员。
  • 宋磊
    副市长
    宋磊,男,汉族,1982年10月生,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张恒山
    副市长
    张恒山,男,汉族,1973年6月生,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张继平
    副市长
    张继平,男,汉族,1978年10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吴双峰
    副市长
    吴双峰,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王文华
    副市长
    王文华,男,汉族,1977年6月生,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 董丽杰
    副市长
    董丽杰,女,汉族,1973年6月出生,民进会员,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现任金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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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民营企业在扩内需中的重要作用

扩大内需是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之举,既是应对外部冲击、稳定经济运行的有效途径,也是增强战略主动的长久之策。

民营企业是扩大内需的重要力量

民营企业是促进消费的主力军。民营企业是我国消费品生产和流通的主体,在满足居民消费需求、激发消费潜能、促进消费提质升级等方面持续发挥着关键作用。在丰富产品供给、创新消费场景方面,民营企业展现出蓬勃活力。截至2025年1月末,民营经济主体占全国经营主体总量的96.4%,其中个体工商户1.25亿户、私营企业5670.7万户,广泛深耕于食品、服装、家居、文娱、康养等多元实物与服务消费领域,提供多样化个性化优质选择。凭借机制灵活、市场敏锐、勇于创新等独特优势,民营企业能精准洞察并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及时研发推出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新服务。例如,民营文旅企业创新消费场景与服务模式,打造主题公园、特色小镇等新型业态,有效推动文旅资源深度融合,催生特色消费集聚区,有力带动周边关联产业联动增长。在畅通产品流通、提升消费体验方面,民营企业构筑了高效便捷的支撑体系。众多民营商贸企业、电商平台及现代物流企业,通过构建广覆盖的销售网络和高效智能的物流配送体系,显著提升消费便捷性与可及性,有效降低流通成本,让消费者享受更优购物体验。在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夯实消费基础方面,民营企业是稳就业、促增收的基石。作为吸纳社会就业的主渠道,贡献了全国九成以上的城镇新增就业岗位。通过稳定和扩大就业,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奠定坚实基础,为我国消费能力的稳步提升和层级优化创造了前提条件。

民间投资是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技改投资以及新兴产业投资等方面表现活跃,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一半以上,是市场预期和投资信息的风向标。伴随着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破除隐性壁垒、加大项目推介等一系列政策举措密集落地,民间投资活力不断释放,投资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创新突围”特征。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量子信息、低空经济等新赛道成为投资“新宠”,备受民间资本的追捧。2025年第一季度,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设民营企业9.4万户、人工智能软件研发类产业新设25.4万户、银发经济类产业新设超过1万户,成为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力量,为扩大内需拓展了新的空间。另一方面,传统行业“老树发新芽”,特别是制造业民间投资中的工业技改投资同比激增,钢铁、建材等传统产业通过智能化改造焕发新生,同时,民营企业也逐步参与交通、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为基础设施建设注入了资金和活力。2025年第一季度,民间项目投资增长6.0%。其中,制造业民间投资增长9.7%,比全部制造业投资高0.6个百分点;基础设施民间投资增长9.3%,比全部基础设施投资高3.5个百分点。

发挥民营企业扩内需作用面临的挑战

市场准入壁垒与公平竞争困境制约民营企业发展动能提升。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放宽市场准入,但在一些领域民营企业仍然面临较高的门槛和隐性壁垒,制约其参与国内市场循环的广度和深度。在能源、电信、金融等行业,民营企业进入难度较大,一些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仍存在对民营企业资质要求过高、设置不合理前置条件等现象。在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土地使用、税收优惠、行业监管等方面仍存在差别待遇,这限制了民营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和发展空间。部分助企纾困政策在基层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这增加了民营企业的运营成本和市场不确定性,削弱了民营企业投身扩大内需战略的动力。

融资结构失衡加剧民营企业资金链运转风险。受限于规模小、抵押品匮乏、融资途径单一及银企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成本高企、融资可得性差的问题依然突出,这直接削弱了其扩大生产与投资的意愿和能力,也显著制约了其在激活内需潜力、促进经济循环中引擎作用的发挥。2025年1~2月,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为4.03%,较2024年下降了0.33个百分点,但仍高于部分行业的毛利率;其中,信用贷款占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比重仅为27.6%,大部分仍需抵押担保,导致轻资产、信用记录不足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度增加。此外,近年来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截至2024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26.06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6%。这对依赖回款再投的工程企业和高流动性需求的消费品企业构成了冲击,容易引发产业链上下游的传导性风险。

核心创新要素缺失掣肘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迭代升级。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也是满足消费升级需求的关键。居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高品质消费需求,对民营企业提升创新水平、更好参与扩大内需战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服务性消费进入快速增长时期,2024年,我国服务零售额同比增长6.2%,增速高于商品零售额3个百分点,养老育幼、医疗健康、文娱旅游等需求空间较大,迫切需要民营企业升级服务品质、创新服务类型,不断满足消费者精细化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新型消费潜力巨大,智能家电、新能源汽车、直播电商、即时零售等新型消费产品和业态快速发展。2024年,我国新能源车销量超1000万辆,占汽车总销量的40.9%;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6.5%,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6.8%。尽管部分民营企业已积极进行前瞻性布局,但由于在吸纳高端创新人才、升级研发设施以及健全创新协同机制等方面存在固有短板,其在满足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上仍面临显著差距。

多措并举支持民营企业在扩大内需中发挥更大作用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拓展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空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决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持续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要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与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行为,破除要素获取壁垒、流通障碍,全面清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不合理限制,为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提供平等机会,更好激发民营经济主体参与扩大内需战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持续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等向民营企业公平开放,鼓励民营资本参与交通、水利、医疗、教育、养老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特别是5G网络、数据中心、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民营企业扩大再生产能力和民间投资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继续下大气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资金是企业运行的血液。要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和多层次融资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适配的产品和服务,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精准性、可得性和便捷度。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融资的政策支持,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与民营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投资新的重点领域项目。持续优化民营企业参与“两新”的政策环境,在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力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贴息政策,进一步降低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在已下达2025年第二批810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的基础上,加快已拨资金审核兑付,切实减轻民营企业垫资压力,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力扩围取得显著成效。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推动地方政府、国有企业用好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政策,加快清欠进度,防止边清边欠、相互拖欠。

强化创新驱动,增强民营企业重点领域投资和新型消费供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自主创新,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企业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科技创新是民营企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也是扩大投资消费的重要路径。要引导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重点向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增加投资,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鼓励民营企业聚焦“搭子文化”“情绪经济”“疗愈经济”等新型消费需求,加快发展剧本娱乐、演出展览、户外运动等年轻态、沉浸式体验消费业态。利用数字技术,发展线上消费、无人零售、智慧消费、共享消费、信息消费等消费新模式,释放消费新潜能。完善科技创新扶持政策体系,加大对民营企业研发投入的补贴力度,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设立民营企业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升民营企业现代化治理能力,加强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营造尊重人才、重视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企业文化氛围。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稳定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预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各项纾困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是释放民营经济发展潜能的“定心丸”,是提振市场信心与激发社会活力的关键之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土壤,核心是强化法治保障。要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创新创业等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规范涉企执法,坚决防止粗暴执法、随意执法、趋利执法和不文明执法,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认真落实各项纾困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建立民营企业政策反馈机制,建立健全政策落实跟踪评估机制,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获得感,为民营企业坚定参与扩大内需战略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

(2025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  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应当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作用,坚定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原则,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确保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将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纳入评选表彰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

司法机关依法为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发挥政府和民营经济组织间桥梁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质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设置针对民营经济组织、阻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门槛;不得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之外违规设置障碍;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民营经济组织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常态化开展涉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壁垒排查工作,清理整治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各类不合理规定和做法,完善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定期归集和通报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履行下列职责时,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进行限制或者设置隐性条件:

(一)制定、实施各类规划、产业政策、地方标准、行业规范;

(二)实施土地供应,安排政府资金;

(三)制定、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四)分配能耗指标,实施碳排放权配额管理;

(五)实施公共数据开放;

(六)资质许可,项目申报的办理;

(七)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业资格认定和人才分类评价,评优评先;

(八)其他资源要素配置和行政管理行为。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一)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二)以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三)设定与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政府采购项目要求的业绩等门槛;

(五)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招标文件或者提供有差别的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六)对不同所有制供应商、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促进民营经济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及时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培育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和创新能力强的民营经济组织特色产业集群,建立特色品牌保护机制,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重点支持初创期、高成长性、支柱性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民营经济组织的发展。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推动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交通、水利、清洁能源及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鼓励民营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政府以及社会资本合作新建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

第八条  建立政府和金融机构会商机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难问题。统筹已设立的各类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基金,采取贷款贴息、奖励、补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等形式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发展。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模式,为民营经济组织灵活用款需求提供便利。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民营经济组织贷款占比,优化民营经济组织授信评价机制,简化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续贷业务,持续扩大信用贷款规模,加大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授信、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不得设置歧视性的标准和要求,不得通过强制收取利息、克扣放款金额、搭售理财产品服务、收取不合理费用等方式提高综合融资成本。

对暂时遇到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民营经济组织,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违反合同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以及提供的担保物价值等条件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额外要求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保证担保。民营经济组织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积极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设置附加条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体系,强化政策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大创新投入,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和省级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鼓励国有企业、民营经济组织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省级重大技术攻关,牵头承担新材料、新能源及新能源装备制造、新型储能、军民融合、数字经济、低空经济、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领域的攻关任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设立企业技术中心、科研实验基地、博士后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创新,合作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设,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行业协会依法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对获得国家和本省质量、标准创新、知识产权等奖项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民营经济组织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分析、导航、托管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机制,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指导和维权服务。

第十二条  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财务管理、责任追究、激励约束等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规范和创新管理模式、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逐步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和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的企业文化氛围,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建立健全与民营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交流和解决问题机制以及恳谈会制度,在企业创新孵化、经营困难、登记纳统、战略调整、增资扩产以及筹备上市时,及时到访了解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平台载体,畅通民营经济组织反映各类诉求问题渠道,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诉求问题收集、分办转办、跟踪反馈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解决民营经济组织反映的合理诉求和实际问题。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评估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普惠性和行业性政策相互协调,并合理把握出台节奏;

(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三)听取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民营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

(四)设置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出台后确需立即执行的除外;

(五)要求制定配套规定的,明确制定时限;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布涉及民营经济的政策及其解读信息。对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清理和废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协作发展,定期组织开展项目投资、技术对接、场景开放等交流活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国有企业供应链体系。

支持、鼓励通过混合所有制方式,加强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合作;支持国有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双向进入,交叉持股,释放企业发展潜力,提升竞争力。

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创新联动机制,开展产业链共性技术研发和核心技术攻关,构建大型企业和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协同创新、资源共享,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将民营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技术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政策体系,享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税收减免、创业补贴、经费资助、就医保障、职称评审等优惠政策。

省人民政府人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允许达到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收集民营经济组织的用工需求,搭建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提供服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共建实训基地,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使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通过人才激励、技术入股、项目分红等方式,激发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健全和落实失信惩戒制度。设定涉及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设定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措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法扩大不良信息、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范围,不得违法增设监管措施和惩戒措施。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依法做好民营经济组织信用修复工作。民营经济组织信用修复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九条  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检查,应当根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开展,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联合检查范围,推行综合查一次和非现场无感式监管,通过涉企行政检查系统,实现对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数字化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畅通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渠道,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征收、征用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禁止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障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提醒督办、监督问责机制,及时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的账款,并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账款清偿情况纳入审计、督查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拖延结算或者延迟支付民营经济组织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强制民营经济组织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重点治理政策落实、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专家观点】高频数据稳中有升 二季度经济韧性足

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 《经济参考报》7月11日刊发记者汪子旭采写的文章《高频数据稳中有升 二季度经济韧性足》。文章称,高频数据是观察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工具。《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从国家信息中心大数据发展部获悉,二季度,我国消费、投资、工业生产、企业经营等多领域高频数据继续改善。其中,线下消费热度指数同比增长25.5%,主要家电品类网络零售额同比上升28.0%;重点领域投资持续发力,全国项目中标金额环比增长23.4%;创新动能加速释放,初创企业、技术创新型企业经营活力指数同比分别增长38.3%、28.2%。

“以旧换新”带动消费热潮 多指标彰显内需潜力

随着盛夏来临,各地打造的主题集市、夜市等迎来消费热潮,暑期旅游也进入旺季,带动夏日消费潜能加速释放。

国家信息中心数据显示,二季度线下消费热度指数同比增长25.5%。从整个上半年来看,这一数据同比增长18.9%。

餐饮、住宿等居民生活服务消费的持续改善尤其令人关注。二季度,生活服务消费热度指数同比增长13.2%,其中休闲娱乐业、餐饮业、住宿业同比分别增长28.1%、9.5%、7.3%。上半年,生活服务消费热度指数同比增长15.7%,其中休闲娱乐业、餐饮业、住宿业同比分别增长47.4%、12.0%、5.5%。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信息中心大数据发展部大数据分析处处长杨道玲介绍说,今年以来,在“国补”加持下,家电等消费品“以旧换新”掀起热潮,对增强消费活力发挥了关键作用。据监测,在“以旧换新”带动下,二季度主要家电品类网络零售额同比上升28.0%,上半年同比增长14.9%,其中6月更是同比增长36.1%,延续了今年以来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

与此同时,重点领域投资也在持续发力。国家信息中心监测分析招中标数据显示,1月至6月,全国项目中标金额同比增长23.3%,其中二季度全国项目中标金额环比增长23.4%,同比增长37.7%。经济大省继续发挥“挑大梁”作用,二季度江苏、广东、浙江、山东、四川等省的项目中标金额占比合计超四成。

展望下半年,专家表示,内需尤其是基建托底经济的必要性上升。由于资金来源仍然充裕,投资项目不断扩充,下半年基建投资增速有望回升。

“从项目来源看,今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102项重大建设项目将会加快推进。此外,今年还将用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沿长江交通基础设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高标准农田等一批重大项目建设。从资金来源看,下半年新增专项债还剩超2.2万亿元规模,超长期特别国债下半年还剩余7450亿元发行空间,总体可用于基建投资的资金规模将超过上半年。”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说。

外贸“抢出口”效应增强 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凸显

从外贸数据来看,“抢出口”效应增强。国家信息中心数据显示,6月我国至美东、美西航线的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分别环比大幅上升37.6%、29.9%,增速较5月提高32.3个和19.6个百分点。

“上半年,美国关税政策扰动之下,我国出口以强大韧性抵御住了外部不确定性。战术上,我国把握时间窗口,启动‘抢出口’‘抢转口’;战略上,推动贸易伙伴多元化。”温彬说。

宏观数据显示,5月我国货物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2.7%,其中出口增长6.3%。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付凌晖表示,我国外贸多元化发展下,对东盟、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持续增长;尽管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有所放缓,但技术含量较高的机电产品出口扩大。这些因素都支撑了贸易增长,也体现出我国经济规模超大、产业体系齐全、综合竞争力强的优势。

展望下半年,广开首席产业研究院院长兼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中国出口虽仍有可能继续承压,但也存在一些有利因素,如各国群起抵制可能迫使美国延长关税豁免期等。

温彬表示,下阶段,我国将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基础、以多元市场为支点、以产业出海为通道、以科技创新为引擎的外贸战略新格局,全面增强外部冲击下的抗压性与主动性,在全球经贸秩序重构中争取更大发展空间。

工业生产总体稳定 创新动能加速释放

从生产端看,国家信息中心数据显示,二季度我国工业生产总体稳定,创新动能加速释放。

工业园区生产热度指数平稳上行,二季度同比增长21.2%,上半年同比增长15.8%。其中6月同比增长22.2%,生产活力维持在高位。

用工热度温和上升,基于代表性工业城市招工数据构建的工价指数二季度同比增长1.9%,其中6月同比增长4.0%。

数据还显示,二季度初创企业、技术创新型企业经营活力指数同比分别增长38.3%、28.2%,上半年这一指数则分别增长29.8%、24.0%,增速维持高位,反映初创型与创新型企业发展势头强劲、活力迸发。

“新质生产力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连平说,今年以来,我国加大力度培育新质生产力,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果。特别是人工智能领域发展迅速,在智能手机与消费电子、智能制造、人形机器人等领域的应用精度与广度逐步提升。

“未来,我国将持续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今年陆家嘴论坛上,监管层释放了将会继续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等积极信号。从创设债市科技板、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等角度来看,政策支持力度仍在加大。

从七个“更”读懂中国经济

中国经济已走过2025年的一半路途,全年的“下半场”即将开启。“十四五”收官任务不轻,而谋划“十五五”,恰在其时。

读懂行进中的中国经济,不妨从这七个“更”入手:

更系统,建立起丰富的“连接”和连接

在今天的中国,“连接”的故事讲不完。京津冀两市一省,协同发展;长三角三省一市,一体化发展;还有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这都是“连接”。推出一揽子增量政策,相互支撑配合,形成组合拳;调动中央、地方和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合力;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一体改革。这也是“连接”。

“连接”会发展成“链接”。大到长三角4小时产业圈,小到把上下游装进一栋楼,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优质创新要素,正按照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链接”在一起。

“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六个必须坚持”之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坚持全国一盘棋,皆有“连接”之意。

“更系统”的中国经济,顶得住大风大浪。

更均衡,在很多重要关系中把握辩证均衡

构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目标锁定在“优质均衡”。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推动民生建设,强调“公平、均衡、普惠、可及”。统筹好总供给与总需求,是为了实现供求关系新的动态均衡。新时代的治水思路,聚焦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您看,“均衡”几乎无处不在。

“均衡”要义,体现在对很多重要关系的把握中。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经济秩序。保障和改善民生,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各类所有制企业,都要充分支持,也都要完善监管。

“更均衡”的中国经济,体现着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更前沿,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前沿解锁“新知”

大江南北,“人工智能+”方兴未艾。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中国在这一领域要占领先机、赢得优势,就必须在基础理论、方法、工具等方面取得突破。信息革命、产业革命、能源革命、生命健康革命交织迸发,多少新知,正扑面而来。

解锁“新知”,还要立足国情。比如,有条件发展大农业的地方,正向着现代化大农业挺进。但国情使然,有太多的地方,农民的地,分散在房前屋后、山坡山脊上。怎么在千差万别的“小农”条件下实现农业现代化,正是中国式现代化出的一道独特命题。没有现成答案,要在实践的最前沿,且试且行。

“更前沿”的中国经济,赶上潮流,也开创着潮流。

更精细,在各种方式的“贴近”中破题

中国经济,对“精细”的要求越来越高。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要把握宏观,也要关照微观。偌大市场,需求在细分,供给也在细分。亿万经营主体,情况千差万别,唯有贴近,才能了解它们的所思所愿,营造好它们期待的营商环境。亿万百姓生活,有各种急难愁盼,唯有贴近,才能提供精细化的服务,实现暖人心的治理。“涉及老百姓的事情关键在实”,贴近才能精细,细才能实。

“更精细”的中国经济,于细微处见活力、见格局。

更可控,把握发展主动权需要更多自主创造

进入“十四五”以来,外部环境的严峻性、复杂性、不确定性持续上升。预判“十五五”,世界仍会在新的动荡变革期里前行。来自外部的不确定性越大,中国就越要坚定不移办好自己的事,“以高质量发展的确定性应对外部环境急剧变化的不确定性”。而把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选择,就是不断增强自主可控的创造,加快科技自立自强的脚步。

“更可控”的中国经济,更能统筹好发展和安全。

更主动,机遇要在奋力争先中抢到手

当今世界,危与机,总是同生并存。重要的在于,机遇从来不是自动分享给所有人。“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是中国经济一以贯之的追求。主动,关键在人的“状态”。从各部门各地方到党政干部,从科学家们到企业家们,从劳动者们到改革者们……主动作为、迎难而上,这正是14亿中国人的真实状态。

“更主动”的中国经济,由你我他共同书写。

更坚韧,保持咬定目标久久为功的定力

读懂中国经济,一定要读懂它的坚韧。坚韧是什么?是咬定青山不放松,定下目标,就奔着它去;是遇到阻力和困难时,不惶惑、不退却,逢山开路、遇水架桥;是既善于在关键时刻完成“短跑”冲刺,也有着“跑马拉松”的绵绵定力,把长期主义融入创新与创造。

今天,那些横空出世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动能,莫不是坚韧前行者的厚积薄发。那些经年累月默默坚守的普通劳动者,是体现中国经济坚韧属性的最小单元。

“更坚韧”的中国经济,正笃定向前。

以法之名护航民营经济勃勃生机——写在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之际

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

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于5月20日起施行,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法律千万条,首要在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见效,必将有力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家信心、激发市场活力,以更优的营商“软”环境锻造企业发展“硬”实力,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开启新篇章。

为“自己人”提供更有力法治保障

“不说不能办,要说怎么办”……

走进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无否决权服务”的告示牌格外醒目。这里还设有“办不成事”专窗,专窗人员跟进“疑难杂症”,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明了、心里有底气。

企业是经济的细胞。企业有活力,经济发展有动力。

“我是一贯支持民营企业的”,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关心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强调“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

2018年11月、202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两次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部署,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提供了根本遵循。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列为重要改革举措,到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明确要求,再到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施行,为“自己人”提供更有力法治保障,让广大民营企业吃下干事创业“定心丸”——

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

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

法律中的诸多“第一次”,充分彰显我们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不能变,也不会变。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标志性事件,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9章、78条……民营经济促进法立足基础性法律的定位,统筹兼顾,对广大民营企业普遍关心关注的公平竞争、投融资促进等作出针对性规定。

将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下来,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的内生动力和创造活力……法律制度更健全,保障体系更有效,发展信心更充沛。

“民营经济促进法回应了企业家长期以来对公平竞争、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核心关切,让我深切感受到党和国家在制度层面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决心。”圣源地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薛婷说。

让法律规定“春风化雨”落实落细

就在民营经济促进法表决通过前一天,一则消息引起广泛关注。

4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 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全面清理和整改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各类不合理规定和做法,让“非禁即入”落地生根,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进一步配套。

记者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到,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过程中,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前谋划、同步开展相关制度的“立改废释”。一批配套制度机制已经出台,还有一批正在加快推进。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积极履行统筹协调职能,强化刚性约束,会同有关部门全力推动法律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破除障碍、治理拖欠、依法保护合法权益、落实纾困政策、加强政企沟通等五方面下功夫,努力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政府行为越规范,市场作用就越有效。民营经济促进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坚决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

“您好,这是本次检查的二维码……”

一个“检查码”,便可让企业验明检查人员“真身”,还可获取检查任务、事项等内容。今年以来,各地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码”上行动,“新招”不断。

“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我们将继续加强对执法突出问题的查纠整改,坚决纠治到位。”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介绍,司法部正在扎实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加快研究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加大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截至5月18日共汇集问题线索3566条,为企业挽回损失4421.84万元。

有恒产者有恒心。

规范强制措施,禁止违法实施收费、罚款或摊派财物,规范异地执法行为……民营经济促进法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履职提出明确要求。

人民法院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让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重返市场、创新创业;

检察机关聚焦企业诉求高频问题,深入推进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

公安机关重拳打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串通投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

……

一系列举措推动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民营经济促进法“春风化雨”的基础更加坚实。

“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其他法律法规适用的协调与衔接,确保法律实施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说,最高法将加快出台司法解释,推动构建企业内部处分、民事赔偿和刑事惩治等多重责任并举的追责体系,切实帮助民营企业“挖蛀虫”“打内鬼”。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表示,检察机关将加强涉企刑事案件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置的监督,重点监督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扣冻”财产。准确把握违法与犯罪、罪与非罪界限,依法审慎办理刑民交叉、新业态新领域涉企刑事案件。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

走进山东德州欧文斯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车间里各式机械轰隆作响。

不久前,这家企业的负责人一次性支付300万元,订购了一套全新的生产设备。他的底气,来自当地银行一笔贷款授信,不到一周便审批放款到位。

翻开民营经济促进法,“投资融资促进”一章引人注目,其中就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金融活水,托举“小巨人”破浪前行。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我国民营企业贷款余额76.07万亿元,同比增长7.4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5.3万亿元,同比增长12.5%。

“按照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我们将不断优化信贷供给政策,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资本权重给予八五折到七五折的优惠,提高银行放贷积极性。”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期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一揽子政策,共同推动金融业为民营经济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可持续的服务。

市场规则越清晰,企业信心越坚定。

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到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民营经济促进法为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锻造“护身符”,用法治力量稳定市场预期、汇聚发展合力。

提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37条重点举措,推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激发民营经营主体投资并购活力,着力整治乱象。

持续实施民营企业家法治素养提升计划,开展“企业家学法”系列活动……全国工商联更好发挥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加强民营经济促进法宣传贯彻,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弘扬企业家精神,专心致志做强做优做大企业。

“民营经济促进法为工商联履职尽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全国工商联经济服务部副部长陆军表示,将着力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实施,组织开展“进企业、解难题、送政策、促发展”活动,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协同打通市场准入、投融资、账款清欠等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以法为纲、共谋发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发放宣传手册,讲解法律条文……正逢乡镇集日,贵州松桃苗族自治县法院盘信人民法庭工作人员来到百姓身边,宣传普及民营经济促进法。

这部即将施行的法律也涉及全社会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国家机关到行业协会商会,从企业负责人到社会公众,方方面面各司其职、共同努力,将法律制度转化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和丰硕成果。

“我们要积极抢抓法律实施带来的政策机遇,在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中主动担当。”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副会长、万达集团党委书记尚吉永说,将严格遵守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加强企业合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坚决维护市场秩序。

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用法治力量护航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大胆闯、放手拼,民营经济航船必将乘风破浪、行稳致远。

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中国经济圆桌会”共话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这部法律将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有助于巩固改革成果,回应各方关切,提振发展信心,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这部法律有哪些重要内容?法律的出台对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有何重大意义?如何推动法律有效落实?

4月30日,新华社推出第十六期“中国经济圆桌会”大型全媒体访谈节目,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杨合庆,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发展局副局长刘民,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奇安信科技集团董事长齐向东三位嘉宾,共话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

以法为纲  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刚刚闭幕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三审表决通过了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当其时,意义重大。”杨合庆在接受“中国经济圆桌会”访谈时说。

改革开放40多年,为我国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不断发展壮大,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发展高度重视,就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部署,为做好民营经济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指明前进方向、注入强大动力。

市场监管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3月底,全国登记在册民营企业超过5700万户,占企业总量的92.3%;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超过1.25亿户。

当前,民营经济在发展中面临新的机遇,也遇到不少困难和挑战。

“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必将肩负更大的使命,承担更重的责任,发挥更大的作用。这要求我们针对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通过立法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举措,巩固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经济发展的成果,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法律环境。”杨合庆说。

以法治之力,凝聚信心,凝聚共识,凝聚力量。

刘民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彰显了党和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当前,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出台,对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推动各方努力以自身工作的确定性应对形势变化的不确定性,以高质量发展的确定性应对外部环境急剧变化的不确定性。”刘民说。

齐向东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的关心爱护,已经从政策层面的“精准施策”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刚性保障”。

“一直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这次民营经济促进法审议通过,以立法形式为民营经济发展筑牢制度根基,这让我们实实在在地感觉到,干起事儿来就更有底气了。”齐向东说。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列为重要改革举措;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明确要求。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分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杨合庆介绍,在起草阶段,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牵头组建了由17家中央有关单位组成的立法起草工作专班,深入扎实开展调研论证,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10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12月、2025年2月、202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三次安排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其间,草案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中国人大网等多种形式,多次向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到地方调研等多种方式,深入听取各方面意见。

“从立法过程来看,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工作,是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次生动实践。”杨合庆说。

平等对待  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

民营经济促进法共9章78条,分别为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细读这部法律,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贯穿于各个章节,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向明确。

在杨合庆看来,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多个“第一次”,对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第一次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写入法律;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针对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权益保护这些外部因素,以及民营经济自身发展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充分吸收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细化、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并与有关法律作好衔接。”杨合庆说。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公平竞争”列在总则之后,单独成章。

对此,刘民深有感触。她说,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贯穿民营经济促进法全文。比如,第二章专题围绕公平竞争作出系列具体规定,包括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使用等。

“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杨合庆说。

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社会广泛关注。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投资融资促进方面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

全球科技创新进入密集活跃期,产业化进程加快,前沿科技集中涌现,人民群众个性化、多元化需求不断升级,有利于民营企业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新动能新优势。

刘民介绍,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章专题围绕科技创新作出系列规定,包括支持科技创新研究,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发挥数据、标准、服务赋能作用,支持新技术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强调人才队伍保障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齐向东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促进投资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双轮驱动,为科技型民营企业破解发展瓶颈提供了制度性方案;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基础,负面清单制度为抓手,强调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让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拥有更多市场空间和发展机遇。

汇聚合力  将民营经济法治保障落到实处

良法善治,重在落实。

民营经济促进法既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也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部重要法律。如何确保这部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各方高度关切。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商会、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好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法律制度转化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和丰硕成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刘民说。

民营企业对我国进出口和税收贡献达五成以上,对城镇就业贡献达八成以上;民营企业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占比超过92%……一组组数据,彰显我国民营经济重要地位。

“深入阐释民营经济重要地位,大力宣传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经济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全面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法治保障作用。”杨合庆说,要不断凝聚社会共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保证法律出台实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刘民建议,通过组织专家解读、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进一步增强各方面全面实施好法律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刘民说。

组织做好相关制度规定的立改废释工作,完善配套制度机制,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后的重要工作之一。

在杨合庆看来,要以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实施为契机,统筹推进配套法规制度制定和修改工作,协调推动各项支持保障举措落实落细,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有效性,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正确有效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持续贯彻实施好法律规定,坚决破除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障碍。一方面,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另一方面,会同相关部门着力加大民营经济发展要素支持。”刘民说。

有关人士表示,在推动法律落实的同时,要引导民营经济人士把自身发展和国家发展结合起来,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

展望未来,齐向东充满信心:“只要坚定信心、勇于创新,紧跟国家步伐积极应变,就一定能够稳健前行,实现企业更大发展,书写民营经济发展新篇章。”

春风浩荡启新程。以法治力量护航我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民营经济未来更加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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