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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2025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查招标投标领域违纪违法行为,扎实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打好深入查、精准改、长效治“组合拳”,靶向纠治行业发展乱象。截至2025年12月底,共查办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7100件,党纪政务处分2151人。现公开通报5个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系统整治的经验做法和5起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典型案例。
5个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系统整治的经验做法
开封市纪委监委持续深化“评定分离”改革成效。推动相关部门于2022年在全省率先出台市级层面《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规范指引》,持续修订完善《“评定分离”定标会议各方主体行为规范》等6项制度,市纪委监委按照“评定分离”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年度项目总数20%的要求开展随机抽查,以有力监督护航改革推进。2022年以来,全市采用“评定分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占比逐年提升,2024年以来达100%,进一步压缩评标自由裁量权,压实招标单位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个人专断定标、少数人合谋定标、领导干部授意定标的可能性。
洛阳市纪委监委积极推动建章立制补齐招投标监管短板。监督推动相关部门出台《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洛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流程责任清单》等制度,在强化部门协同,厘清监管边界,加强招投标现场监督等方面形成一批制度性成果。截至目前,共制定招投标领域相关制度70余项,2025年以来公告信用扣分事项23项,暂停57名评标专家评标资格,监督更加精准,监管更加全面,流程更加规范的工作体系不断构建。
鹤壁市纪委监委打造招标投标全流程闭环监管模式。深化“评定分离”改革,将全市所有进场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实现应纳尽纳。注重源头治理,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周研判,加强项目前期论证与立项审核,严防拆分规避招标。突出管控效能,推行“远程异地+分散”评标模式,强化大数据分析预警,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严格程序约束,推动招标人优先采用“核查随机法”定标,对定标过程实施重点监督,配套建立抽查核查机制。截至2025年12月,全市采用“评定分离”方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57个,其中核查随机法定标项目51个,占比89.47%。
商丘市纪委监委以高标准监督执纪推动“评定分离”改革高质量落实落地。推动制定《商丘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核查工作任务清单》,对采取“核查随机法”定标的项目按10%的比率进行抽查,对采用“票决法”等其他方式定标的项目进行全覆盖、全流程核查,以有力监督促进核查随机法定标改革。截至目前,全市“评定分离”项目285个,其中采用核查随机法的项目262个,占比91.9%,对31个采取核查随机法的项目、23个采取票决法的项目开展核查,累计发现问题线索11个,推动定标过程更加公正、规范。
安阳市殷都区纪委监委以健全招投标负面行为清单“小切口”推进“评定分离”改革深化。推动建立健全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五位一体”负面行为清单体系,明确行政监督部门严禁违规干预评标定标等7类行为、招标人杜绝“明招暗定”等16项情形、代理机构不得以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等9类操作、投标人严禁围标串标等7种行为、评标专家禁止偏离标准评标等13类违规情形,以违规行为的精准划界实现改革任务的纵深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实施以来,全区17个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采用“评定分离”办法进行定标,采用率达100%,400万元以上项目实现全覆盖。
5起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典型案例
南阳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原书记金浩违规帮助亲属承揽项目问题。2019年上半年,金浩利用担任南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州市委书记职务便利,向时任某公司总经理王某打招呼,为其堂侄金某承揽某安置房项目工程提供帮助。金浩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5年9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国浩插手干预项目、谋取不当利益问题。2018年年底至2021年9月,丁国浩利用担任郏县县委书记职务便利,授意下属为某企业承揽绿化建设等3个项目提供帮助,其下属以围标、串通投标方式帮助该企业中标。事后,丁国浩收受房产1套。丁国浩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5年4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慧云请托评标专家打高分、影响公正评标问题。2009年至2023年,张慧云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安排相关人员在评标过程中给特定企业打高分的方式干预某项目评审,帮助该企业中标,并要求中标企业购买利益关系人工程险,从中谋取利益。张慧云还存在其他严重违法问题,2025年11月,被取消退休待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漯河市临颍县农业农村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朱庆甫“明招暗定”、违规转包项目问题。2018年12月至2024年3月,朱庆甫利用职务便利,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中,通过“明招暗定”的方式指定中标企业,并违规拆分项目标段转包给特定关系人承揽,从中抽取“管理费”。朱庆甫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5年5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河南省工业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刘宝亮协助利益关系人中标问题。2022年至2023年,刘宝亮利用职务影响,在未按照法定流程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的情况下,提前将某项目招标内容告知老乡张某,为其在承揽学校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2025年5月,刘宝亮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述5个经验做法,在坚持问题导向和标本兼治上深入查、持续改,在坚持系统观念和协同联动上凝共识、聚合力,在坚持创新引领和赋能提效上强改革、破顽疾,为我省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注入了鲜活动力。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对标对表、举一反三,既汲取先进经验又注重因地施策,既坚持严的标准不动摇又用好改革办法增活力,推动形成更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投标市场。
上述5起典型案例,有的领导干部“靠标吃标”,借机谋取不法利益;有的伙同利益关联人“明招暗定”、围标串标,场外搞勾兑、场内走程序;有的违规拆包、规避招标,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反映出当前我省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行为仍然易发多发,行业乱象与腐败问题相互交织,监督监管“缺位”和领导干部“越位”叠加共存,必须进一步提升监管精度、拓宽改革深度、加大打击力度,实现招投标领域的常态长效治理。
全省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招投标市场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作用,把深化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作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提升政策效能、强化联合监管,推动招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良性互动,在积极融入和主动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主动担当、更好作为。
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以案为鉴、引以为戒,深刻汲取教训,严守廉洁底线,切实把身边的教训转化为内心的警醒,自觉做公平公正、阳光透明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的践行者和维护者。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定位,把推进招投标领域系统整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强化部门协作推动构建招投标治理“一盘棋”格局,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行为,坚持正向宣传引导和典型案例警示双向发力,多措并举纠治招投标领域顽瘴痼疾,进一步涵养行业发展清风正气。
丨来源:河南日报
为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宣传,进一步增强发展信心,推动政策落实,省政府新闻办组织举行决胜“西部领先、全国靠前”—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系列专题新闻发布会,12月25日下午3时为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十六场——市场化营商环境专场。省人社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何永强,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李雪楠,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许尔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总会计师、新闻发言人胡少勇,共同介绍全省市场化营商环境建设情况,并回答媒体朋友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
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二级调研员、新闻发言人 卢莹
发布人
省人社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 何永强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雪楠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新闻发言人 许尔全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总会计师、新闻发言人 胡少勇
何永强:
三年来,全省人社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锚定“西部领先、全国靠前”目标,聚焦企业需求、就业支持、人才引育、服务提升等重点领域,推出一系列务实举措,交出了一份有力度、有温度的民生答卷。
一是聚焦企业需求,构建普惠包容就业服务新生态。我们围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需求,实施精准支持计划,促进就业供需高效匹配,全省累计挖掘就业岗位17.7万个。择优推荐兰州市、庆阳市成功入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分别获得1亿元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我们持续创新就业服务模式,深入开展“直播带岗”“人才夜市”等品牌活动。三年来,省人力资源市场累计举办各类招聘活动799场,服务企业3.15万家,提供岗位130万个。零工经济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全省已建成零工市场125家、零工驿站370家,累计服务零工人员94.3万人次。全省就业规模稳步扩大,三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94.2万人,输转城乡富余劳动力1557.7万人次,引导3.6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各项指标均超额完成省政府年度目标任务。
二是聚焦引才育才,打造开放包容人才发展环境。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出台《关于支持新型工业化人才队伍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开辟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民营企业100强等重点企业人才推荐通道。三年来,相关企业新增入选省领军人才197人、陇原青年英才284人。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有9263名民营企业人才通过专项评审取得工程师职称,2家民营企业成为职称自主评审改革试点。我们加强高端人才平台建设,全省博士后“两站一基地”达到149家,累计招收博士后1061人,其中企业博士后占比持续提升。我们连续17年实施“1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民生实事项目,引导高校毕业生流向“专精特新”企业和十大生态产业,为企业发展注入新鲜动能。
三是聚焦权益保障,营造和谐稳定劳动用工环境。我们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建立省政府领导包抓市州工作机制,联合省纪委监委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政府和国企项目欠薪行为。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推出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参考文本,全省已设立87家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中心。优化企业退出机制,为破产企业职工开通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绿色通道。2025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99.5%,调解成功率87.1%,位居全国前列。
四是聚焦服务优化,提升便捷高效政务服务水平。全面推行“一门受理、一网通办、一键应答”服务模式,完成人社系统38项告知承诺制事项、7项“证照分离”事项、35项“跨省通办”事项在全省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加强窗口服务规范化建设,开展全系统业务技能练兵比武,以赛促学、以练促用,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发挥省市县三级人社“直通车”联动机制作用,开设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绿色通道,完善便民服务设施。省本级服务窗口群众评价“好评率”长期保持在99.9%以上。
李雪楠:
近三年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决策部署,持续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支撑。
一、聚焦改革创新,持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我们始终把改革创新作为根本动力,通过制度优化、流程再造和服务升级,着力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持续深化市场准入改革,积极开展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行动,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完成六大类96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梳理与流程优化,行政许可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扎实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优化业务流程,打通数据堵点,牵头的三批7件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事环节全部压减70%以上。“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在全国专题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创新助企帮扶方式,全面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今年共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2833户,为个体经济注入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动能。与邮储银行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为经营主体量身定制综合金融服务,搭建民营经济“政银”合作新模式。协议签署以来,投放贷款9500多笔,金额18.8亿元。实施“党建指导员赋能工程”,累计选派3633名指导员开展点对点指导,实现党建引领全覆盖。截至目前,全省经营主体达到249.22万户、同比增长2.8%;新设经营主体25.95万户。
二、聚焦公平有序,着力维护市场竞争环境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致力于破除壁垒,推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在健全制度层面,整合设立甘肃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联席会议制度,出台《甘肃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率先建立与实施办法同步施行的省级配套措施。大力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能力提升行动,创新“内部抽查+外部评估”监督机制,压实各级各部门审查责任。2024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审查政策措施17540件,修改调整577件。省市场监管局会同审查省直部门起草的政策措施149件,修改调整74件,提出修改意见149条。在反垄断执法层面,牵头实施全省公平竞争提升行动,组织全系统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深化提质”“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等专项行动,大力纠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行为,破除影响企业自主迁移、公平准入等体制机制障碍。近三年来,依法调查涉嫌行政垄断线索33起,立案13起,纠正29起,市场垄断线索11起,办结1起历史积案,1起已结束调查进入处理程序,依法保护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三、聚焦精准有效,着力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我们围绕企业关切和民生需求,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发布甘肃省市场监管“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行政处罚”3张清单(2025版),突出“可操作、可监管、可追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目前“两免一轻”处罚事项增至230项,推动实现执法力度与温度的有机统一。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规范涉企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对全省70.07万户企业实施信用风险分类,做到对守信主体“无事不扰”,对失信主体监管“无处不在”。近三年来,“双随机、一公开”联合部门扩展至25个,覆盖领域达43个,累计检查经营主体43.2万户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牵引,在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提升监管治理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强化宣传引导上寻求新的突破,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甘肃篇章贡献更多市场监管力量。
许尔全:
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面,我就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作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配置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对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开展以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紧紧围绕加快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更好服务助力全省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让平台交易活动更加统一规范,让经营主体办事更加快捷便利,让公共资源配置更加高效公平”价值理念,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融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数字赋能、服务提升等各方面全过程,持续推动减周期、降成本、优服务、促公平,整体实现“西部领先、全国靠前”目标。
一是持续健全制度标准,平台更加统一规范。省政府出台《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2024年版交易目录,推动平台覆盖范围从17类拓展到24类,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联动监督、信用管理、公平竞争审查、项目全流程公开等各方面制度规则21项,规范中心内部业务流程、平台运行等管理制度30项,形成了全省统一的信息技术、数据、服务标准体系,完成市县平台一体化整合,切实保障了各类公共资源顺畅流动、高效配置。
二是持续强化数字赋能,服务更加快捷便利。建成并持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不断提升网上、掌上服务大厅功能集成度、交易便利度,持续推进业务系统纵向贯通、数据信息横向互认,实现全省各类公共资源“一门进入、一网交易”,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率和不见面开标比例提升至100%,做到了让经营主体无障碍“网上办”“掌上办”,项目平均评标时间缩短28.2%,开标至中标结果公告平均时长压缩至4.73天,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0%以上。
三是持续深化改革创新,交易成本不断降低。落实停收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等政策,每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约130亿元。完成我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移动数字证书(CA)全国互认改革,实现交易主体“一个证书走遍全国”,办理费用较实体数字证书降低55.5%。大力推广投标电子保函,规范开具机构由2022年底的76家减少至26家,平均费率由6.5‰降至1.95‰,保证金退付由5天压减至1天以内,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
四是持续促进阳光公平,市场环境更具活力。充分发挥平台现场见证职能,整合建设“综合监管系统”,制定执行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现场工作守则,持续强化交易现场秩序管理和违规违法问题线索预警、移送。常态化推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占比提高到50.3%,有效破除了评标专家“小圈子”“熟面孔”。全面落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切实营造了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省交易主体从2022年底的13.83万个增长至26.85万个,将近翻了一番。
“十五五”期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在“持续推进统一规范、全面强化数智赋能”上下功夫,深化拓展“全省一张网”,进一步推进交易、服务、监管各环节全省统一规范,进一步加强与政务、信用、公共服务等多方面的数据信息共享互认,积极推进“双盲”评审等机制方法创新,探索人工智能在交易过程的具体应用,着力打造更加公平、更加高效的交易环境,为服务助力全省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胡少勇:
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开展以来,甘肃税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全面落实税费支持政策,不断优化税费服务举措、切实加强部门协同共治等,有效提振市场发展信心,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一、着力支持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我们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机制,深化“政策找人”服务,拓展“自动算税”功能,编制《税费优惠政策导图》,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精细服务,精准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向经营主体推送“红利账单”145.6万户次,帮助纳税人算准“红利账”。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个体工商户服务月”“一起益企”“春雨润苗”等活动,精准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持续深化“银税互动”,与21家银行签订“银税互动”协议,累计推出41个信贷金融产品,“十四五”期间累计为30.7万户次诚信纳税人发放信用贷款3816亿元。
二、着力推进税费服务便利化改革
我们在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连续12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累计推出718条便利化服务举措。以“减流程、减时间、减材料、减成本”为着力点,实现37个税费事项的92份资料“免于提交”。创新建立“税务+银行+N”服务机制,联合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建成“便民办税缴费服务站”164个,实现智能开业、发票领用、税费申报、社保缴费、注销登记等247项服务事项在银行网点就近办、身边办,打造“十分钟便民服务圈”。联合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现了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统一。推进“柔性执法”,推出14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12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持续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和税法遵从度。
三、着力推动办税缴费智慧化升级
我们大力引导纳税人多走“网路”,上线新电子税务局,实现97%的税费事项、99%的纳税申报事项线上全流程办理。新电子税务局不仅实现了发票业务全程网办,还覆盖了税务登记、税费申报、税款缴纳等多方面业务办理场景。当前,纳税人线上业务办理量占全部业务办理量的89%,90%的高频业务可在3分钟内办结。依托征纳互动服务,打造“智能应答+人工兜底”“在线互动+留言办理”的全时段服务模式,实现24小时智能咨询全覆盖。借助征纳互动“屏幕共享”功能,电子税务局操作辅导的单笔业务平均办理时长从10分钟缩短到3分钟左右。
四、着力促进税费诉求高质效响应
我们开展“千人进千企陇税春风行”“大走访大调研”“一把手走流程”等活动,靠前解决经营主体“急难愁盼”问题。建立税费服务诉求和舆情分析办理联席会议机制,构建起诉求“收集—分析—处理—反馈—考评”全流程工作闭环,将工作中心前移到诉求提出阶段,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推动税费服务从“治已病”向“治未病”的转变。协同住建、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税费办理全程网上办。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推出更多务实便利管用的服务措施,着力提供更加省心省力省时的办税缴费体验,不断增强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记者问答
记者:惠企服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请问人社部门在服务经营主体方面,有哪些举措?
何永强:
服务经营主体、优化营商环境,是人社部门的重要职责。全省人社系统始终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聚焦“降成本、提效率、优服务”,通过政策精准滴灌、改革破除壁垒、服务主动靠前,全力为企业发展减负担、添动能、增便利。
一、政策惠企:减负纾困,“真金白银”直达快享
持续优化企业开办社保登记流程,实现新开办企业申请人一次认证“一网通办”。通过数据比对,推动惠企纾困政策“免申即享”,实现资金直达企业账户。大力实施“降、缓、返、补、扩”等一揽子纾困政策,三年累计为各类企业减负超59亿元。同时,联合有关金融机构创新推出“陇原惠岗贷”专属融资产品,三年累计对符合条件的5439户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111.4亿元,有效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助力稳岗扩岗。
二、改革利企:流程再造,“高效办成”关键小事
始终将企业群众需求作为改革导向,聚力我们牵头的5项“高效办成一件事”提档升级,实现相关业务数据在线流转和全流程在线办理。我们推行电子退休证,证明材料从原来的14份减至4份,基本实现“最多跑一次”。个人创业一件事在国家规定的5个子事项基础上,新增3项甘肃特色服务,做法入选国务院高质量督查有效案例。一次性扩岗补助全程线上办模式,作为优化营商环境优秀案例,被国家发改委在全国推广。此外,我们正加快社保卡“一卡通”建设,拓展其在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让“小卡片”发挥“大作用”。
三、服务便企:主动赋能,“线上线下”双向发力
打造“甘肃人社通通”“陇奔奔”等政策直播平台,现场答疑解惑,帮助企业高效匹配政策资源和人力资源,助力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深入实施“援企稳岗·服务千企”行动,三年累计走访服务各类企业15320户(次),指导政策落实,帮助排忧解难。创新举办“人社局长直播带岗”等活动5484场,吸引11万余家企业提供246万个岗位,观看人次超3465万。我们还将政务服务“好差评”结果纳入考核体系,以评促改,持续提升服务满意度。
营商环境,“优”无止境。下一步,全省人社系统将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在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上再提速,在服务效能的“用户体验”上再优化,在改革创新的“系统集成”上再突破,努力建设更有温度、更有力度、更有精度的人社服务体系,为打造全省优质营商环境贡献人社力量。
记者:公平竞争是衡量一个地方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请问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在推动市场公平竞争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举措?取得了哪些成效?下一步有什么考虑?
李雪楠:
推动市场公平竞争,特别是规范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主动担当作为,持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加大反垄断监管执法力度,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运行。整合设立甘肃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联席会议制度,30家省直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制定实施《甘肃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对各部门审查工作职责、重要政策措施审查程序、审查标准、监督保障等进行全面细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省走深走实提供了较好的支撑保障。
二是创新监督保障机制,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效。通过“内部抽查+外部评估”双轮驱动,持续压实各级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责任。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今年共抽查省市县三级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6.9万份,对发现的问题组织相关单位整改。强化对县一级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指导,对首批8个市州44个县(区)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和公平竞争审查质量开展评估,帮助县区查找不足、补齐短板、提升质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各有关单位逐一整改。截至目前,全省各级各部门共审查增量政策措施7171件,修改调整413件。省市场监管局会同审查的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措施109件,修改调整45件,提出修改意见89条,做到从源头上防止排除限制竞争和影响营商环境的做法和规定出台。
三是围绕建设一流营商环境,持续强化反垄断执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公平竞争提升行动和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等专项行动。今年以来,我们依法调查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巡游出租车更新、建筑施工、共享电单车、畜禽调引、殡葬等领域涉嫌行政垄断行为线索17起,已纠正13起;依法调查涉嫌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市场垄断行为线索5起,立案1起,办结1起。为我省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坚实保障。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强宣传培训倡导,大力培育公平竞争文化,深入开展公平竞争提升行动,持续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进一步破除阻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卡点堵点,为建设我省一流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记者:刚才提到建成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请简要谈一谈“全省一张网”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主要发挥了哪些作用?
许尔全:
2023年,省委、省政府决定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这是我省加快数字政府建设、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倾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务实举措。按照“纵向交易数据全面贯通、业务办理全面协同,横向相关系统深度互联、信息资源充分共享”建设目标,一揽子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完善、标准统一、硬件升级、技术创新、效能提升,整体工作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先后被国家发改委评选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改革创新成果”,被中央改革办《改革情况交流》专期刊发推广,国家信息中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我省交易数据监测评分从2023年初的65分左右持续提升至99分以上,2025年月均99.77分,位居全国前列。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主要发挥了以下积极作用。
一是整合优化系统“强规范”。制定执行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信息系统技术标准》《数据规范》和《平台服务标准》,推动主要电子信息系统统一集约建设、统一云化部署、统一使用运维,从信息技术、数据、服务各个层面推动实现全省各级平台交易活动模式统一、场景一致,着力让交易主体在任何一个平台都能够获得同标准、无差别、零障碍的办事体验。
二是深化互联贯通“破壁垒”。通过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底座,形成数据汇聚、治理、共享、交互枢纽,对接联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各类电子信息系统135个,实现纵向省、市、县交易平台全面互联贯通,横向与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系统深度对接、各类信息共享互认,切实做到了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经营主体“一处注册、全省通用”、各类项目“一门进入、一网交易”。
三是拓展集成场景“优服务”。建成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掌上服务大厅,集成场所、交易、见证、合同、档案等各类服务功能,联通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中介服务超市、金融服务平台,提供用户实人认证、专家信息采集、数字证书办理及项目审批、信用资质、投诉渠道等服务应用76项,实现交易各环节业务全部线上服务、一网通办。
四是强化智慧监管“促公平”。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建设集现场见证、数智监控、监测预警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系统”,确保电子化交易程序公开透明、过程可溯可查、结果不可篡改,对投标价格、电子标书、专家评标等交易活动关联数据进行实时分析、监测预警,切实为加强信用监管、协同监管以及打击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
下一步,在深化拓展“全省一张网”方面,我们将重点探索人工智能在平台服务、交易、监管各环节具体工作中的有效应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向智能化管理、智慧化服务提升。
记者:2025年1月以来,甘肃省税务局将税务部门六类对外公开电话整合为12366一个号码,实现纳税人与税务人的“双减负”,请详细介绍一下这一工作。
胡少勇:
甘肃省税务局以12366和办税服务厅转型升级全国试点为契机,在前期完成“12366”号码接入征纳互动的基础上,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将政府信息公开电话、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等六类对外公开电话号码,统一整合为“12366”一个号码并接入征纳互动电话互动,建立了“一个号码对外、统一平台受理、部门依责分办、限时办结反馈、全程跟踪督办”工作机制,构建起全省税务部门统一规范的公共服务热线体系。通过“扎口”管理对外公开电话,实现税务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双减负”,相关做法经验被税务总局在全国推广。
一方面,通过一个号码对外,纳税人获取服务更便捷。通过一号拨入、分类办理,全面覆盖税费咨询、投诉举报、办税指引等业务场景,纳税人只需拨打“12366”一个号码,即可获取六类对外公开电话服务。截至目前,全省12366接听总量126.12万通,同比下降17.03%,电话咨询直达率提升至99%,较整合前提高26个百分点。
另一方面,通过一套制度规范,税务人提供服务更优质。编制《对外公开电话业务指引》,确保坐席人员接听规范统一,记录内容准确详实,业务转办及时快捷,办理结果一口反馈。建立“接单-分单-处理-反馈-督导”闭环管理机制,投诉举报事项4小时内精准接收响应,复杂业务平均办理时长缩短到3分钟。
为坚决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持续释放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上海市市场管理总站曝光以下招标投标领域典型案例,详见↓
案例一 基本案情 某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发现,在某新建项目设计评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a公司的技术标封面单位名称为b公司,b公司的技术标封面单位名称为a公司。a、b两家公司均为该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单位。由此,评标委员会对两家公司做了否决投标处理,导致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该次设计招标终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随即对该情况开展调查。 经调查询问,两家公司均不承认有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投标文件均交由图文公司打印装订,认为是图文公司装订错误导致了混装情况的发生。两家公司均承认对投标文件疏于管理,未经检查就将投标文件送至招标代理公司。 查处情况 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a公司及b公司两家投标单位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由于涉嫌串标行为发生后,导致该项目的设计招标终止,未产生中标金额。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a公司和b公司处各自投标报价千分之五的罚款,分别为人民币60650元和60700元。相关当事人均未对处罚结果提出异议。 基本案情 某区建筑业管理事务中心接市民举报后,中心稽查部联合招投标部和质安部监管工作人员对某公司投资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现场a楼外立面门窗、栏杆及外墙装饰已基本完成施工。 经调查发现,此项施工内容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作为暂估价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未完成暂估价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当事人存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行为。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22〕6号)文件序号13招投标类别“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可以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区建筑业管理事务中心稽查部门对招标人处以人民币70309元的罚款。
案例二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此类行为严重破坏了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以此为戒,切实增强法治意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市场良好秩序。
(来源:上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
发改法规〔2025〕1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我们制定了《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 利 部
农业农村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国资委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招标投标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招标人作为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的使用者,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
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第四条 招标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有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要求。
第五条 招标人要根据招标工作需要配备专业人才力量,加强专业人员培养、考核、激励、监督,打造专业化招标队伍。
第六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有关招标投标事项过问打探、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抵制各类干预招标活动的做法。应当予以登记报告但未予登记报告的,依据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 标前工作
第七条 对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规定范围和标准的项目,除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招标人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的承包方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供应商。
第八条 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规定范围和标准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采购人(含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总承包企业分包或者采购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且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的情形除外);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不招标情形。
对于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书时,就不招标的具体范围和事由作出说明。
第九条 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采购项目,企业或者项目单位要结合项目技术特性、同类项目历史交易情况、潜在投标人的市场竞争情况等,综合考虑招标的成本、效率、效益,科学确定是否招标。对于招标成本高或者无法进行有效竞争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招标。对于不招标的项目,企业或者项目单位可以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等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企业或者项目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对于不招标的项目类别和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对于确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市场调研、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策划招标方案,确定招标工作进度安排、标段划分、技术和商务要求、招标绩效评价、内部监管机制等事项。
第十一条 对于同类型、重复性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采用框架协议招标、集中招标等方式实施,提高组织效率,降低招标成本。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加强内设机构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不得以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招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要根据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按照招标方案,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定标方式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事项。
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组织力量对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第十四条 招标人要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等因素和项目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全周期综合成本,科学选择评标方法。
对于具有一定技术复杂性、质量要求高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并合理确定价格权重。
对于供应充足、潜在投标人竞争比较激烈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判断“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的标准和评标委员会的处理程序。
对于需要由中标人继续长期提供运维、更新、升级等服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结合全周期综合成本进行报价,不得仅就个别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报价。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合规管理需要,结合下列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进行重点核查的异常投标情形:
(一)法律法规规定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三)投标活动异常关联;
(四)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前款第(二)(三)项的具体情形,应当允许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作出解释说明。评标委员会、招标人经核查发现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人出现第一款所列异常投标情形的,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第十六条 招标人要结合项目特点和需求,以月度、季度或者年度为周期发布招标计划,载明招标项目概况、投标人主要资格条件等信息,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招标的除外。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鼓励招标人提前公示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要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权限、范围和行为规范,并针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行为明确约定具体的解约条件和违约责任。
招标人要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业务进行全过程监督,督促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异议的,招标人要组织力量进行核实处理。招标文件确存在表述不清、排斥限制竞争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招标人要及时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处理异议的,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处理异议的事实情况、法律依据和处理结论进行审核,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投标人以保函(保险)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要对保函(保险)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验。保函(保险)真实性有效性不足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或者由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该投标。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核验保函(保险)真实性有效性的具体方法。
招标人违法限制投标人使用保函(保险),或者对已经出具真实有效保函(保险)的投标人违法拒收投标文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组织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条 开标时,招标人要安排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或者保密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拆封或者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提出异议的,招标人要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招标人要全程记录开标过程,并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要积极应用远程异地评标、智能辅助评标,减少评标环节的人为干预。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选派熟悉项目情况、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能够熟练运用电子评标工具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
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选派为招标人代表。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要督促招标人代表认真做好评标准备,仔细研读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充分掌握其中的资格审查和评标标准、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的识别处理要求、否决投标的情形和判定方式等。
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进行诱导性发言、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等违规行为的,要予以提醒、劝阻,做好记录并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三)发现投标人报价异常的,应当提议评标委员会进行研究,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证明的,应当提出否决该投标的评标意见;
(四)发现投标人存在业绩造假、资质伪造、围标串标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要提议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标准的,应当提出否决该投标的评标意见;
(五)其他招标人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 定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前,要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存在下列异常情形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
(一)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二)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或者计算错误;
(三)评标委员会未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四)评标委员会未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五)评标委员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未予否决,或者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六)其他评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情形。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对定标负主体责任。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要素及优先顺序,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要对定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一)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二)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财务状况、生产条件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三)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前款第(一)(四)项情形的,在充分核验事实情况后,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二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要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反映评标委员会存在本指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二)反映中标候选人存在本指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处理。
招标人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人对答复内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应当明确告知不再受理,并告知异议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在定标环节,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公平性进行全面自查,并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通过随机抽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加强中标结果公平性审查。
第三十条 中标结果确定后,招标人要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章 履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督促中标人及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中标合同签订后,招标人要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督促,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主要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二)劳务、专业和工程分包情况;
(三)合同变更情况;
(四)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进度、质量、安全等落实情况;
(五)其他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情况。
中标人要求变更合同金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或者拟分包金额超过招标文件约定分包金额10%的,招标人要组织力量对履约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充分研究论证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合规性。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标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要加强招标投标资料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包括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招标计划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变更内容、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审查材料、定标过程记录、中标结果公平性自查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合同变更内容、公示、异议处理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招标投标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招标投标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合规管理需要,建立供应商考核评价机制,规范开展考核评价结果应用,督促供应商诚信履行合同。
招标人建立供应商考核评价机制的,应当公布考核评价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存在下列行为的,除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外,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相互串通、借用资质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从事代理业务,或者与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私下接触、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权益的;
(三)评标专家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相互串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
对于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以保函(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要求该保函(保险)的开具机构履行担保义务。对于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追究赔偿责任。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招标人应当向评标专家追究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要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0日内,对招标全过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后评价,分析招标过程存在的问题不足,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举措。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在设置串通投标认定标准、核验中标候选人中标条件过程中,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违规确定中标人等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违法嫌疑的,要将相关线索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应当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可以作为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的参考。国有企业招标人要将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生产经营责任落实情况,主动向国资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招标人可以根据本指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升评标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及审计厅2022年至2024年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反馈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11月20日前以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我厅。
邮寄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建设大厦2号楼4楼,省招标办
电子邮箱:gsszbb@qq.com
传 真:0931-8470141
各市(州)、兰州新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各市(州)、兰州新区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国资、林草、医保部门,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5〕1号)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数据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发展实际,现就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改革及项目信息公开的有关部署要求,积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自然资源交易、资产产权交易、环境权交易、医药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从前期管理、进场交易到合同订立履行等的全流程、全链条公开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扩大公众监督,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透明度和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着力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二、规范公开内容
本实施意见所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公路、铁路、水利、能源、工业制造等工程建设项目,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林权、水权、草原承包经营权、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等自然资源交易项目,国有产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罚没资产、农村集体产权、无形资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等资产产权交易项目,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交易项目,药品、医用耗材、非免疫规划疫苗等医药采购项目,数据交易等其他交易项目,以及自愿进入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各类项目,并根据《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全流程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公开审批核准备案信息、项目信息、招标项目信息、标段信息、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标信息、中标候选人信息、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市场主体信用以及交易过程中的各种变更、澄清、修改、暂停、终止等信息,对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项目。主要公开采购意向、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单一来源公告、更正公告、终止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合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验收评估报告等信息,以及采购监督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三)自然资源类交易项目。主要公开供应计划、出让计划、交易(出让、转让)公告、交易文件、变更公告、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标的信息、中标(成交)公示、中止和终止公告等信息,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
(四)资产产权类交易项目。主要公开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预披露信息、项目信息、标的信息、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成交公告、合同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
(五)环境权类交易项目。主要公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项目信息、标的信息、交易公告、中标(成交)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
(六)医药采购类交易项目。主要公开新增阳光挂网及动态调整结果、集中带量采购目录、申报及中选结果、医药价格及招采信用评级结果等信息。
(七)其他类交易项目。主要公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结果、中标结果等信息;数据交易项目的数据资产确权、数据资产评估、项目信息、标的信息、出让公告、成交公示等信息,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
三、落实主体责任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遵循“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交易项目涉及行政审批核准备案的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订立履行信息等由实施交易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公开,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一)强化目录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修订完善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并结合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实施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根据各自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本行业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限、方式、渠道等,纳入本单位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实行清单化管理。
(二)拓宽公开渠道。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公开渠道主要是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网站、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网、全国及全省统一的行业信息发布平台。积极利用政务新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项目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流程信息在相关媒介发布后,要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实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涉及交易主体信用信息的要同时交互至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甘肃”“信用中国”网站及时予以公开。要畅通申请公开渠道,优化工作流程,强化服务意识,依法依规及时答复。
(三)确保公开时效。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全流程信息,应当积极主动予以公开,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律法规关于公示、公告等对公开时限的相关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四)加强风险防控。坚持“法定公开事项主动公开,其他事项审慎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数据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制度,确保项目信息公开过程中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存在影响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的相关情况。对涉及重大基础设施、能源资源、科技创新、政府采购、国防军工等方面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要依法审慎确定公开方式、对象、时限,必要时可作区分处理,防止信息汇聚、关联引发的失泄密风险。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数据管理。严格落实《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规范》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指南》,持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相关系统功能,强化交易数据归集、共享、治理和安全防护,不断提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的监督、反馈等工作机制,及时收集和回应社会公众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公开的质疑、意见和建议,各相关单位要依法依规积极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提高信息公开效率,不断改进提升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质量和效果。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级行业主管单位要定期组织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完整性、公开时效性等,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各信息公开责任主体要将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公开情况要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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