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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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6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12278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13289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13289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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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布六起串通投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海南公安机关针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主动出击、持续发力,常态化部署打击串通投标专项行动,全省公安机关破获串通投标案件43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92人,有力震慑串通投标违法犯罪分子,切实维护海南自贸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9月28日海南警方通报六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工作室依托行业便利 充当串标组织者

2025年4月,犯罪嫌疑人毕某组建工作室,利用帮助工程建设公司制作、修改投标文件的便利,组织陪标公司对意向项目进行围串标。2025年8月,毕某为中标某项目,找到多家公司对该项目进行陪标,并组织人员制作、调整陪标公司的报价清单。最终毕某团伙通过串通报价的方式中标该项目。

2026年7月,儋州市公安局依法侦办毕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目前,毕某等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

职业团伙把控 多家陪标公司实施围串标

2025年11月,犯罪嫌疑人方某为中标某项目,联系职业陪标团伙谢某帮忙组织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串标。其间,方某将项目报价清单、下浮率等信息告知谢某,让谢某将报价清单等信息同步给多家陪标公司进行报价投标。最终,方某、谢某等人通过串通报价的方式中标该项目。

2026年3月,定安县公安局依法侦办该项目涉嫌串通投标案。目前,方某、谢某等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

陪标中介组织 多家陪标公司参与围串标

2025年11月,犯罪嫌疑人谢某联系王某让其提供公司参与围标某项目,王某与谢某约定按照公司诚信等级支付陪标费。后王某向谢某提供多家公司参与围标。现查明,王某曾在其他多个项目中分别提供多家公司帮助谢某等人进行陪标并中标。

2026年5月,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侦办王某涉嫌串通投标案。目前,王某等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四

评审专家倾向性打分 干预评标结果

2024年12月,某项目招标代理公司与犯罪嫌疑人陈某约定共同投标某项目,陈某负责召集多家陪标公司进行围标,招标代理公司负责联络李某等评审专家进行倾向性打分。开标当日随机抽选评标专家后,李某立即联系参与该项目评标的专家许某,告诉其如果给予倾向性打分就可以获得报酬。在评标候选大厅内,许某又联系该项目另一评标专家庞某,让其帮忙给予倾向性打分。评标中,许某和庞某按照约定对相关投标公司打出高分。最终,陈某等人通过组织公司围标、控制报价及专家评审倾向性打分等方式中标该项目。

2025年6月,澄迈县公安局依法侦办该项目涉嫌串通投标案。2026年5月,澄迈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陈某等人犯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判处专家许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五

暗中操盘高标准 农田项目串通投标

2025年9月,犯罪嫌疑人孟某得知某高标准农田项目即将招标,便通过关系找到某单位打招呼,某单位同意让孟某等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投标。在孟某等人的操作下,招标代理机构找了多家公司进行投标,并将项目清单等材料提供给多家公司制作报价。最终,孟某等人中标该项目。

2026年6月,东方市公安局依法侦办该项目涉嫌串通投标案。目前,孟某等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六

多方串联合伙 实施围串标

犯罪嫌疑人周某等人商议合伙经营工程投标业务,搜集多家公司专门从事陪标活动。其间,周某等人在多个项目中向雷某提供符合资质的公司陪标,从中牟取非法利益。2025年4月,在某项目招标中,周某等人向雷某提供多家公司实施陪标后中标该项目。

2026年2月,三亚市公安局依法侦办周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目前,周某等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海南警方提示,串通投标行为,不仅损害了招标者和其他相关投标者的合法利益,也严重扰乱和破坏了公平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串通投标一旦被查,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各类市场主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守法律红线,摒弃侥幸心理,合法合规参与招投标活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普法知识

1、什么是串通投标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什么情形构成串通投标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丨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全国试点先行!深圳“阳光圳易”大模型探索公共资源交易数智化改革新路径

公共资源交易事关市场公平与营商环境建设。当前,海量的招投标文件、复杂的图文资料以及专业的审核要求,传统人工评审模式,已经难以适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新要求。2025年,深圳正式启动“阳光圳易”公共资源交易大模型建设,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赋能交易评审全流程,成为规范市场秩序、提升交易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

在2025—2026年度液晶显示器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面对13个采购包、115份投标文件的评审任务,传统模式需要5名评审专家耗费7小时完成全部工作。深圳率先实现政府采购框采场景全流程AI辅助评审,涵盖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价格分评审、商务技术评分等全流程,仅用时9分46秒,评审效率提升97.6%。

效率提升的背后,依托的是“阳光圳易”大模型底座,运用多模态语义识别、评审点动态匹配等前沿技术,将AI能力落地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等多个业务领域,做到“赋能强服务、升级不加负”既压缩人为干预空间,又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也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2025年至今,深圳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平均参与供应商达277家,AI对单家供应商评审平均耗时仅23.8秒,充分释放人工智能在大规模批量评审场景下的突出优势。

在政府采购场景实现突破后,深圳把AI能力进一步延伸至工程招投标关键环节,瞄准行业痛点,搭建起AI辅助资格审查、AI辅助商务标评审、AI辅助技术标评审、AI评标报告核验汇总四大核心应用场景,完成从服务招标人到辅助评标专家的全流程覆盖,构建起完整的AI辅助评标能力链条。

2025年5月,“深南东1号人工智能研发中心地基与基础工程”项目落地,成为深圳建设工程领域首个AI辅助资格审查试点。该项目共有13家供应商参与,涉及260项资格审查事项,AI完成全部审查仅需5分钟,对比以往人工审查约40分钟的用时,效率提升8倍。

目前,“阳光圳易”大模型应用领域不断拓宽,现已覆盖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岩土工程、园林工程六大工程品类。资格评审规则库从5类证照24项扩充至7类38项,技术评审规则库由258项扩容至652项,让评标工作向着更智能、更高效、更易用的方向迈进。

2026年6月,深圳瞄准标准化程度高、技术复杂度较低的小型建设工程,在横岗街道社区“民生微实事”项目中,落地全国首单小型工程“无人化”评标。该项目共吸引54家企业踊跃投标,较同类传统项目平均投标企业数量增长超3倍,极大调动中小微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积极性。AI加持之下,单家企业资格评审耗时仅3分钟,商务评审总用时仅32秒,小型工程交易评审跑出“加速度”。

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是底色、智慧是方向。下一步,深圳将持续迭代升级“阳光圳易”大模型,推动AI技术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规模化、常态化落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智化“深圳样本”。

(来源:深圳特区报)


中纪委:严查打招呼、批条子、暗箱招标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云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潘玉良被“双开”,通报称其“插手经济活动”。此前,在山东省青岛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杨锡祥被开除党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原党组成员王代玉被“双开”等通报中,同样包括“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表述。

  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和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然而,审视已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却时有发生。“这类违规行径往往集中于资金密集、权力集中、审批环节多的领域,以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进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河南省周口市纪委监委审理室二级主任科员陈芳芳介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应给予相应处分。这里的“有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

  同时,《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分项规定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五种情形: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如,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招投标环节,与招标人内外勾结,采取应招未招、化整为零直接发包,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等虚假招标方式,虚构涉密或应急项目等规避招标,违法变更、自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等,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如,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选定资产评估中介、拍卖公司或与他们串通,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中,通过低估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以远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贱卖”;或通过高价评估企业资产来增加政府的投资金额;或提前透露低价让相关公司中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如,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说情、打招呼等方式,将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或资质进行违规审批通过;或在不符合相关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放贷。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如,国有企业和私企或个人之间有一笔有争议的欠款,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向国有企业负责人说情、打招呼等方式,使国有企业将该笔有争议的欠款直接拨付给私企或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潜在的损失。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如,有的党员干部擅自个人决定,将集体资金、资产无偿或以极低的价格租赁给他人长期使用。

  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并非仅局限于领导干部,对一般党员、干部也需要加强监管。新修订的《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把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

  “基层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通常发生在权力集中、金额相对较小的领域。”陈芳芳表示。如,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基层干部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说情、打招呼等方式,致使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在未经村委会集体研究的情况下,被无偿或以极低价格租赁给其他人长期使用;再如,有的基层干部在确定工程施工方时,通过以内部邀请或询价的方式明招暗定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等等。

  处分对象的修改,体现了《条例》在责任落实上追求全链条、管理上注重全周期、对象覆盖上力求全方位的决心,有效填补了监督空白,编织起更为严密的制度笼子,充分体现了抓“关键少数”与管绝大多数的有机统一。

  认定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要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有关行为违反纪律要求而为之。从目的和动机角度分析,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主要是非谋私和腐败的不当使用公权力的干预行为。在侵犯的客体方面,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主要侵犯了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从行为性质判定,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属于违反工作纪律。

  需要注意,查处与认定过程中,要注意区分正常履职与违规干预插手行为,应考量行为是否具备违规性。诸如在主管、分管或者联系工作范围内的常规部署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等行为,以及因履行职责所需向其他部门单位协调、了解有关事项情况等,均属于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范畴,不可与违规干预行为混为一谈。

  此外,《条例》还增写了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使得对违规干预的治理链条更为完整,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

  全体党员、干部务必严格规范自身履职行为,防止公共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住建部新规!评标定标迎来重大变革,“双盲”评审成亮点

住建部新规!评标定标迎来重大变革,“双盲”评审成亮点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住建部近日印发通知,从准入管理、评标定标、发包承包、款项支付及数智化监管五大方面打出“组合拳”。其中,优化评标定标机制、推行“双盲”评审、严管注册人员“挂证”等举措尤为引人关注。

改革评标定标,招标人权责更实

通知明确,将加快推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保障权责一致。评标委员会负责提供专业意见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而招标人则需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定标机制,科学制定规则,依法依规确定最终中标人,实现“评优”与“定优”相结合。

“双盲”评审力破“人情标”

为遏制围标串标、暗箱操作,新规大力推行“双盲”评审模式。即:评标专家从专家库中“盲抽”,不显示专家信息;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采用“暗标”评审,隐藏投标人身份信息。这一举措将从程序上减少人为干预,让评标过程更公正、结果更可信。

突出技术实力,优质优价导向

针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新规要求优化评标方法,重点评审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能力、技术方案,并提高技术标的权重。同时,坚持优质优价导向,根据服务内容与质量合理定价,鼓励企业凭真本事竞争,营造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

严准入、强监管,剑指行业顽疾

除评标定标外,通知还要求:

· 严管注册人员:对1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再次申请注册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并在全国平台公示其注册轨迹,打击“挂证”乱象。

· 防范工程欠款: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采用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推动“见索即付”;严格落实过程结算,无争议价款需先行支付。

· 推进数智化监管: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建立分析预警模型,实现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监管,精准甄别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等行为。

此次住建部新规的落地,将推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走向更加规范化、透明化、数智化的新阶段,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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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夯实建筑市场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优化建筑市场环境,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加快构建“宽进、严管、重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市场准入管理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变更管理,对1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人员,再次申请注册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加强企业资质与人员注册执业资格监管联动,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时,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原则上须在近2年内未用于其他企业申报部批资质。开展预警提醒,在注册人员提出注销、变更等申请时,对注销、变更后注册人员不再达标的企业进行预警提醒。加强信息公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展示注册人员变更注册单位次数和注册轨迹。

二、优化建筑工程评标定标机制

加快推进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保障招标投标主体权责一致。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投标报价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评标意见,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大力推进“双盲”评审,实行评标专家“盲抽”和技术标“暗标”评审。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完善招标人定标机制,招标人应科学制定定标规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决策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依法依规确定中标人。优化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工程服务评标方法,突出技术因素,重点评审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能力、技术方案等内容,提高技术标权重。坚持优质优价导向,根据工程施工及服务的内容、质量合理确定价格,营造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禁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变相设置壁垒、妨碍公平竞争。

三、规范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

规范工程发包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发包制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强化工程分包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施工活动负总责,不得转包、挂靠,不得分包主体结构工程,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四、防范化解工程款拖欠风险

强化工程款支付行为约束,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的支付方式、时间节点和违约责任,防范工程款拖欠风险。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优先采用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推动实现“见索即付”。严格落实过程结算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规范结算审核流程和期限,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对无争议价款先行支付,完善工程价款争议解决机制,提高价款结算效率。

五、推进建筑市场数智化监管

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加快推进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工人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审批等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推进“人工智能+招标投标监管”,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建立贯通项目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的分析预警模型,加强数据自动分析比对,提高应招未招、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线索发现能力。加快监管数智化转型,通过监管系统数据比对,对交易项目、各方主体行为等进行深度分析,实施信息化预警,有效甄别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要强化责任追究,依法严肃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6年7月21日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通报10起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围标串标、造假骗标、评标“靠标吃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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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水利行业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查处的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投标人围标串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投标人通过操控多家企业集中投标、统一报价、协同控价等方式实施围串标,恶意操控评标基准价与中标结果。

案例1:安徽省某灌区项目多家企业围标案

2024年4月,安徽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组织20家企业对安徽省某灌区项目实施围标,通过集中控价、拉低整体报价的方式干预评标基准价,最终该项目由关联企业中标,中标价8040万元。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后,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24年5月,周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2026年2月,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20家涉事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款964.8万元。安徽省水利厅同步对全部涉事企业扣减信用分值。

案例2:跨省团伙操控多家企业资质围串标牟利案

自2020年起,刘某飞、李某军等人通过合作联营模式,取得8家企业在湘赣两地的经营权,组建涵盖水利、公路领域的运营团队。该团伙长期利用挂靠、管控的企业资质,在湖南、江西等地参与水利、公路工程项目投标,实施围标串标,通过收取保证金利息、资质使用费、出场费等方式非法牟利200余万元。该案共涉及水利、公路领域项目191个,涉案总金额30亿余元。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扣押、追缴赃款300余万元,相关涉案企业及人员后续均被依法追责。

二、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投标人通过伪造证书、虚构业绩、篡改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和中标结果。

案例3:云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业绩骗取中标案

2023年2月23日,云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云南省临沧市某水库工程项目。经查,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工程业绩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关于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相关规定。2023年7月,临沧市水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涉事企业罚款20.1万元,对相关负责人罚款1万元。

案例4:两家企业伪造资质材料骗取西藏河道治理项目中标案

2025年8月,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西藏自治区林周县某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经林周县水利局查实,两家企业在投标文件中伪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等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林周县水利局依法取消两家企业中标资格,分别处以19.2万元罚款,并限制两家企业3年内参与林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项目投标。

三、评标专家及招标人代表“靠标吃标”、不公正履职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背离独立、公正、客观评审原则,接受利益输送,发表倾向性评审意见、操控评分结果,串通投标人干预中标结果。

案例5:内蒙古乌海市招标人代表马某违规评标、收受好处费案

2022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某河槽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总经理李某某,邀请水利领域专家马某以招标人代表身份参与项目评标。开标前,李某某提前告知马某优先关注标书页数较多的投标单位。评标过程中,马某利用招标人代表身份发表倾向性言论,暗示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打高分。该公司中标后,马某收受其感谢费1万元。2025年9月,马某被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2025年11月,马某被乌海市水务局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6:安徽省评标专家王某串通投标、收受贿赂案

2024年5月,某河道管理局退休人员王某,利用其安徽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身份,在某县高标准农田水利配套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串通投标人,违规为特定投标人抬高评分、干预评标结果,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先后收受招标人代表及投标人贿赂共计10.6万元。案发后,王某退回全部违法所得。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王某提起公诉。2025年12月,王某被所在单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26年1月,王某因犯串通投标罪被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四、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中标企业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只收取管理费用、不履行施工管理主体责任。

案例7: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转包水利工程案

2021年,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安徽某河道治理工程后,未按规定自行履约施工,将整体工程项目转包给自然人叶某施工,按工程结算总价3%收取管理费,相关税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2025年11月,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9万元、罚款10.4万元,对项目经理罚款0.5万元。

案例8:齐齐哈尔两家企业违法分包山洪沟治理工程案

2024年3月,齐齐哈尔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中标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两项山洪沟治理工程,中标合同金额分别为862.0万元、846.7万元。经查,两家中标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水务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两家企业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分别处以合同金额0.65%的罚款,罚款金额分别为5.6万元、5.5万元。

五、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利用职务职权、岗位影响,违规干预、插手水利项目招投标流程,为特定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9: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水利局李某违规插手干预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案

2021年,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水利局工作人员李某,违规插手干预辖区水毁堤防修复工程、山洪沟治理工程、中小河流防洪工程等多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其利用职务便利,为管理服务对象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在工程承发包环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施工企业现金共计42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开支。此外,李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12月,李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10:安徽省某县农水局曹某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串通投标案

2023年12月,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杜某某,为谋求某河道改造提升与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中标,勾结时任某县农水局工作人员曹某。曹某违规向杜某某泄露该项目评标专家组信息、初步设计报告、工程概算等招标投标资料。杜某某将上述资料提供给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于编制投标文件。最终,由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州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1.9亿元价格中标。2024年4月,曹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4年5月被依法逮捕。2025年3月,曹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串通投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各类水利行业招标投标主体要深刻汲取典型案例教训,以案为鉴,牢固树立法治思维,筑牢诚信底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紧盯重点从业群体,聚焦突出问题,严格查办案件,健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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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利部)


典型案例 | 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行业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查处的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投标人围标串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投标人通过操控多家企业集中投标、统一报价、协同控价等方式实施围串标,恶意操控评标基准价与中标结果。

案例1:安徽省某灌区项目多家企业围标案

2024年4月,安徽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组织20家企业对安徽省某灌区项目实施围标,通过集中控价、拉低整体报价的方式干预评标基准价,最终该项目由关联企业中标,中标价8040万元。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后,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24年5月,周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2026年2月,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20家涉事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款964.8万元。安徽省水利厅同步对全部涉事企业扣减信用分值。

案例2:跨省团伙操控多家企业资质围串标牟利案

自2020年起,刘某飞、李某军等人通过合作联营模式,取得8家企业在湘赣两地的经营权,组建涵盖水利、公路领域的运营团队。该团伙长期利用挂靠、管控的企业资质,在湖南、江西等地参与水利、公路工程项目投标,实施围标串标,通过收取保证金利息、资质使用费、出场费等方式非法牟利200余万元。该案共涉及水利、公路领域项目191个,涉案总金额30亿余元。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扣押、追缴赃款300余万元,相关涉案企业及人员后续均被依法追责。

二、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投标人通过伪造证书、虚构业绩、篡改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和中标结果。

案例3:云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业绩骗取中标案

2023年2月23日,云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云南省临沧市某水库工程项目。经查,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工程业绩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关于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相关规定。2023年7月,临沧市水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涉事企业罚款20.1万元,对相关负责人罚款1万元。

案例4:两家企业伪造资质材料骗取西藏河道治理项目中标案

2025年8月,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西藏自治区林周县某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经林周县水利局查实,两家企业在投标文件中伪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等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林周县水利局依法取消两家企业中标资格,分别处以19.2万元罚款,并限制两家企业3年内参与林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项目投标。

三、评标专家及招标人代表“靠标吃标”、不公正履职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背离独立、公正、客观评审原则,接受利益输送,发表倾向性评审意见、操控评分结果,串通投标人干预中标结果。

案例5:内蒙古乌海市招标人代表马某违规评标、收受好处费案

2022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某河槽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总经理李某某,邀请水利领域专家马某以招标人代表身份参与项目评标。开标前,李某某提前告知马某优先关注标书页数较多的投标单位。评标过程中,马某利用招标人代表身份发表倾向性言论,暗示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打高分。该公司中标后,马某收受其感谢费1万元。2025年9月,马某被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2025年11月,马某被乌海市水务局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6:安徽省评标专家王某串通投标、收受贿赂案

2024年5月,某河道管理局退休人员王某,利用其安徽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身份,在某县高标准农田水利配套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串通投标人,违规为特定投标人抬高评分、干预评标结果,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先后收受招标人代表及投标人贿赂共计10.6万元。案发后,王某退回全部违法所得。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王某提起公诉。2025年12月,王某被所在单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26年1月,王某因犯串通投标罪被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四、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中标企业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只收取管理费用、不履行施工管理主体责任。

案例7: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转包水利工程案

2021年,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安徽某河道治理工程后,未按规定自行履约施工,将整体工程项目转包给自然人叶某施工,按工程结算总价3%收取管理费,相关税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2025年11月,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9万元、罚款10.4万元,对项目经理罚款0.5万元。

案例8:齐齐哈尔两家企业违法分包山洪沟治理工程案

2024年3月,齐齐哈尔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中标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两项山洪沟治理工程,中标合同金额分别为862.0万元、846.7万元。经查,两家中标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水务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两家企业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分别处以合同金额0.65%的罚款,罚款金额分别为5.6万元、5.5万元。

五、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利用职务职权、岗位影响,违规干预、插手水利项目招投标流程,为特定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9: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水利局李某违规插手干预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案

2021年,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水利局工作人员李某,违规插手干预辖区水毁堤防修复工程、山洪沟治理工程、中小河流防洪工程等多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其利用职务便利,为管理服务对象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在工程承发包环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施工企业现金共计42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开支。此外,李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12月,李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10:安徽省某县农水局曹某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串通投标案

2023年12月,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杜某某,为谋求某河道改造提升与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中标,勾结时任某县农水局工作人员曹某。曹某违规向杜某某泄露该项目评标专家组信息、初步设计报告、工程概算等招标投标资料。杜某某将上述资料提供给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于编制投标文件。最终,由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州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1.9亿元价格中标。2024年4月,曹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4年5月被依法逮捕。2025年3月,曹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串通投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各类水利行业招标投标主体要深刻汲取典型案例教训,以案为鉴,牢固树立法治思维,筑牢诚信底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紧盯重点从业群体,聚焦突出问题,严格查办案件,健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来源:水利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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