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300013909010R/2025-48191 | 主题分类 | 金政办发 |
| 发文字号 | 金政办发〔2025〕60号 | 制发机构 |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2025-10-30 | 发布日期 | 2025-11-11 |
| 标 题 |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化肥储备补贴管理规定》的通知 | ||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金昌市化肥储备补贴管理规定》已经九届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昌市化肥储备补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农业生产用肥需求,规范化肥储备补贴管理,根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昌市行政区域内化肥政府商业储备的承储企业选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化肥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安全第一、绿色环保、健康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化肥储备补贴。
(二)补贴资金由市供销合作社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条 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市级化肥储备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化肥生产或经营资质。
(二)具备与承储规模相匹配的仓储能力,符合化肥安全存储要求并满足健康环境准入条件。
(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银行信用良好。
(四)具备满足卫生部门要求的健康环境准入条件,不存在生态环境部门禁止的环境影响因素,能够落实应急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范。
第七条 承储企业选定程序:
(一)市供销合作社发布承储企业征集通知,企业自愿申报。
(二)参照政府自行采购程序、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选定,并严格执行相应程序,选定过程应公开透明,并签订承储协议。
第八条 储备要求:
(一)储备品种:尿素、磷酸二铵、三元素复合肥、钾肥等。
(二)储备周期:按照财政资金实际情况确定,但不低于2个月。
(三)储备规模:年度储备总量不低于1万吨。
第九条 承储企业义务:
(一)建立储备台账,实行周报告制度,每周向市供销合作社报送储备动态。
(二)储备化肥需单独存放、挂牌管理,标注“金昌市化肥储备库”。
(三)未经市供销社书面同意,储备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品种、数量或跨区域销售。
(四)无条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抽样检测等工作。
第十条 补贴标准:通过竞争性谈判、综合成本补贴或定额补贴等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补贴拨付程序:
(一)储备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提交补贴申请及相关凭证(入库单据、购销合同等)。
(二)市供销社审核后,3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
(三)市财政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财政要求拨付。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由市供销社牵头,联合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每个储备周期至少开展1次,重点核查储备数量、质量、对人群健康影响、对周边环境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及资金使用情况,并可根据需要开展不定期抽查。
(二)发现存在健康影响因素、对环境可能造成污染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发生不利后果的,相应扣减补贴资金,直至取消储备资格。
(三)发现虚报、挪用、套取补贴等行为,追回补贴资金,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金昌市供销合作社承担。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金昌市化肥储备补贴规定》(金政办发〔2020〕27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金政办发〔2025〕60号 金昌市化肥储备补贴管理规定.pdf
相关链接:《金昌市化肥储备补贴管理规定》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