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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甘发改价格规〔2025〕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甘肃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水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价市场化改革部署,稳步推动水电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水电健康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水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电价市场化改革方向,稳步有序推动水电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坚持分类施策,区分水电装机规模,建立水电差价结算机制,确保水电平稳有序入市交易。坚持责任公平承担,持续完善水电市场交易机制,水电进入电力市场后承担相应市场费用。
二、推动水电上网电价由市场交易形成
除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的水电,其余水电上网电量全面进入省内电力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其中,参与现货市场的水电,电能量电费按照我省电力现货市场相关规定结算;未参与现货市场的水电,按照我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算。
三、水电实行差价结算机制
(一)建立水电差价结算机制。水电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后,在市场外建立差价结算机制。对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上的单个水电厂,每月实际上网电量的80%纳入差价结算机制范围;对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的单个水电厂,全部实际上网电量纳入差价结算机制范围。
(二)差价结算机制的结算方式。水电差价结算电费为单个水电厂批复电价与电力现货实时市场价格之差乘以该厂差价结算电量,当电力现货实时市场价格低于该厂批复电价时,差价部分予以补偿,反之,予以回收。其中,进入现货市场的水电,现货实时市场价格为该企业每日96点分时节点电价;未进入现货市场的水电,现货实时市场价格为每日全网统一结算点96点分时价格,调平电量根据现货市场规则按照月度实时市场均价纳入差价结算机制。电网企业每月按上述规定开展水电差价结算,结算费用纳入系统运行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三)差价结算机制的退出规则。水电差价结算机制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3年。执行期限内,水电企业可自愿申请退出差价结算机制,退出后不再纳入。
四、明确市场运营费用分摊
市场初期,为推动水电企业平稳入市,综合考虑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发电特性和承受能力,在差价结算机制执行期间,单个电厂每月分摊的各类市场费用,度电分摊总水平不超过1分钱,超过部分由其他市场主体按上下网电量比例分摊。
五、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周密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市场主体熟知政策、用好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要及时评估总结改革经验,持续完善相关政策和市场规则,营造良好的电力市场交易环境。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政策宣贯培训,主动深入水电企业靠前服务,帮助水电企业了解熟悉政策及市场交易规则,为水电入市做好保障支撑;要做好结算相关工作,在系统运行费用下设“水电差价结算费用”科目,对水电差价结算机制执行结果单独归集;要密切跟踪监测政策执行和市场价格运行情况,及时反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新建或扩容的水电厂对应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不再纳入差价结算机制范围。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一、粮油价格环比有涨有跌,同比降多升少。11月份,我省小麦收购价、玉米收购价、面粉、粳米、菜籽油平均零售价环比1涨2降2平;同比2涨3降。



二、肉禽蛋类价格环比以降为主,同比猪肉、鸡蛋降幅较大。11月份,我省鲜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鸡蛋平均零售价环比1涨4降;同比为3涨2降。




三、蔬菜零售价格环比以涨为主,同比有涨有跌。11月份,我省重点监测的18种主销蔬菜平均零售价格环比14涨3降1平;同比8涨10降。
18种主销蔬菜平均零售价格每500克为3.70元,环比上涨15.26%,同比上涨0.27%。

四、黑色金属价格环比、同比均下降。11月份,我省圆钢、螺纹钢、线材、硅铁出厂价格环比、同比均下降。


五、有色金属价格环比、同比均涨多降少。11月份,我省五种有色金属铜、铝、镍、铅、锌出厂价环比4涨1降;同比3涨2降。




六、煤炭、水泥、砂石价格环比涨少跌多,同比均有所下降。11月份,我省动力煤(混煤5000大卡)、块煤(中块5000大卡)、水泥、机制砂(细砂)、河砂(细砂)平均出厂价环比2涨3降;同比均下降。




七、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环比略有涨跌,同比涨少降多。11月份,我省尿素、磷酸二铵、棚膜、地膜平均销售价格环比、同比均1涨3降。


甘发改价格〔2025〕665号
省教育厅:
兰州城市学院、陇东学院、兰州财经大学新增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2024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复,兰州城市学院、陇东学院、兰州财经大学新增全日制专业型硕士授权点,其中:兰州城市学院为教育、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专业;陇东学院为材料与化工、土木水利、生物与医药专业;兰州财经大学为数字经济、社会工作、国际中文教育、翻译、电子信息、美术与书法专业。学制3年,从2025年秋季学期招生。
二、收费标准。以上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
三、收费管理。请你厅督促兰州城市学院、陇东学院、兰州财经大学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及时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上述学校收取的学费,应通过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上缴财政专户,上缴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高等学校学费”(103042757)子科目。收费单位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省级价格、财政部门监督。
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25年秋季新生开学起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11日
为深入贯彻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依法依规治理企业无序竞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治理价格无序竞争 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公告》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是以价格机制的正常发挥为前提的,价格机制的正常发挥又是以价格良性竞争为条件的。当前,我国部分产业出现无序竞争现象,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对行业发展、产品创新、质量安全等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正在组织实施化解重点产业结构性矛盾的政策措施,推动落后低效产能退出,扩大中高端产能供给。同时,需要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发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治理价格无序竞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公告》。
《公告》在保护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前提下,按照事前引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思路,采取调研评估行业平均成本、加强价格监管、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等措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二、调研评估行业平均成本可以发挥什么作用?
答:《公告》提出,对价格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可以调研评估行业平均成本。开展此项工作可以发挥三方面作用:一是为经营者合理定价提供参考。经营者可以结合自身成本和行业平均成本,优化定价策略,合理制定价格,规范价格行为。这不影响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不正当价格行为涉及的“低于成本”是指低于经营者自身成本。二是引导经营者改进生产经营管理。经营者可以了解全行业状况,进一步优化生产经营,推进提质升级,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三是评估行业竞争状况。通过对比行业平均成本和市场价格,可以更加准确地监测、评估行业竞争状况,为宏观调控提供参考。
同时,《公告》强调行业协会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规定,促进行业自律,引导经营者共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三、对价格无序竞争的经营者,将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答:国家支持和鼓励正常的市场竞争,对价格无序竞争的经营者,《公告》提出三方面监管措施。一是提醒告诫。对涉嫌价格无序竞争的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要求其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守价格竞争底线。二是监管执法。对提醒告诫后仍未规范价格行为的经营者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价格监督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予以查处。三是失信惩戒。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公告》对规范经营者招标投标行为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现行法律法规围绕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的价格竞争,对经营者招标投标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针对部分行业领域低价低质中标问题,《公告》要求经营者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觉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成本指的是经营者自身成本,经营者投标报价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但高于自身成本的,不属于应当否决的投标。
五、如何抓好《公告》落实?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将指导各地按照《公告》提出的基本思路和重点举措,依法依规治理企业无序竞争。一是开展政策宣贯。围绕治理价格无序竞争,深入开展政策宣贯,提示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二是推动行业自律。强化事前引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重点企业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要求,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三是强化市场监测。密切监测市场价格运行情况和行业竞争状况,及时发现价格无序竞争问题线索。四是加强监管执法。落实好《公告》提出的监管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1号)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及《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等有关规定,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拟于近期组织召开金昌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主要事项
金昌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听证会人员构成及产生方式
(一)人员构成
1.听证人5名。
2.听证会参加人共34名。其中:消费者16名;经营者及利益相关方4名;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社会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各1名;党委、政府部门10名。
3.听证会旁听人3名。
4.新闻媒体1名。
(二)产生方式
1.听证人由市级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2.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从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中选取产生;若自愿报名人数不足,委托社区推荐补足。经营者、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由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产生。
3.旁听人由社会自愿报名,按报名先后顺序选取产生;自愿报名人员不足的,不再补足。
4.新闻媒体由市交通运输局邀请。
三、报名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熟悉出租车运价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议事和语言表达能力。
3.具有较强责任感和公平、公正的态度,能够代表驾驶员和市民真实客观地反映意见。
4.如实提供并同意公开个人姓名、职业等必要信息(下次公告中,需进行公布)。
5.能按时全程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
四、报名方式及时间
凡有意成为本次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员、旁听人员可在2025年10月9日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市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科报名(新华路73号金昌市交通运输局105室,联系电话:0935-8212785)。
特此公告。
金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昌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市场体系改革、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决策部署,加强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提升天然气管道运输效率,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定价权限和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内各级天然气管道(不含企业内部自用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原则上不再下放定价权限。已经纳入国家统一定价的跨省天然气管道系统省内段及配套支线,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再重复定价。
二、合理确定定价模式
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应当实行统一定价模式,由“一线一价”、“一企一价”向分区定价或全省统一价格过渡,实现与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有效衔接,助力形成“全国一张网”。过渡期内可采取制定标杆价格等方式,引导管道经营企业优胜劣汰、资源整合,提升管网运行效率。
三、科学核定价格水平
(一)统一定价方法和原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严格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考虑输气量(周转量)确定管道运输价格。标杆价格可根据省内管道经营企业平均价格水平确定,也可参照成本管理较好的管道经营企业价格水平确定。实行分区定价的,根据当地天然气市场结构、管道分布情况等划分价区。新建管道运输价格原则上参照标杆价格、所在价区价格或全省统一价格执行。
(二)合理设置定价参数。天然气管道资产折旧年限原则上按40年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核定,保障管道安全稳定运行。准许收益率结合管道建设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高于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4个百分点。核定管道输气量(周转量)应设置最低负荷率要求,具体水平统筹考虑促进提升管道利用效率、企业实际运输负荷、管道运行阶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其他定价参数可参考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三)明确价格监管周期。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定期校核、动态调整,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监管周期内相关资产、成本、输气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提前校核。
四、优化管道规划和投资管理
各省要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建设运营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审批,确保管道建设经济合理、运行便捷高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省内天然气管道规划。要加强系统谋划,在服从国家相关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和市场供需情况,优化全省天然气管道规划布局,减少运输层级,缩短运输路径,避免重复建设。加强管道及配套场站等投资项目审核把关,严格控制增设不必要中间环节以及经济性较差、不利于资源有效利用的项目。项目核准文件中应明确项目投产后执行的管道运输价格政策。强化投资主体条件审核,优先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存量管道经营企业投资建设新管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促进集中整合经营。在符合政府规划和管网系统安全运行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具备条件的城镇燃气企业和大用户就近接入国家及省内干线、支干线等管道下载天然气。
五、压减供气环节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评估省内供气环节及各环节加价情况,综合施策推动压缩供气环节,减少层层加价,降低下游用气成本。鼓励上游供气企业与城镇燃气企业、大用户开展直购直销。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不提供必要管道运输服务的“背靠背”分输站等供气环节,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清理取消;暂时难以取消的,可按照仅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从严核定服务价格。通过多条省内管道接续供气的,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制定管道运输价格累加上限,促进优化运输路径,减轻用户负担。
六、规范市场秩序
省内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管道运输价格政策,不得以代输费和管道租赁费等名义,刻意规避政府定价;不得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强制服务等变相提高管道运输价格。天然气干线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企业不得利用管网垄断优势,强制实行统购统销并加价收费。要认真落实管网设施公平接入和使用要求,规范输气服务、合同履约、信息报送和公开等行为。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相关企业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七、强化组织实施
各省要对省内天然气管道数量、投资主体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形成应纳入政府定价的省内天然气管道清单,并持续更新。对管道规划投资和价格管理情况开展系统评估,对照有关要求及时优化完善。尽快制定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价格机制改革过渡期和过渡方式,稳妥有序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