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金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市政府领导
市长
王琳玺
市委副书记、市长
王琳玺,男,汉族,1971年12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
副市长
  • 马国开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马国开,男,汉族,1975年3月生,在职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 肖进银
    副市长
    肖进银,男,汉族,1972年11月生,大学学历,农学学士,九三社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九三学社金昌市委员会主任委员。
  • 宋磊
    副市长
    宋磊,男,汉族,1982年10月生,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张恒山
    副市长
    张恒山,男,汉族,1973年6月生,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张继平
    副市长
    张继平,男,汉族,1978年10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吴双峰
    副市长
    吴双峰,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 王文华
    副市长
    王文华,男,汉族,1977年6月生,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金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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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3起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根据抚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现将抚州市第四批3起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抚州高新区幸福家园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违法分包案

2024年5月,抚州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抚州高新区幸福家园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存在涉嫌违法分包问题线索,立即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江西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7月中标抚州高新区幸福家园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后,于2023年12月将铝合金百叶窗安装工程违法分包给无相关资质的临川区豪美金属制品加工店,同时存在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安全员履职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2024年8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抚州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江西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1.99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二、宜黄县公创新型建材沥青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规避招标案

2022年6月,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在中标“宜黄县公创新型建材沥青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后,未对该项目中达到国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项目(设备采购部分,涉及金额1475.3万元)进行二次招标,而是自行直接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2024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宜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抚州正远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7.16万元。

三、乐安县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五标段转包案

2023年12月,乐安县2023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五标段项目开标,中标价为859万元。2024年12月,乐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乐安县2023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五标段涉嫌存在转包的问题举报线索后,立即会同乐安县水利局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开展联合调查。经调查核实,2023年12月,江西玲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该项目五标段后,将项目标段全部工程转包给魏某个人施工。2025年1月,根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项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乐安县水利局对江西玲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5.15万元。

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市县(区)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提高认识,突出问题导向,加大监管力度,补短板强弱项,不断创优抚州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引以为戒,切实树立自律意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诚实守信,不逾越底线,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良好秩序。

(来源:抚务周到)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5〕5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和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以及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全省统一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评标专家库,为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并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联建共享、集中管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评标专家管理遵循严格把关、动态调整、公开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实现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六条 全省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七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下设行业专家库和区域专家库。

第八条 评标专家专业设置执行国家统一专业分类标准,数据字段(格式)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实现规范管理。

第九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省政府依法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并组织制定配套管理制度。

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使用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专家库,承担本行业专家库日常管理职责。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本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使用区域专家库,承担本区域专家库日常管理职责,及时向省级行业监督部门报备有关情况。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和系统维护,开展电子评标系统现场操作与评标现场管理培训,维护交易现场秩序,记录、制止和纠正评标专家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开展评标专家现场行为信用评价,定期公示评标专家不良行为。

第十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应严格保密,除依法依规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和日常管理维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


第三章 专家准入


第十一条 申报进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1.取得国家相关注册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分一、二级别的须取得一级注册证书);2.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8年并取得国家二级注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专业人员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聘任入库。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测试或者评估,确认拟入库专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至五项规定的条件。根据专业人员的入库申请材料和测试、评估情况,确定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结合实际确定聘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四章 评标专家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参加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六)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并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第五章 专家抽取


第十九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抽取端设在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标专家网络自助抽取系统中,为招标人、招标人授权代表、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评标专家提供服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评标专家抽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发生评标专家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由网络自助抽取系统记录原因,并进行补抽。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抽取由系统随机完成,一般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抽取流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建立保密工作和日常管理制度,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保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六章 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和参加评标、教育培训、履职考核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六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可以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测试。

第二十七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标准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情况;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管理制度情况;

(三)评标客观公正情况;

(四)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

(六)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能够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第二十八条 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申请复核,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三十条 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不再符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制定的入库具体标准,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评标专家现场行为记录职责,定期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反馈评标专家现场履职情况。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评标专家现场管理按照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的处理决定以及评标专家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通过各级政府网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安部公布5起串通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犯罪活动,成功侦破一批涉工程建设、医疗设备采购等领域的大要案件,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助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安徽汪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

2024年12月,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汪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经查,2024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汪某等人为承揽“某文化陵园设计施工项目”工程,通过“中间人”与项目业主单位、业主评委代表和项目招标代理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提前接触、“打招呼”,要求在项目评标过程中给予帮助。在同年12月项目开标时,汪某等人“打招呼”的公司评获高分,并违法中标上述项目,涉案金额1.32亿元。

目前,汪某等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公安机关依法将涉及职务犯罪的7名公职人员移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江西罗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

2024年10月,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罗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经查,2021年9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罗某等人为中标瑞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服务和课间餐服务项目,与招标代理公司串通,事先将深圳某保公司的优势条件提供给招标代理公司,由招标代理公司将有利于深圳某保公司中标的条件制作到招标文件中,并与评标专家事先打好招呼,一致抬高深圳某保公司的评分、压低其他投标单位的评分。最终,深圳某保公司以1.2亿元左右的价格中标,非法获利800万余元。

目前,罗某等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违法所得800万元已被追回,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江苏封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

2022年12月,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封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经查,2022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封某某为获得东海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通过支付好处费给朱某、徐某某、王某某、沈某、陆某某等中间人,由上述人员联系有建设资质的十余家公司,对上述农田建设项目多标段进行全量撒网式投标。封某某统一制定投标报价之后依次传递,在同一个标段多家公司互相串通,以阶梯式报价对招标项目进行“围标”,最终封某某控制的围标公司两次中标,涉及金额3400余万元。随后,封某某指使他人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

目前,封某某等6人已被全部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湖南刘某飞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

2024年5月,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刘某飞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飞团伙利用合作联营的方式取得8家公司在省内外的经营权,利用这些公司资质非法进行串围标活动,以收取资质费、保证金利息费、出场费的方式从中牟利。截至案发,该团伙在公路、水利等行业领域串通投标项目共计191个,涉案项目标的额达30亿余元。

目前,刘某飞等1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陈某等人串通投标案

2024年7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塔斯海垦区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陈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经查,2021年11月以来,陈某等人在部分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对外招标项目期间,通过行贿、使用他人公司资质、代为支付保证金、操控多家围标公司串通投标报价等手段串通投标12起,涉案金额共计3800余万元。

目前,第五师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以犯串通投标罪对陈某等人作出有罪判决。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发改法规〔2025〕281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水利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5月20日     



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促进阳光交易,进一步推动优质专家资源共享共用,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统一、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全省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以下简称“调度系统”)、接入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的各类电子交易系统及相关服务支持系统,在行政监督部门全程监督下,跨省、跨省内行政区域随机抽取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远程协同、视频语音实时交互等信息技术手段,在两个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

第三条 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上;

(二)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其中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亿元及以上,勘察、设计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监理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及以上,勘察、设计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监理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

(三)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

依法对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只要有一项达到前款所列标准,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各市州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适当降低规模标准,提高远程异地评标工程建设项目比例。

第五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以外,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招标人自行申请远程异地评标且具备实现远程异地评标条件的;

(二)本地区评标专家资源不足,所需专业的评标专家数量达不到抽取条件,无法满足项目评标需要的;

(三)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

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特别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不宜远程异地评标且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同意的;

(二)必须现场查看样品的;

(三)需要隔夜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等国家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第八条 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分主场和副场。受理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主场,参与项目异地评标服务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副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筹协调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推进各项工作规范高效安全开展。

市(州)、兰州新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本级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协调管理和监督落实。

第十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统一调度。负责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统一的调度系统、专家抽取终端等远程异地评标服务支持系统;建立健全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等工作的制度规范和操作标准;指导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的远程异地评标业务,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做好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现场见证管理和服务保障。

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负责按照统一技术标准、数据规范及有关工作要求,对接调度系统、专家抽取终端等统一信息系统,配备所需场地和设施设备,做好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现场见证管理和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行业监督,并做好相关投诉事项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原则上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综合监管系统,实施全过程在线监督。需线下到场监督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分别派工作人员到主、副场进行现场监督,也可以协调副场所在地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开展协同监督。

第三章 运行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规范,配置远程异地评标场地、机位、软硬件设施设备及网络环境,实时共享场地机位信息至调度系统,统筹调度使用。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及机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或占用。

第十三条 招标人依法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评标专家需求后,主场向调度系统发出副场协作申请。调度系统以随机匹配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副场及机位,并将预约的场地、机位信息反馈主场。协作配合副场及机位一经确定,无客观原因不得随意撤销或更换。

调度系统以随机匹配方式无法预约到符合条件副场的,可以结合评标专家资源分布情况指定副场。

第十四条 主场应在评标5日前通过调度系统选择副场。副场遇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已预约机位的,应当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前24小时反馈调度系统,若该副场还有符合条件的其他机位,调度系统应当及时调整预约机位信息;若该副场没有符合条件的其他机位,调度系统重新匹配预约符合条件的副场及机位。

第十五条 远程异地评标工程建设项目组织服务实行主场负责制,由主场负责评标过程中涉及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等的协调沟通工作。主、副场应当分别做好现场见证管理、服务保障、专家现场行为评价、技术支持等工作,并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责任。

第四章 专家抽取

第十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专家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专家抽取终端,以线上自助或在主场现场抽取的方式随机抽取,专家抽取开始时间不早于投标截止时间前24小时。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专家抽取终端对抽取的专家信息自动加密并校验专家信息的完整性。调度系统在评标开始时间前15分钟内同步向主、副场分发专家信息。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主场和副场评标专家数量,原则上主场评标专家(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招标人选派代表参与评标的,选派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在主场完成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 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因临时请假、回避或迟到被取消当次评标资格等情况,不能参加项目评标的,由主场通知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及时进行补抽,调度系统同步向副场分发专家补抽信息。

第五章  开标、评标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主场以网上开标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主场和副场应当分别做好各自场地评标专家身份核验、安全检查、通讯工具保管、指引服务、系统使用操作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副场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客观公正进行评标,并自觉服从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副场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因工作需要沟通的,应当通过调度系统部署的音视频、在线即时文字交流、桌面共享和环境监控等功能模块进行。

第二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由主场通知该投标人以在线方式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十四条 因网络传输故障、系统宕机、停电等突发状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评标中断的,主、副场应第一时间对已经形成的评标文件数据资料妥善保存,由主场向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并同步按照应急处置规定启动相应补救措施。

突发状况可在2小时内解除的,待解除后恢复评标;如确定无法在2小时内解除的,在严格落实相关保密措施且不影响项目公平、公正交易前提下,经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选择中止当天评标,延期恢复评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报告签署前,评标委员会经复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评标报告等文件。评标委员会组长下达评标结束指令后,主、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方可离场。

第二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主副场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评标专家履职行为等情况进行评价。

副场应当将评标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和音视频资料,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主场。主场负责项目全部文件和音视频资料的归档、保存和利用,确保交易过程动态留痕、可溯可查。招标人应当自行保存项目交易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评标结束后需要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的,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后,以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需要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的,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必须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对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组织重新评标的,专家抽取终端优先抽取省本级评标专家。

第二十八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交易数据计入主场交易数据统计范围,副场不再重复统计。

第六章  费用支付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远程异地评标平台服务费统一由主场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副场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标专家本人境内银行卡支付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按照核定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对因突发状况导致评标临时中断的,实际中断时间连续计算评标时间,计费时间上限为2小时。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因参加评标工作发生的用餐、交通等费用,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的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其交易监管、运行保障等按照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等执行,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未予以明确的事项,双方协商确定,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甘发改法规〔2023〕132号)同时废止。


重磅 | 国家发改委发布《营商环境报告(2025)》 招标投标改革纵深推进 政府采购更加多元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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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商环境发展报告(2025)》(以下简称《报告》)按照企业从设立到退出的全生命周期,分5个部分展示2024年全国层面营商环境各领域进展成效。“进入市场”部分,主要介绍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以及提升企业登记注册、不动产登记、项目审批服务、电水网接入便利度等方面情况。“要素保障”部分,主要介绍保障经营主体获取资金、劳动、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情况。“经营环境”部分,主要介绍深化公平竞争治理、完善招标采购机制、强化信用体系建设、改进监管执法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税费支持政策、优化电子支付体系、深化通关模式改革等方面情况。“纠纷化解”部分,主要介绍完善诉讼服务体系、健全多元解纷机制、优化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情况。“企业退出”部分,重点介绍健全企业破产机制、优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等方面情况

《报告》突出中国特色,展示我国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提升行政效能和水平的创新实践具体介企业开办、企业信息变更、破产信息核查、企业注销等领域“一件事”实施效果

《报告》紧扣企业关切,以经营主体获得感为导向,聚焦破除准入壁垒、保障公平竞争、规范监管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等突出关切,介绍2024相关领域出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取得的实际成效,11个政策专栏、16个地方案例生动呈现改革实施效果。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聚焦经营主体关心关切,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各项重点领域改革,指导地方改进提升营商环境,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

报告》中涉及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内容为:

(二)完善招标采购机制,交易秩序持续规范 

招标投标改革纵深推进。创新完善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集中推出优化交易流程、提高公开透明度、规范 市场秩序等一系列举措。《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出 台,招标投标政策措施先审查、后出台,从源头上减少各类不合 理限制和交易壁垒。《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发 布,强化对评标专家的全周期管理。组织开展全国评标专家集中 清理,提高专家队伍整体素质。远程异地评标和专家库共享技术 标准编制试行,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推广应用,优质专 家资源实现跨区域共享共用。建成移动数字证书(CA)互认网络, 加快推动数字证书全国互认。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推动 中央企业采购活动朝着规范化智慧化方向快速发展。2024年,全 国发布招标计划公告14.02万件,提前公示招标文件3.9万件,招 标投标透明度持续增强,为公平高效交易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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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更加多元透明。《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印发实施,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政府 采购秩序更加规范,建立健全促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功能体系。推动全国政府采购数据共享共用,中国政府采购网提 供全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一站式查询服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 购信息查询使用便利度。发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 法,建立分级分类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对名录登记信息、采购文 件、采购方式与程序、评审活动、采购结果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聚焦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等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清理,更好保障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政策落地落实。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 购门槛,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授 予中小企业合同总金额约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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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府采购 || 八种采购方式——定义适用范围及评审方法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无需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评审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原则


  • 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 评分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 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二、竞争性谈判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
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③项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补充:第④项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二)评审方法
先通过谈判明确采购需求,然后供应商根据成本和预期利润竞争报价。
比照最低评标价法,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三、竞争性磋商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评审方法
先通过磋商明确采购需求,然后供应商根据成本和预期利润竞争报价。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四、询价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二)评审方法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比照最低评标价法,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五、单一来源采购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补充:
第①项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二)评审方法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单一来源采购中没有“评审”的概念。协商小组成员可以不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产生,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自行确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框架协议采购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六、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
适用情形
①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③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④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二)评审方法
1.价格优先法
价格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质量优先法
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货物项目质量因素包括采购标的的技术水平、产品配置、售后服务等,服务项目质量因素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服务经验等。
质量因素中的可量化指标应当划分等次,作为评分项;质量因素中的其他指标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
七、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
适用情形
①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宜淘汰供应商的,或者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且不宜淘汰供应商的;
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而接纳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以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二)评审方法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不存在评审的环节。
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
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八、合作创新采购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①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②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③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评审方法
1.订购阶段
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满足研发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开展评审,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可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研发方案部分和其他部分采取两阶段评审,先评审研发方案部分,对研发方案得分达到规定名次的,再综合评审其他部分,按照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成交候选人。
采购人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研发供应商数量和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研发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研发供应商。研发供应商数量最多不得超过三家。
订购评审因素主要包括供应商研发方案,供应商提出的研发成本补偿金额和首购产品金额的报价,研发完成时间,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方案等。其中,供应商研发方案的分值占学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2.首购阶段
只有一家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的,不存在评审环节,采购人直接确定其为首购产品。
有两家以上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的,采购人应当组织谈判小组评审,根据研发合同约定的评审标准确定一家研发供应商的创新产品为首购产品。
首购评审综合考虑创新产品的功能、性能、价格、售后服务方案等,按照性价比最优原则确定首购产品。此时研发供应商对首购产品金额的报价不得高于研发谈判文件规定的首购费用。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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