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300013909010R/2026-48198 | 主题分类 | 金政办发 |
| 发文字号 | 金政办发〔2026〕1号 | 制发机构 |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2026-01-08 | 发布日期 | 2026-01-16 |
| 标 题 |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第1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昌市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79号)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市监发〔2025〕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的行为。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是指各级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粮食储备、海关等部门。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实施部门,具体承担举报奖励认定、奖励复核和奖励发放等工作。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由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别实施。
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设立或者明确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公布举报方式及受理范围。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决定的部门负责办理举报奖励具体事项。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保障。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据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按照申请专项业务工作经费流程,与财政部门会商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办理申请手续。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给予举报奖励的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包括:
(一)对自然人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
(二)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三)被处以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四)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本市范围内举报下列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后,按照本细则予以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六)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者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伪造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食品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九)未经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本市范围内举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后,按照本细则予以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各相关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相关部门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
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受理举报的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并承诺不属于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照以下规定:
(一)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顺序认定以举报受理时间为准。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上级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六)案件经复议或者诉讼改变处罚决定的,以生效复议或者裁判决定作为奖励认定标准内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或者举报人利用举报以恐吓、索取、要挟等方式谋取个人报酬或其他利益的;
(五)有证据证明举报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不正当方式,利用举报赚取奖金、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同时符合对自然人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0万元以上,或者处以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或者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二)二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同时符合对自然人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条件。
(三)三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事项同时符合对自然人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条件。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违法主体内部举报人向各相关部门提供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线索,属于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的,协作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按照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第十五条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罚金、没收财产总额为基础,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奖励标准上浮1%计算奖励金额。
刑事判决书中未处罚金、没收财产的,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6000元、4000元、2000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罚决定的部门在举报的违法行为查处结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应当对举报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奖励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本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告知可以采取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负责举报案件办理的部门应当做好告知记录。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举报人应当提供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匿名举报人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负责举报案件办理的部门验明身份。
违法主体内部人举报的,还应提供与被举报人存在劳动雇佣等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各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举报奖励申请材料,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并在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初审意见,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完备的初审材料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现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存在不齐全、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等情况的,退回补正。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举报奖励审核后,制作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书或者不予奖励决定书,按照举报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药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各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举报奖励申请材料,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并在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之日起60日内作出奖励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奖励的,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供举报人的授权委托证明、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 匿名举报并申请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的部门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身份代码。匿名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受委托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匿名举报人与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的部门约定的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身份代码。
第二十六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全市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全市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全市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经查实的,实施奖励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权收回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全市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细则施行的相关工作。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主动公布举报方式,促使举报奖励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下载:金政办发〔2026〕 1号 《金昌市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pdf