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300013909010R/2025-48189 | 主题分类 | 金政办发 |
| 发文字号 | 金政办发〔2025〕56号 | 制发机构 |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2025-09-22 | 发布日期 | 2025-09-29 |
| 标 题 |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已经九届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昌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根据《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副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正、副职。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任命的中层干部、职级晋升人员及新录用公务员。
第三条 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负责人监誓,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五条 宣誓仪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
2.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3.宣誓人在监誓人监誓下进行宪法宣誓。
第六条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及时分批举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在宣誓人中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宣誓人诵读誓词后,单独宣誓的,宣誓人报告本人姓名;集体宣誓的,领誓人及其他宣誓人依次报告本人姓名。十人以上可以集体报告宣誓人姓名。
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宣誓。
第七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宣誓场所应当设置宣誓台,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监誓人、主持人、领誓人、宣誓人应当着正装,配发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八条 宪法宣誓仪式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两次,一般上半年、下半年各举行一次,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原则上半年内参加宣誓仪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予以调整。
第九条 宣誓仪式公开进行,应当向社会公开报道或者在相关门户网站报道。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单位的人员、社会公众参加宣誓仪式。
第十条 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宪法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仪式。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