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14〕128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甘财办明电〔2014〕9号)精神,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对以下3项市级优惠政策及相关条款进行废止:
(一)《金昌市新华大道北京路建设路街景风貌改造政策指导意见》(市委办发〔2013〕48号)中第四条“所有确定改造、重建的项目,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减免(或先收后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消防审查费、地震评估费、临时占道费、建筑垃圾处理费等”和第五条“土地优惠政策”;
(二)《金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金政发〔2012〕94号)中第三条“土地政策”、第四条“财政税收政策”、第五条“收费政策”;
(三)《关于新建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金昌市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38号,2012年9月17日)全文。
金昌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7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