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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20051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20051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行政中心主楼415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甘政办发〔2024〕6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10月2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6〕178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全省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或毗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省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省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甘肃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统筹指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甘肃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省应急厅,负责统筹协调、沟通联络、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督促指导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
2.3 甘肃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对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省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根据需要,参与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省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地震等部门应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基础数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组织开展会商研判,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州)(含兰州新区,下同)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对准备相关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省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6)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流程,及时全面准确规范报告灾情信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首报要快,核报要准。在断电、断路、断网等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时,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再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勘误或核报。
4.1.5 对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灾害事件,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核实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及时核定上报灾害损失。
4.1.7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旱情解除;旱情解除后要及时核报灾害损失。
4.1.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根据需要,及时向本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
4.2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灾情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省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1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5)省委、省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省委、省政府决定。必要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启动响应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第一时间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1.3 响应措施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省政府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常务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省长)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市(州)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省应急厅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应急管理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地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社会秩序。省公安厅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省住建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省能源局按职责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省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省生态环境厅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利用新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省应急厅会同省民政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指导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省民政厅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省政府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国际救灾援助事宜,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做好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应急厅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受灾市(州)人民政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将评估结果报送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1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省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省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市(州)人民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2)开展核灾救助。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上报灾情。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应急管理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省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启动救灾捐赠。省应急厅会同省民政厅指导受灾市(州)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做好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应急厅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根据需要报送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1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省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市(州)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应急管理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市(州)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灾情稳定后,省应急厅指导受灾市(州)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
(8)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省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根据需要,可由省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受灾地区需求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市(州)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市(州)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省级防汛抗洪、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市(州)启动三级及以上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省应急厅报告。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厅向相关市(州)通报,所涉及市(州)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核实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并统计生活类物资等救助需求。
6.1.3 根据市(州)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应急厅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受灾户自主申请,不建不补。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综合运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开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对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根据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住建等相关部门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2 省财政厅、省应急厅收到受灾市(州)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结果,联合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提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省财政厅根据省应急厅资金安排建议,结合中央下达资金、受灾地区财力等因素会同省应急厅确定补助方案,按程序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逐级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厅收到市(州)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中央和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4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用地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根据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1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9月下旬组织开展全省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汇总审核受灾群众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6.3.2 受灾地区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3 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根据市(州)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中央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按相关政策确定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6.3.4 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需求,结合各地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视情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省应急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市(州)申请,结合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实际,视情调拨省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省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受灾地区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应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4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充分发挥灾害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省级储备仓库资源,合理规划、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州)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较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各地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公众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灾情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7.4.4 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保障,做到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灾损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在甘科研机构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在甘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省、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分级负责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州)预案应明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并报省应急厅备案。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预案实施后,各部门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总结复盘、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 预案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广泛参与、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9 附 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责任与奖惩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9.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2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8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12〕149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10月11日 (本文有删改)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地震灾害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预报 3.2 震情速报 3.3 灾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4.2 指挥协调 4.3 处置措施 4.4 响应级别调整 4.5 响应结束 5 恢复重建 5.1 灾害调查评估 5.2 恢复重建规划 5.3 恢复重建实施 6 保障措施 6.1 人力资源 6.2 指挥平台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6 基础设施保障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7.1 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7.2 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8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8.2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8.3 火山事件应急 8.4 对国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等问题,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应急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 1.2 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和火山灾害,以及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和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 组织体系 2.1 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共同的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供响应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预报 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应急管理部、中国地震局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中国地震局、有关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预警等信息。 3.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并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并及时续报,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同时通报应急管理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国家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启动国家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灾区所在地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国家层面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启动国家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灾区所在地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层面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启动国家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在灾区所在地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灾区所在地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应急管理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启动国家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在灾区所在地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灾区所在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应急管理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本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重点地区包括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以及地震发生所在区域内人口平均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 4.2 指挥协调 4.2.1 一级应急响应 4.2.1.1 地方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家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地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及社会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处置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2.1.2 国家应急处置 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航天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国民航局和军队等迅速组织、协调开展灾情航空、航天侦察。 (2)中央空管办、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有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尽快抢修本部门本单位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4)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派出侦查小队前突侦查,在移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中断、道路损毁、电力中断等极端情况下,调派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协调开辟应急救援空中投送通道。工业和信息化部调派应急通信队伍和装备到通信中断区域,开展应急通信保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能源、邮政等部门和单位为通信保障、重要通信设施运行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行、运输投送、电力油料供应等保障。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防疫、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群众生活保障、社会治安、新闻宣传、军队工作、恢复重建、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等工作组。应急管理部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实施: (1)派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赶赴灾区搜救被困人员。根据实际受灾情况,有序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 (2)组织跨地区调拨救灾物资和装备,协调落实中央补助地方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组织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队伍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病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供应以及交通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指导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协调、调派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力量支援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 (7)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协助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派出地震现场烈度调查队伍,开展烈度评定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非必要出行,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2)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抢险救援队伍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3)其他重要事项。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必要时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救灾物资和装备。 (3)协调指导国家有关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员转移治疗。 (6)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协助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其他任务。 4.2.2 二级应急响应 4.2.2.1 地方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制定抢险救援力量、救灾物资和装备配置方案,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国家层面支援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 灾区所在地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2.2.2 国家应急处置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或灾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请求,或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红十字、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赶赴灾区搜救被困人员、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根据实际受灾情况,有序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 (2)组织跨地区调拨救灾物资和装备,协调落实中央补助地方救灾资金。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监测评估、群众安置、医疗救治等专项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指导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协调、调派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力量支援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协助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派出地震现场烈度调查队伍,开展烈度评定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协调非灾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8)需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2.3 三级、四级应急响应 灾区所在地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应急恢复等工作。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和装备,指导市、县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支持。 应急管理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协助灾区做好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救灾物资和装备调拨使用、救灾资金发放、地震趋势研判和烈度评定、次生灾害防范处置、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灾害损失评估、社会秩序维护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4.3 处置措施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3.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机械、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搜救被困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加强救援现场风险监测和秩序管控,遇有危险及时传递警报,做好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发挥无人救援装备在危险救援现场的作用。 4.3.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开展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力度,确保被救人员及时得到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病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移伤病员,开展异地救治。统筹安排医疗资源,保障孕产期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医疗服务。及时开展受灾群众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 加强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饮用水水质监测和消毒,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粪便等消毒、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加强灾区临时安置点、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区域消毒工作。加强对鼠疫、狂犬病等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在确保适龄儿童常规免疫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灾区传染病监测情况和传染病疫情防控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或应急接种。实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4.3.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常设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设置符合条件的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迅速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生活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严防火灾发生。开展灾后卫生知识宣教。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老、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婴幼儿等群体,确保其基本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人员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生复课。 4.3.4 抢修基础设施 依托国资央企等交通、电力、通信抢修恢复力量,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抢险救援队伍、救灾物资和装备、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4.3.5 加强现场监测 中国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中国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自然资源部组织指导灾区地质灾害监测。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3.6 防范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公路边坡、桥梁、隧道、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冶炼设施、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4.3.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装备、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部位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依法决定灾区进入紧急状态。 4.3.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明确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救援救助行动的协调、管理、保障。根据灾区救援救助需求、交通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必要时向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发布公告,提供灾情动态、救援救助需求、联系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统一做好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行动报备、任务分派、后勤保障等工作。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4.3.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及时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境)外救援队入境参与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保障工作。及时做好国(境)外援助物资和捐赠的接受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4.3.10 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应在地震发生后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4.3.11 做好新闻报道 统筹做好抗震救灾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做好科普宣传,及时辟谣。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4.3.12 开展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中国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林草、消防救援、地震等有关涉灾部门和单位,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地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等情况,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4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当地震可能造成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灾害时,应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5 响应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风险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重建 5.1 灾害调查评估 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5.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和灾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按照有关程序组建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科学制定方案,指导恢复重建工作。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或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5.3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本行政区域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6 保障措施 6.1 人力资源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自然灾害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红十字救援队伍等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石油管线、综合管廊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专(兼)职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城乡社区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害风险隐患识别处置、灾情统计报送与核查评估等提供支撑。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技术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风险和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风险监测、灾情收集和快速研判、应急通信保障、搜救技术、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抗震技术等方面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6.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地震等部门和单位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数字孪生、遥感等技术,加强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形成上下贯通、一体应对、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共享和报送、应急指挥科学高效、应急资源统筹调度、地震趋势动态会商研判等,提升灾害现场态势感知能力,提高灾情分析研判质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科学决策、精准指挥、合理调度。 6.3 物资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疾控局、国家消防救援局、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立健全重要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目录制修订、集中生产调度、产能储备、紧急采购供应、运输保障等工作机制,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震易发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救灾物资和装备实物储备,并通过产能储备等方式,提高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能力。 6.4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工作。中央财政对达到国家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的地区,按照及时快速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6.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合理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常设应急避难场所。根据需要,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置、管理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及物资。 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地震预警终端等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6 基础设施保障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立足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问题,建立健全极端场景应急通信托底保障机制,提升基础设施快速抢修抢通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完善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加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抗震能力建设,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确保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广电总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和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卫星、短波广播系统,确保一种以上临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企业加强受损电力设施抢修恢复,保障地震现场应急处置装备临时供电和灾区电力供应。 中央空管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以及综合交通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中国气象局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广播电视、地震、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通过演练等多种形式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 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7.1 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香港、澳门发生地震灾害后,应急管理部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震情,向国务院港澳办等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中国地震局组织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党中央、国务院视情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慰问电;根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红十字救援队伍协助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支援,组织物资援助和捐赠;妥善处理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人道主义援助事宜。 7.2 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台湾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务院台办及时了解灾情;视情向台湾灾区表达慰问。国务院根据台湾救灾需求,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红十字救援队伍协助救援,援助救灾款物;妥善处理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对台湾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事宜。 8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中国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应急管理部报告党中央、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督导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8.2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自然资源部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国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发布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开展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电缆中断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迅速开展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3 火山事件应急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应急管理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现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研判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党中央、国务院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支援。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8.4 对国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外交部、应急管理部等部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国灾情等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必要时,经审批后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际救援和援助行动。根据情况,外交部、国家移民局及时发布信息,引导我国出境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协助安置或撤离我境外人员。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国有关预案处置。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站、矿山、油(气)田、石油化工等危险物品生产储运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金昌市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金昌市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金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昌市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科学有序应对金昌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土壤污染事件,提高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金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昌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包括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泄漏或倾倒导致的土壤污染事件以及非法填埋、污染场地、长期累积性污染等导致的突然受到关注的土壤污染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作为应对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首要任务,切实保护土壤环境,防止或减少土壤污染。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对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对区域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的应急响应机制。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要成立本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实施统一指挥。
(3)加强监测,及时响应。积极做好土壤环境质量的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如遇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部门之间协助与合作,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对过程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意识。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金昌市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共同担任。成员由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林草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金川集团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和附件3)。
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并视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事件相关信息;协调、调度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指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并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负责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成立金昌市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出预防、处置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对策和建议;收集、分析、汇总并视情况向省生态环境厅上报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相关信息;及时传达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起草突发土壤污染事件调查评估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行动组及职责
按照职责分工,将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划分为10个不同的应急行动组,以小组为单位参与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监测预警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林草局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污染处置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污染源控制、污染物清理、污染物处置等现场应急工作和应急工程建设。
(3)安全保障组
市公安局牵头,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警力对污染事故现场和污染危害区域实施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或靠近危险区域,维持社会治安,实施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下组织人员疏散,维持疏散秩序,保障疏散人员安全。
(4)物资保障组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联系、调度、发放、回收、整理污染处置所需的环境应急物资、人员安置所需的后勤保障物资,以及其他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种物资。
(5)医疗救治组
市卫健委牵头,各医疗救护单位及市消防救援支队组成。
主要职责:在应急现场设置救护点,开展伤员及现场处置人员洗消、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按市应急指挥部要求上报院内救治人员信息及救治情况。
(6)新闻宣传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收集分析舆情信息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通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供水保障组
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牵头,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当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导致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并影响供水时,负责督促供水单位启动备用水源或改善水处理工艺,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8)调查评估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草局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土壤污染事件性质及处置工作需要,及时调查事件原因、评估处置单位职责履行情况、统计事件损失等。
(9)善后处理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及涉事企业(个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受污染土壤清理、处置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赔偿与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10)专家咨询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原因分析、事件危害评估,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及其他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信息收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突发土壤污染事件日常防范和监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对可能发生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根据各自部门的监测和报告情况,判定土壤污染事件,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生态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3.3 预警信息发布
事发地市生态环境分局及市生态环境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土壤污染事件时,应当根据预警分级,及时向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在可能发生一般突发土壤污染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决定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在可能发生较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在可能发生重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时,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在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时,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4 信息报告
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3.4.1 信息初报
事发地市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相关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对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分级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及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报告。报告可采取先口头报告,后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书面报告应在口头报告后30分钟内完成。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接到上述报告后30分钟内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报告可采取先口头报告,后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书面报告应在口头报告后30分钟内完成。
初报内容包括: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土壤污染事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五)因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事发地市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土壤污染事件。
3.4.2 信息续报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重点报告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处置过程、进展情况、伤亡变化、原因调查、趋势分析、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3.4.3 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土壤污染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2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以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金昌经开区管委会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增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Ⅲ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Ⅳ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金昌经开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Ⅳ级响应
初判为一般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由事发地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进入预备状态,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并视情况指导事发地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Ⅲ级响应
初判为较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迅速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3 Ⅱ级、Ⅰ级响应
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迅速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Ⅰ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4.4 应急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启动后,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实施统一指挥。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污染事件处置的需要或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金昌经开区管委会的请求,视情况派遣相关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赴事发地支援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迅速控制污染源,测定污染物的性质、事件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指导开展土壤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Ⅲ级响应启动后,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指挥长)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派遣各类专业救援队伍赴事件发生区域开展应急处置;协调、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根据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开展伤病员营救、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迅速控制污染源,测定污染物的性质、事件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开展土壤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针对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对可能因排放污染物导致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视情况实施交通运输管制等措施;组织统一发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Ⅱ级、Ⅰ级响应启动后,在采取Ⅳ级、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情况下,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4.5 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发生区域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条件和地域特点,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对土壤污染物浓度、地下水水质、大气环境质量等方面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污染动态变化情况,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根据监测结果,组织专家讨论会商,预测并报告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应急响应终止
当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时;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且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在尽量低的水平;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紧急处置后,及时开展现场清理工作,根据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特征采取适当的方法清除和收集现场残留物,防止二次污染。制定受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措施,及时、持续地进行土壤修复,确保土壤监测结果达到标准值。
5.2 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合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响应过程评价,及时调查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发生的原因与污染物扩散的过程,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突发土壤污染事件日常防范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及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及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并将评估结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要建立稳定的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经费保障机制,为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现场土壤监测仪器和污染物处理设备。市工信局负责提供应急状态下的电力、通信等保障。市卫健委负责突发土壤污染事件中受害人员医疗救护工作,负责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提供消防救援器材及工作人员安全防护设备。
6.3 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依托金川集团公司组建生态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对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升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高效。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疏导、管制,利用交通监控系统和实时路况信息,对应急物资运输路线进行动态优化,及时调整行驶路线,提高应急物资运输效率。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物资运输保障。
6.5 通信保障
市工信局会同通信服务企业建立健全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通信系统,涵盖有线通讯、无线通讯、卫星通讯等多种手段,确保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处置人员、各相关部门、专家团队以及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之间能够保持稳定、高效、畅通的通信联络。
7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生态环境免受或少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在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隐瞒事实、散播谣言、破坏应急工作,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和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移交相关部门给予相应惩处。若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并发布本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1 预案宣传
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及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土壤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通过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预案内容,接受公众对生态环境应急工作的监督。
8.2 预案培训
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等部门定期联合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人员自身防护等工作内容。同时,要面向公众宣传常见重金属及其他物质污染土壤环境应急处置和个人防护知识,减少突发土壤污染事件中重金属等污染物质造成的危害。
8.3 预案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应急演练,采用多种演练方式,如桌面推演、分环节或场景的小范围演练、完整的综合实战演练等。通过演练,增强预案的实用性,提高各成员单位整体联动能力,提升应急人员对预案的熟悉程度以及防范、处置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实战能力。
8.4 演练评估
演练可邀请省级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相关专业人员观摩指导。应急演练结束后,组织演练的单位要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修改预案中对应的内容。
8.5 预案修订
出现以下情形需要对预案进行修订:
(1)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有较大变动;
(2)区域内环境风险源有重大变化;
(3)演练评估结果认为需要修订预案;
(4)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变更需要修订预案;
(5)其他需要修订预案的情形。
8.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金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分级标准
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工作职责
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联系方式
4.突发土壤污染事件报告信息接报记录表
5.典型风险物质信息卡
6.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7.金昌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清单
附件1
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
(1)因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直接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突发土壤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突发土壤污染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突发土壤污染事件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
(1)因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突发土壤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突发土壤污染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突发土壤污染事件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土壤污染事件。
3.较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
(1)因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突发土壤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突发土壤污染事件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突发土壤污染事件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土壤污染事件。
4.一般突发土壤污染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以外的突发土壤污染事件为一般突发土壤污染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工作职责
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本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成立本级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辖区内突发土壤污染事件信息报告、预警发布、应急响应、修复治理等相关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土壤污染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突发土壤污染事件信息接报及报告工作。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工信局:参与应急物资保障,组织协调应急状态下的电力、通信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现场安全警戒、封闭隔离等工作。视情况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组织群众疏散和撤离。负责收集交通事故、非法倾倒导致的突发土壤污染事件信息,参与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安置群众;指导做好因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参与应急物资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现场土地相关数据、信息资料,配合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开展地质勘查、评价工作。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开发导致的突发土壤污染事件信息收集、调查和土壤污染修复。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综合协调,协助做好突发土壤污染事件信息报告、事件预警、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调度环境应急物资,组织清理、处置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组织事件调查、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工作。组建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专业队伍,开展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现场调查和监测工作,为后续的应急处置提供科学依据。提供土壤污染治理的技术方案和建议。指导和监督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确保治理过程符合生态环境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场地建筑垃圾的规范处理和处置。负责事发现场应急处置设施的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疏散群众、物资运输提供交通保障。参与交通运输危化品次生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处置、调查。
市水务局:负责涉及渔业水域、水生生物的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的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涉及农田、农作物、畜禽养殖的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污染清理和事件调查工作。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损害评估和农业生态环境修复。负责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现场及周边农作物污染程度调查,并提供相关检验数据等信息。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在应急现场设置救护点、开展伤员洗消、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及时上报救治人员信息及救治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及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应急队伍、应急资源建设。
市林草局:负责涉及林业、草原、自然保护区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参与因突发土壤污染事件造成的林业、草原等资源损害调查、评估和生态恢复工作。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保障,组织做好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购置、发放、调拨、回收、管理工作。
市防震减灾局:参与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前兆信息收集、预警等工作。配合做好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土壤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时段气象监测、预报等工作。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及预警信息。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火灾、爆炸、危化品泄漏等次生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金川集团公司: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并提供应急物资。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联系方式
单位 | 值班电话 | 传真 |
永昌县政府办公室 | 0935-7522894 | 0935-7522894 |
金川区政府办公室 | 0935-8219941 | 0935-8219941 |
金昌经开区管委会 | 0935-5995603 | 0935-5995605 |
市委宣传部 | 0935-8212883 | 0935-8212527 |
市政府办公室 | 0935-8331122 | 0935-8331133 |
市发改委 | 0935-8312723 | 0935-8312723 |
市工信局 | 0935-8212481 | 0935-8212481 |
市公安局 | 0935-5835500 | 0935-8216000 |
市民政局 | 0935-8330179 | 0935-8213174 |
市财政局 | 0935-8213791 | 0935-8213791 |
市自然资源局 | 0935-8395866 | 0935-8395866 |
市生态环境局 | 0935-8213392 | 0935-8316121 |
市住建局 | 0935-8219600 | 0935-8310936 |
市交通运输局 | 0935-8211117 | 0935-8211117 |
市水务局 | 0935-8212623 | 0935-8212238 |
市农业农村局 | 0935-8212221 | 0935-8329671 |
市卫健委 | 0935-8218219 | 0935-8212176 |
市应急管理局 | 0935-6929312 | 0935-6910857 |
市林草局 | 0935-8238936 | 0935-8212268 |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0935-8332816 | 0935-8332816 |
市防震减灾局 | 0935-8213307 | 0935-8233362 |
市气象局 | 0935-8213661 | 0935-8213661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0935-119 | / |
金川集团公司 | 0935-8811595 | 0935-8811595 |
突发土壤污染事件信息接报记录表
报告单位审核人: 报告人:
报告分类 | □初报 □续报□处理结果报告 | 报告时间 | |
事件分级 |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 ||
事发时间 | |||
事发地点 | |||
信息来源 | |||
事件起因 | |||
事件性质 | □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生态破坏□其他 | ||
接报时间 | |||
出动时间 | |||
到场时间 | |||
人员受害情况 | |||
现场联系人及电话 | |||
报告内容: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后首次上报):报告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土壤污染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 |||
典型风险物质信息卡
表5-1萘
理化性质 | 中文名 | 萘 | 别名 | 分子式 | C10H8 | |
沸点 | 217.9℃ | 分子量 | 128.16Da | 熔点 | 80.1℃ | |
外观性状 | 白色鳞片状或粉状结晶,有温和芳香气味,室温下能明显挥发,粗萘有煤焦油臭味 | |||||
溶解性 | 不溶于水,溶于无水乙醇、醚、苯 | |||||
毒性及健康危害 | 侵入途径 | 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 ||||
健康危害 | 具有刺激作用,高浓度致溶血性贫血及肝、肾损害。急性中毒:吸入高浓度萘蒸气或粉尘时,出现眼及呼吸道刺激、角膜混浊、头痛、恶心、呕吐、食欲减退、腰痛、尿频,尿中出现蛋白及红、白细胞。亦可发生视神经炎和视网膜炎。重者可发生中毒性脑病和肝损害。口服中毒主要引起溶血和肝、肾损害,甚至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和肝坏死。慢性中毒:反复接触萘蒸气,可引起头痛、乏力、恶心、呕吐和血液系统损害。可引起白内障、视神经炎和视网膜病变。皮肤接触可引起皮炎。 | |||||
对土壤危害 | 影响土壤的正常功能,降低土壤的环境质量,对部分植物影响种子发芽率以及植株的健康生长。 | |||||
泄漏处置 | 基本处置 | 隔离泄漏污染区,周围设警告标志,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防毒面具,穿一般专业防护服。 | ||||
小量泄漏 | 避免扬尘,使用无火花工具收集于袋中或容器中转移至安全场所。也可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就地焚烧。 | |||||
大量泄漏 | 用塑料布、帆布覆盖,减少飞散。使用无火花工具收集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 |||||
急救措施 | 皮肤接触 | 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 ||||
眼睛接触 |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 |||||
吸入 |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 |||||
食入 | 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 |||||
表5-2铬及其化合物
理化性质 | 中文名 | 铬 | 别名 | 分子式 | Cr | |
沸点 | 2672℃ | 密度 | 7.20g/cm3 | 熔点 | 1857±20℃ | |
外观性状 | 硬质、脆的银白色金属 | |||||
溶解性 | 金属铬在酸中一般以表面钝化为其特征,一旦去钝化后,极易溶解于几乎所有的无机酸中,但不溶于硝酸。可溶于强碱溶液。不溶于水。 | |||||
毒性及健康危害 | 对土壤危害 | 铬在土壤中会以铬酸盐的形式存在,吸附于土壤结构中,无法降解,长时间会污染地下水。会被作物吸收,进入食物链,从而危害人体健康。 | ||||
毒性毒理 | 铬酸盐毒性大,由于溶解度大且易被迅速吸收,对生物组织有刺激性和毒性。三价Cr也有毒害作用。 | |||||
健康危害 | 铬进入血液后,主要与血浆中的球蛋白、白蛋白、R-球蛋白结合。六价铬还可透过红细胞膜,15分钟内可以有50%的六价铬进入细胞,进入红细胞后与血红蛋白结合。铬的代谢物主要从肾排出,少量经粪便排出。六价铬对人主要是慢性毒害,它可以通过消化道、呼吸道、皮肤和粘膜侵入人体,在体内主要积聚在肝、肾和内分泌腺中。通过呼吸道进入的则易积存在肺部。六价铬有强氧化作用,所以慢性中毒往往以局部损害开始逐渐发展到不可救药。 | |||||
泄漏处置 | 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源头污染源,测试现场毒性,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视情况开展土壤异位修复,可利用某种络合剂作为清洗液,将土壤中的铬清洗出去,然后再对铬水进行处理。 | |||||
急救措施 | 吸入 | 如果大量吸入铬,要迅速脱离现场,转移到空气新鲜地方,并立刻就医。 | ||||
皮肤接触 | 经皮肤接触中毒首先要迅速脱去被污染的衣物,用流动水冲洗皮肤,再行其他治疗。眼睛接触毒物应立即用大量的流动清水冲洗,然后及时去专科医院就医。 | |||||
食入 | 误食铬引起的中毒应立即喝牛奶和鸡蛋清,以减轻毒物吸收。及时就医,可采用亚硝酸钠溶液洗胃、口服1%的氧化镁溶液急救处理。解毒药可用硫代硫酸钠,二巯丙磺酸钠和二巯丙醇等药品。 | |||||
表5-3铅
理化性质 | 中文名 | 铅 | 别名 | 分子式 | Pb | |
沸点 | 1740℃ | 密度 | 11.34g/cm3 | 熔点 | 327.502℃ | |
外观性状 | 带蓝色的银白色重金属,质地柔软,抗张强度小 | |||||
毒性及健康危害 | 对土壤危害 | 土壤中铅很难被土壤微生物所分解,易于积累,最终通过生物富集途径危害人类的健康。影响植物的生长发育,使植物受害。铅对植物的危害表现为叶绿素下降,阻碍植物的呼吸及光合作用。可以通过食物链影响动物和人类的健康。 | ||||
健康危害 | 儿童长期接触低浓度铅,可引起行为功能改变,常见的有模拟学习困难、空间综合能力下降、运动失调、多动、易冲动、注意力不集中、侵袭性增强和智商下降等。铅对血液系统的影响表现为红细胞、血蛋白过少性贫血及轻度溶血性贫血。铅对消化系统的影响为会抑制胰腺功能,增加唾液腺和胃腺的分泌,同时会与肠道中的硫化氢失去促进肠蠕动的作用,导致顽固性便秘。铅可损害肾脏近端小管和肾小球细胞,严重者可发生铅中毒性肾病。铅可抑制肝脏混合功能氧化酶合成,导致肝脏生物转化作用受损,降低肝脏解毒功能。铅还可能影响人类生殖功能,导致胎儿畸形。 | |||||
泄漏处置 | 基本处置 | 切断火源。戴好防毒面具,穿好一般专业防护服。 | ||||
小量泄漏 | 用洁净的铲子收集于干燥净洁有盖的容器中,用水泥、沥青或适当的热塑性材料固化处理再废弃。 | |||||
大量泄漏 | 收集回收或无害处理后废弃。对于受铅污染的土壤,可加石灰、磷肥等改良剂,降低土壤中铅的活性,减少作物对铅的吸收,也可视情况选择适宜的修复技术开展土壤修复。 | |||||
急救措施 | 吸入 |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呼吸困难时给输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 ||||
皮肤接触 | 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及流动清水彻底冲。洗眼睛接触,立即翻开上下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 |||||
食入 | 给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 |||||
表5-4煤焦油
理化性质 | 中文名 | 煤焦油 | 别名 | 无 | 分子式 | 多环芳烃和含氮氧硫的杂环芳烃混合物 |
沸点 | 相对密度 | 1.02-1.23g/cm3 | 闪点 | 96-105℃ | ||
外观性状 | 黑色粘稠液体,具有特殊臭味 | |||||
溶解性 | 微溶于水,溶于苯、乙醇、乙醚、氯仿、丙酮等多数有机溶剂 | |||||
毒性及健康危害 | 对土壤污染 | 堵塞土壤的孔隙结构,破坏土壤结构,使之盐碱化、沥青化、板结化,使土壤的透水性降低,可导致土壤有机质的碳氮比和碳磷比变化,使土壤火星降低甚至没有活性。土壤中的煤焦油向下渗漏会污染地下水,被雨水携带污染地表水,影响用水安全和农作物安全。另外,会向空气中挥发、扩散和转移,使空气质量,直接影响人体健康。 | ||||
泄漏处置 | 基本处置 | 迅速撤离泄露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切断泄漏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专业防护服。 | ||||
小量泄露 | 用沙土、蛭石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或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就地焚烧。 | |||||
大量泄露 | 构筑围堤或使用应急设施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汽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视情况开展土壤修复工作。 | |||||
安全防护措施 | 呼吸防护 | 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佩带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 ||||
眼睛防护 | 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
身体防护 | 穿防静电工作服。 | |||||
其他 |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避免长期反复接触。 | |||||
急救措施 | 皮肤接触 | 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就医。 | ||||
眼睛接触 | 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 |||||
吸入 |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 |||||
食入 | 给饮牛奶或用植物油洗胃和灌肠,就医。 | |||||
消防方法 | 具体方法 | 喷水冷却容器,若发生着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 ||||
灭火剂 | 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用水灭火无效。 | |||||
表5-5航空煤油
理化性质 | 中文名 | 航空煤油 | 别名 | 分子式 | ||
沸点 | 相对密度 | 0.8g/cm3 | 熔点 | -40℃以上 | ||
外观性状 | 无色或浅黄色液体,略有臭味 | |||||
溶解性 | 不溶于水,溶于多数有机溶剂 | |||||
毒性及健康危害 | 对土壤污染 | 堵塞土壤的孔隙结构,破坏土壤结构,使之盐碱化、沥青化、板结化,使土壤的透水性降低,可导致土壤有机质的碳氮比和碳磷比变化,使土壤火星降低甚至没有活性。土壤中的航空煤油向下渗漏会污染地下水,被雨水携带污染地表水,影响用水安全和农作物安全。另外,会向空气中挥发、扩散和转移,使空气质量下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 | ||||
泄漏处置 | 基本处置 |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专业防护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 ||||
小量泄漏 | 用沙土、蛭石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 | |||||
大量泄漏 | 地面采用构筑围堤或使用应急设施收容;污染土壤及应急产生的废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视情况开展土壤修复工作。 | |||||
安全防护措施 | 呼吸防护 |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 ||||
眼睛防护 | 戴安全防护眼镜。 | |||||
身体防护 | 穿防静电工作服。 | |||||
其他 |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毕,淋浴更衣。注意个人清洁卫生。 | |||||
急救措施 | 皮肤接触 | 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 ||||
眼睛接触 |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 |||||
吸入 |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 |||||
食入 | 误服者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 |||||
消防方法 | 具体方法 | 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 ||||
灭火剂 | 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沙土。用水灭火无效。 | |||||
表5-6柴油
理化性质 | 中文名 | 柴油 | 别名 | 分子式 | 无(复杂烃类) | |
沸点 | 轻柴油180-370℃ 重柴:350-410℃ | 相对密度 | 0.84-0.86g/cm3 0.87-0.9g/cm3 | 闪点 | 55℃以上 | |
外观性状 | 浅棕黄色液体,粘性小 | |||||
溶解性 | 不溶于水,易溶于醇和其他有机溶剂 | |||||
毒性及健康危害 | 对土壤污染 | 堵塞土壤的孔隙结构,破坏土壤结构,使之盐碱化、沥青化、板结化,使土壤的透水性降低,可导致土壤有机质的碳氮比和碳磷比变化,使土壤火星降低甚至没有活性。土壤中的航空煤油向下渗漏会污染地下水,被雨水携带污染地表水,影响用水安全和农作物安全。另外,会向空气中挥发、扩散和转移,使空气质量下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 | ||||
泄漏处置 | 基本处置 | 迅速撤离泄露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专业防护服。切断泄露源。用沙土、蛭石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或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就地焚烧。 | ||||
大量泄漏 | 地面采用构筑围堤或使用应急设施收容;或用吸油棉垫、沙土等惰性材料进行吸收处理用油污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泄漏至地表水体的,采用活性炭浮坝、吸油毡、围油栏、消油剂等拦截、去除;若无以上专门的应急物资,可用木糠、稻草、泡沫塑料等替代。视情况开展土壤修复工作。 | |||||
安全防护措施 | 呼吸防护 | 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佩带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 ||||
眼睛防护 | 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
身体防护 | 穿防静电工作服。 | |||||
其他 |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 | |||||
消 防 方 法 | 灭火剂 | 泡沫、干粉、二氧化碳 | ||||
表5-7汽油
理化性质 | 中文名 | 汽油 | 别名 | 无 | 分子式 | C5H12-C12H26 |
沸点 | 40-200℃ | 相对密度 | 0.70-0.79g/cm3 | 闪点 | -50℃ | |
外观性状 | 无色或淡黄色易挥发液体,具有特殊臭味 | |||||
溶解性 | 不溶于水,易溶于苯、二硫化碳、醇、脂肪 | |||||
毒性及健康危害 | 对土壤污染 | 堵塞土壤的孔隙结构,破坏土壤结构,使之盐碱化、沥青化、板结化,使土壤的透水性降低,可导致土壤有机质的碳氮比和碳磷比变化,使土壤火星降低甚至没有活性。土壤中的航空煤油向下渗漏会污染地下水,被雨水携带污染地表水,影响用水安全和农作物安全。另外,会向空气中挥发、扩散和转移,使空气质量下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 | ||||
泄漏处置 | 基本处置 | 迅速撤离泄露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专业防护服。切断泄露源。 | ||||
小量泄露 | 用沙土、蛭石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或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就地焚烧。 | |||||
大量泄露 | 构筑围堤或使用应急设施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汽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视情况开展土壤修复工作。 | |||||
安全防护措施 | 呼吸防护 | 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佩带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 ||||
眼睛防护 | 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
身体防护 | 穿防静电工作服。 | |||||
其他 |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避免长期反复接触。 | |||||
急救措施 | 皮肤接触 | 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就医。 | ||||
眼睛接触 | 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 |||||
吸入 |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 |||||
食入 | 给饮牛奶或用植物油洗胃和灌肠,就医。 | |||||
消防方法 | 具体方法 | 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 ||||
灭火剂 | 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用水灭火无效。 | |||||
表5-8苯
理化性质 | 中文名 | 苯 | 别名 | 无 | 分子式 | C6H6 |
沸点 | 80.1℃ | 相对密度 | 0.874g/cm3 | 熔点 | 5.51℃ | |
外观性状 | 透明无色液体 | |||||
溶解性 | 与醇、氯仿、醚、二硫化碳、丙酮、油类、四氯化碳那、冰醋酸混溶 | |||||
毒性及健康危害 | 对土壤危害 | 苯及其化合物具有持久性或难降解性,水溶性差,常吸附于土壤颗粒上,具有强烈的毒性,表现为强致癌性、致突变性及致畸性,对微生物生长有抑制作用,可直接破坏土壤的正常功能,并通过植物吸收和食物链积累,进而危害人类健康。 | ||||
泄漏处置 |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切断火源,应急处理人员戴防毒面具与手套,穿一般专业防护服,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堵漏。用活性炭或其他惰性材料或沙土吸收,然后使用无火花工具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污染土壤处理一般有3种方法,一是物理的翻土、换土和客土方法,二是化学方法,使用化学清洗剂清洗土壤;三是生物降解技术,用细菌等微生物将有机污染物降解成无害无机物。 | |||||
安全防护措施 | 呼吸防护 |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应该佩戴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 ||||
眼睛防护 |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
身体防护 | 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 | |||||
其他 |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毕,淋浴更衣。 | |||||
急救措施 | 慢性中毒 | 可用有助于造血功能恢复的药物,并对症治疗。 | ||||
急性中毒 | 应迅速将中毒患者移至新鲜空气处,立即脱去被苯污染的衣服,用肥皂水清洗污染处的皮肤,注意保温。急性期应注意卧床休息。 | |||||
消 防 方 法 | 灭火剂 | 泡沫、二氧化碳、干粉、沙土。 | ||||
金昌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区(县) | 生产现状 |
1 | 金川集团精密铜材有限公司 | 金川区 | 正常生产 |
2 | 金川集团镍钴股份有限公司镍冶炼厂 | 金川区 | 正常生产 |
3 | 金川集团铜贵股份有限公司 | 金川区 | 正常生产 |
4 | 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 | 金川区 | 正常生产 |
5 | 甘肃叶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经开区 | 正常生产 |
6 | 甘肃正宇高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经开区 | 正常生产 |
7 | 甘肃金川新融化工有限公司 | 经开区 | 停产 |
8 | 金昌泵鑫旺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经开区 | 正常生产 |
9 | 金川集团镍钴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川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经开区 | 正常生产 |
10 | 金昌宇恒镍网股份有限公司 | 经开区 | 正常生产 |
11 | 甘肃高能中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经开区 | 正常生产 |
12 | 金川集团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经开区 | 正常生产 |
13 | 金昌扬帆飞翔工贸有限公司 | 经开区 | 正常生产 |
14 | 金川集团镍盐有限公司 | 金川区 | 正常生产 |
15 | 金川集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金川区 | 正常生产 |
16 | 甘肃联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永昌县 | 正常生产 |
17 | 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永昌县 | 正常生产 |
18 | 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永昌县 | 正常生产 |
19 | 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永昌县 | 正常生产 |
20 | 金川集团镍钴股份有限公司三矿区 | 金川区 | 正常生产 |
21 | 金川集团镍钴股份有限公司二矿区 | 金川区 | 正常生产 |
22 | 金川集团镍钴股份有限公司选矿厂 | 金川区 | 正常生产 |
23 | 金川集团镍钴股份有限公司龙首矿 | 金川区 | 正常生产 |
24 | 金昌高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经开区 | 正常生产 |
25 | 甘肃德通国钛金属有限公司 | 经开区 | 正常生产 |
26 | 金川集团甘肃金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永昌县 | 停产 |
27 | 金川集团镍钴有限公司新产品分公司 | 金川区 | 正常生产 |
28 | 甘肃佰利联化学有限公司 | 经开区 | 正常生产 |
29 | 金川集团永昌铜业有限公司 | 永昌县 | 正常生产 |
金昌市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健全金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防止金昌市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对辖区水体、土壤、大气等生态环境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金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等。
1.3 适用范围
金昌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因交通事故导致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物质泄漏,进入水体、土壤或大气中,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事件。交通事故次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参照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最大限度降低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为首要任务,增强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意识,从根本上降低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属地管理,联动协作。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要成立本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坚持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以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和金昌经开区管委会为先期处置及应急处置的主导力量,必要时进行上下级和相邻区域共同协作。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增强应急救援力量。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积极做好应对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金昌市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林草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金川集团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和附件3)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并视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事件相关信息;协调调度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指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并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负责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成立金昌市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负责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出预防、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对策和建议;收集、分析、汇总并视情况向省生态环境厅上报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及时传达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起草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行动组及职责
按照职责分工,将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划分为10个不同的应急行动组,以小组为单位参与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监测预警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健委、市气象局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应急监测和预警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污染处置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污染源控制、污染物清理、污染物拦截、污染物导流、污染物处置、受影响河流水量调度等现场应急工作和应急工程建设。
(3)安全保障组
市公安局牵头,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警力对污染事故现场和污染危害区域实施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或靠近危险区域,维持社会治安,实施交通管制等;负责组织人员疏散,维持疏散秩序,保障疏散人员安全。
(4)物资保障组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金川集团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调度污染处置类环境应急物资、应急电力及通信物资、人员安置后勤保障物资,以及其他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种物资,包括联系、调度、发放、回收、整理等。
(5)医疗救治组
市卫健委牵头,各医疗救护单位及市消防救援支队组成。
主要职责:在应急现场设置救护点,开展伤员及现场处置人员洗消、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按市应急指挥部要求上报院内救治人员信息及救治情况。
(6)供水保障组
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牵头,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当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导致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并影响供水时,负责督促供水单位启动备用水源或改善水处理工艺,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7)新闻宣传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通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8)调查评估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及时跟进调查事件原因、评估处置单位职责履行情况、统计事件损失等。
(9)善后处理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及涉事企业(个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污染物清理、处置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赔偿与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实施人员安置、补助、补偿、抚恤等工作。
(10)专家咨询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原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研判、事件危害预测,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及其他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信息收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分析金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周边相邻区域交通事故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重点对G30、G312、G3017、G570、S17、S308、S212等主要危化品运输道路以及危化品、危险废物和重金属的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监测监控,对可能发生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分级
按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3.3 预警信息发布
事发地市生态环境分局及市生态环境局研判可能发生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根据预警分级,及时向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在可能发生一般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决定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在可能发生较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在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在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4 信息报告
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3.4.1 信息初报
事发地市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对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及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报告。报告可采取先口头报告,后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书面报告应在口头报告后30分钟内完成。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接到上述报告后30分钟内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报告可采取先口头报告,后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书面报告应在口头报告后30分钟内完成。
初报内容包括: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五)因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事发地市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3.4.2 信息续报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重点报告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进展情况、伤亡变化、原因调查、趋势分析、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3.4.3 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在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2 应急响应原则
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金昌经开区管委会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增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Ⅲ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Ⅳ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金昌经开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Ⅳ级响应
初判为一般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进入预备状态,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并视情况指导事发地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Ⅲ级响应
初判为较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迅速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3 Ⅱ级、Ⅰ级响应
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迅速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Ⅰ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 Ⅳ级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启动后,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实施统一指挥。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污染事件处置的需要或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金昌经开区管委会的请求,视情况派遣相关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赴事发地支援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迅速控制污染源,测定污染物的性质、事件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指导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4.4.2 III级响应措施
II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主导应急处置工作,需采取的处置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
(1)应急监测
由监测预警组负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态势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包含采样点位、采样方法、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并明确各项监测任务的负责人。
对于交通事故次生水污染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受污染河渠及下游水质监测工作,准确掌握污染团前锋位置。市水务局负责水文数据监测工作,及时将水量、流速等数据提供给市生态环境局,并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污染趋势预测分析,会同各供水单位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准确掌握各项监测数据,确保居民饮水安全。市气象局负责监控降水等气象条件,并预测气象条件对应急处置可能产生的影响。
对于交通事故次生大气污染事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事故点下风向大气环境监测。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风速、风向、大气稳定度等气象信息,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大气污染预测趋势分析。
对于交通事故次生土壤污染事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故点周围的土壤进行布点取样和监测,根据污染物的下渗情况在不同的深度采样,农用地受到污染时要同时采集农作物样品。
(2)安全警戒
由安全保障组负责。
市公安局牵头在事故点及受污染区域周围设置警戒带,禁止人员靠近或穿行。在事故点公路双向来车方向设置前方事故和减速限行标志,并在事故点双向道路出入口或岔道口进行引导分流。
(3)污染物拦截
由污染处置组负责。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成员单位在事故点周围、地表蔓延扩散途径中、敏感保护目标周围或上游寻找适宜的拦截、围堵点位,用沙袋、围栏等物资将污染物拦截在较小区域,防止污染范围扩大。
当事故点在G30、G312、G3017、G570、S17、S308、S212段跨越河流点附近时,应立即封堵路面径流收集系统,防止污染物进入河流中。
穿越水源保护区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充分利用道路上已建成的导流槽、应急池拦截、控制污染物扩散,避免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影响。
若污染物可能或已经进入河流中,根据事故发生位置,事发地水务部门对河流水量进行调节,并启动附近渠首、闸坝等设施对污染物进行拦截。若污染物为油性物质,使用围油栏等进行吸附拦截;若污染物为水溶性物质,使用沙袋等筑坝拦截;当污染物为流动性不强的粘稠液体或固体时,采用铲除、清扫、集中装运等方式防止污染物扩散。
(4)污染物去除
由污染处置组负责。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对进入路面的液态污染物,使用沙土、吸油毡等具有吸附性的材料吸附去除,固态污染物,可直接铲除;对进入水体的污染物根据其具体类型及物理化学特性,使用药剂去除;进入土壤的污染物,将污染物与表层被污染的土壤一并清除,运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无法异位处置的污染土壤由专家制定污染治理及修复方案进行污染去除。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处置应急过程中收集的危化品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被危化品沾染的污染物质,禁止随处乱扔或自行处置。应急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出具危化品和被危化品沾染污染物质集中处置工作方案,其他部门配合处置工作。
(5)物资调配
由物资保障组负责。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负责应急期间的物资调配、运输工作,了解各应急工作组物资需求、联系能够提供应急物资的部门或企业、制定物资分配方案。
(6)供水保障
由供水保障组负责。
当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影响、取水中断时,市住建局、市水务局与各供水单位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启用备用水源,组织其他水源未受影响的供水单位铺设引水管网,向受污染影响区域供水;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各级住建部门、各供水单位联合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在各居民聚居区设置临时供水点,为取水受影响的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市公安局负责保障送水车辆通行路段交通顺畅。
(7)人员救治及疏散
①人员救治由医疗救治组负责。
市卫健委牵头组织各医疗机构,负责将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受污染伤害或疑似伤害人员及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
②人员疏散及健康防护由安全保障组负责。
当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泄漏的污染物质对周边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时,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市公安局组织人员疏散,维持疏散秩序,保障疏散人员安全。
(8)信息发布
由新闻宣传组负责。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新闻宣传组负责通过电视、报纸、微博、微信、官方网站、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持续向社会和公众发布必要的事件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产生谣言等不实信息。发布的信息包括:公众健康提醒信息、污染控制信息、公众关注的污染监测数据、采取的应急行动等。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4.4.3 II级和I级响应措施
Ⅱ级、Ⅰ级响应启动后,在采取Ⅳ级、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情况下,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4.5 应急响应终止
当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现场交通恢复正常,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时;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且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在尽量低的水平;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继续对受影响河段进行水质监测,保障河水水质稳定达标,并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统一清理、收集、处置,科学制定受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措施,及时、持续地进行土壤修复,确保土壤各物质指标达到标准值。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各供水单位恢复供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清点、整理可重复使用的应急物资并妥善保管。
5.2 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合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响应过程评价,及时调查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与污染物扩散的过程,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日常防范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及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报同级市、县(区)人民政府及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并将评估结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依托金川集团公司组建生态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对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升队伍的专业技能,形成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悉、协作顺畅、行动高效的应急工作队伍,确保在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有序开展工作,顺利完成事件应急和处置工作。
6.2 物资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东大河、西大河、大泉沟河和金川峡水库等河库沿线风险源和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常用应急物资储备建设,采用企业代储、协议储备等多种社会化储备方式,制定物资调用、征用等工作制度或协议,保障应急期间物资供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增加道路危险路段实时监控系统及G30、G312、G3017、G570、S17、S308、S212道路跨越河流点径流收集系统。市水务局加强东大河、西大河、大泉沟河和金川峡水库关键点位水质和水文自动监测预警系统、便携式快速检测仪器等能力建设。
6.3 应急资金保障
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要建立稳定的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保障机制,为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疏导、管制,利用交通监控系统和实时路况信息,对应急物资运输路线进行动态优化,及时调整行驶路线,提高应急物资运输效率。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物资运输保障。
6.5 通信保障
市工信局会同通信服务企业建立健全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系统,涵盖有线通讯、无线通讯、卫星通讯等多种手段,确保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处置人员、各成员单位、专家团队以及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之间能够保持稳定、高效、畅通的通信联络。
7 责任与奖惩
对在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生态环境免受或少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在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隐瞒事实、散播谣言、破坏应急工作,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和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移交相关部门给予相应惩处。若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并发布本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1 预案宣传
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及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成员单位负责开展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普及污染预防、污染处置、健康防护、危险品安全处置、安全驾驶等基本知识和应急常识。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通过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预案内容,接受公众对生态环境应急工作的监督。
8.2 预案培训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定期联合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对G30、G312、G3017、G570、S17、S308、S212金昌段沿线乡镇、街道开展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培训,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人员自身防护等工作内容;面向公众宣传常见危化品应急处置和个人防护知识,减少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危化品造成的危害。
8.3 预案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应急演练,采用多种演练方式,如桌面推演、分环节或场景的小范围演练、完整的综合实战演练等。通过演练,增强预案的实用性,提高各成员单位整体联动能力,提升应急人员对预案的熟悉程度以及防范、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8.4 演练评估
演练可邀请省级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相关专业人员观摩指导。应急演练结束后,组织演练的单位要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修改预案中对应的内容。
8.5 预案修订
出现以下情形需要对预案进行修订:
(1)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有较大变动;
(2)演练评估结果认为需要修订预案;
(3)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变更需要修订预案;
(4)其他需要修订预案的情形。
8.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金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职责分工
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联系方式
4.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报记录表
5.典型环境风险物质信息卡
6.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附件1
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如下:
1.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1)因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直接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1)因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1)因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为一般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职责分工
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本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本级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辖区内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预警发布、应急响应、修复治理等相关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应急工作期间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响应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报及报告。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工信局:参与应急物资保障,组织协调应急状态下的电力、通信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信息监控和接收,组织交警、消防等人员开展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疏导、危化品泄漏处置、危化品事故车辆转移等工作。参与受影响区域人员疏散、撤离工作。参与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在事故多发路段设置警示牌,恶劣天气发生时加强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管控。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安置受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群众。指导做好因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参与应急物资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土地相关数据、信息资料,配合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开展受污染地域地质勘查、评价、调查和土壤污染修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信息报告、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制定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方案,提供、调度环境应急物资,组织事件调查、应急状态下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
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城市供水、市政设施与污水处理等单位配合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现场非危险废物清运处置、协调垃圾处理单位配合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参与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调查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供水管网铺设、保障供水等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展水资源调度、水利措施实施等。负责开展水文监测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污染趋势预测分析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农用地污染处置、污染物清理工作,参与因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农用地污染造成的农业资源损害评估和农业生态环境修复。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在应急现场设置救护点、开展伤员洗消、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及时上报救治人员信息及救治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参与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相关事故信息监控和报告工作,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开展现场污染物清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因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草原、自然保护区损害调查、评估和生态恢复工作。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保障,组织做好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购置、发放、调拨、回收、管理工作。
市防震减灾局:参与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前兆信息收集、预警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气象监测预报等工作。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及预警信息。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金川集团公司: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并提供应急物资。
附件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联系方式
单位 | 值班电话 | 传真 |
永昌县政府办公室 | 0935-7522894 | 0935-7522894 |
金川区政府办公室 | 0935-8219941 | 0935-8219941 |
金昌经开区管委会 | 0935-5995603 | 0935-5995605 |
市委宣传部 | 0935-8212883 | 0935-8212527 |
市政府办公室 | 0935-8331122 | 0935-8331133 |
市发改委 | 0935-8312723 | 0935-8312723 |
市工信局 | 0935-8212481 | 0935-8212481 |
市公安局 | 0935-5835500 | 0935-8216000 |
市民政局 | 0935-8330179 | 0935-8213174 |
市财政局 | 0935-8213791 | 0935-8213791 |
市自然资源局 | 0935-8395866 | 0935-8395866 |
市生态环境局 | 0935-8213392 | 0935-8316121 |
市住建局 | 0935-8219600 | 0935-8310936 |
市交通运输局 | 0935-8211117 | 0935-8211117 |
市水务局 | 0935-8212623 | 0935-8212238 |
市农业农村局 | 0935-8212221 | 0935-8329671 |
市卫健委 | 0935-8218219 | 0935-8212176 |
市应急管理局 | 0935-6929312 | 0935-6910857 |
市林草局 | 0935-8238936 | 0935-8212268 |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0935-8332816 | 0935-8332816 |
市防震减灾局 | 0935-8213307 | 0935-8233362 |
市气象局 | 0935-8213661 | 0935-8213661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0935-119 | / |
金川集团公司 | 0935-8811595 | 0935-8811595 |
附件4
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报记录表
报告单位审核人: 报告人:
报告分类 | □初报 □续报□处理结果报告 | 报告时间 | |
事件分级 |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 ||
事发时间 | |||
事发地点 | |||
信息来源 | |||
事件起因 | |||
事件性质 | □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生态破坏□其他 | ||
接报时间 | |||
出动时间 | |||
到场时间 | |||
人员受害情况 | |||
现场联系人及电话 | |||
报告内容: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报告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 |||
附件5
典型环境风险物质信息卡
表5-1氨
理化性质 | 中文名 | 氨 | 别名 | 液氨 | 分子式 | NH3 |
沸点 | -33.35℃ | 相对密度 | 0.771g/cm3 | 熔点 | -77.7℃ | |
外观性状 | 无色有刺激性恶臭气体 | |||||
溶解性 | 易溶于水,形成氢氧化铵,溶于乙醚等有机溶剂 | |||||
泄漏处置 | 用水喷淋降低大气中的氨浓度;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向,并隔离至气体散尽,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穿化学防护服(完全隔离)处理钢瓶泄漏时应使阀门处于顶部,并关闭之,无法关闭时,将钢瓶浸入水中 | |||||
消防方法 | 具体方法 | 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喷水冷却容器。用水喷淋保证切断气源人员的安全 | ||||
灭火剂 | 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 | |||||
安全防护措施 | 呼吸防护 |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必须佩戴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应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 | ||||
工程控制 | 严加紧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 | |||||
身体防护 | 穿橡胶耐酸碱防护服、戴橡胶耐酸碱手套、戴面罩防护眼镜 | |||||
其他 |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后淋浴更衣。进入高浓度区作业,应有监护 | |||||
急救措施 | 皮肤接触 | 用大量水冲洗15分钟以上,及时就医诊治 | ||||
眼睛接触 | 用大量水冲洗15分钟以上,及时就医诊治 | |||||
吸入 | 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如呼吸很弱或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同时输氧,保持安静及保暖 | |||||
环境标准 | 中国 | 车间空气最高允许浓度:30mg/m3 废气最高允许排放浓度(kg/h):4.9(15m-75m)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mg/m3):1.0(一级),1.5(二级新建),2.0(二级现有),4.0(三级新建),5.0(三级现有) 地表水(以NH3-N计,mg/L):0.15(Ⅰ类),0.5(Ⅱ类),1.0(Ⅲ类),1.5(Ⅳ类),2.0(Ⅴ类) 污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NH3-N计,mg/L):15(一级),25(二级) | ||||
理化性质 | 中文名 | 氯 | 别名 | 液氯、氯气 | 分子式 | Cl2 | |
沸点 | -34.5℃ | 相对密度 | 蒸气2.49g/cm3 液体1.47g/cm3 | 熔点 | -101℃ | ||
外观性状 | 黄绿色气体或液体,或斜方形的晶体,有窒息味 | ||||||
溶解性 | 溶于水,形成盐酸、次氯酸 | ||||||
泄漏处置 | 用水喷淋降低大气中的氯浓度。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向,并隔离至气体散尽。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穿化学防护服(完全隔离)。避免与乙炔、松节油、乙醚等物质接触。合理通风,切断气源,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油排(室内)或强力通风(室外)。如有可能,用管道将泄漏物导入还原剂(酸式硫酸钠或酸式碳酸钠)溶液,或将残余气或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水洗塔与塔相连的通风厨内。也可以将漏气钢瓶置于石灰乳液中。漏气容器不能再使用,且要经过技术处理以清除可能剩余的气体。 | ||||||
消防方法 | 具体方法 | 切断气源。喷水冷却容器。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 |||||
安全防护措施 | 呼吸防护 |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必须佩戴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应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 | |||||
眼睛防护 |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
身体防护 | 戴耐酸碱橡胶手套 | ||||||
其他 |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后淋浴更衣。入高浓度区作业,应有监护 | ||||||
急救措施 | 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安静及保暖。注意发现早期病情变化,必要时做胸部X线检查,及时处理。出现刺激反应者,至少观察12小时;中毒患者应卧床休息,避免活动后病情加重。必要时做心电图检查以供治疗参考 | ||||||
环境标准 | 中国 | 废气最高允许排放浓度85mg/m3(排气筒高度大于25m)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0.5mg/m3 | |||||
表5-2氯
理化性质 | 中文名 | 氯 | 别名 | 液氯、氯气 | 分子式 | Cl2 | |
沸点 | -34.5℃ | 相对密度 | 蒸气2.49g/cm3 液体1.47g/cm3 | 熔点 | -101℃ | ||
外观性状 | 黄绿色气体或液体,或斜方形的晶体,有窒息味 | ||||||
溶解性 | 溶于水,形成盐酸、次氯酸 | ||||||
泄漏处置 | 用水喷淋降低大气中的氯浓度。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向,并隔离至气体散尽。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穿化学防护服(完全隔离)。避免与乙炔、松节油、乙醚等物质接触。合理通风,切断气源,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油排(室内)或强力通风(室外)。如有可能,用管道将泄漏物导入还原剂(酸式硫酸钠或酸式碳酸钠)溶液,或将残余气或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水洗塔与塔相连的通风厨内。也可以将漏气钢瓶置于石灰乳液中。漏气容器不能再使用,且要经过技术处理以清除可能剩余的气体。 | ||||||
消防方法 | 具体方法 | 切断气源。喷水冷却容器。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 |||||
安全防护措施 | 呼吸防护 |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必须佩戴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应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 | |||||
眼睛防护 |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
身体防护 | 戴耐酸碱橡胶手套 | ||||||
其他 |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后淋浴更衣。入高浓度区作业,应有监护 | ||||||
急救措施 | 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安静及保暖。注意发现早期病情变化,必要时做胸部X线检查,及时处理。出现刺激反应者,至少观察12小时;中毒患者应卧床休息,避免活动后病情加重。必要时做心电图检查以供治疗参考 | ||||||
环境标准 | 中国 | 废气最高允许排放浓度85mg/m3(排气筒高度大于25m)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0.5mg/m3 | |||||
表5-3甲醇
理化性质 | 中文名 | 甲醇 | 别名 | 木酒精、木醇 | 分子式 | CH4O |
沸点 | 64.8℃ | 相对密度 | 0.7915g/cm3 | 熔点 | -97.8℃ | |
外观性状 | 无色透明液体,纯品略带酒精气味 | |||||
溶解性 | 能与水、乙醇、乙醚、苯、丙酮和大多数有机溶剂相混溶 | |||||
泄漏处置 | 基本处置 | 用水喷淋降低大气中的甲醇浓度。泄漏至水体中需要控制扩散范围,不需额外投药去除。泄漏至土壤采取深耕的方式加速甲醇挥发。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切断火源。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式呼吸器,穿一般专业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堵漏。喷水雾会减少蒸发,用沙土、干燥石灰混合,然后使用无火花工具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经稀释的洗水放入废水系统 | ||||
大量泄漏 | 建围堤收容,然后收集、转移、回收或无害处理后废弃 | |||||
消防方法 | 灭火剂 | 泡沫、二氧化碳、干粉、沙土 | ||||
安全防护措施 | 呼吸防护 | 可能接触其蒸气时必须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 | ||||
眼睛防护 |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
身体防护 | 穿防静电工作服 | |||||
其他 |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后淋浴更衣 | |||||
急救措施 | 皮肤接触 | 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用流动清水彻底冲洗污染的皮肤和眼睛15分钟以上 | ||||
食入 | 用清水或硫代硫酸钠洗胃,导泄 | |||||
环境标准 | 中国 | 工作场所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25mg/m3 工作场所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50mg/m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20mg/m3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5mg/m3 | ||||
表5-4硝酸
理化性质 | 中文名 | 硝酸 | 别名 | / | 分子式 | HNO3 |
沸点 | 83℃ | 相对密度 | 1.4g/cm3 | 熔点 | -42℃ | |
外观性状 | 黄色至无色液体,有刺激性气味 | |||||
溶解性 | 与水混溶 | |||||
泄漏处置 | 基本处置 | 用水喷淋降低硝酸向大气中挥发。泄漏至水中采用石灰、烧碱等中和去除。泄漏至土壤中需要清除、异位处置。 撤离危险区域,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酸碱工作服;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 | ||||
大量泄漏 | 构筑围堤或使用应急设施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内,残余物回收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安全处置 | |||||
小量泄漏 | 将泄漏液收集在可密闭容器中或用沙土、干燥石灰、苏打灰混合后回收,回收物应安全处置 | |||||
消防方法 | 具体方法 | 切断泄漏源。喷水冷却容器。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 ||||
安全防护措施 | 呼吸防护 |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必须佩戴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应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 | ||||
眼睛防护 |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
身体防护 | 穿橡胶耐酸碱防护服 | |||||
其他 |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后淋浴更衣。进入高浓度区作业,应有监护 | |||||
急救措施 | 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安静及保暖。溅入眼睛要用大量水冲洗15分钟以上,皮肤沾染应用大量水冲洗,如有灼伤应立即就医 | |||||
环境标准 | 中国 | 车间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2mg/m3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pH为6.5-8.5 地表水:pH为6-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pH为6-9 | ||||
表5-5硫酸
理化性质 | 中文名 | 硫酸 | 别名 | 硫镪水 | 分子式 | H2SO4 |
沸点 | 340℃ | 相对密度 | 1.8(水)g/cm3 3.4(空气)g/cm3 | 熔点 | 10℃ | |
外观性状 | 纯品为无色无味透明油状液体,一般为黄色、黄棕色或混浊状 | |||||
溶解性 | 与水混溶 | |||||
泄漏处置 | 基本处置 | 用水喷淋降低硫酸向大气中挥发。泄漏至水中采用石灰、烧碱等中和去除。泄漏至土壤中需要清除、异位处置。 撤离危险区域,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酸碱工作服 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可将泄漏液收集在可密闭容器中或用沙土、干燥石灰混合后回收,回收物应安全处置,可加入纯碱-消石灰溶液中和 | ||||
大量泄漏 | 应构筑围堤或使用应急设施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内,残余物回收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安全处置 | |||||
消防方法 | 具体方法 | 使用干粉、二氧化碳、沙土;禁止用水 | ||||
安全防护措施 | 呼吸防护 |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必须佩戴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应佩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 | ||||
眼睛防护 |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
身体防护 | 穿橡胶耐酸碱防护服 | |||||
其他 | 不能将水倒入酸中。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后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入高浓度区作业,应有监护 | |||||
急救措施 | 吸入 | 应立即脱离现场,休息,半直立体位,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医务护理 | ||||
皮肤接触 | 应脱去污染的衣服,用大量水迅速冲洗,并给予医疗护理 | |||||
食入 | 漱口,大量饮水。不要催吐,并给予医疗护理 | |||||
环境标准 | 中国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5mg/m3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pH为6.5-4.5 地表水pH为6-9 | ||||
表5-6盐酸
理化性质 | 中文名 | 盐酸 | 别名 | 氢氯酸 | 分子式 | HCl |
沸点 | 104.6℃ | 相对密度 | 1.20g/cm3 | 熔点 | -114.8℃ | |
外观性状 | 无色或微黄色发烟液体,有刺鼻的酸味 | |||||
溶解性 | 与水混溶,工业级盐酸为31%-36%的氯化氢溶液 | |||||
泄漏处置 | 基本处置 | 用水喷淋降低盐酸向大气中挥发。泄漏至水中采用石灰、烧碱等中和去除。泄漏至土壤中需要清除、异位处置。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穿防酸碱工作服 | ||||
小量泄漏 | 用沙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合,也可用水冲洗后排入废水处理系统 | |||||
大量泄漏 | 应构筑围堤或使用应急设施收集,用泵转移至槽车内,残余物回收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安全处置 | |||||
消防方法 | 具体方法 | 用碱性物质如碳酸氢钠、碳酸钠、消石灰等中和。也可用大量水扑救消防救援人员应穿戴氧气防毒面具及全身防护服 | ||||
安全防护措施 | 呼吸防护 | 接触其烟雾时,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时,应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 | ||||
眼睛防护 |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
身体防护 | 穿橡胶耐酸碱防护服 | |||||
其他 |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后淋浴更衣 | |||||
急救措施 | 吸入 | 吸入酸雾应立即脱离现场,安置休息并保暖 | ||||
食入 | 误服后漱口,不要催吐,并给予医疗处理 | |||||
皮肤接触 | 皮肤接触后应脱去污染的衣服,用水迅速冲洗 | |||||
环境标准 | 中国 | 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氯化氢气体浓度限值0.25mg/m3 | ||||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pH值为6.5-4.5 |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pH值为6-9 |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pH值为6-9 | ||||||
表5-7氢氧化钠
理化性质 | 中文名 | 氢氧化钠 | 别名 | 烧碱 | 分子式 | NaOH |
沸点 | 1390℃ | 相对密度 | 2.12g/cm3 | 熔点 | 318℃ | |
外观性状 | 纯品是无色透明的晶体 | |||||
溶解性 | 与酸发生中和反应并放热,遇潮时对铝、锌和锡有腐蚀性,并放出易燃易爆的氢气。具有强腐蚀性 | |||||
泄漏处置 | 基本处置 | 泄漏至水中采用硝酸、硫酸等中和去除。泄漏至土壤中需要清除、异位处置。 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出入 | ||||
小量泄漏 | 避免扬尘,用洁净的铲子收集于干燥、洁净、有盖的容器中。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 | |||||
大量泄漏 | 收集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 |||||
消防方法 | 具体方法 | 用沙土扑救,但须防止物品遇水产生飞溅,造成灼伤 | ||||
安全防护措施 | 呼吸防护 | 可能接触其粉尘时,必须佩戴头罩型电动送风过滤式防尘呼吸器、。必要时,佩戴空气呼吸器 | ||||
工程控制 | 密闭操作,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 |||||
身体防护 | 穿橡胶耐酸碱服,戴橡胶耐酸碱手套 | |||||
其他 |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淋浴更衣 | |||||
急救措施 | 皮肤接触 | 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 ||||
眼睛接触 | 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 |||||
吸入 |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 |||||
食入 | 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 |||||
环境标准 | 中国 | 车间空气最高容许浓度0.5mg/m3 | ||||
前苏联 | 车间空气最高容许浓度0.5mg/m3 | |||||
表5-8乙醇
理化性质 | 中文名 | 乙醇 | 别名 | 酒精 | 分子式 | C2H6O |
沸点 | 74.3℃ | 相对密度 | 0.79g/cm3 | 熔点 | -114.1℃ | |
外观性状 | 无色液体,有酒香 | |||||
溶解性 | 与水混溶,可混溶于醚、氯仿、甘油等多数有机溶剂 | |||||
泄漏处置 | 基本处置 | 用水喷淋降低大气中的乙醇浓度。泄漏至水体中需要控制扩散范围,不需额外投药去除。泄漏至土壤采取深耕的方式加速乙醇挥发。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专业防护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 | ||||
小量泄漏 | 用沙土或其他不燃材料吸附或吸收;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液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 | |||||
大量泄漏 | 构筑围堤或使用应急设施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汽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 |||||
消防方法 | 具体方法 | 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 | ||||
灭火剂 | 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沙土 | |||||
安全防护措施 | 呼吸防护 | 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佩戴过滤式防毒面罩 | ||||
眼睛防护 | 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 | |||||
身体防护 | 穿防静电工作服 | |||||
其他 |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 | |||||
急救措施 | 皮肤接触 | 脱去被污染的衣物,用流动清水冲洗 | ||||
眼睛接触 |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 |||||
吸入 |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就医 | |||||
食入 | 饮足量盐水,催吐,就医 | |||||
环境标准 | 前苏联 | 大气质量标准5.0mg/m3 | ||||
表5-9煤焦油
理化性质 | 中文名 | 煤焦油 | 别名 | 无 | 分子式 | 多环芳烃和含氮氧硫的杂环芳烃混合物 |
沸点 | / | 相对密度 | 1.02-1.23g/cm3 | 闪点 | 96-105℃ | |
外观性状 | 黑色粘稠液体,具有特殊臭味 | |||||
溶解性 | 微溶于水,溶于苯、乙醇、乙醚、氯仿、丙酮等多数有机溶剂 | |||||
泄漏处置 | 基本处置 | 泄漏至水体和土壤中采用吸油毡吸附去除,或者燃烧去除。污染土壤需要清除、异位处置。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切断泄漏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专业防护服 | ||||
小量泄漏 | 用沙土、蛭石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或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就地焚烧 | |||||
大量泄漏 | 构筑围堤或使用应急设施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汽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 |||||
消防方法 | 具体方法 | 喷水冷却容器,若发生着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 ||||
灭火剂 | 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用水灭火无效 | |||||
安全防护措施 | 呼吸防护 | 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佩带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 ||||
眼睛防护 | 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
身体防护 | 穿防静电工作服 | |||||
其他 |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避免长期反复接触 | |||||
急救措施 | 皮肤接触 | 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就医 | ||||
眼睛接触 | 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 |||||
吸入 |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 |||||
食入 | 给饮牛奶或用植物油洗胃和灌肠。就医 | |||||
环境标准 | 中国 (未发布) | 饮用水源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0.3mg/L | ||||
前苏联 | 污水中有机物最大容许浓度3mg/L | |||||
表5-10柴油
理化性质 | 中文名 | 柴油 | 别名 | / | 分子式 | 无(复杂烃类) |
沸点 | 轻柴油:180-370℃ 重柴油:350-410℃ | 相对密度 | 0.87-0.9g/cm3 | 闪点 | 55℃以上 | |
外观性状 | 浅棕黄色液体,粘性小 | |||||
溶解性 | 不溶于水,易溶于醇和其他有机溶剂 | |||||
泄漏处置 | 基本处置 | 泄漏至水体和土壤中采用吸油毡吸附去除,或者燃烧去除。污染土壤需要清除、异位处置。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专业防护服。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用沙土、蛭石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或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就地焚烧 | ||||
大量泄漏 | 地面采用构筑围堤或使用应急设施收容;或用吸油棉垫、沙土等惰性材料进行吸收处理用油污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泄漏至地表水体的,采用活性炭浮坝、吸油毡、围油栏、消油剂等拦截、去除;若无以上专门的应急物资,可用木糠、稻草、泡沫塑料等替代 | |||||
消 防 方 法 | 具体方法 | 泡沫、干粉、二氧化碳 | ||||
安全防护措施 | 呼吸防护 | 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佩带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 ||||
眼睛防护 | 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
身体防护 | 穿防静电工作服 | |||||
其他 |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 | |||||
急救措施 | 皮肤接触 | 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就医 | ||||
眼睛接触 | 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 |||||
吸入 |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 |||||
食入 | 给饮牛奶或用植物油洗胃和灌肠。就医 | |||||
环境标准 | 地表水 | 采用石油类地表水标准 | ||||
空气 | 美国矿山区空气质量标准:轻组分HC(C1-12)1000ppm,重组分HC(以分子量226计)25ppm | |||||
表5-11汽油
理化性质 | 中文名 | 汽油 | 别名 | 无 | 分子式 | C5H12-C12H26 |
沸点 | 40-200℃ | 相对密度 | 0.70-0.79g/cm3 | 闪点 | -50℃ | |
外观性状 | 无色或淡黄色易挥发液体,具有特殊臭味 | |||||
溶解性 | 不溶于水,易溶于苯、二硫化碳、醇、脂肪 | |||||
泄漏处置 | 基本处置 | 泄漏至水体和土壤中采用吸油毡吸附去除,或者燃烧去除。污染土壤需要清除、异位处置。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专业防护服。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 | ||||
小量泄漏 | 用沙土、蛭石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或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就地焚烧 | |||||
大量泄漏 | 构筑围堤或使用应急设施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汽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 |||||
消防方法 | 具体方法 | 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 ||||
灭火剂 | 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用水灭火无效 | |||||
安全防护措施 | 呼吸防护 | 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佩带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 ||||
眼睛防护 | 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
身体防护 | 穿防静电工作服 | |||||
其他 |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避免长期反复接触 | |||||
急救措施 | 皮肤接触 | 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就医 | ||||
眼睛接触 | 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 |||||
吸入 |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 |||||
食入 | 给饮牛奶或用植物油洗胃和灌肠。就医 | |||||
环境标准 | 中国 | 无相关水质标准,可参考石油类地表水标准 | ||||
前苏联 | 污水中有机物最大容许浓度3mg/L | |||||
表5-12苯
理化性质 | 中文名 | 苯 | 别名 | 无 | 分子式 | C6H6 |
沸点 | 80.1℃ | 相对密度 | 0.874g/cm3 | 熔点 | 5.51℃ | |
外观性状 | 透明无色液体 | |||||
溶解性 | 与醇、氯仿、醚、二硫化碳、丙酮、油类、四氯化碳、冰醋酸混溶 | |||||
泄漏处置 | 基本处置 | 泄漏至水体和土壤中可采用稻草、木炭、活性炭吸附去除。污染土壤需要清除、异位处置。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切断火源,应急处理人员戴防毒面具与手套,穿一般专业防护服,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堵漏。可用雾状水扑灭小面积火灾,保持火场旁容器的冷却,驱散蒸汽及溢出的液体,但不能降低泄漏物自受限制空间内的易燃性。用活性炭或其他惰性材料或沙土吸收,然后使用无火花工具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 | ||||
大量泄漏 | 建围堤收容,然后收集、转移、回收或无害化处理 | |||||
消 防 方 法 | 具体方法 | 泡沫、二氧化碳、干粉、沙土 | ||||
安全防护措施 | 呼吸防护 |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应该佩戴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 ||||
眼睛防护 |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
身体防护 | 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 | |||||
其他 |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毕,淋浴更衣 | |||||
急救措施 | 慢性中毒 | 可用有助于造血功能恢复的药物,并对症治疗 | ||||
急性中毒 | 应迅速将中毒患者移至新鲜空气处,立即脱去被苯污染的衣服,用肥皂水清洗污染处的皮肤,注意保温。急性期应注意卧床休息 | |||||
环境标准 | 中国 | 废气最高容许排放浓度17mg/m3 | ||||
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0.5mg/m3 | ||||||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0.01mg/L |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0.01mg/L | ||||||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2.5mg/L | ||||||
污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1mg/L(一级)0.2mg/L(二级)0.5mg/L(三级) | ||||||
表5-13液化石油气
理化性质 | 中文名 | 石油气 | 别名 | 液化石油气 | 分子式 | / |
沸点 | / | 相对密度 | / | 熔点 | / | |
外观性状 | 无色气体或无色透明液体,有特殊臭味 | |||||
溶解性 | / | |||||
泄漏处置 |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寒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用工业覆盖层或吸附、吸收剂盖住泄漏点附近的下水道等地方,防止气体进入。向空气中使用喷雾状水稀释。 | |||||
消防方法 | 具体方法 | 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容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 ||||
灭火剂 | 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 | |||||
安全防护措施 | 呼吸防护 | 高浓度环境中,建议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 ||||
眼睛防护 | 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
身体防护 | 穿防静电工作服 | |||||
其他 |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避免高浓度吸入。进入罐、限制性空间或其他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 |||||
急救措施 | 皮肤接触 | 若有冻伤,就医治疗 | ||||
吸入 |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 |||||
环 境 标 准 | 前苏联 | 水体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0.3mg/L污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5mg/L | ||||
金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版)
1.1 编制目的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建立健全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消减污染峰值,最大限度降低污染强度及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态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昌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不适用于沙尘和臭氧(O3)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林火、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首要任务,切实提升区域重污染天气的联防联控水平,最大程度预防和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区域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应对。
(3)加强预警,及时响应。积极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掌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4)绩效分级,差异管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在保障民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强化开展重点行业差异化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制定差异化停产、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
(5)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6)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完善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及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金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金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级、县(区)级和金昌经开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企业及施工工地等结合实际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2 组织机构体系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金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见附件1)
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见附件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甘肃省金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金川集团公司等。市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联系方式见附件3、附件4)
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成立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下设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专家组、新闻宣传组。
(1)监测预警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甘肃省金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成员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和气象观测,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等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督导检查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成员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企事业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中的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整改意见。
(3)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生态环境、气象、应急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金昌市重污染天气专家咨询组成员名单见附件5)
(4)新闻宣传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抖音、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
3 监测预报与会商
3.1 监测
监测预警组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分析研判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报
监测预警组根据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对未来7日空气质量及变化趋势进行预报。
3.3 会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预警组和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当分析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警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意见报市应急指挥部。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增加会商频次,及时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会商结果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发布红色预警。
当生态环境部统一调整空气重污染预警启动标准时,按照新启动标准执行。
4.2 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分级标准或接到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测预报或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信息,及时确定预警等级,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核后,向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将预警信息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类别和级别,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金川区政府,永昌县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加强本辖区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切实做好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4.3 预警调整和解除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或接到省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解除通知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的主体和程序与预警发布一致。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重污染天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
(1)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预警类别和级别,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5.2 应急响应要求
(1)总体要求。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NOX、颗粒物(PM)、VOCS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本预案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制定更加具体、更加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
(2)实施差异化管控原则。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涉气污染源实施差异化管控。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并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民生保障类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可自主实施减排措施。移动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突出分时段、分区域、分领域精准管控,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期间车辆尾气排放总量。
(3)科学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更新并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污染源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差异化管控措施,形成正向激励指标,分类施治、科学管控,防止“一刀切”。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涉气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生产工序(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设备),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5.3 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包括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和其他污染源等采取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包括建议公众绿色出行、企事业单位错峰上下班等全社会自觉采取减少污染排放的减排措施;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包括发布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一般人群健康防护信息。
5.3.1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缩短户外工作时间、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中小学、幼儿园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减少户外活动。
④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⑤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应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金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精准实施黄色预警级别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一厂一策”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金昌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加强油品抽查及柴油货车路检频次和力度。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除用于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的运输车辆外,其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引导过境载货汽车(含柴油、汽油、燃气)避开主城区行驶。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金昌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物料堆放等场所完全覆盖。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运输等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石材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已纳入保障类名单的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抑尘防尘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道路应根据湿度变化情况适当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洒水等作业频次和范围(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条件情况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④其他减排措施。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强面源管控措施,禁止城市及周边地区秸秆、树叶、树枝、垃圾露天焚烧等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等,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力度。
5.3.2 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中小学、幼儿园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安排室内课程,停止室外活动。外出期间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②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旅游景区、度假区等旅游场所户外旅游活动采取缩短开放时间、游客限流、参观人员有序疏导等措施。
③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并加强就医指导,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时间。
③在科学研判且条件适宜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金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精准实施橙色预警级别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降低工业用煤量,严控响应区域内煤电外输。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陆港、物流(民生保障类、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城市建成区内应采取国Ⅳ及以下中重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行的措施。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除保障类工程和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按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物料堆放等场所完全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3次)。
5.3.3 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
②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停课不停学。
③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④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并加强就医指导,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金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精准实施红色预警级别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产、限产排放涉气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生产工序(设备)为主。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或可采取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建筑垃圾、混凝土罐车、散装物料、砂石、土方等运输车辆全天禁止上路行驶。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除保障类工程和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按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5.4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应自动终止。
6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专家、各成员单位开展预案的应急响应过程评价,及时查明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形成评估报告,在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 信息公开与宣传
预警及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除涉密企业或涉密信息等)修订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新闻宣传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新媒体平台等优势资源,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
8.2 预案培训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定期开展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
8.3 预案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及时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8.4 预案修订
预案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当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应急预案修订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减排清单具有动态变化的特性,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汇总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的同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高度重视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工作,出台激励措施,鼓励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治理升级等措施提高绩效等级,促进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对于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时段管理,并加强执法监督。
9 保障措施
9.1 组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指挥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强化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9.2 经费和物资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金昌经开区管委会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减排清单更新、绩效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演练、能力建设等提供经费保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9.3 能力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完善会商研判制度,建立并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利用空气质量监测站、气象条件观测站、组分站、激光雷达等监测手段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变化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
9.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信息和通信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9.5 监督检查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期间,应按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应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利用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市民热线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10 附则
10.1 责任与奖惩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影响我市重污染天气相关目标完成的部门及个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对未按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追究法律责任。绩效分级为非最低等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降级处理。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金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金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版)同时废止。
附件:1.市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4.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5.市重污染天气专家咨询组成员名单
附件1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甘肃省金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金川集团公司等。市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二、工作职责
(一)指挥协调职责
统一指挥调度: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核心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协调多方行动:协调教育、工信、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卫健、气象等多个部门之间的行动。协调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污染源监测与管控、气象部门加强气象预报和监测分析、交通运输部门落实机动车限行等措施、住建部门监督建筑工地停工及扬尘管控等,确保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协同配合,高效执行应急响应措施。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职责
预警发布: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提供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气象预报信息以及对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的研判结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并确定预警发布的范围、时间等具体信息。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指数(AQI)将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持续一定时间时,依据相关规定启动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
预警解除:持续关注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气象条件变化,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进行会商分析,判断重污染天气是否已经得到有效缓解,空气质量是否已稳定达到预警解除标准,在此基础上决定并下达预警解除指令,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预警解除信息,引导社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机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二、工作职责
(一)应急措施制定与监督职责
制定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各类污染源管控、公众防护、环境监测等具体应急措施,明确各项措施的实施主体、操作流程、时间要求等细节内容,确保应急预案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应对不同程度的重污染天气状况;汇总、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提出启动、调整、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提出应急响应工作的问责、奖惩意见。
监督措施执行:在应急响应期间,协调县(区)人民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及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对应急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督促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限产停产要求落实减排措施,确保施工工地停止土方作业、做好裸露土方覆盖等,检查机动车限行措施是否执行到位;对违反应急措施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保障应急措施切实落地,发挥应有效用;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信息收集与汇总职责
收集汇总信息:负责收集来自各部门、各监测站点以及社会反馈的有关重污染天气的各类信息,包括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数据、污染源管控、气象变化、公众意见和诉求等,对这些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形成全面、准确的信息报告,以便及时掌握重污染天气发展态势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经开区管委会:编制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编制和更新修订工作,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操作方案,并对清单和应急操作方案响应进行监督和检查;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各项决策部署;组织实施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保障本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具体落实;开展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宣传,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及响应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开展群众应急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接报及报告。
市发改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重污染天气下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
市教育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指导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配套重污染天气学校应急保障设施和设备;指导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市工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行业重点减排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措施,做到“一厂一策”;指导、监督水泥等重点行业落实错峰生产等减排措施。
市公安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车辆信息,做好应急响应期间民生保障车辆的正常通行工作;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做好车辆限号、限行等措施的信息发布工作,与生态环境局共同开展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支持,保障和管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将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以及设备维护、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预算。
市自然资源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矿山、砂石厂、露天开采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等减排措施,做到“一厂一策”。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开展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编制并修订《金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会同气象部门开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编制和更新修订工作;指导县(区)及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并对清单和应急减排操作方案的响应进行监督和检查;会同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收集分析相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市住建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定期更新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源清单;根据应急预案措施要求,组织落实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等作业;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组织落实以柴油为燃料的建筑工地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减排等应急响应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协调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车辆正常通行;负责定期更新公路施工项目清单;组织公路施工工地扬尘源等落实响应措施;组织落实停止公路施工工地扬尘源的喷绘、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协调配合落实重点用车企业限制进出厂区措施。
市卫健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和应急值守工作,并监管实施。
市应急管理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导、监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值守和响应工作。
市气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按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遇有不利于大气污染扩散气象条件时,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气象条件监测、分析、预报;聘请专家组建预警会商队伍,完善会商机制,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会商研判;负责特殊天气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提出预警响应及减缓重污染天气建议;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积极开展人工干预方式缓解大气污染程度的研究与试验。
甘肃省金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等工作,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金川集团公司:负责监督下属在金所有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配合相关检查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单位 | 值班电话 | 传真 |
永昌县政府办公室 | 0935-7522894 | 0935-7522894 |
金川区政府办公室 | 0935-8219941 | 0935-8219941 |
金昌经开区管委会 | 0935-5995603 | 0935-5995605 |
市委宣传部 | 0935-8212883 | 0935-8212527 |
市政府办公室 | 0935-8331122 | 0935-8331133 |
市发改委 | 0935-8312723 | 0935-8312723 |
市教育局 | 0935-8216895 | 0935-8236271 |
市工信局 | 0935-8212481 | 0935-8212481 |
市公安局 | 0935-5835500 | 0935-8216000 |
市财政局 | 0935-8213791 | 0935-8213791 |
市自然资源局 | 0935-8395866 | 0935-8395866 |
市生态环境局 | 0935-8213392 | 0935-8316121 |
市住建局 | 0935-8219600 | 0935-8310936 |
市交通运输局 | 0935-8211117 | 0935-8211117 |
市卫健委 | 0935-8218219 | 0935-8212176 |
市应急管理局 | 0935-6929312 | 0935-6910857 |
市气象局 | 0935-8213661 | 0935-8213661 |
甘肃省金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0935-8240203 | 0935-8225817 |
金川集团公司 | 0935-8811595 | 0935-8811595 |
市重污染天气专家咨询组成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职称 | 专业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李卫向 | 男 | 高级工程师 | 工程管理 | 金川集团公司安全保障部 | 13993568172 |
2 | 殷华 | 女 | 高级工程师 | 化工工艺 | 甘肃省金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18809458856 |
3 | 王学珍 | 男 | 工程师 | 经济管理 | 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5097031029 |
4 | 廖世文 | 男 | 高级工程师 | 硅酸盐工程专业 | 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3830591150 |
5 | 李永鹏 | 男 | 高级工程师 | 生物化学工程 | 金川集团公司安全保障部 | 18909451166 |
6 | 林振 | 男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工程 | 金川集团公司安全保障部 | 13830589353 |
7 | 路八智 | 男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工程 | 金川集团公司安全保障部 | 18993519958 |
8 | 周长华 | 女 | 高级工程师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金川集团公司安全保障部 | 18009451475 |
9 | 王菊梅 | 女 | 输血技师 | 生物学教育 | 金昌市中心血战 | 18993502202 |
10 | 刘洋 | 男 | 高级工程师 | 经济管理 | 金川集团公司镍冶炼厂 | 15101911616 |
11 | 赵璇 | 男 | 高级工程师 | 果树 | 金昌居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13830597771 |
12 | 黄建文 | 男 | 高级工程师 | 大气物理与大气环境 | 金昌市气象局气象台 | 13079371069 |
13 | 孙晓霞 | 女 | 高级工程师 | 土地与房地产管理 | 甘肃信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18919078006 |
14 | 贾燕燕 | 女 | 高级工程师 | 材料学 | 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5214156181 |
15 | 姜伟 | 男 | 高级工程师 | 经济管理 | 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3993566742 |
16 | 李天元 | 男 | 高级工程师 | 工商企业管理 | 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3830556189 |
17 | 刘联合 | 男 | 高级工程师 | 化学工程 | 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3519461166 |
18 | 沈鹏 | 男 | 高级工程师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5193589201 |
19 | 文慧 | 男 | 高级工程师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5193586299 |
20 | 杨瑞山 | 男 | 高级工程师 | 化工工艺 | 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3649350599 |
21 | 王瑞霞 | 女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信息 | 金昌市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 18593015082 |
22 | 张天军 | 男 | 高级工程师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3993581567 |
23 | 赵海亮 | 男 | 高级工程师 | 土木工程 | 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3885052248 |
24 | 苏宏梅 | 女 | 高级工程师 | 经济管理 | 金昌市河湖管理中心 | 13830585599 |
25 | 徐红 | 女 | 高级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金昌市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 19909450635 |
26 | 潘梅荣 | 女 | 高级工程师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金川集团公司检测中心 | 15593580908 |
27 | 任慧萍 | 女 | 高级工程师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金川集团公司检测中心 | 15593580857 |
28 | 李鹏山 | 男 | 高级工程师 | 应用化学专业 | 金昌市质量技术检测所 | 13359305988 |
29 | 郭徳生 | 男 | 高级工程师 | 生态环境工程 | 甘肃涵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13689455858 |
30 | 王建胜 | 男 | 高级工程师 | 地质勘察 | 金昌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3830591193 |
31 | 张爱平 | 男 | 高级兽医师 | 兽牧兽医 | 金昌市兽牧兽医总站 | 18909458836 |
32 | 陈卫东 | 男 | 正高级教授 | 有机化学 | 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 17793535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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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金政办发〔2025〕 48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金昌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金昌市突发刑事案件应急预案》《金昌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等3个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第101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昌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安全的重要论述,建立组织严密、决策高效、指挥果断、保障有力、快速反应的应急指挥体系,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场所安全的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金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昌市内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与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事发地县、区政府按照事故响应级别负责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原则上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处置,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负责处置。
1.4.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一时间迅速反应,开展安全警戒、救援处置,及时恢复交通,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调联动,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1.5事故分级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是指在面向社会开放、供社会成员自由来往并进行社会活动的场所,发生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从高到低依次分为 I 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IV级(一般事故)4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I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一般事故(IV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事发地县(区)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信访局、金昌军分区、武警金昌支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昌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
2.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建议。
3.研究决定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问题,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4.协调调度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
6.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善后处置工作。
7.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指挥场所设置在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2.3县(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县(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区)应急指挥部”〕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调度,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区)应急指挥部应参照市应急指挥部确定成员单位及职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县(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成员单位及职责。
2.4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特别重大、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省政府要求设立现场指挥部,市政府指挥机构和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指挥机构纳入现场指挥部,并在省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负责及时传达有关指令,采取措施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控制维护现场局势和治安、交通秩序;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和转移,保护、抢救重要物资和财产;收集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情报信息,发现和控制蓄意制造骚乱、闹事的骨干分子,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和破坏活动。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旅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金昌市军分区、武警金昌支队等单位配合。
2.医疗救护组: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组织调度医疗救护力量和物资,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事发地县(区)政府配合。
3.后勤保障组:负责做好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处置人员生活保障和事发地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协调调度现场交通、通信、供电、照明、医疗救护和工程设施等。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商务局和市工信局等部门配合。
4.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向市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局和事发地县(区)政府配合。
5.善后工作组: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清理工作;对遇险获救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妥善安置,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开展环境评估、索赔取证、保险理赔、群众接待工作。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昌监管分局等部门单位配合。
6.舆情管控组: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及事故处置情况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做好舆论应对处置,及时发布事故及救援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等部门配合。
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区)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在县(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严密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各项工作。
3 监测预警
3.1监测
3.l.1日常监测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日常防范和监测,充分利用信息化和群防群治等手段,将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纳入监测网络,努力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力争将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及其隐患遏制在萌芽状态。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在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重要部位,设立电子显示屏和高音喇叭等安全提示设施,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其他提示信息。
3.1.2执法监测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防范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各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放射性、生化等危化物品的管理、安全防范,严防丢失、被盗。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严把安全许可、安全容量、安全检查、风险评估“四关”,对活动举办规模、活动地点、安保力量、方案预案等进行全面排查,明确主办单位、主管部门的安全责任,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坚决遏制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消防救援部门对公共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设施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在遇到暴雨、大雪、冰冻等恶劣天气,以及重大活动、法定节假日、旅游出行高峰等可能引发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情形,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故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2.2预警响应
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通过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
3.2.3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密切关注重点公共场所实时状况,并依据气象条件、群众规模、人员构成、安防措施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和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分为:事故发生信息、现场情况信息、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善后情况信息等。
4.1.1事故发生信息
事发地县(区)公安、应急部门根据掌握的初步信息,按照应急响应等级、联动机制规定和信息报送规定,确定信息共享范围,通知相关部门联动。
4.1.2现场情况信息
根据现场掌握的最新信息,由现场指挥部决定是否增加新的联动单位和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如民政、卫健、保险公司等)。
4.l.3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
由公安、应急等部门和检察机关(涉及刑事侦查秘密的除外)共享。
4.1.4善后情况信息
由公安、应急、民政等部门和保险公司共享。
4.l.5事故信息报告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主管部门全面了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后,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接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后,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立即向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有关县(区)。特别重大、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事发地乡(镇)政府直接向县(区)政府直至市政府书面报告,市政府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4.2响应分级
对应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等级,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IV级四个等级。
4.2.1Ⅰ级响应
接到报警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研判,认为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报市委、市政府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决定,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先期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突工作,派员赶赴现场具体指导、协调现场救援、抢救伤员、调查事故原因及开展善后等工作,并及时将应急处置有关情况按程序逐级上报。
4.2.2Ⅱ级响应
接到报警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研判,认为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报告市政府按程序报省政府决定。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的领导下,先期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派员赶赴现场具体指导、协调现场救援、抢救伤员、调查事故原因及开展善后等工作,并及时将应急处置有关情况按程序逐级上报。
4.2.3Ⅲ级响应
接到报警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研判,认为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报告市政府决定。市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并及时将应急处置有关情况按程序逐级上报。
4.2.4IV级响应
接到报警后,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研判,认为应启动IV级应急响应的,报告市政府决定,并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时将应急处置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县(区)参照市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响应措施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相应指挥部应立即按照有关程序启动预案,进行应急处置。事发县(区)公安、应急部门是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第一响应队伍,事发县(区)政府是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
4.3.1判明情况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县(区)公共场所应急指挥机构应迅速判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启动预案,并根据事态发展向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单位、事发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急部门要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先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县(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指令实施处置。
4.3.2果断处置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实施事发区域现场治安维护、交通管制。事发地(市)政府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发布公告,及时消除社会恐慌,引导公众自觉遵守非常时期有关规定。事发地社区、单位、主管部门应组织职工、群众先期处置,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行政区域的处置力量。处置力量不足以控制现场局势或险情时,事发县(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市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请求支援。在处置重特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时,现场指挥部按照法律法规,并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态势;组织警力、装备和调用救援队伍、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当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展扩大,严重危及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时,市应急指挥部要迅速指挥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4.3.3科学管控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情况组织力量,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严防事态扩大、蔓延和发生新的事故。参与应急处置救援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调度,依法科学实施处置救援。
现场指挥部要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警戒,划定警戒区域,作出警戒标识,阻止非应急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重点人员、场所、部位、设施、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保护和控制。对处置救援现场实施卫生监控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传播和救援人员中毒等事件发生。视情况关闭、封锁现场及相关场所,必要时停止一定范围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油,排除危害现场安全的因素。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采访报道工作,由各级应急指挥部或授权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
4.3.4及时查处
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消防救援部队等相关力量,发动并依靠基层组织、单位和广大群众,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抢劫、盗窃、制造混乱、煽动骚乱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事发区域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稳定;针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及时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依法惩处制造事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根据需要,可利用各类媒体和举报专线,发动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犯罪活动。
4.4新闻发布
按照《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由宣传部门(市政府新闻办)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及时发布信息。
涉外事故,市公安局应会同市政府外事办等相关部门办理;涉军事故,市公安局应会同市委军民融合办等相关部门办理;涉及刑事侦查秘密及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信息,在未作出正式结论前不得发布;参与事故处置、调查的人员未经现场指挥部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4.5应急响应结束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得到控制后,由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经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或机构同意后解除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应急指挥部及事发地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事故受伤人员救治、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和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恢复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5.2社会理赔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昌监管分局督促指导保险公司做好承保标的查勘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要会同应急、住建、文广旅等部门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开展调查,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做出评估和鉴定,向同级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5.4责任奖惩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司其职,依法履行职责。对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救援不力、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以及不履行职责、擅离职守,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专业处置力量建设,培养一批熟悉预防和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相关法律、法规的专家和人才。各级应建立以特巡警、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部门相配合的应急处置队伍,提高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控、处置、救援工作水平。
6.2物资保障
县(区)应加大投入,加强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现代化应急指挥保障体系。公安、应急、卫健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装备必要的防护、挖掘、救治等抢险救灾器材,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和侦查技术装备以及交通、通讯工具,储备适量的救治药品、疫苗。卫健部门应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病房、药物和专业医疗救治人员保障工作。商务部门应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住建部门应加强工程抢险装备力量的建设。
6.3通信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应不断提高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的联络和畅通,并在完善现有应急指挥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备用指挥系统。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情报指挥中心应与应急部门、金昌军分区、武警金昌支队、建立相应的公共安全指挥机构和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渠道。市工信局应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6.4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统筹资金保障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所需应急支出。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应急经费保障和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7 预案管理
7.1编制修订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编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政府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抄送省公安厅备案 ,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抄送市公安局备案。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报送同级政府备案。
7.2预案演练
县(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综合性培训演练。
7.3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制度,组织公安、应急、交通运输、卫健等部门进行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救援能力培训,市县两级宣传部门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公共场所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要积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救援能力。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10月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金昌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金政办发〔2009〕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金昌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附件
金昌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口径,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公开环节舆情监测,指导涉事地县(区)、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处置。
市工信局: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组织警力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治安维护、交通管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疏散现场人员和保护公共设施,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和破坏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县(区)做好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和安全事故中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引导慈善组织开展募捐。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保障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县(区)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市政桥梁(隧道)、城市供气范围内火灾、爆炸、倒塌等公共安全事故的处置、技术支持和其他相关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指导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地做好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市文广旅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指导县(区)文旅部门落实文化娱乐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医疗救治、环境消毒、疫情防控、心理干预和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组织消防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
市信访局:负责指导县(区)信访部门做好因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引起的群众上访接待和上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工作。
金昌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协调驻军参加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金昌支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应急部门维护事发地治安和社会稳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昌监管分局:负责监督指导保险公司对承保标的事故现场进行全面查勘,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金昌市突发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完善应对突发刑事案件的组织和指挥体系,高效处置突发刑事案件,最大程度减少刑事案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刑事案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金昌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突发刑事案件应急处置,有下列情形的适用本预案。
1.发生死亡2人以上的命案;
2.造成重大影响的劫持人质事件;
3.公共场所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案事件;
4.公共场所发生的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抢劫、破坏案件;
5.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发生的打砸抢刑事犯罪案件;
6.其他严重暴力犯罪、有影响的重大案件。
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属地为主,协同应对。
5 组织指挥机制
市突发重大刑事案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5.1人员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
5.2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刑事案件对应的法律法规,分析、研究突发刑事案件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指挥突发刑事案件应急处置,必要时请示上级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刑事案件,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高响应级别;
4.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5.根据突发刑事案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6.指导县(区)、镇政府(街道、园区)及有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做好突发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7.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5.3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
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刑事案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
4.建立突发刑事案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突发刑事案件相关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突发刑事案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6.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8.承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5.4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刑事案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抽调有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卫健委、民政局、生态环境局、案发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成员单位组成,按照预案和案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必要时请求驻金部队支援。
3.医疗救护组:市卫健委牵头,有关医疗机构、案发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专家和医疗队伍对伤员进行救治、心理安抚等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案发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案件现场警戒保护、交通疏导管制,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护。
5.案件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案件调查,查明案件真相,缉捕犯罪嫌疑人。
6.专家咨询组:根据突发刑事案件处置工作需要,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案件类别选调专家成立专家小组,根据收集掌握的案件信息,对整个案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减灾、救灾、案件调查等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7.善后处理组:由案发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牵头,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等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转移、安置伤亡人员,并临时解决吃、穿、住、行等问题;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忧恤、理赔等工作。
8.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及案发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配合。负责研究制定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9.涉外工作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台办、市公安局等成员单位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0.后勤保障组:由案发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牵头,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调拨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受影响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保障。
5.5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对刑事案件及处置情况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市委网信办:负责网上舆情监测预警,协调涉事部门单位做好网上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4.市教育局、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对案发学校学生的紧急疏散、引导、心理辅导以及善后等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镇(街道、园区)等有关单位做好案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负责侦查破案,搜爆、排爆,缉捕、控制犯罪嫌疑人;负责案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送伤员和救灾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优先通行;负责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负责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灭火、毒物洗消工作,协同开展救护伤员、施救被困人员、疏散现场群众等抢险救援等工作。
6.市民政局:负责对因突发刑事案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实施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由刑事案件导致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与调查,提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的措施与建议;协助做好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的相关善后工作。
8.市卫健委:负责突发刑事案件现场伤员的医疗救治、心理干预及次生、衍生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对相关饮用水、食品等现场取样和实验室检测,及时确定毒物性质,组织开展对毒物的消杀灭行动,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等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案件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保障交通运输等工作。
10.市应急管理局:协助案发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现场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及时调拨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11.案发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刑事案件先期处置,协助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12.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与救援抢险等处置工作。
5.6信息报告
1.报告责任主体:案发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突发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案发单位、接报的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属地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案发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信息,1小时内上报书面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退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30分钟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进行报告。
3.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5.7先期处置
1.快速响应:突发刑事案件发生后,接报的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2.封锁堵截:公安机关在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要在最短时间内调集现场附近的警力和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警力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制止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对中心现场进行封控,疏散群众和抢救伤员,注意发现、控制可疑人员;视情启动全市或局部区域应急堵控预案,封闭主要道路、堵截、盘查外逃嫌疑车辆和人员。
3.排除隐患:突发刑事案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市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8应急处置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案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开展抢险救援。各单位协同配合抢险救援、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其中包括组织搜爆、排爆、灭火、侦毒、洗消毒、施救伤员和被困人员;对中毒、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护、转移和指定医院抢救治疗以及进行心理干预;紧急救援转移、安置现场群众;对被污染的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大气等进行监测,分析环境污染的现状,提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的措施与建议;对涉及水源地的刑事案件,及时关闭水闸和开展洗消毒等抢险救援工作。
3.维护现场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和控制,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案件事态发展。封锁现场和相关地区,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应急处置及救援车辆顺利通行,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组织力量对现场及周围居民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等工作。
4.组织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5.开展案件调查。开展现场勘查、收集证据、对相关饮用水、食品等现场取样和进行实验室检测,及时确定毒物性质;核实现场伤亡人员身份;侦查破案,查明真相,缉捕犯罪嫌疑人。
6.当刑事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必要时,加强对易受冲击的重要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7.扩大响应。如果刑事案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案件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危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请市主要领导同意,向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8.应急联动与区域合作。刑事案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案发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之间应加强配合,形成联动,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必要时,商请驻金部队、社会公众、友邻县市等进行合作,配合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与周边县市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一旦突发案件处置工作需要,能迅速联动支援。
5.9应急结束
当案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由分级响应启动单位负责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平面及网络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发单位、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案发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舆情引导机制,专人负责关注、收集相关舆情,并进行分类整理,对群众关注度高、言论严重偏离事实本身并可能给公众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言论和观点,应利用正确的舆论手段进行引导,及时答复或纠正各类媒体发布的不正确言论和观点,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
7 善后处置
案件处置结束,案发地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及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参战人员、被害人及家属心理疏导,被害人安置、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诉讼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忧恤、补助或补偿。
8 奖惩措施
在突发刑事案件发生后,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凡因失职、渎职导致贻误战机、影响案件处理进展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反映及时、到位迅速,在处理案件中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9 调查评估
案件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金昌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快速、有效的爆炸事故应急响应机制,规范爆炸事故处置程序,最大程度地减小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处置爆炸物品工作安全规范》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以及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在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及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4工作原则
爆炸事故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
1.5风险评估
金昌市年使用炸药2000余吨、雷管500余万枚(2023年统计数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零售点33个。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以下简称“爆炸事故”)主要是在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使用、运输和燃放等过程由于操作人员、保管人员违章作业、违规管理或交通事故以及其他一些原因造成的爆炸事故。
1.6事故分级
爆炸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爆炸事故(Ⅰ级)、重大爆炸事故(Ⅱ级)、较大爆炸事故(Ⅲ级)、一般爆炸事故(Ⅳ级)4个等级。
1.6.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2重大爆炸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3较大爆炸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4一般爆炸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成立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金昌支队、市政府新闻办、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电信金昌分公司、移动金昌分公司、联通金昌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及县(区)政府负责同志。(以上人员按照岗位职务任免自动更替)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成员单位汇总分析爆炸事故形势,研究解决爆炸事故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较大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争取上级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督促指导县(区)政府做好一般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爆炸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高响应级别;根据爆炸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市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主任、治安支队支队长担任(以上人员按照岗位职务任免自动更补)。
主要职责:落实市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负责建立爆炸事故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爆炸事故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依法依规报告信息;协调和调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爆炸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实施;负责爆炸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3 监测预警
3.1预防
3.1.1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县(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爆炸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1.2各级政府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畅通沟通渠道,防止因个人或群体诉求不能得到解决而引发极端事件。
3.1.3加大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力度,避免丢失或被盗。
3.2监测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要制定针对爆炸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爆炸事故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报送效率。
3.3预测
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总结全国各地发生的爆炸事故的经验教训,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预测防范,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 信息报告
4.1报告主体
爆炸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对于爆炸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报告内容
事件报告要素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有无次生衍生灾害、现场采取措施,对事件的初判级别、赴现场领导联系方式、需要支援事项等。
5 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5.1.1事发单位处置
在政府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前,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可选择采取以下处置措施:立即对危险环境区域的人员进行撤离、疏散周边无关人员;迅速核实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现场态势进行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属地县(区)政府报告事故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对接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当爆炸事故造成路面塌陷或高空悬挂危险物等次生灾害和隐患时,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协助有关单位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疏散受危险的群众;调集所属单位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5.1.2县(区)政府处置
事发地县(区)政府在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
县(区)政府处置可采取以下措施:与事发单位核实事故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并对事态进行研判,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及时将信息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开展抢险救援,并做好人员疏散、信息发布及舆情引导工作;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采取其他一切必要的科学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并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场所和后勤保障。
5.2分级响应
5.2.1启动响应
1.一般爆炸事故(Ⅳ级):由县(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根据县(区)政府的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启动部门应急响应并配合处置。
2.较大爆炸事故(Ⅲ级):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市级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爆炸事故(Ⅱ级):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同时报告省委、省政府。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市级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4.特别重大爆炸事故(Ⅰ级):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报告国家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调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5.2.2指挥协调
1.一般爆炸事故(Ⅳ级):县(区)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发生在骨干交通网络地段、重点工程项目区,或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危害的一般爆炸事故,县(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处置。
2.较大爆炸事故(Ⅲ级):县(区)政府分管或主要领导,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协调处置。对于发生在骨干交通网络地段、重点工程项目区,或具有危害衍生性的事故,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协调处置。
3.重大爆炸事故(Ⅱ级):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爆炸事故(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爆炸事故区域均涉及永昌县及金川区(含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般爆炸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国务院、省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接受其统一指挥协调,事发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具体处置工作。
5.2.3现场指挥组及其职责
爆炸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工作组可根据抢险救援实际进行调整。
综合协调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事发地县(区)政府派人参加,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负责迅速确定事故性质、危害性以及事故波及范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市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调集、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指挥现场各小组做好现场防火防爆及灭火、防化学危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根据事故情况,作出疏散周边人员的决定;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指示和决策;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结束后,组织相关单位清理事故现场及恢复秩序;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向指挥部报告,为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依据。
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武警金昌支队、事发地县(区)政府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秩序维护,以及重点部位,水、电、气、热等设施和危险区域警戒看护等工作,必要时,对现场实施管制,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设立应急专用通道,维持交通秩序;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指挥疏散、转移和安置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和物资;负责人员疏散后的相关应急避险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对事故现场或与事故有关联的违法犯罪人员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与事发地县(区)政府等组成。负责落实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单位对事故现场伤亡人员实施应急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伤员,组织做好伤员的抢救治疗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县(区)政府等组成。负责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的同时收集事故现场有关证据资料;围绕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对事发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置、抚恤;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经济理赔和社会救助。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等组成。负责抢险器材及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运输;事故影响范围内疏散人员衣、食、住的安排。
新闻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负责与现场采访记者对接,确保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有序地进行信息发布,协调媒体做好信息公开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组成。对发生在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中的爆炸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联系有关专家,对事故原因和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研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5.2.4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可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1.交通疏导和管制。因爆炸事故导致市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市公安局应及时对事故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市公安局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市公安局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故现场,以及为医疗救护车辆较远事故伤亡人员提供通行便利。
2.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市公安局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
3.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爆炸事故导致火灾和市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条受损管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现场指挥部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
4.抢修受损管线设施。因爆炸事故导致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线设施损坏,各管线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受影响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5.风险源监测。根据事故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组。
6.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部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7.事故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事故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协调消防、地震部门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事故人员提供支持。
8.救护、转运伤员。卫生部门应第一时间营救伤员,并第一时间进行检伤分类、科学救治。根据需要,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为伤员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9.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爆炸事故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事发地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10.公共交通运营调整。因爆炸事故造成公共交通运行中断且一时又无法恢复的,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制定运营线路或运行时段调整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
11.救援队伍、物资调用。市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牵头,县(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的原则,组织救援队伍、调用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12.家属接待。事发单位和事发地县(区)政府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5.3扩大响应
如果爆炸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爆炸事故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省上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4应急联动与区域合作
爆炸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之间应加强配合,形成联动,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必要时,商请驻金部队(金昌军分区)、社会公众、友邻地区配合处置爆炸事故。
5.5应急结束
当爆炸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由分级响应启动单位负责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6.1信息发布
事发地县(区)政府是舆情回应的第一责任主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爆炸事故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发生较大、一般爆炸事故要在48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
6.2舆情引导
爆炸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应及时启动舆情引导机制,专人负责关注、收集相关舆论舆情,对群众关注度高、言论严重偏离事实本身并可能给公众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言论和观点,应利用正确的舆论进行引导。
7 恢复与重建
7.1善后处置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爆炸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7.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爆炸事故社会救助工作,会同属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伤员及家属的安置,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市民政局牵头监督市慈善总会做好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督促市慈善总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红十字会、慈善团体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互济和捐赠活动;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各级政府及其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7.3保险理赔
爆炸事故发生后,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驻甘肃派出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4调查评估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由事故调查组负责组织开展爆炸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一般爆炸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牵头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较大爆炸事故由市政府委托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分别由省政府、国务院牵头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
7.5恢复重建
按照事故调查评估报告的相关工作建议和措施,在确保不发生次生灾害的情况下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一般和较大爆炸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县(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研究实施。需要国家支持的,由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请求。
8 应急保障
8.1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各相关单位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爆炸事故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爆炸事故时,以事故单位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事发单位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所在县(区)政府给予支援。
各县(区)政府建立满足处置较大爆炸事故所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爆炸事故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当现场救援超出县(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支援。
市应急指挥部进一步强化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爆炸事故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当现场救援超出市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给予协调。
各县(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与市级专业抢险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爆炸事故时优先调用。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调派或临时征用各县(区)政府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
8.2医疗救护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根据伤员救治需要,协调组织救治力量,为伤员提供有力的医疗保障。
8.3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处置爆炸事故期间配备市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应急标志事后及时收回;交通设施受损时,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地县(区)政府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现场应急指挥部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4治安保障
爆炸事故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爆炸事故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由市公安局负责承担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爆炸事故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爆炸事故地区的社会稳定;现场若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
8.5后勤保障
根据后勤保障组的相关要求,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做好爆炸事故应急抢险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通信联络保障和工作人员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8.6财力保障
处置爆炸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市、县(区)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处置事故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9 宣教培训和演练
9.1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开展对本预案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预案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运用预案,进一步增强预案涉及单位及人员预防和处置爆炸事故的能力。
9.2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的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化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9.3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广泛开展爆炸事故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10 责任追究
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爆炸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的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11.2预案修订
根据《金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发现的问题,由市公安局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在未修订之前,如因机构改革造成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发生了变化的,则由机构改革后新设置的单位接续履行该职责;如因成员部门、单位分管领导的职务发生了变化的,则由新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接续履行该职责。
11.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金昌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附件
金昌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爆炸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工信局:对发生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中的爆炸事故,负责配合提供有关专业技术支持;负责协调三大运营商保障处置事故的通信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爆炸事故应急处置现场周边的治安秩序保障、交通管制等;负责对爆炸事故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等工作;参与因爆炸事故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和建筑物倒塌等各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应急处置;核实死亡人数和身份;牵头组织事故调查。
市民政局:负责为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伤亡人员及家属提供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爆炸事故应急处置的市级经费保障等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中因公受伤国家公职人员的评残抚恤和爆炸事故中伤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因突发重特大事件引起的灾情、险情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协助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测爆炸事故中市政工程、市政设施及相关建筑物的受损情况,做好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协调修缮工作;保障市政道路通行畅通;建立相应的抢险突击队伍。负责在爆炸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协调供水、供气和供热等企业对事发现场的相关设施实施控制,在爆炸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按职责配合参与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抢险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调集医疗资源对现场受伤人员实施救治。负责因爆炸事故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现场指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方案的建议,对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负责对发生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中的爆炸事故提供有关专业技术支持。
市粮食与物资储备局:负责做好处置爆炸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养护和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物资调拨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爆炸事故期间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现场抢险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指挥部指令做好辖区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金昌支队: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地方做好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现场抢险救人、消除危险源、现场灭火和消防监护等工作。
电信金昌分公司、移动金昌分公司、联通金昌分公司:负责爆炸事故应急救援现场的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后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铁路兰州局集团公司武南车务段金昌车站:负责组织对行政区划内被毁铁路及有关设施进行抢修,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优先保障应急抢险人员、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需要。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金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11月13日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金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金政办〔2017〕169号)同时废止。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市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金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或毗邻市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对我市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市级层面开展的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金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金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筹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2 金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及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督促指导灾害救助较大以上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级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防震减灾等部门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基础数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组织开展会商研判,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对准备相关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流程,及时全面准确规范报告灾情信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接到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和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初报要快,核报要准。在断电、断路、断网等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时,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再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勘误或核报。
4.1.5 对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灾害事件,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核实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对造成较大以上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工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及时核定上报灾害损失。
4.1.7 对于干旱灾害,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旱情解除;旱情解除后要及时核报灾害损失。
4.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针对较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根据需要,及时向本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
4.2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灾情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报预警、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最高。
5.1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5万人以上。
(5)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启动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第一时间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区)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的较大以上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县(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较大以上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地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社会秩序。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金昌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市工信局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利用新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指导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政府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国际救灾援助事宜,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受灾县(区)人民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将评估结果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1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市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5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3.5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区)人民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开展核灾救助。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上报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较大以上情况随时报告。
(4)投入救灾力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县(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县(区)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根据需要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市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7000人以上2.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5万人以上3.5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
(8)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7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根据需要,可由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受灾地区需求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灾害对受灾县(区)经济社会造成较大以上影响时,启动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洪、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区)启动四级及以上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向县(区)通报,县(区)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指导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核实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并统计生活类物资等救助需求。
6.1.3 根据县(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争取省级和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县(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受灾户自主申请,不建不补。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综合运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开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根据县(区)应急管理、住建等相关部门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县(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结果,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结合省级下达资金、受灾地区财力等因素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确定补助方案,按程序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逐级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4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用地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9月下旬组织开展全市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汇总审核受灾群众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6.3.2 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县(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省级资金下达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确定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6.3.4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需求,结合各地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视情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区)申请,结合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实际,视情调拨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受灾地区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4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充分发挥灾害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根据《金昌市购买“和谐金昌”民生综合保险为民办实事方案》,财政部门牵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购买商业保险,适时增加自然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商业保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夯实民生保障机制。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市级储备仓库资源,合理规划、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较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市、县两级应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工信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公众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灾情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7.4.4 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保障,做到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防震减灾、气象、消防救援、红十字会、电力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灾损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防震减灾、气象、消防救援等行业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动态更新,及时完善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7.7.2支持和鼓励驻金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分级负责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区)预案应明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预案实施后,各部门应结合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总结复盘、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 预案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广泛参与、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洪涝、干旱;气象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责任与奖惩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⑴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⑵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⑶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⑵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⑷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⑸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l.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⑴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⑵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⑶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⑷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⑸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⑹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 工作机构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定事项。
2.4 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国务院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我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4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要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 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 人员防护
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10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国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