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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版)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市政府令”“金政发”和市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1.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cs.gov.cn/)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金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档案馆、金昌经开区服务大厅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昌市政府或金昌市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12278
2.邮政寄送
收件人: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13289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电子邮箱:jcsxxgk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13289
传真号码:0935-8213402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金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国市监竞争规〔20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民政厅(局):
现将《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民政部
2026年3月23日
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殡葬领域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丧属、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殡葬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殡葬领域经营者,包括殡葬设施的运营单位,销售殡葬用品的经营主体以及其他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殡葬服务机构,是指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的运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殡葬中介,是指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相关殡葬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真实准确、公平诚信、易于理解的原则,全面、完整、清晰、规范标示殡葬用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严禁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侵犯丧属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遵循便于查看的原则,在经营场所(含网络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标价签、标价牌、公示栏、价目表、展示板、电子屏幕、电子查询系统等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殡葬领域经营者在经营场所之外对接或介绍业务,如在经营场所之外设置服务网点、通过网络等方式与丧属联系等,应当提供与经营场所明码标价相一致的书面价目表或电子价目表(电子价目表包括但不限于清晰的电子文档、图片等可以长期保存和查阅的形式)。
第五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销售殡葬用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名称、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
殡葬领域经营者提供殡葬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规则等信息。
殡葬领域经营者提供殡葬用品和服务套餐的,应当标示套餐名称、内容、价格、计价规则等信息;对套餐内包含的各项服务项目,应当逐项标明具体服务内容。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根据殡葬用品、服务、套餐特点,标示价格和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如规格、等级、位置、材质、产地、流程等,便于丧属清晰知晓殡葬用品和服务价格、内容,减少信息不对称。
第六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按照丧属要求提供个性化殡葬用品、服务或套餐,双方应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等方式约定单价、总价和个性化元素等关键信息。
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殡葬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推动殡葬服务经营者全面使用。
第七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特定群体予以优惠减免的,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减免对象、减免标准、减免依据、申请办法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主动公示服务监督电话、属地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第九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指导在其运营的殡葬设施内经营的其他殡葬领域经营者,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完整标示价格和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并同步标明附加条件、赠品数量等影响丧属选择决策的信息,保障丧属知情权与选择权。
第十一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标示殡葬用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时,应当使用公众易于理解的形式和语言,说明用品和服务的实质性内容,禁止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表述。鼓励经营者使用图片、实物、视频等多种方式标示相关信息,方便丧属判断和选择。
殡葬用品和服务的标价应当清晰明确,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面议”“100元起”等表述方式模糊标价。 因商品和服务特点等原因确需使用的,例如特殊遗体整理(整容)服务等,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在明码标价中标明计价规则,并应当在与丧属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确认单、合同等形式确定具体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在标示殡葬用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内涵时,应当与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中的规范表述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殡葬用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确保价格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四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供其全部殡葬用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信息,由地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在官方网站开设专栏进行集中公示。鼓励其他殡葬领域经营者参与网络集中公示。
第十五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渠道公示价格收费信息的,公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章 殡仪馆(含殡仪服务网点)
第十六条 殡仪馆提供殡葬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名称、服务性质、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价规则、收费管理/定价形式、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等信息。
服务性质是指法律法规政策中规定的基础项目、非基础项目。
收费管理/定价形式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收费依据是指上述收费管理/定价形式所对应的文件名称及文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用品和服务可不标示收费依据。
第十七条 殡仪馆提供告别厅、吊唁厅、守灵厅等祭奠场地设施及设备租用服务,应当标示场地名称、场地面积、设备类型、用品种类、等级规格、内饰状况、辅助服务、使用时长等信息。场地使用超时需要额外收取费用的,应当一并标明超时费的计价规则。
鼓励殡仪馆使用图片等方式如实展示场地装饰后的基本样式,方便丧属选择。
第十八条 殡仪馆销售骨灰容器、火化棺(含纸棺),应当标示品名、材质、规格、产地(进货地)、价格及计价单位等信息。
殡仪馆销售寿衣,应当标示品名、所含件数及具体名称(罩衣、衬衣等)、材质、产地(进货地)、价格及计价单位等信息。
第三章 公墓、骨灰堂
第十九条 公墓经营者应当标示下列信息:
(一)墓穴位置、面积(尺寸)、墓穴类型(单穴、双穴等)、墓体主要材质、墓台构件(石狮、石象等配件)、石材产地等基本信息;
(二)墓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等信息。
第二十条 骨灰堂经营者应当标示下列信息:
(一)格位位置、面积(尺寸)、格位类型(单格、双格等)、格位主要材质等基本信息;
(二)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墓、骨灰堂提供生态安葬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及奖补政策等信息。
第四章 殡葬中介
第二十二条 殡葬中介代办由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单独标示,明码标价内容应当与殡葬服务机构一致,同时显著标示殡葬服务机构的优惠减免政策。
殡葬中介代缴殡葬服务机构费用时,应当向丧属提供殡葬服务机构原始收费凭证,不得在殡葬服务机构收取的费用之外向丧属加价收取费用。
殡葬中介不得将其自身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代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服务项目混淆或打包标示。
第二十三条 殡葬中介提供的服务项目因服务时间、地点等因素实行差异化收费的,应当标明计价规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殡葬用品或者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在销售用品或者提供服务前,由丧属在价目表内自由选择并确认所购买用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信息,在结算时应当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
第二十五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销售殡葬用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便丧属认知的方式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并确保被比较价格信息真实准确。未标明被比较价格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第二十六条 涉外殡葬服务应当单独标示跨境运输、文书认证等附加费用标准。
第二十七条 鼓励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内部价格监督制度,规范自身明码标价行为,确保收费项目公开透明、真实准确。
第六章 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殡葬用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无正当理由,对规定应当标示的内容,不得不标、少标或模糊标示。
第二十九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不得通过标价手段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丧属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丧属与其进行交易;
(二)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三)以低价诱骗丧属,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以增加服务项目等为名加收费用、高价结算,或减少约定服务内容、降低服务等级;
(四)其他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手段,诱骗丧属购买殡葬用品或服务的行为。
第三十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殡葬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殡仪馆(含殡仪服务网点)周边经营者销售骨灰容器、火化棺(含纸棺)、寿衣,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明码标价。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31日起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甘政办发〔2026〕3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高品质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协同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以保障基本养老需求为底线,以拓展普惠养老服务为重点,以壮大养老产业为支撑,进一步激发老年群体消费活力,推动全省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到2030年,全省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不断优化,县域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全面建成,培育一批品牌化、专业化、连锁化养老服务企业。 二、推进养老服务网络优化升级 (一)提升县域养老服务水平。制定县域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指引。依托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统一指导管理县域养老服务事务,在承担兜底保障职能基础上,拓展行业指导、资源协调等功能,到2030年实现县域全覆盖。推动县域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组建“养联体”,实现养老服务区域联动。 (二)加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乡镇敬老院、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改扩建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完善短托日托、助餐配餐、康复护理、服务转介等功能,到2030年服务覆盖率不低于80%。实施“乡院县管”,乡镇敬老院人财物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调配。县级民政部门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资产、运营管理,避免“一托了之”。 (三)完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等因素,以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为载体,构建“中心服务区+功能服务点”模式,加强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和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到2030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70%。推动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与养老服务圈规划协同、设施共用,建设社区“一老一小”服务综合体。 (四)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机制。适时调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定期评估落实情况。建立统一规范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与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结果互认、按需使用。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异地结算、服务资源对接等机制,推动老年人在常住地享有更多基本养老服务。推动村(社区)“两委”把服务老年人作为重要职责,协助做好养老服务。 三、构建居家社区机构养老协同发展模式 (五)夯实居家养老基础作用。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并纳入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贴。建立助餐服务合理回报机制,推广邻里互助、中心户、多户搭伙等助餐模式。因地制宜推进适老住宅建设,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加强公共空间无障碍环境改造。 (六)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扩大社区养老服务供给,支持家政、物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拓展为老服务业务。探索开展城市社区“养老顾问”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委托代办等服务项目。推动常住人口较多社区设立老年用品、康复辅助器具展示和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到2030年每个县(市、区)引进或培育2家以上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七)实施养老机构分类改革。优先发展兜底保障型和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以公办特困供养机构为主体,主要收住特困对象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到2030年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实行充分竞争、优质优价,满足老年人品质化需求。 (八)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扩大普惠养老服务,制定公办养老机构收入管理和绩效激励措施。引导公办养老机构收住失能老年人,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在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开设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支持市(州)建设认知障碍照护机构。推动“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开展收住重度残疾人试点工作。到2030年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73%,公办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建有率达到100%。 (九)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鼓励有条件的村依法利用集体经济收益支持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开发设置助老公益性岗位等。制定互助养老服务清单,依托村两委、基层社会组织或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低保对象、留守妇女,就近就便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老年人与亲友、邻里之间开展互助。 四、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深度融合 (十)强化老年健康服务。做好65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开展针对性健康指导。加强对老年人失能风险的早期评估与干预。每年为提出申请的失能老年人开展至少1次健康评估、体格检查、康复护理技能和膳食营养改善指导等服务。做实家庭医生签约工作,为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推动发展中医药特色健康管理服务。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做好与相关补贴政策的衔接。 (十一)推进医养结合。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增加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床位或设立养老机构,到2027年县(市、区)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直接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各类养老机构和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联体、医保定点管理,依法依规赋予相应处方权。畅通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约就诊、急诊急救、医学检查绿色通道,到2030年全省医养结合机构达到200家以上。 五、积极培育发展养老产业 (十二)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推动兰州、金昌等市依托制造业优势,发展居家适老化产品和康复辅具产业。推动定西、陇南等市依托中药材种植优势,发展陇医陇药、养生药膳等中医药健康特色产业。推动酒泉、庆阳等市发挥智慧养老和数字经济优势,做优做强以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智慧养老产品等为重点的养老服务产业。鼓励现有产业园区布局银发经济相关产业。 (十三)利用闲置资源开展养老服务。完善盘活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支持措施。建立利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闲置机构设施改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储备机制,盘活闲置资产开展养老服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校舍、住宅等建设农村养老服务机构。 (十四)培育多元经营主体。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养老服务。推动省属国有企业采取独资、参股、合营等形式发展普惠养老服务,国有资本建设养老机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各类经营者承接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按稳定经营预期原则确定承接期限。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到2030年全省培育15个养老服务领域知名品牌和龙头企业。 (十五)支持老年用品创新。鼓励企业开展家居适老化日用产品、失能老年人照护等产品生产研发。开展失能失智预防和抗衰老、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关键技术装备研发。针对家庭、社区、机构等不同应用场景,加强智能养老设备开发、生产和应用,促进机器人技术、医疗康复、智能家居等跨产业协同技术融合,为老年人提供智能化养老支持。 (十六)拓展养老服务消费。举办“养老服务消费月”活动,支持各地依托商业街区打造“银发金街”。鼓励电商平台、大型商超举办主题购物节,根据不同生活场景建设适老生活消费体验中心。将老年产品和服务纳入各级促消费政策范围,支持各地发放银发消费券、体验券。鼓励各地举办银发领域展销会等相关活动,在相关展会上设立银发消费专区。 (十七)发展旅居康养。打造旅居康养精品路线,推动定西、陇南、庆阳、平凉市建设中医药旅居康养目的地。强化旅居康养供需对接,做强“如意康养”旅居养老品牌。成立全省旅居养老服务联盟,推动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将剩余床位用于发展旅居养老,按规定享受运营补贴。 (十八)丰富养老金融产品。支持备老型、享老型养老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引导老年人做好全周期养老资金储备和财富规划。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加强对养老服务小微企业的贷款担保支持力度。引导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养老项目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行和投资。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信托产品和服务模式。各地依规使用专项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 六、充分发挥养老服务社会参与作用 (十九)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培育扶持基层老年协会、社区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及相关志愿服务团队,鼓励承接助餐、助洁等养老服务项目。动员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项目,推动慈善资源与养老服务供需有效对接。 (二十)扩大老年文体服务供给。推动老年大学在城乡养老设施内建设学习点,开发老年人公益课程,扩大老年教育覆盖面。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党群服务中心、广播电视网络、公共文化设施等,为老年人学习和参与文化活动提供便利。开展“乐享银龄”文体活动,打造特色文化品牌项目。鼓励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面向老年人提供服务优惠、公共体育场馆向老年人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二十一)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加强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引导用人单位开发“适老化”岗位。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和老年人才市场,促进求职者与用工企业需求精准对接。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老年人就业创业培训。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深入开展新时代“银龄行动”。 (二十二)培育孝老敬老社会风尚。开展“尊老敬老爱老”主题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积极老龄观。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将有能力赡养而拒不赡养老年人的违法行为纳入个人社会信用记录。建立涉老婚姻家庭、侵权等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调解机制。探索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加大对涉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七、强化要素保障 (二十三)保障养老服务用地需求。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或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安排。对养老服务设施、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和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及重大银发经济项目用地应保尽保。闲置公共服务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市、县两级集中解决规划调整、土地房产使用性质变更和消防审验手续办理等问题。 (二十四)科学规划养老设施布局。新建城区、居住(小)区、新建住宅项目按照规划标准要求,同步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以社区生活圈为单元,结合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提供普惠养老服务。 (二十五)完善财政保障机制。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坚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足额落实由财政负担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以及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村级互助幸福院和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行保障经费。 (二十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现行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政策,水电气热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可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费。支持符合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鼓励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场地租金减免等支持。 (二十七)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养老服务人员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探索将医养结合机构相关人员纳入职称评定范围。鼓励校企合作委托培养养老服务人才。开展从业人员技能等级认定,到2030年养老机构内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护理员占比不低于68%。 (二十八)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养老机构预收费和服务资金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机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养老机构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机制,及时消除隐患。推广实施智慧消防、智慧安防等技术,提升安全管理智能化水平。加强老年用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老年用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稳妥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健全评估评价制度,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核心变化
将原有“分类个人申请、分级审核审批”服务模式,优化为部门信息数据联动确认、资金直达社会保障卡的“免申即享”新模式,确保年满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到龄当月起即可享受高龄津贴。
二、发放对象与标准
发放对象:具有金昌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发放标准: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200元。
三、“免申即享”实施流程
1.数据比对:省级民政部门建立高龄老人数据库,定期与公安部门比对户籍、死亡等信息,每季度向市级反馈变动数据;县区民政部门每月联动财政、公安、人社等部门核查户籍迁移、社保异动等信息。
2.信息确认:乡镇(街道)入户核实老人信息,村(居)委会协助配合,每月5日前完成发放对象审核确认,生成发放名单。
3.资金发放:每月10日前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将津贴发放至老人社会保障卡,发放失败的要在当月整改到位。
四、特殊情况处理
1.停发情形:高龄老年人死亡、户籍迁出的,当月停发津贴;因数据共享延迟、系统故障等技术原因导致的多发错发或死亡后3个月内应停未停的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健全死亡信息协同报告机制,卫健部门指导家属开具死亡证明,乡镇(街道)收集信息逐级反馈至县区民政部门汇总后报公安部门,对无法提供死亡证明的,乡镇(街道)提交情况说明材料,死亡次月办理停发。
2.补发机制:因户籍迁移、银行卡信息错误或高龄老年人信息不在数据库内等原因未及时享受的,经民政部门核实后补发,补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已享受对象失联超过1个月暂停发放的,待核实恢复联系后,按规定补发。
3.资金追缴:对死亡未及时注销等原因造成多发的资金,发放对象银行账户余额足够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委托代发银行予以在线追缴退回;未能足额扣缴退回的,通过合法渠道予以全额追缴退回。
五、政策咨询电话
金昌市民政局:0935-8233609
永昌县民政局:0935-7568329
金川区民政局:0935-8319132
一、核心变化
将原有“分类个人申请、分级审核审批”服务模式,优化为部门信息数据联动确认、资金直达社会保障卡的“免申即享”新模式,确保年满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到龄当月起即可享受高龄津贴。
二、发放对象与标准
发放对象:具有金昌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发放标准: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200元。
三、“免申即享”实施流程
1.数据比对:省级民政部门建立高龄老人数据库,定期与公安部门比对户籍、死亡等信息,每季度向市级反馈变动数据;县区民政部门每月联动财政、公安、人社等部门核查户籍迁移、社保异动等信息。
2.信息确认:乡镇(街道)入户核实老人信息,村(居)委会协助配合,每月5日前完成发放对象审核确认,生成发放名单。
3.资金发放:每月10日前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将津贴发放至老人社会保障卡,发放失败的要在当月整改到位。
四、特殊情况处理
1.停发情形:高龄老年人死亡、户籍迁出的,当月停发津贴;因数据共享延迟、系统故障等技术原因导致的多发错发或死亡后3个月内应停未停的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健全死亡信息协同报告机制,卫健部门指导家属开具死亡证明,乡镇(街道)收集信息逐级反馈至县区民政部门汇总后报公安部门,对无法提供死亡证明的,乡镇(街道)提交情况说明材料,死亡次月办理停发。
2.补发机制:因户籍迁移、银行卡信息错误或高龄老年人信息不在数据库内等原因未及时享受的,经民政部门核实后补发,补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已享受对象失联超过1个月暂停发放的,待核实恢复联系后,按规定补发。
3.资金追缴:对死亡未及时注销等原因造成多发的资金,发放对象银行账户余额足够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委托代发银行予以在线追缴退回;未能足额扣缴退回的,通过合法渠道予以全额追缴退回。
五、政策咨询电话
金昌市民政局:0935-8233609
永昌县民政局:0935-7568329
金川区民政局:0935-8319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